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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C(02169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83209
基金代码 021694
公告日期 2010-10-28
编号 3
标题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6月28日证监许可[2010]87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基金销售网点或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1.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2.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33.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40.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托管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41.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日/天:指公历日

  49.月:指公历月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指美国和香港,下同)

  52. 红利再投日:指将投资人应得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时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日期,具体的红利再投日以分红公告为准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基金资产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75.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中进行会计核算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五大类: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境外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投资商品类基金的风险

  (1)商品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1) 存在与跟踪的商品或者商品指数表现存在差异性的风险,涉及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特殊风险。商品类基金的收益来源主要是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滚动收益率(Rolling Yield,指当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展期而转入下一月份合约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Cash Yield)三种。因此,由于需要在期货合约到期进行移仓,那么当商品市场呈现contango(即远期期货合约价格高于近期期货合约价格)的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类基金与其跟踪的指数或者商品的价格走势不一致的现象。

  2) 商品类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的商品类基金将会投资于商品衍生工具,例如商品类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等。运用此类金融工具的相关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信贷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2)具有代表性的商品ETF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A. 黄金ETF

  1) 黄金ETF净值与黄金现货价格密切相关。因此,黄金价格的贬值将会对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

  2) 由于黄金ETF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黄金ETF二级市场价格可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价格风险。

  3) 黄金ETF基金各项费用是由卖出所持现货黄金来支付的。因此,在黄金价格较低时,卖出现货黄金来支付相关费用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4) 由于一些无法预料的危机情况迫使基金变卖所持有现货黄金,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5) 如果基金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黄金,将使黄金市场现货价格短暂抬升,对基金产生负面冲击成本影响。

  6) 政府大量抛售黄金来稳定市场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7) 黄金ETF所持有的现货黄金可能会有盗窃、损坏等风险。

  8) 黄金ETF所持有的现货黄金可能因品质低于市场标准而对基金资产产生损失。

  9) 黄金ETF资产托管人的破产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10) 另外,黄金供求关系、投资人对通胀率的预期、汇率、利率、对冲基金和商品基金的投资与交易活动以及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政治经济事件和局势等因素,都会影响黄金价格,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影响。

  B.石油ETF

  1) 石油ETF净值波动率与影响原油行业的风险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对原油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也会对石油ETF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因素如下:

  - 原油供给情况;

  - 原油需求情况;

  - 原油储备能力;

  - 政治风险,例如战争;

  - 气候状况;

  - 其他因素。

  2) 由于石油ETF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石油ETF二级市场价格可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价格风险。

  3) 由于石油ETF主要是持有石油期货合约来复制原油市场表现,因此,石油ETF净值表现与石油现货价格不具有完全相关性。

  4) 由于石油ETF持有美国国债,因此,基金资产有可能因国债收益率的变动而产生损失。

  5) 石油ETF投资标的有可能因缺乏流动性而对基金产生损失。

  6) 石油ETF所持有的期货合约需要在合约到期之前进行移仓。由于不同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不同,因此,在移仓过程中,基金可能产生移仓亏损,并使基金净值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较大偏差。

  7) 如果石油ETF持有柜台交易的原油期货合约,则该基金可能产生对手方信用风险。

  C.农产品ETF

  全球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ETF有两类:第一类是在美国市场交易的“MOO”,它投资全球农业类上市公司,涵盖整个农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包括上游的种子、肥料供应,到中游机器设备,以及下游的农产品加工、贸易等。此类ETF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第二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在美国挂牌的“DBA”, 直接投资农产品本身,玉米、大豆、小麦、砂糖各占其25%的权重。由于此类农业ETF直接投资的是农产品期货合约,因此面临着合约展期、期货投资以及对手信用风险等。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4.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所投资国家的货币计价,汇率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的商品类基金的管理人可能会在产品、运作、技术、竞争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商品类基金价格下跌,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衍生产品风险

  衍生产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其保证金交易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产品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在基础资产的价格剧烈变动时,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人的非理性预期,衍生产品往往给投资组合带来难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本公司投资的商品类基金将会投资商品类期货合约,因此,间接地面临一定的衍生品投资风险。

  除了投资商品类基金所带来的衍生品风险之外,本基金投资衍生产品仅用于套期保值和对冲汇率风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能力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和水平影响债券的市场价格。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人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发行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员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失误,导致资产减少而使债券投资人遭受损失。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人带来的损失。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债券并在债券到期时,由于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其他债券进行投资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商品基金类资产,债券投资仅用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债券投资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回购/逆回购风险

  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管理人风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2.券商风险

  券商风险是指券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券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股波动或资金调拨不畅引起的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风险

  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跨时区下单,也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管行购买基金等。在各种交易运作中,可能因为管理人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研究模型风险

  研究模型风险是指本基金会建立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研究,或者运用诸如BARRA等第三方模型/软件进行投资研究和风险控制,这些研究模型/软件可能出现理论或技术错误,在实践中错误地指导境外投资运作,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上述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五)特殊事件类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全球各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影响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3.恐怖事件风险

  恐怖事件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恐怖事件,并且该恐怖事件在证券市场上造成极度恐慌情绪,致使证券价格剧烈变动,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带来收益或运作上的风险。

  4.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行和券商等,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基于国际大宗商品与全球宏观经济及通货膨胀的紧密联系,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和主要经济体经济周期的深入研究分析,有效配置资产,并通过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抵御通胀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 ETF或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类基金以跟踪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为投资目标,通常情况下不采用卖空策略,也不使用资金杠杆。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的Fund/SERV系统或者比利时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的Fundsettle系统购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 ETF或债券型基金的主题投资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系统,综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同时结合“自下而上”的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的投资策略优化组合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有效管理资金头寸, 并适时地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和汇率避险。

1.“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战略性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应用经济周期理论,在全球经济发展的框架下,深入研究未来全球宏观经济走势和各国经济政策,研判全球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分析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对大宗商品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因素和变动情况,既而对大宗商品的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进行前瞻性预测,最终确定在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战略性配置比例。

第二层次是战术性的资产配置策略。历史经验表明,在大宗商品景气周期中,各类大宗商品的潜在超额收益会在时间顺序和收益幅度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刻把握该特性,通过研究全球各类大宗商品的产能利用率和需求供给情况、特别是当前新兴发展国家的新增需求,前瞻性地预测大宗商品在短期内由于供需变动而导致的价格波动。除商品供给需求因素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考虑地缘政治和投机等因素。另外,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挖掘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特定时期的具有热点主题性质的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特别是其中的商品类基金,最终确定本基金资产在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的战术配置比例,并根据上述条件的变化定期动态调整,以构建具备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资产组合。

(1) 根据全球宏观经济基本面确定本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比例

从长期来看,主导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的主要有供需影响下的“商品属性”和货币因素影响下的“金融属性”两种,并且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走势最终主要受到全球宏观经济走势的基本面因素的影响。

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的根本决定因素在于全球实体经济发展、全球流动性和通胀情况、全球经济政策以及美元价格的走势等全球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结合以下因素对全球宏观经济走势进行研究,从而前瞻性地研判未来大宗商品价格走势。

- 全球经济增长水平;

-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情况,深入研究其经济增长率、就业状况(失业率)、通胀膨胀率和国际收支平衡状况,以及对于大宗商品需求的现状和变化趋势;

- 各国货币、财政、利率和汇率政策的变化以及主要国家的重大经济政策调整;

- 全球流动性状态、预期通货膨胀和非预期通货膨胀走势等因素;

- 全球主要国家货币,特别是美元未来价格走势,以及对未来美元走势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

(2)根据特定商品供求情况、地缘政治和投机和热点主题景气轮换等因素确定本基金的战术性资产配置比例

① 特定商品供求状况分析

对于特定商品供求状况的研究,将主要集中在对以下因素的分析预测:

- 全球经济发展,特别是目前新兴发展国家对于大宗商品的需求情况;

- 除全球实体经济发展之外,影响全球商品需求各种因素的变化和走势,如市场流动性因素、市场信心等;

- 大宗商品的库存、供给和产能利用率情况。

- 影响全球商品产量各种因素的变化和走势,如生产成本因素、储量因素、开采技术因素、人口结构的变化、气候变化以及自然灾害因素、耕地面积变化因素等;

- 大宗商品替代产品,例如替代石油的油砂和油胶或者新能源的边际开发成本和开采技术、生物燃料供给变化等因素;

② 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

除了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和供求关系,国际地缘政治局势的冲突及不稳定、重要的突发事件、市场的投机资金均将对大宗商品价格产生重要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和深入研究当前国际经济格局中可能对大宗商品价格产生影响的地缘政治事件的发展情况,并且前瞻性地根据具体事件变化和发展调整大宗商品的配置比例,有效地控制并最小化本基金投资商品相关资产所面临的地缘政治和投机资金频繁进出商品市场带来的商品价格下方风险。

除上述影响国际大宗商品走势的主要因素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主要的大宗商品之间的价格相关性以及变化情况,以及对某一类特殊商品价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从而通过对影响上述大宗商品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抗通胀主题的基金之间的资产配置比例,并根据上述重要因素的变化,进行适时地动态调整。

③ 积极主动地选择特定时期内的主题类或轮动热点的商品类基金

本基金将积极挖掘全球经济发展中特定时期的热点主题商品类基金,并捕捉热点主题和景气循环出现时给上述基金带来的投资机会,以获得超额收益。并随着不同时期下全球热点主题的轮动和商品分类资产的景气循环,予以及时调整。

2.“自下而上”精选抗通胀主题基金策略

本基金将在全球范围内自下而上遴选符合各种定量和定性指标的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基金选择指标:

我公司对于抗通胀主题基金的筛选指标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① 基金管理公司和做市商评价指标

-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评价指标主要有: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 对交易所交易的抗通胀主题基金做市商的评价标准主要有做市商的基本情况、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② 基金经理评价指标

对基金经理的评价指标主要有: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和历史业绩;

③ 基金投资组合评价指标

对抗通胀主题基金投资组合的评价指标主要有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以及收益归因分析等;对于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ETF,还将重点考察该基金指数代表性、历史业绩跟踪误差、年内日均成交量和相关流动性状况。

(2)基金筛选流程:

① 初步筛选

- 品质审核

- 专有数据库分析

② 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形成备选基金池

a.定量指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跟踪误差及变动;

- 基金流动性和成交量;

- 基金历史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

- 商品类基金的商品期货合约投资所涉及的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滚动收益率(Rolling Yield,指当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展期而转入下一月份合约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Cash Yield)情况,以及期货合约展期的具体策略。

b.定性分析,主要针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和做市商

- 投资组合特点和风格

- 投资决策的质量

- 风险管理评估

- 基金经理情况评价

- 基金管理人和做市商能力评估

③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抗通胀主题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行分析判断,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抗通胀主题基金进行打分评估。

④ 确定核心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核心基金池。

⑤ 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核心基金池基础上构建组合,主要根据基金资产整体在大宗商品投资的头寸、单个基金历史业绩表现和投资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单个基金的权重。

另外,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对单个基金或者大类商品投资比例进行一定调整,以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

⑥ 组合调整

由于短期内市场通常会受到一些非理性或者非基本面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引起市场波动的长期和短期的各种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3. 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运作投资的具体情况,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流动性管理和分散投资风险。

4.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考虑到全球经济周期切换和景气循环等因素所引起的商品供给或需求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商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震荡,或者某些特殊情况(如基金遭遇巨额赎回、基金主要投资市场临时发生重大变故、不可抗力等)可能会引起基金资产价值造成波动,因此,本基金将会通过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等低风险资产(如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提高基金资产收益。另外,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相关公告。

(五)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及其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

(3)全球大宗商品产量、库存、产能利用率和需求,特别是新兴市场的需求情况;

(4)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基金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5)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作的投资决定包含全球资产配置和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精选。所有主要决策都必须要:

(1)根据广泛的研究来制定。

(2)由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批准并由境外投资部总监作最终决定。

(3)要根据业绩表现和风险合规控制的反馈信息来进行定期审核和调整。

从公司的组织架构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市场分析师及基金分析师提议。

(2)经公司境外投资研究会议讨论。

(3)境外投资部总监决策。

(4)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从投资决策的内容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采用战略资产配置来决定在全球各类资产之间的合理权重。任何变动都会促发上述基金的买卖和其各自货币单位之间的兑换等交易。以上决策至少每季度评价并调整一次。

(2)在战略资产配置框架确立后,全球投资组合将根据基金投资的各个国家或地区中的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成长性、风险调整后收益、历史业绩和流动性等进行再平衡。为了达到此目的,本基金会重新排列各类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备选名单及权重,确定一个基金投资组合模型,该将作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决定的参考。以上决策至少每月评价并调整一次。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S@&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

本基金选择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1、公允性。由于本基金是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基金中基金,全球商品类基金是本基金投资的抗通胀主题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包含了24种商品,该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有较好的一致性,能够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权威性。该指数由高盛公司创立于1991年,后于2007年2月份由标准普尔公司收购。目前该指数是国际市场上资金跟踪量最大的商品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易于观察性。由于市场公开披露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的相关数据,易于观察和计算,投资人能够以合理的频率获取,从而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截至2010年4月30日,该指数共包含有24种商品,构成和占比权重如下: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能源

工业金属

农产品





WTI原油
37.50%

2.50%
小麦
2.70%




布伦特原油
15.40%

3.50%
堪萨斯小麦
0.50%




无铅汽油
4.90%

0.50%
玉米
3.00%




取暖油
4.70%

1.00%
大豆
2.20%




汽油
6.00%

0.70%
棉花
1.20%




天然气
3.30%
合计
8.2%

1.50%




合计
71.80%


咖啡
0.70%








可可
0.40%








合计
12.20%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贵金属

畜产品





黄金
2.80%
饲牛
0.50%




白银
0.30%
活牛
2.50%




合计
3.10%
瘦肉猪
1.70%






合计
4.70%









数据来源:标准普尔公司网站

如果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且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投资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基金中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 ETF或债券型基金。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中前述(1)至(8)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7.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11)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7)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中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金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所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所投单只基金既定的投资目的;

3.遵守所投单只基金投资守则的规范。

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为: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2.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3.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政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事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会选择投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报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最终形成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代理投票过程中的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以存档。

7.各基金管理人和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最后审批形成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8.基金管理人及分析师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9.基金管理人、分析师及其他投票参与人禁止索要、接受上市公司、保荐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按照一个综合评分机制来选择证券经纪商并决定其分仓比重,既重视证券经纪商全球范围内上市公司研究力量、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特色研究力量、以及IPO的综合实力,又注重遍布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证券经纪商的选择和评价务求使佣金的支付数量与证券经纪商所提供的整体服务水平相匹配。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证券经纪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定,根据评分结果对证券经纪商分仓比重作出相应调整。

评分范围包括:

1.分析水平:分析报告质量、涵盖范畴、推介成绩等 (最高5分,占20%)

2.销售服务:信息提供、公司探访、会议频率等 (最高5分,占10%)

3.交易过程:交易效率、成交均价 (最高5分,占30%)

4.上市配售:信息提供、分配情况 (最高5分,占5%)

5.交收配套:流程顺畅、准确程度 (最高5分,占5%)

6.财政实力:财政状况、监管标准 (最高5分,占10%)

7.佣金:佣金水平、服务水平和质量 (最高5分,占20%)

基金管理人按以上方法给各证券经纪商打分后,加权加总,按分数从高(最高5分)到低排列,取前5名证券经纪商分配交易量,分高者多得。

基金管理人不采用软佣金政策,以避免与基金持有人在证券经纪商处的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员工也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如有潜在利益冲突,相关员工应立即向主管及监察稽核部门汇报,并依照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意见执行相关任务。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一)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二)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三)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四)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五)当GIPS标准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门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8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2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3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珠林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副总经理;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矫正中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工交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处级);吉林省长岭县副县长;吉林省财政厅文教行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兼吉林省地税局局长;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副省长,兼吉林市副市长、代市长、市委副书记、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兆会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先后担任运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运城市工商联副会长、运城市民营企业协会会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第九届全国工商联执委委员、山西省运城市人大常委委员、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山西省青联副主席、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任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汪贻祥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科员。现任北京至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长春师范学院,深圳蛇口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

李欣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上海泾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石松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法研究生。曾任职于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单位,并曾先后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拓展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部总监等职。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周毅先生,CFA,硕士学位;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12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2009年9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监,境外投资部总监,自2010年5月7日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6月21日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0年8月5日兼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金斌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金斌先生,硕士。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等职。现任银华优势企业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境外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8日证监许可[2010]87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FOF)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投资人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相关服务机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3. 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200万元
0.9%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场内认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

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的计算

①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为份额认购,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若某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0.9%,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295.00元。则有:

认购金额=1.00×1,000,000×(1+0.9%)=1,009,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0.9%=9,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29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9,000元,认购费用为9,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9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295份基金份额。

②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场外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9%,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9%)=991,080.28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1,080.28=8,919.72元

认购份额=(991,080.28+295.00)/1.00=991,375.2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1,375.28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结算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本基金合同生效,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认购期内,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八、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6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申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指以下两个市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市场为节假日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变化,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境外投资的主要市场,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场内申购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场内赎回采用固定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可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请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申请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均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申购时,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6%)=5,905.51元

申购费用=6,000-5,905.51=94.49元

申购份额=5,905.51/1.060=5,571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1份基金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 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6%)=5,905.51元

申购费用=6,000-5,905.51=94.49元

申购份额=5,905.51/1.060=5,571.24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1.24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11,422.60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45.56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场内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6%




5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3%




Y≥2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计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序之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依法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于实施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九)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投资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10%以上的市场或者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应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登记结算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若本基金日后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则境外投资顾问费由管理费支付,不另行收取;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及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4.其他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估值截止时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估值截止时点所能获取的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伦敦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非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即期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和代理投票政策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和代理投票政策、流程和记录,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投资人查阅。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截至2010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707.7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7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36.4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3.63%,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提高至21.9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43%,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00%,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09 个百分点和1.46 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41%,呈现企稳回升态势。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04.72%。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设立了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4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7,487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50 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2 位,为中资银行之首;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 中国品牌价值50 强”列第3 位;荣获英国《金融时报》颁发的“中国最佳渠道银行”;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0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6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开放式基金163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NY10286

  办公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NY10286

  法定代表人:Rober P. Kelly (CEO - 首席执行官)

  Gerald L.Hassell (President - 行长)

  股东权益:272亿美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

  托管资产规模:22.3万亿美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用等级:AA(标准普尔), Aaa(穆迪)(截至2009年12月31日)

  纽约银行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 Inc. ,NYSE: BK) 和梅隆金融公司 (Mellon Financial Corporation ,NYSE: MEL) 2007年7月宣布,双方已经完成合并,形成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催生出一家资产管理和证券服务领域的全球领先企业。 纽约梅隆银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代码为BK。

  纽约梅隆银行创建于 1784 年,拥有数百年的专业服务经验,已成为金融服务业界最卓越的领导者之一。该行的资产管理和证券服务等业务凭着独道的见解、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全面的业务能力,来支持每一客户的独有需求。目前纽约梅隆银行在全球34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 服务范围达123个国家,拥有超过7000个机构客户,证券托管服务覆盖全球105个市场。截至2009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272亿美元。

  (二)托管业务介绍

  纽约梅隆银行的托管业务是其主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截至2009年12月31日,资产托管规模达 22.3万亿美元。 纽约梅隆银行的核心托管处理系统称为全球证券处理,简称GSP业务。该项业务于1996年推出,并由内部人员结合Vista概念进行开发。

  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变化,支持系统也将随着时间而变化,因此定期进行重新评估是重要的。纽约梅隆银行非常关注业务运营的恢复和技术持续性解决方案的实施,并继续进行所需要的投资,确保所有关键业务都可以在足以满足业务要求的时间框架内得以恢复。纽约梅隆银行在全球每一处理中心,已经建立了清楚、有深度的指引。业务恢复与危机管理活动被密切监督,并在所有时间得以坚持。专家团队被分配到各个小组,在组织内部对所有级别的员工进行定期演习和更新。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0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李夕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702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孙为君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该代销机构发售期:2010年11月3日——2010年11月30日)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滕涛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10)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站: www.sdb.com.cn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务热线: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基金业务联系人:周睿

  客服电话:021-962999

  1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济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022-28455588

  公司网址:http://www.ewww.com.cn

  2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联系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3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3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人:周璐

  联系电话:0755-22626172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注:置换的网点在置换期间不参与代销,详询华泰证券客服。)

  3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注:置换的网点在置换期间不参与代销,详询华泰联合证券客服。)

  3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 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http://www.gf.com.cn

  3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42)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7074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5)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热线: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免长途费)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6)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17、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梁健伟

  网址:www.dgzq.com.cn

  4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4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49)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水晨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5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5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5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5)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5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1

  电话:0731-8583234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颜奕斌

  业务联系电话:021-32229888-3113

  网址:www.ajzq.com

  58)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6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3)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 网上直销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任瑞新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珊珊

  电话:010-58153322;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4)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 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 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 应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7)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 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8)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3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2) 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投资顾问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 基金管理人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 值、结算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对第三方机构执行委托事务所引起的后果负责;

  (3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5)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6)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7)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9)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0)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管理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 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权益登记日等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召开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通知方式以及表决意见可不采用书面形式。

  (3)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或经验证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b)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的Fund/SERV系统或者比利时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的Fundsettle系统购买。

  2. 本基金成立之前及成立之日起每隔六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本基金拟投资的抗通胀主题基金库,基金托管人按照该基金库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 ETF或债券型基金。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中前述1)至6)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款第(1)至第(4)项及第(7)至第(10)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督和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8)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应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开立账户、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或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话直销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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