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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混合C(01395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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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85357 | ||||||||
基金代码 | 013959 | ||||||||
公告日期 | 2024-06-2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混合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信息全文 | 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选回 报一年持有混合C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7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混基金代码013958 合 下属基金简称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混下属基金代码013959 合C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05-31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每 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 为一年,即对于认购所得 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次一年对日起可申 请赎回,如该对日不存在 或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对于申购 所得基金份额,自申购确 认日的次一年对日起可申 请赎回,如该对日不存在 或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2022-05-31 理的日期基金经理周海栋 证券从业日期2008-06-10 其他《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注:本基金为偏股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 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各投资策略的具 体内容详见基金法律文件。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 ×1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 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投资人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需至少满一年,在一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 一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1.2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20%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0.60%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年费用金额9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年费用金额12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注:本基金C类份额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本基金审计费用以及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 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2.02%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 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既能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亦能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 此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 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每笔认申购份额最短期限锁定持有的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一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和相应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3、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 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4、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 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其中包括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股 价较大波动的风险、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停牌风险、直接退 市风险以及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其中包括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 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基金净值波动风险、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 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汇率风险、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 险以及结算风险) (3)其他可能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 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是北京市。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sfund.com)。客服电话:400-700-8880、 010-58573300。 1、《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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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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