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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债券(LOF)E(00259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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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75993 | ||||||||
基金代码 | 002592 | ||||||||
公告日期 | 2024-06-15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12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31日正 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 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 基金转换日为2016年2月1日,本基金已完成基金转换并已于2016年2月3 日公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6年4月6日起对本基金增加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 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至日期如下: 序号 更新内容 截至日期 1 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信息 2024年5月15日 2 基金经理信息 本《招募说明书》披露日前一工作日 3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净值表现 参见相关章节 4 其他文字内容 2024年4月30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5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33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39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0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2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6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6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7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80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8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8 第十八部分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91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3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4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10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8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1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五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第二十七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5 第二十八部分备查文件.............................................................................................................11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36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B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 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纯债A和纯债 B,两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 24.基金分级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 取分级运作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5.纯债A: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级份额。纯债A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 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6.纯债B: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级份额。本基金在扣 除纯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B享有,亏损以纯债B的资产净值 为限并由纯债B承担;纯债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 2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纯债A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其中纯债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8.纯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加或减少的行为 29.纯债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2.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3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7.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3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4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4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买卖基金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基金份额转换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 日,且与纯债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3.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纯债A和纯债B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即中欧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 64.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纯债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纯债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 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 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客观事件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 厦8、10、16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68609601 12、联系人:马云歌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比例 1 WP Asia Pacific Asset Management LLC 华平亚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26 23.3000% 2 窦玉明 4,400 20.0000% 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00 20.0000% 5 上海穆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8 1.7636% 6 周蔚文 792.7580 3.6034% 7 卢纯青 611.7760 2.7808% 8 葛兰 330 1.5000% 9 王培 330 1.5000% 10 于洁 163.8340 0.7447% 11 方伊 117.0180 0.5319% 12 关子阳 117.0180 0.5319% 13 卞玺云 114.4660 0.5203% 14 曲径 100 0.4545% 15 刘伟伟 100 0.4545% 16 袁维德 100 0.4545% 17 郑苏丹 87.7580 0.3989% 18 蓝小康 80 0.3636% 19 许文星 66 0.3000% 20 李维 66 0.3000% 21 黎忆海 64.3720 0.2926% 22 殷姿 45 0.2045% 共 计 22,000 100% 注:因四舍五入,股权比例加总存在尾差。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中国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理事,国寿投资 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 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周朗朗先生,中国香港籍。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本科,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美国华平投资集团中国 区联席总裁、中国金融及企业服务行业和工业科技投资行业主管合伙人、董事总 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 银行和花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张园园女士,中国籍。毕业于重庆大学本科、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历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业务部执行总裁。 刘建平先生,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信 息官,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 任北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樊扬先生,中国籍。澳大利亚麦考里大学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CPPIB PE Investment 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Citron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董事 总经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表处投资官员、 高级投资官员,北京鹏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高级咨询顾问、经理,荷兰银行北京分行信贷经理,渣打银行天津分 行信贷助理。 钟炜先生,中国籍。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历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 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洋县人 民法院副院长。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世 界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教 授、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袅之文学艺术创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系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 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商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顾飞先生,中国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北京锦润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经理,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客户部副总经理,重 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银河德睿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江知玥女士,中国籍。剑桥大学地产金融专业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股权投资部投资经理。历任美国银行公司全球市场 部经理,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经理,瑞士信贷(香港)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李琛女士,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理财规划总监。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 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刘京鹏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总监。历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程 部产品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顾问,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兴盛天成投资管理(南平)有限公司董事,中欧私募基金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历任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于岚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上海中欧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监事,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欧私 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上海交 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历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总裁行政助理,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副总监、行政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周锦程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研究生、硕士 其他公司历任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债券投资经理,浙商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本公司历任 无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3年04月28日 2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3年05月26日 3 中欧兴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05月26日 4 中欧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05月26日 5 中欧兴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05月31日 6 中欧同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05月31日 7 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01月10日 8 中欧诚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01月10日 9 中欧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01月24日 10 中欧兴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05月16日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朱晨杰 2017年04月07日 2018年08月21日 刘德元 2016年02月16日 2017年06月27日 尹诚庸 2015年05月25日 2016年06月17日 袁争光 2013年01月31日 2015年05月25日 赵国英 2018年08月21日 2020年07月31日 华李成 2019年12月04日 2021年10月21日 余罗畅 2021年10月21日 2023年05月26日 LI TONG 2022年01月14日 2023年05月26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卞玺云、葛兰、卢纯青、刘建平、蓝小康、王培、周蔚文担任权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负责权益投研领导工作。周蔚文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卞玺云、陈凯杨、黄华、LI TONG、刘建平、桑磊、邵凯担任固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负责固收投研领导工作。邵凯为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 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 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90人,全部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 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 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 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87只。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 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 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二、代销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各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 销售机构。 三、登记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本基金E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联系人:杨毅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纯债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纯债A”)和纯债B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纯债B”)。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纯债A和每份纯债B享有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此外,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 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 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 效。 纯债A和纯债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 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含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 将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纯债B封闭运作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纯债A与纯债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 纯债A的每次开放日,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 可提前(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根据开放日净值对纯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纯债A的单 个开放日,如果纯债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纯债A、纯债B在该次开 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纯债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纯债A、纯债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纯债A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 1.25%。其中,计算纯债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其后纯债A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纯债A的约定年收益率,纯 债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纯债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第2位。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纯债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纯债B;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纯债A的本金 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纯债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 的纯债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纯债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纯债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纯债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半年的 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1日生效,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半年、满1年、满1年半的日期分别为2014年1月31日、2014 年7月31日、2015年1月31日,以此类推。假设2014年1月31日为非工作 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1月30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4 年1月30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含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含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纯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章“纯债A的运作”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内 容。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纯债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纯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纯债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纯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纯债A的份额数×纯债A的折算比例 纯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纯债A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纯债B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纯债B的运作 1.纯债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纯债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纯债B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纯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B享有,亏损 以纯债B的资产净值为限并由纯债B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纯债A和纯债B的份额总额;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 告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纯债A上一 次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纯债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纯债B的 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纯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纯债A的约定年收益率Ra,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 天数设定为Y,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 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 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纯债A与纯债B在分级运 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纯债A与纯债B在分级运 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NAVa×Fa)/Fb; 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的开放日,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七、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C类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纯债A和纯债B的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 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纯债A和纯债B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 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纯债A转换后的C类基金份额数=转换前纯债A份额数×T日纯债A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B转换后的C类基金份额数=转换前纯债B份额数×T日纯债B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转换规则见基金合同第二十章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转换日为2016年2月1日,在转换日日终,根据纯 债A和纯债B基金份额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 金份额实施转换。基金管理人进行注册登记变更、账户更名等操作。在基金管理 人办理注册登记信息完成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使用变更后的基金名称和对应的 基金代码。 本基金转换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纯债B的场外份额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纯债B的场内份额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更名后,本基金全称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 为“166016”,场内简称为“中欧纯债”。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6日证监许可[2013]12号文 批准募集。募集期为2013年1月22日至2013年1月25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 纯债A共募集675,914,677.79份基金份额,纯债B共募集300,607,523.74份基 金份额,总计976,522,201.5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002户。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3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注册登记 机构的不同,将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 市交易,下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E类基金份额通过 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 记。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B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纯债A与纯债B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转换后的C类 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 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基金份额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专指纯债B,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专指C类基金份额)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专指纯债B,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专指C类 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纯债A与纯债B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后,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B,以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C类基金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B,以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C类基金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B,以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C类基金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B,以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C类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B,以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C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B,以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C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为纯债B前一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B,以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C类基金份额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含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 可在纯债A的开放日对纯债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基金 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 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仅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 一、纯债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纯债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纯债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章“纯债A的运作”的相关 内容。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纯债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纯债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纯债A于2013年7月30日办理了第一次申购、赎回业务,于2014年1月 30日办理了第二次申购、赎回业务,于2014年7月30日办理了第三次申购、 赎回业务,于2015年1月30日办理了第四次申购、赎回业务,于2015年7月 30日办理了第五次申购、赎回业务,于2016年1月29日办理了第六次赎回业 务。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纯债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纯债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纯债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纯债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纯债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纯债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纯债A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纯债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纯债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纯债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纯 债A与纯债B的份额配比不高于7: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纯债A的申购申请全 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纯债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纯债A与纯债 B的份额配比超过7:3,则在经确认后的纯债A与纯债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纯债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纯债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纯债A申购和赎回申请。纯债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首次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0.01元。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 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若发生比例确认,申购金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 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纯债A不收取申购费用。 (2)纯债A不收取赎回费用。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纯债A申购份额的计算: 纯债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在纯债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纯债A,则其可得到 的纯债A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纯债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在纯债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纯债A,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纯债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纯债A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纯债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为基准扣除相应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纯债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纯债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纯债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纯债A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纯债 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纯债A在单个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纯债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纯债A的净赎回 金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纯债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场外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净赎回金额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纯债A与纯债B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中欧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E类基金份额仅 可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 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在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6年2月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场外申购的数额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 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E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E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代销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场内申购的数额限制 场内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给投资者。 (2)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最低保留份额为1份;投资人赎回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最低保留份额为0.01份。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 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或E类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0.0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该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 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 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天) 赎回费率 N<7天 1.5% N≥7天 0 持有期小于7天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持有期小于7天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期大于7天的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其他客户指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06% 100万元≤M<500万元 0.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客户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E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后,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价格等于中欧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000=9,090.91份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E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10,000-59.64)/1.0400=9,558.04份 即: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E类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金E类份额对应的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558.04份本基金 E类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000=11,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11,000元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E类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 设赎回当日对应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赎回费用=10,160×0.10%=10.16元 赎回金额=10,16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E类份额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对应的 本基金E类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090.91份。如 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 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090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 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090×1.1000=9,999.00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00=1.00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减赎回 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业务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场外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 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中欧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2.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3.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 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 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质押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合理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谋求稳健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 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采取信用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 差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 1.信用策略 个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该证券的外、内部评级结果。信用评级包括 主体信用评级、债项信用评级和评级展望,评级对象包括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 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各类固定收益证券。 在内部评级过程中需要进行包括行业分析、企业分析、财务分析和增信措施 在内的综合分析,并运用信用评级方法,结合国内主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给出内部信用评估结果和建议,并经讨论后形成信用风险评级报告并审定,经内 部审定后最终确定固定收益证券的内部信用评级。同时还将进行信用评级跟踪, 及时、准确的修正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本基金在信用风险内部评估时,遵循以下原则:审慎评级原则,在对主体及 债项进行信用风险评级过程中,应遵循审慎的原则评估其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经营风险评估和财务风险评估是信用分析的 两大主要内容,前者采用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分析方法,后者采取以定量为 主、定性为辅的分析方法,在对主体及债项进行信用风险评级过程中,需综合考 虑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评定;历史考察和未来预测相统一的原则:债券评级的目 的是预测发行主体未来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在评级过程中,需要根据其历史 经营业绩、竞争优势和劣势、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层的经营能力,着重考察其未来 经营和现金流状况,预测和评价发行主体的营运周期、未来资本运作以及其对未 来财务状况的影响。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 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本基金还通过 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并结合对利 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 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并针对收益率曲线形 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子弹)策略、两端(哑铃)策 略和梯形(阶梯)策略等,在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是债券价格走高,本基金通过骑乘策略获 得价差收益。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市场回购利率往往低于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 供了机会。本基金充分考虑市场回购资金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选择适 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证券。本基金 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 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6.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还将从市场环境,债券发行人特征和债券特征等方面充分考察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具体包括个券的发行方式、发行规模、交易规模、交易 方式、交易场所、交易成本、交易即时性、信用评级、剩余期限、债券票息、债 券复杂性等方面,充分考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并确定该个券投资总 量的上限。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 (1)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2)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3)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 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4)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 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5)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 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 合(全价)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 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纯债A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纯债B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着特征,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六、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在纯债A的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和分级运作期终止后,本基金所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不超过一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9、10、11、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七、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策略组负责人、基金 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 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策略组内投资策略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策略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证券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 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656,031,013.20 99.64 其中:债券 4,656,031,013.20 99.6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208,552.44 0.30 8 其他资产 2,824,864.21 0.06 9 合计 4,673,064,429.8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5,120,494.51 4.2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95,066,737.39 70.0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5,698,784.15 9.81 4 企业债券 719,238,127.72 21.0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6,523,587.97 2.24 6 中期票据 1,309,899,513.41 38.2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10,182,552.20 0.30 10 合计 4,656,031,013.20 136.0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28033 20建设银行二级 1,300,000 136,312,885.25 3.98 2 230026 23附息国债26 1,300,000 134,977,571.43 3.95 3 2128032 21兴业银行二级01 1,000,000 104,851,081.97 3.06 4 2080123 20中国诚通债转股债01 1,000,000 103,681,989.07 3.03 5 2028051 20浦发银行永续债 800,000 84,255,781.42 2.4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央行的处罚。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太平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央行上海分行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要求。其余前十大持有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涉及股票相关投资。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541.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78,875.7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890,447.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24,864.2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月31日,本次更新基金业绩截止日2024年3月31 日。 中欧纯债债券(LOF)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1.01-2019.12.31 4.56% 0.07% 1.31% 0.05% 3.25% 0.02% 2020.01.01-2020.12.31 2.57% 0.07% -0.06% 0.09% 2.63% -0.02% 2021.01.01-2021.12.31 3.05% 0.06% 2.10% 0.05% 0.95% 0.01% 2022.01.01-2022.12.31 1.46% 0.06% 0.51% 0.06% 0.95% 0.00% 2023.01.01-2023.12.31 4.11% 0.04% 2.06% 0.04% 2.05% 0.00% 2013.01.31-2024.03.31 61.18% 0.10% 13.87% 0.08% 47.31% 0.02% 中欧纯债债券(LOF)E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1.01-2019.12.31 4.86% 0.06% 1.31% 0.05% 3.55% 0.01% 2020.01.01-2020.12.31 2.87% 0.07% -0.06% 0.09% 2.93% -0.02% 2021.01.01-2021.12.31 3.44% 0.07% 2.10% 0.05% 1.34% 0.02% 2022.01.01-2022.12.31 1.80% 0.06% 0.51% 0.06% 1.29% 0.00% 2023.01.01-2023.12.31 4.47% 0.04% 2.06% 0.04% 2.41% 0.00% 2016.04.08-2024.03.31 25.43% 0.07% 6.77% 0.07% 18.66% 0.0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即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4.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 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纯债A和纯债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纯债A和纯债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的开放日,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 同)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纯债A 和纯债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纯债A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末纯债A和纯债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不单独对纯债A与纯债B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除权后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 额的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场外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可对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2)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销售服务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1)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纯债A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纯债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纯债A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纯债A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 付。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基金上市初费及年 费、基金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部分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下,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纯债A、纯债B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后, C类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纯债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纯债A最后一个开放日 不开放申购,但纯债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纯债A赎回,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纯债A将被默认为转入中欧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纯债A赎回 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三、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基金份额转换日的确定 纯债A和纯债B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的确定日期,见 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2.基金份额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纯债A和纯债B基金份额转 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纯债 A、纯债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C 类基金份额,纯债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场内C类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 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T日)的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 同第四章。 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纯债A转换后的C类基金份额数=转换前纯债A份额数×T日纯债A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B转换后的C类基金份额数=转换前纯债B份额数×T日纯债B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A和纯债B的转换比例、纯债A和纯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转换日后不超过30天内,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并开 放场内与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开放场外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开始办理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不变, 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换为中 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 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转换比例及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应当计算并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七、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纯债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2.在纯债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4.在基金管理人在纯债A的开放日披露纯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纯 债B的封闭期届满日披露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纯债A的每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纯债B的封闭期届满日 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6.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各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各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C类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或开放日纯债A的申购与赎回价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或开放日纯债A的申购与赎回价格的0.5%; 17.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办理纯债A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18.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或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纯债A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支付; 22.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导 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市 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公司经营风险、通货膨胀 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其中,政策风险是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 有重要的法规、举措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经济 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券 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利率风险是指市 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 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理 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使投资者预期收 益下降的可能;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 益水平下降的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 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券到全部组合等风险源的全面 风险管理,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构建多样化组合并限制单只证券过高持仓以避免个券过度风险;岗 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发风险管理系 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重点债券的剩余期限、久期、凸性等指标;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时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进 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制功能,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基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业绩和风险 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投资总 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另外,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 性降低,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个别债券发行总量、 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训、科学考核、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交易 对手,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避信用风险。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建立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交交易报告以便投资总监及时发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修正。同时,本基 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以促进合规文化的 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它风险与对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纯债A份额与纯债B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 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纯债A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纯债B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着特征,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2)纯债A的特有风险 ①流动性风险 纯债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纯债A;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纯 债A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纯债A的开放日可能延后,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②利率风险 在纯债A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设定纯债A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纯债A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 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纯债A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 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③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纯债A,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纯债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纯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 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 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 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④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纯债A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纯债A设置的收益率 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纯债 A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⑤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纯债A 赎回、或是转入“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C类份额。投资者不 选择的,其持有的纯债A将被默认为转入“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C类份额。 纯债A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纯债B的特有风险 ①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纯债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纯债B享有,亏损以纯债B的资产净值为 限由纯债B承担,因此,纯债B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纯债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②利率风险 在纯债A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 新设定纯债A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纯债A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 作出调整,纯债B的资产分配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③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成立后,纯债B封闭运作,纯债A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 一次。由于纯债A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纯债A每次开放结 束后,纯债A、纯债B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纯债B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 比变化风险。 ④杠杆率变动风险 纯债B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由于纯债B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 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 纯债B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纯 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 率变动风险。 ⑤上市交易风险 纯债B的封闭期为3年,封闭期内可上市交易。纯债B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纯债B,产生风险;纯债B上 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⑥折/溢价交易风险 纯债B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纯债B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⑦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纯债B上市交易 后,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这种方 式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 价交易等风险。 ⑧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纯债B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C类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纯债B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以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 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具有潜在的 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相关私募债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由此 可能给份额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提前终止纯债A、纯债B并进行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 (10)终止纯债B或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但因纯债 B或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纯债A和纯 债B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纯债A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即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五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 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ofund.com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 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 17: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中心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3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2月) 2023-12-20 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4-01-12 5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2 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24-03-18 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8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4-04-16 10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6 第二十七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八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5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纯债B和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及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纯债A和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级运作期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转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纯债A、 纯债B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纯债A、纯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有的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 票权。 二、召集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提前终止纯债A、纯债B并进行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 (10)终止纯债B或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但因 纯债B或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分级运作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 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纯债A和纯债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应当 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集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集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纯债A、纯债B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纯债A、纯债 B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纯债A、纯债B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集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30日前及时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集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含5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纯债A、纯债B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纯债A、纯债B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在分级 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纯债A、纯债B各 自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基金分级运作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纯债A、纯债B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且纯债A、纯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 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一般决议须同 时经参加大会的纯债A、纯债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 过参加大会的纯债A、纯债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纯债A和纯 债B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纯债A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即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 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在纯债A的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和分级运作期终止后,本基金所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不超过一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9、10、11、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活动。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 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 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或计入基金财产。若场内认购 提前结束,认购截止日前(含该日)场内认购款项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该截止日次日至基金募集结束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 值。在计算得出基金份额净值后,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两 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的开放日,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纯债A的开放日计算纯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纯债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在纯债A的开放日将纯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在纯债B的封闭期届满日将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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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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