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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LOF)A(16602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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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75918 | ||||||||
基金代码 | 166023 | ||||||||
公告日期 | 2024-06-15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本基金经2017年5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7]72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 月31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 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 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 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 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 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 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止日期如下: 序号 更新内容 截至日期 1 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信息 2024年5月15日 2 基金经理信息 本《招募说明书》披露日前一工作日 3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净值表现 参见相关章节 4 其他文字内容 2024年4月30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6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7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5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9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9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瑞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和/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至3 年(含3年)后对应日的期间,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如该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上市交易,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 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以及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7、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 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5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5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54、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5、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 厦8、10、16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68609601 12、联系人:马云歌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比例 1 WP Asia Pacific Asset Management LLC 华平亚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26 23.3000% 2 窦玉明 4,400 20.0000% 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00 20.0000% 5 上海穆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8 1.7636% 6 周蔚文 792.7580 3.6034% 7 卢纯青 611.7760 2.7808% 8 葛兰 330 1.5000% 9 王培 330 1.5000% 10 于洁 163.8340 0.7447% 11 方伊 117.0180 0.5319% 12 关子阳 117.0180 0.5319% 13 卞玺云 114.4660 0.5203% 14 曲径 100 0.4545% 15 刘伟伟 100 0.4545% 16 袁维德 100 0.4545% 17 郑苏丹 87.7580 0.3989% 18 蓝小康 80 0.3636% 19 许文星 66 0.3000% 20 李维 66 0.3000% 21 黎忆海 64.3720 0.2926% 22 殷姿 45 0.2045% 共 计 22,000 100% 注:因四舍五入,股权比例加总存在尾差。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中国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理事,国寿投资 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周朗朗先生,中国香港籍。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本科,清华大学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美国华平投资集团 中国区联席总裁、中国金融及企业服务行业和工业科技投资行业主管合伙人、 董事总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 (加拿大)银行和花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张园园女士,中国籍。毕业于重庆大学本科、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历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业务部执行总裁。 刘建平先生,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 大学凯瑞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 席信息官,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历任北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樊扬先生,中国籍。澳大利亚麦考里大学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高级工商 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CPPIB PE Investment 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Citron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董事总经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 表处投资官员、高级投资官员,北京鹏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德勤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咨询顾问、经理,荷兰银行北京分行信贷经 理,渣打银行天津分行信贷助理。 钟炜先生,中国籍。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历任北京市康达(广州) 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陕西省 洋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 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 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袅之文学艺术创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群商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 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顾飞先生,中国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北京锦润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经理,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客户部副总经 理,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银 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江知玥女士,中国籍。剑桥大学地产金融专业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股权投资部投资经理。历任美国银行公司全球 市场部经理,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经理,瑞士信贷(香 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李琛女士,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理财规划总监。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 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刘京鹏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总监。历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 工程部产品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 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顾 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兴盛天成投资管理(南平)有限公司董事,中欧私募基金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历任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于岚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上海中欧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监事,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欧 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上 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历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总裁行政助理,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副总监、行政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卢纯青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研究生、硕士 其他公司历任 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本公司历任 研究总监 本公司现任 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06月24日 2 中欧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03月24日 3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1年08月11日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周蔚文 2017年07月31日 2022年03月18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卞玺云、葛兰、卢纯青、刘建平、蓝小康、王培、周蔚文担任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负责权益投研领导工作。周蔚文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卞玺云、陈凯杨、黄华、LI TONG、刘建平、桑磊、邵凯担任固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负责固收投研领导工作。邵凯为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 110,284.83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8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9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 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4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 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 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 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 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 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 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 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 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 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 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 《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 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 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 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 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 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 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 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 《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 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 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 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 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 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 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 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 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 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 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 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 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 招商银行副行长。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 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 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74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 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二、代销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各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 销售机构。 三、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销售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四、登记机构 本基金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本基金C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联系人:杨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仲文渊 经办会计师:魏佳亮、仲文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7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22 号文准予募集。募集期自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经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1,170,495,270.93(含利息)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为10,796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以及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基 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 额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 功能。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3年(含3年)后对应日的期间,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如该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在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 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本基金自2020年8月3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出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本基金自2020年8月4日开始办理转换转入业务。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 基金A类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0.01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单笔最 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0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单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投资者办理场外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A类份 额时,每次对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A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0.01份。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 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 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C类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C类份 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份。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0.0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该类 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其他客户指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0万元 1.5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000=98,522.17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98,522.17份。 2)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100,000.00份。 3)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10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000=98,522.17份 因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8,52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 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8,522×1.0000=98,522.00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2.00-1,477.83=0.17元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10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 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98,522份,并得到退还金额0.17元。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365日 0.50% 365日≤N<730日 0.25% N≥73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1.00% N≥3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 日 0.5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45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2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26.25=10,473.75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45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60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0日,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例:某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450日,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某投资人场内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50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时,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 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 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 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注:1个 月以30日计算)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 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C类基金 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 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 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每个自 然年度不超过2次。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 票)、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采用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 即不断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以调整投资组合中的大类资产配置,从变 化的市场条件中获利,并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 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行业精选的投资理念,根据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律,自上而下精选 未来景气度高的行业。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的历史沿革、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 前景、资产及权益价值等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挑选能够充分享受行业景气 的个股,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收益。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 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 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 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 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 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 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着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 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 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 偿债安排等;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 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9、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的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 (2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投资限制应在转换后的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策略组负责人、基金 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 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策略组内投资策略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策略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证券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 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4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 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指数是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其选样债券信 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58,376,953.10 92.24 其中:股票 2,058,376,953.10 92.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9,721,476.92 3.57 其中:债券 79,721,476.92 3.5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3,136,510.10 4.17 8 其他资产 310,611.02 0.01 9 合计 2,231,545,551.1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0,314,687.05 1.81 B 采矿业 868,378,628.18 38.99 C 制造业 877,327,427.69 39.3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0,313,911.00 4.06 E 建筑业 39,042,477.20 1.7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251,251.45 3.0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8,271,619.34 2.17 J 金融业 26,442,240.00 1.1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750.21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863.3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58,376,953.10 92.43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938 中国海油 7,440,265 217,478,945.95 9.77 2 600150 中国船舶 5,708,001 211,196,037.00 9.48 3 601088 中国神华 3,907,301 152,736,396.09 6.86 4 601857 中国石油 12,455,950 123,064,786.00 5.53 5 601766 中国中车 17,002,100 115,954,322.00 5.21 6 600900 长江电力 3,622,700 90,313,911.00 4.06 7 603979 金诚信 1,402,552 74,349,281.52 3.34 8 601225 陕西煤业 2,909,000 72,986,810.00 3.28 9 600060 海信视像 2,864,282 68,484,982.62 3.08 10 600309 万华化学 707,700 58,597,560.00 2.6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9,721,476.92 3.5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9,721,476.92 3.5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9916 24贴现国债16 800,000 79,721,476.92 3.5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 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 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 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 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 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878.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21,732.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10,611.0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 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7月31日,本次更新基金业绩截止日2024年3月31日。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L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1.01-2019.12.31 59.89% 1.28% 21.49% 0.74% 38.40% 0.54% 2020.01.01-2020.12.31 52.89% 1.40% 16.24% 0.85% 36.65% 0.55% 2021.01.01-2021.12.31 -2.92% 1.26% -1.95% 0.70% -0.97% 0.56% 2022.01.01-2022.12.31 -25.97% 1.36% -13.01% 0.77% -12.96% 0.59% 2023.01.01-2023.12.31 -5.67% 0.72% -6.03% 0.51% 0.36% 0.21% 2017.07.31-2024.03.31 59.80% 1.21% 4.15% 0.72% 55.65% 0.49%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LOF)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1.01- 59.11% 1.28% 21.49% 0.74% 37.62% 0.54% 2019.12.31 2020.01.01-2020.12.31 52.18% 1.40% 16.24% 0.85% 35.94% 0.55% 2021.01.01-2021.12.31 -3.40% 1.26% -1.95% 0.70% -1.45% 0.56% 2022.01.01-2022.12.31 -26.33% 1.36% -13.01% 0.77% -13.32% 0.59% 2023.01.01-2023.12.31 -6.14% 0.72% -6.03% 0.51% -0.11% 0.21% 2017.07.31-2024.03.31 54.62% 1.21% 4.15% 0.72% 50.47% 0.49% 本产品于2020/10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投资标的。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的结 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5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另外,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 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六、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 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 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 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 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 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 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 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 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 质量降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受资产支持证 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 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 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 基础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 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 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T+2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ofund.com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 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 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刊登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2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3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2月) 2023-12-20 4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2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4-01-22 6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8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0 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5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和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2019年9月1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 票)、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g)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的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h)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b)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c)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 2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投资限制应在转换后的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 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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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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