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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C(02169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81758
基金代码 021694
公告日期 2024-06-20
编号 4
标题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
基金主代码 161815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年12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6月21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6月21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6月21日
下属各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A 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C
下属各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161815 021694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是
注:自2024年6月21日(含2024年6月21日)起,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1694。投资人在2024年6月21日前(含2024年6月21日)已经持有的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将全部转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181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变化,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境外投资的主要市场,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份额申购时,每笔场外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追加场外申购每笔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对场外申购的最低金额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代理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直销中心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该类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2.2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计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序之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并提前公告。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2赎回费率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大于等于7天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计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序之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依法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于实施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本基金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赎回,并提前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1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网上交易网址(移动端):https://zhixiao.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
6.1.2场外代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1.3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6.2场内销售机构
无。
7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次2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自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确认日起计算,并自确认日的次日起在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可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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