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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FOF)(0202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83587
基金代码 020230
公告日期 2024-06-21
编号 1
标题 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FOF)
基金代码 02023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6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6月24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6月12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6月24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
PUBLIC
本基金对2036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认购和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
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
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目标日期到期后,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一年的基金份额,
可以不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回,且本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名称变更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不满足港股通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要求,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1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
整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100 0.80%
100≤A<500 0.50%
500≤A<1000 0.30%
A≥1000 每笔1000元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
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2
PUBLIC
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变更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申购费率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具体促销安排和
业务规则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和执行为准。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
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
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
3
PUBLIC
整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本基金不收取赎
回费用。
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变更为“汇丰晋信和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0%
N≥180 天 0.00%
注:1个月为30天,1年为365天,N为持有期限。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主要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自2024年6月24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销售机构于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
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4
PUBLIC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汇丰
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规定可
以投资境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者。
(2)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开户程序依照本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销售机
构规定的相关业务凭证(如有),到本基金指定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
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
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但本基金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如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
高于100元,则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申购金额下限执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
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5)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
若遇到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3期扣款不成功或协议到期未续签,则销售机
构有权视为该投资者自动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事宜的处理应遵循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T+3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
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T+4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7)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
和计费方式相同。
(8)“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
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
为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
7.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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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电话:021-20376957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网址:www.hsbcjt.cn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
南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
圳)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和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8.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从2024年6月24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
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汇丰晋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仔细阅读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公告的《汇丰晋
信养老目标日期2036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20376888)咨询基金交易等事宜。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sbcjt.cn)下载基金业务表单和了解基金交易
等事宜。
(2)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6
PUBLIC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2036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认购和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限为一年,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含到
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
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本基金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特此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1日
7
PUBLIC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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