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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产业债债券D(01914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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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86822 | ||||||||
基金代码 | 019149 | ||||||||
公告日期 | 2024-06-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四年第一号) | ||||||||
信息全文 |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二0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10月24日证监许可[2011]170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 12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为主。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 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等。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 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4年4月22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重要提示 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 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进行了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相关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投资组合报告更新至2024年3月31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相关数据更新至2024年3月31日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对报告期内其他事项进行披露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6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6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7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88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10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10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10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4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1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2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127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3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3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7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7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77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78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富国 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合同》:指《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11、招募说明书:《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发售公告:指《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业务规则:《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0、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31、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日/天:指公历日 34、月:指公历月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3、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5、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7、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4、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赎回费用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A类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C类份额” 58、D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D类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4年04月22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 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 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 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 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 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 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 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 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 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 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 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 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 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 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 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 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 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 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兼合规综合部、反洗钱部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 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 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 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 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 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 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深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 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 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理 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 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 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兼 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 核总监助理。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 部高级经理助理;自2014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数字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 业务部副总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黄纪亮,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自2012年11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总经理、高级固定收益基金经 理;现任富国基金总经理助理,兼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 策略研究部总经理、高级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自2013年02月起任富国强回报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03月起任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4年03月起任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06月 起任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08月起任富国目标齐 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09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08月起任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9月起任富国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起任富国悦享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2月起任富国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武磊,博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自2016年12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副 总监;现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自2017年03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06月 起任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鼎利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07月起任富国泓利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4月起任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5月起任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7月起任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原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03月起任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06月 起任富国添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1月起任富 国稳健添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1)钟智伦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饶刚自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张钫自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 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 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陈四清 联系人员: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人代表:谷澍 联系人员: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葛海蛟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人代表:朱鹤新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李晓鹏 联系人员: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高迎欣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人代表:张东宁 联系人员: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人代表:王凯 联系人员:朱弘源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人代表:徐力 联系人员:施传荣 客服电话: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8)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人代表:王金山 联系人员:鲁娟 客服电话: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人代表:郭少泉 联系人员:滕克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0)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法人代表:严琛 联系人员:顾伟平 客服电话:400088-96588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366号 法人代表:沈仁康 联系人员:任轩仪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2)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员:朱杰霞 客服电话:956033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人代表:陈震山 联系人员:严峻 客服电话:96523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2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人代表:胡升荣 联系人员:赵世光 客服电话:95302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2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人代表:陈宏强 联系人员:姜晟 客服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其它地区 -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2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人代表:夏平 联系人员:田春慧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 (2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人代表:李伏安 联系人员: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8)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人代表:彭寿斌 联系人员: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29)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法人代表:邓新权 联系人员:徐静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https://www.hrbb.com.cn/ (3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人代表:王耀球 联系人员:洪晓琳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31)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人代表:姚真勇 联系人员:杨素苗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站:www.sdebank.com (32)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人代表:徐晓军 联系人员:葛晓亮 客服电话:956111 公司网站:http://www.szrcb.com/ (33)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人代表:郭军 联系人员:胡炳坤 客服电话:4008696779 公司网站:www.xacbank.com (3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人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员:李仙 客服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35)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人代表:朱玉国 联系人员:龙秀芳 客服电话:0731-96511 公司网站:www.cscb.cn (36)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法人代表:宋萍 联系人员:曹龙华 客服电话:0510-96078 公司网站:http://www.jybank.com.cn/ (37)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人代表:谢铁军 联系人员:丁丽丽 客服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3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人代表:蔡建 联系人员:黎超雄 客服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3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人代表:王兰凤 联系人员: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40)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人代表:辛树人 联系人员:刘晓明 客服电话:95395 公司网站:https://www.hfbank.com.cn/ (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联系人员: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42)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员: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4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人代表:洪弘 联系人员:张燕 客服电话:010-83363002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4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人代表:章知方 联系人员:于杨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4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代表:吴言林 联系人员: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4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人代表:吕柳霞 联系人员:李娟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站:http://www.wacaijijin.com/ (47)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 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湖滨路17号友山基金大厦26层1号 法人代表:何帅 联系人员:江巧雅 客服电话:400-888-0008 公司网站:https://www.urainf.com/ (48)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栋30层1号 法人代表:李春蓉 联系人员:许木根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公司网站:http://hyzhfund.com/ (4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5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人代表:贲惠琴 联系人员: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www.msftec.com (5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5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5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5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5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5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5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 (5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人代表:闫振杰 联系人员: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6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人代表:张峰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6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员:张旭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6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 1201号 法人代表:于海锋 联系人员: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站:www.puyifund.com (6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6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王锋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66)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代表:肖伟 联系人员:张林 客服电话:400-080-5828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6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人代表:武建华 联系人员: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站:http://www.zzfund.com (6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6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人代表:张俊 联系人员: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www.wg.com.cn (7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人代表:李柳娜 联系人员:李柳娜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7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人代表:杨健 联系人员: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7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7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员: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7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7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员: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7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s://lupro.lufunds.com (7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7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http://www.ifastps.com.cn (79)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代表:钱昊旻 联系人员:陈珍珍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8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8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人代表:樊怀东 联系人员: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8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员: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8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84)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729S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人代表:许欣 联系人员:屠帅颖 客服电话:021-68609600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8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人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86)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第5层、第11层 04单元、第1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第5层、第11层 04单元、第12层 法人代表:吴红松 联系人员:俞永捷 客服电话:86-21-38917000 公司网站:www.htfutures.com (8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88)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法人代表:李建中 联系人员:史艺斐 客服电话:400-888-7868 公司网站:www.sywgqh.com (8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贺青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9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9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人代表:霍达 联系人员: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 (9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9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9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王晟 联系人员: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9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9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9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人代表:杨华辉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9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才玖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0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段文务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10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吴坚 联系人员: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0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人代表:袁笑一 联系人员:丁思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站:www.wlzq.cn (10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人代表:沈和付 联系人员: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10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956066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10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0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王怡里 联系人员: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0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联系人员: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10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人代表:魏庆华 联系人员: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10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人代表:范力 联系人员: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1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人代表:金文忠 联系人员: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1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人代表:施华 联系人员: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11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人代表:张巍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1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11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11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联系人员:陈秀丛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人代表:何伟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400-819-8198 公司网站:www.shzq.com (11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人代表:董祥 联系人员: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 (12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人代表:葛小波 联系人员: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12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人代表:吴承根 联系人员:张国放 客服电话:4006-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12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0327 法人代表:章宏韬 联系人员:甘霖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12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何春梅 联系人员: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2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代表:鲁智礼 联系人员:李盼盼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2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2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宁敏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12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人代表:王洪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13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联系人员: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3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人代表:王作义 联系人员: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132)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1-33层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员:郑琢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n.com (13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人代表:武晓春 联系人员:朱磊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人代表:徐朝晖 联系人员:张吉安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站:www.west95582.com (13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13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陈牧原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3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人代表:沈如军 联系人员:陶亭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cn (13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 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刘熠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13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第46层01至08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14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法人代表:沈春晖 联系人员:杨敏珺 客服电话:956060 公司网站:http://www.hongtastock.com/ (14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42)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11层 法人代表:张智河 联系人员:李慧超 客服电话:0471-6992006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143)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 层 法人代表:严亦斌 联系人员:彭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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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人员:王璇 客服电话:95397 公司网站:www.tpyzq.com (15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人代表:李刚 联系人员:邵丹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站:www.kysec.cn/ (15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27 层 法人代表:宋卫东 联系人员:龙莹 客服电话:9560110 公司网站:www.huajinsc.cn (154)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联储 证券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员:丁倩云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15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人代表:马永谙 联系人员: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n (15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人代表:王滨 联系人员:陈慧 客服电话:010-63631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15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人代表:顾敏 联系人员:邹榆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站:https://www.webank.com/ (158)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法人代表:赵远宽 联系人员:夏娟 客服电话:96008 公司网站:www.zjrcbank.com (159)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人代表:郭浩 联系人员:曹婷 客服电话:95186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160)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1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18号 法人代表:徐晓建 联系人员:邹君 客服电话:95367 公司网站:www.whrcbank.com (161)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28层 法人代表:王晓健 联系人员:郭景波 客服电话:400-1623-623 公司网站:www.xib.com.cn (162)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法人代表:杨明尚 联系人员:张敏婕 客服电话:4000696655 公司网站:www.bgzchina.com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24日证监许可[2011]1702号文 批准募集。 本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情况: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验,截至2011年12月02日止,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收到首次发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 金(本金)为人民币278,154,717.33元,折合278,154,717.33份基金份额。募集资 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6,963.99元,折合16,963.99份基金份 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278,171,681.32元,折合278,171,681.32 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1年 12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于2011年12月13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若本基金的主 要交易市场发生变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 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 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1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D类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本基金D类份额对投资者 申购仅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A、A类、D类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 外的其他以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B、A类、D类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500万元 0.0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前端收费模式申购 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A类份额的后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0% 1年-3年(含) 0.6% 3年-5年(含) 0.4% 5年以上 0 (3)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D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含)-365天 0.3% 365天(含)-730天 0.1% 730天(含)以上 0% (2)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0日<N<7日 1.5% 7日≤N<30日 0.1% N≥30日 0 (3)本基金D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0日<N<7日 1.5% 7日≤N<30日 0.5% N≥30日 0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 在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者后端申购费 用。申购D类基金份额时,仅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1)若投资者以支付前端申购费用的方式申购,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以交纳前端申购费用的方式申购本基金A类 或D类份额,申购费率为0.8%,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A类或D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2)若投资者以支付后端申购费用的方式申购,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1)若投资者认/申购时以支付前端认/申购费用方式进行的,则赎回时净赎 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其在认购/申购时已经 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3%=31.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31.50=10,468.50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D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2)若投资者认/申购A类基 金份额时选择支付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 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5: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A类份额,赎回当 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0、1.0800和1.140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 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0 1.0800 1.1400 赎回总金额(H)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的后端认购费率(F) 0.80% 0.50% 0.30% 后端认购费(G=A×1×F) 80 50 30 适用的赎回费率(C) 0.3% 0.1% 0% 赎回费(E=H*C) 30.75 10.80 0.00 净赎回金额[D=H-G-E] 10,139.25 10,739.20 11,370.00 例6: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0元,该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 份A类份额,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0、1.0800和1.1400 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G) 1.0010 1.0010 1.001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0 1.0800 1.1400 赎回总金额(I)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F) 1.00% 0.60% 0.40% 后端申购费(H=A×G 100.1 60.06 40.04 ×F) 适用的赎回费率(C) 0.3% 0.1% 0% 赎回费(E=I×C) 30.75 10.80 0.00 净赎回金额(D=I-H-E) 10,119.15 10,729.14 11,359.96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7:如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以交纳前端申购费用的方式申购本基金 A类或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8%,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A类或D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448.22份,申购费用为79.37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 发生上述第(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规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开通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 互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基金转换过程中,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 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 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0.01份基金份额,转换时或转换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 份的,需一次全部转换; (13)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 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5)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前端转前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 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 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 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 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 销本基金与拟转换基金、且已开通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机构,具 体开通转换的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换费率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5)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富国基金客服 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6)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按其他方式处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 可转债、可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 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 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产业债包括公司 债、企业债(不含城投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谋求基金资产当期收益和长期增 值的统一。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 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 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 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 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 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 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 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 基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所指的产业债均为信用产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不含城投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发 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 其行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 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 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 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 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 组合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现, 管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 正常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如果 一二级市场利差处于基金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基金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 再行卖出,获取该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 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 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 衡。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 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 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 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 品。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申购。在二级市场上,本基金将关注 债性较强的可转债品种,回避股性较强的可转债品种,且仅投资于到期收益率 或回售收益率高于2%的可转债品种。 4、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 结合起来,基金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 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职能部门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职能部门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 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 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职能部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 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6、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e、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产 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产业债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不 含城投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g、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i、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j、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除第g、j、k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 债综合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 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 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 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 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 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1,564,165,601.73 98.03 其中:债券 11,564,165,601.73 98.0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4,209,335.82 1.48 7 其他资产 58,274,129.42 0.49 8 合计 11,796,649,066.97 100.00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资产。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543,297.81 0.1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325,450,373.31 70.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29,240,831.54 12.51 4 企业债券 2,423,019,541.22 26.8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594,888.52 1.00 6 中期票据 2,272,174,525.79 25.1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41,382,975.08 4.8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564,165,601.73 128.12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928025 19交通银行永续债 4,100,000 422,550,032.79 4.68 2 2028037 20光大银行永续债 2,800,000 295,345,377.05 3.27 3 200203 20国开03 2,700,000 274,842,885.25 3.05 4 230205 23国开05 2,200,000 229,889,271.23 2.55 5 2028017 20农业银行永续债01 2,200,000 229,354,688.52 2.5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处 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 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9,706.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6,424,377.1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1,790,045.9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8,274,129.4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08,997,123.29 1.21 2 128108 蓝帆转债 36,486,606.96 0.40 3 127061 美锦转债 27,804,953.73 0.31 4 113589 天创转债 23,521,563.74 0.26 5 110092 三房转债 22,158,107.77 0.25 6 113056 重银转债 20,001,883.63 0.22 7 118023 广大转债 17,618,646.32 0.20 8 127089 晶澳转债 15,550,898.63 0.17 9 113653 永22转债 15,131,659.22 0.17 10 128129 青农转债 14,184,520.72 0.16 11 113042 上银转债 13,642,550.06 0.15 12 128138 侨银转债 11,152,202.34 0.12 13 113629 泉峰转债 10,581,196.69 0.12 14 113052 兴业转债 10,417,821.92 0.12 15 127044 蒙娜转债 10,025,592.39 0.11 16 128118 瀛通转债 7,761,391.22 0.09 17 111010 立昂转债 7,595,350.22 0.08 18 113640 苏利转债 7,214,761.30 0.08 19 118031 天23转债 7,133,694.22 0.08 20 123190 道氏转02 6,492,209.98 0.07 21 113033 利群转债 6,138,821.40 0.07 22 123151 康医转债 5,413,899.35 0.06 23 128119 龙大转债 4,401,612.29 0.05 24 118000 嘉元转债 4,301,455.32 0.05 25 123082 北陆转债 4,288,098.54 0.05 26 127075 百川转2 3,924,164.56 0.04 27 123126 瑞丰转债 3,358,881.80 0.04 28 128127 文科转债 3,265,727.83 0.04 29 110087 天业转债 2,715,279.49 0.03 30 113037 紫银转债 2,437,332.40 0.03 31 123186 志特转债 2,240,480.15 0.02 32 123113 仙乐转债 1,966,995.00 0.02 33 123155 中陆转债 1,443,181.69 0.02 34 118022 锂科转债 911,613.70 0.01 35 118020 芳源转债 816,896.67 0.01 36 113609 永安转债 136,648.04 0.00 37 113610 灵康转债 127,646.70 0.00 38 113624 正川转债 21,505.80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富国产业债债券A/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12.05-2011.12.31 0.10% 0.07% 0.39% 0.03% -0.29% 0.04% 2012.01.01-2012.12.31 9.68% 0.10% 3.60% 0.06% 6.08% 0.04% 2013.01.01-2013.12.31 0.90% 0.09% -0.47% 0.09% 1.37% 0.00% 2014.01.01-2014.12.31 15.05% 0.15% 10.34% 0.11% 4.71% 0.04% 2015.01.01-2015.12.31 9.35% 0.09% 8.15% 0.08% 1.20% 0.01% 2016.01.01-2016.12.31 0.54% 0.09% 1.85% 0.09% -1.31% 0.00% 2017.01.01-2017.12.31 2.28% 0.08% 0.24% 0.06% 2.04% 0.02% 2018.01.01-2018.12.31 6.93% 0.07% 8.22% 0.07% -1.29% 0.00% 2019.01.01-2019.12.31 6.63% 0.05% 4.59% 0.05% 2.04% 0.00% 2020.01.01-2020.12.31 3.21% 0.05% 2.98% 0.09% 0.23% -0.04% 2021.01.01-2021.12.31 5.22% 0.03% 5.09% 0.05% 0.13% -0.02% 2022.01.01-2022.12.31 2.15% 0.05% 3.31% 0.06% -1.16% -0.01% 2023.01.01-2023.12.31 4.43% 0.03% 4.78% 0.04% -0.35% -0.01% 2024.01.01-2024.03.31 1.17% 0.03% 1.99% 0.06% -0.82% -0.03% 2011.12.05-2024.03.31 91.53% 0.08% 70.56% 0.07% 20.97% 0.01% (2)富国产业债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3.11-2019.12.31 3.78% 0.04% 3.65% 0.05% 0.13% -0.01% 2020.01.01-2020.12.31 2.96% 0.05% 2.98% 0.09% -0.02% -0.04% 2021.01.01-2021.12.31 4.96% 0.03% 5.09% 0.05% -0.13% -0.02% 2022.01.01-2022.12.31 1.88% 0.05% 3.31% 0.06% -1.43% -0.01% 2023.01.01-2023.12.31 4.17% 0.03% 4.78% 0.04% -0.61% -0.01% 2024.01.01-2024.03.31 1.10% 0.03% 1.99% 0.06% -0.89% -0.03% 2019.03.11-2024.03.31 20.34% 0.04% 23.84% 0.06% -3.50% -0.02% (3)富国产业债债券D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8.28-2023.12.31 0.91% 0.04% 0.99% 0.04% -0.08% 0.00% 2024.01.01-2024.03.31 1.15% 0.03% 1.99% 0.06% -0.84% -0.03% 2023.08.28-2024.03.31 2.08% 0.03% 3.00% 0.05% -0.92% -0.0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产业债债券A/B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1年12月5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1年12月5日 起至2012年6月4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产业债债券C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2、本基金自2019年3月8日起增加C类份额,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 算。 (3)自基金D级份额生效以来富国产业债债券D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2、本基金自2023年8月25日起增加D类份额,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 算。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权证投资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 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和第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 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 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 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同时,本基金可持有因可转债、可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但上述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因此,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含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含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注册资本:5.2亿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 可转债、可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 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 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产业债包括公司 债、企业债(不含城投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生效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d、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产 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产业债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不 含城投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g、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h、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i、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f、h、i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大额申购超限交易规则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5月25日 2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6月10日 3 关于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6月15日 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8月23日 5 关于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8月30日 6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11月23日 7 关于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11月25日 8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11月25日 9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4年3月16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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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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