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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A(0012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7864
基金代码 001203
公告日期 2015-07-16
编号 1
标题 关于召开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5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dfham.com)发布了《关于召开东方红稳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
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关于召开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东方红
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方
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17:00时止(以本公告列明的通
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件人:刘上儒
联系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31楼
投票咨询电话: 021-63325888-5024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021-63325888-5024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7月24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
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以
下合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
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
份证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
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内(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
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专用” 。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本公告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指
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A份额、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C份额合计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含50%),3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指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A份额、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C份额合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
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
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
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如果本次议案未能经参与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
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亦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9200808
联系人:吴比
传真:021-63326981
网址:www.dfham.com
电子邮件:wubi@dfham.com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关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
项议案的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
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附件:
一、《关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三、《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
标准》
四、《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 )的赎回费结构和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次修改不涉及《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仅修改《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赎回费部分
相关内容,主要修订内容见附件二《关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议
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5日
附件二:
关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5年4月17日,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为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提议调整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赎回费结构和调低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此次调整不涉及《基金合同》的修改,仅修改《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中赎回费部分相关内容。
一.《招募说明书》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2、赎回费
率”的内容
原表述为: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
7日≤L<30日 0.75%
30日≤L<365日 0.5%
365日≤L<730日 0.3%
L≥730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个月的(1个月等于30日),赎回费用总额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
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
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拟修改为:
本基金 A3类和C3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
加而递减。 根据份额持有时间分档收取,具体见下表:
份额存续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L<7日 1.5%
7日≤L<30日 0.75%
30日≤L<180日 0.5%
L≥180日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L<30日 0.5%
L≥30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C类份额赎回时,C类份额的赎回费将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A类份额赎
回时,3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30日小于3
个月的(1个月等于30日,下同),赎回费用总额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3个月但小
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调整赎回费率的方案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赎回
在通过《关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执行《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费率。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本基金执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三、调整赎回费率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次赎回费率的调整,将影响归入基金资产
的金额,从而影响未退出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调整赎回费率在法律方面不存在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对赎回费率调整不影响基金的运作规则,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仍然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且赎回费
率调整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障碍。
3、投资运作方面
本公司已对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
管理措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4、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
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客
户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
开。
四、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调整赎回费率方案之前,我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
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
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
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提交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议案。
2、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后的流动性风险和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议案生效后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特此说明。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5日
附件三:
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2015年8月13日17:00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31楼,邮编200010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刘上儒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
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
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
寄达地点收到的时间为准。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的;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以及
未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
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附件四:
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2 基金份额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3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个人投资者填写)
4 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机构投资者填写)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6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个人)
7 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机构)
表决意见:《关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请在意见栏右方划
“√”)
8
同意
反对
弃权
签字或盖章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效
力的认定规则请详细阅读本次大会公告附件三。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就
《关于召开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所述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本
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出席
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
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
效。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
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
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
表示行使表决权。
4.3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
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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