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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益诚30天持有债券发起式A(02093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79880
基金代码 020935
公告日期 2024-06-19
编号 7
标题 国联益诚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信息全文 国联益诚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国联益诚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6月17日
送出日期:2024年06月1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联益诚30天持有债券发起式 基金代码 020935
下属基金简称 国联益诚30天持有债券发起式A 下属基金代码 020935
基金管理人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06月04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30天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韩正宇 2024年06月04日 2017年05月22日
杨宇俊 2024年06月14日 2013年05月01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5、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国联益诚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100万 0.4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本基金在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2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05%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34,5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7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的年费用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费用金额
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
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
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
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
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
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的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
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
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国联益诚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
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1)流动性风险: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
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
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
用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6)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风险: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
有期。最短持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
(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后第30天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风险。
(7)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
后若仍继续存续,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
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通货膨胀风险、(5)再投资风险。
3、信用风险。4、流动性风险。5、操作风险。6、管理风险。7、合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
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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