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中欧新蓝筹混合C(00423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75915
基金代码 004237
公告日期 2024-06-15
编号 1
标题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经2008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24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7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10月8日起对本基
金增加E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相应修
改基金合同。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
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
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
基础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
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
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止日期如下:
序号 更新内容 截至日期
1 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信息 2024年5月15日
2 基金经理信息 本《招募说明书》披露日前一工作日
3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净值表现 参见相关章节

4 其他文字内容 2024年4月30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3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45
第十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5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6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6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2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88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4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指《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
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C
类、E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
厦8、10、16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68609601
12、联系人:马云歌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比例
1 WP Asia Pacific Asset Management LLC 华平亚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26 23.3000%
2 窦玉明 4,400 20.0000%
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00 20.0000%
5 上海穆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8 1.7636%
6 周蔚文 792.7580 3.6034%

7 卢纯青 611.7760 2.7808%
8 葛兰 330 1.5000%
9 王培 330 1.5000%
10 于洁 163.8340 0.7447%
11 方伊 117.0180 0.5319%
12 关子阳 117.0180 0.5319%
13 卞玺云 114.4660 0.5203%
14 曲径 100 0.4545%
15 刘伟伟 100 0.4545%
16 袁维德 100 0.4545%
17 郑苏丹 87.7580 0.3989%
18 蓝小康 80 0.3636%
19 许文星 66 0.3000%
20 李维 66 0.3000%
21 黎忆海 64.3720 0.2926%
22 殷姿 45 0.2045%
共 计 22,000 100%

注:因四舍五入,股权比例加总存在尾差。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中国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理事,国寿投资
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
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周朗朗先生,中国香港籍。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本科,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美国华平投资集团中国
区联席总裁、中国金融及企业服务行业和工业科技投资行业主管合伙人、董事总
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
银行和花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张园园女士,中国籍。毕业于重庆大学本科、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历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业务部执行总裁。
刘建平先生,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信
息官,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
任北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樊扬先生,中国籍。澳大利亚麦考里大学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CPPIB PE Investment 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Citron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董事
总经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表处投资官员、
高级投资官员,北京鹏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高级咨询顾问、经理,荷兰银行北京分行信贷经理,渣打银行天津分
行信贷助理。
钟炜先生,中国籍。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历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
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洋县人
民法院副院长。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世
界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教
授、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袅之文学艺术创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系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
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商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顾飞先生,中国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北京锦润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经理,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客户部副总经理,重
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银河德睿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江知玥女士,中国籍。剑桥大学地产金融专业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股权投资部投资经理。历任美国银行公司全球市场
部经理,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经理,瑞士信贷(香港)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李琛女士,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理财规划总监。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
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刘京鹏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总监。历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程部产
品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顾问,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兴盛天成投资管理(南平)有限公司董事,中欧私募基金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历任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于岚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上海中欧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监事,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欧私
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上海交
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历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总裁行政助理,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副总监、行政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冯炉丹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研究生、硕士
其他公司历任 无
本公司历任 研究助理、投资经理、投顾代表、研究员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10月14日
2 中欧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09月12日

姓名 周蔚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研究生、硕士
其他公司历任 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
本公司历任 研究部总监、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
本公司现任 权益投决会主席/投资总监/权益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年07月31日 2022年03月18日
2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2016年12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月01日
3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03月29日 2014年01月10日
4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年05月23日
5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1年08月16日
6 中欧匠心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06月11日
7 中欧洞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10月25日 2023年09月28日
8 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12月17日 2024年03月22日
9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12月17日
10 中欧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1年12月17日 2023年12月22日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林英睿 2015年05月29日 2016年06月17日
沈洋 2009年06月24日 2011年05月23日
刘杰文 2008年07月25日 2009年09月24日
金媛媛 2018年08月27日 2020年09月22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卞玺云、葛兰、卢纯青、刘建平、蓝小康、王培、周蔚文担任权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负责权益投研领导工作。周蔚文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卞玺云、陈凯杨、黄华、LI TONG、刘建平、桑磊、邵凯担任固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负责固收投研领导工作。邵凯为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5)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
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
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
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
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
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
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
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二、代销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各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
销售机构。
三、本基金A类份额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四、登记机构
本基金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本基金C类、E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联系人:杨毅
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仲文渊
经办会计师:魏佳亮、仲文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0日证监许可[2008]524号文核
准募集发售。募集期间为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7月18日。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
集期共募集325,208,837.54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290
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7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C类、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和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A类份额、C类份额和E类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
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
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2008年10月20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单个账户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
人民币。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
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C类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C类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0.01
份。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份时,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C类基
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E类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E类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E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0.01
份。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份时,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E类基
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
规定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A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其他客户指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E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
惠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0.15%
50万元≤M<100万元 0.10%
100万元≤ M 0.05%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其他客户申购本基金A、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0%
50万元≤ M 1.00%
100万元≤ M 0.5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A类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7天 1.5%
7天≤ N 0.50%
1年≤ N 0.25%
N≥2年 0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C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1%
N≥ 30 天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E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以30日计算)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
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
效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1.5%,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7,893.14份该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00
赎回费用=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50.8=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
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
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份额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2008年10月20日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
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
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
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
参照第八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
2、基金管理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如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
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
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
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
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0%
50万元≤ M 1.00%
100万元≤ M 0.5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
回人承担,持续持有期低于7天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在7
天以上(含)的赎回费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场内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7天 1.50%
N≥7天 0.5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1: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日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A类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
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第十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
能实施。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
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C类、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
登记。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未来持续成长能力强的潜力公司,同时通过合理的动
态资产配置,在注重风险控制的原则下,追求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
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4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20%-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奉行积极的投资,坚持精心选股和严格的风险控制相结合。我
们将重点关注成长性突出,未来有持续成长能力同时估值合理的公司。我们认为,
在中国宏观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环境下,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将发展成为所属
行业的佼佼者,部分企业将成长为世界级的行业巨头。因此,那些财务状况良好、
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蕴藏了巨大的投资价值,通过对上市公司全面深入的调查
研究,选取这些股票进行中长期的投资,可以很好的分享上市公司的成长,获取
较高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以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为特点,注重挖掘被低估的未来成
长性好的企业。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会综合评估宏观经济、市场、资金等各
方面情况,及时、积极、充分地调整资产配置结构。股票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通
过综合采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等研究方法,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综合衡量股票的投资价值和风险因素,注重买入股票的安全边际,中长期投资成
长潜力大的个股,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果。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在综合分析国际经济形势及其变化、国内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发
展预期、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与变化和股票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所选择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等因素,在遵
守各类资产比例限制的前提下,本基金灵活地进行资产的合理配置。通过动态、
有效地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持有比例,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长期收益最大化。
(2)资产配置方法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记分卡体系的资产配置方法,记分卡是一种相对客观、全
面的分析体系。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基金资产配置记分卡,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对股票市场前
景作出评估:
1)宏观经济趋势
2)上市公司利润成长性
3)股票市场估值
4)市场气氛
对于每一方面,我们设定了两个标准基调,按月监控并根据它们的发展趋势
和预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评分。
基于对股票市场前景的判断和评分方法得到的结果,即可得到中欧新蓝筹灵
活配置基金当月相应的合理资产配置结构。为了保证基金管理具有足够灵活性,
把握更短期限内的潜在收益机会。我们设定了资产配置总得分所对应的资产配置
比例区间,当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记分卡的总得分决定了当期的资产配置比例区
间,在此区间内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有利的投资机会和短期市场热点,
灵活决定并调整资产配置。
(3)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20%-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国经济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仍有望保持快速增长,
在这个过程中,将有一大批中国企业脱颖而出,成长为国内资本市场的新蓝筹公
司。所谓新蓝筹,我们指的是以下三类公司:具有快速成长能力和竞争优势,有
望成长为行业龙头的企业;在可预期的发展时期内,将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能力
和国际影响的大型企业;新近上市,已经具有行业龙头特征的国内大型企业。
本基金管理人的股票选择策略旨在通过依托专业的研究力量,综合采用定量
分析、定性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遴选
出估值合理,具有持续成长能力,未来有望成长为大型蓝筹公司的股票,将其纳
入投资组合,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收益,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流动性股票初选
根据选股策略,首先要进行的是剔除流动性不符合基金投资要求的股票。
(2)历史财务数据数量选股
本基金认为对上市公司历史的分析常常能揭示未来。因此,在进行流动性股
票筛选后,本基金将使用上市公司过往3年的历史财务数据,采用本基金管理人
选出的定量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选出较优者进入备选股票池股票。
(3)基本面选股
本基金将对备选股票池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着重分析其成长性。具体来
说,本基金将主要从短期业绩成长性、成长可持续性、公司治理和投资价值四个
方面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分析。
1)短期业绩成长性
通过对上市公司全面细致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考察公司产能、产
量、产品价格走势、原材料成本、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未来2-3
年业绩作出预测,挑选出业绩增长较快的公司,同时考察其业绩增长的质量,确
保在增速较高的同时增长质量也较高。
2)成长可持续性
在对公司的短期业绩增长作出预测后,还需对企业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作出
进一步分析判断。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具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竞争优势,在未来
其竞争优势是否能维持或者得到进一步发展。
3)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
持续的重要因素。本基金管理人非常重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
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的全面考察。
4)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运用本公司的全面价值评估体系,采用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相结合
的方法,应用P/E(市盈率)、P/B(市净率)、P/S(市销率)、PEG、EV/EBITDA和
DCF现金流折现等多种评估工具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并注重多方面比较行业、
市场、国际成熟市场的估值水平,来综合评判股票的投资吸引力。
本基金认为即使是成长性非常好的公司,在实际投资中也应注意控制买入价
格,忽视价格因素单纯追求成长性会导致买入的风险较大,只有当股票价格低于
公司内在价值时进行投资才能获取较好的收益并降低基金资产的风险。
因此,本基金将选择短期业绩增长明显同时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公司作为重
点关注对象,在其股票价格低于其公司内在价值时进行投资,以争取较好的回报
同时控制投资风险。
5)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
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3、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构成以国债(含央行票据)和金融债为主,同时也投资于企
业债和可转换债券。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
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
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
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
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的基本面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于权证。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策略组负责人、基金
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
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策略组内投资策略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策略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证券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
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60%×沪深300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决定了本基金属于风险中等,追求
长期稳定资本增值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60%,、;
(8)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13)、(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
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841,696,159.25 76.93
其中:股票 6,841,696,159.25 76.9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43,232,129.69 10.61
其中:债券 943,232,129.69 10.6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72,539,589.81 10.93
8 其他资产 136,462,624.97 1.53
9 合计 8,893,930,503.7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59,263,842.58 13.06
B 采矿业 426,033,970.68 4.80
C 制造业 3,835,162,444.36 43.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4,890,840.00 0.7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6,309,122.48 6.0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2,448,878.05 3.07
J 金融业 154,780,276.00 1.7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426,642.65 0.5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617,881.95 0.3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863.3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88,428,927.50 2.1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4,317,469.62 1.40
S 综合 - -
合计 6,841,696,159.25 77.10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714 牧原股份 16,032,987 691,823,389.05 7.80

2 600309 万华化学 7,511,102 621,919,245.60 7.01
3 300308 中际旭创 2,521,442 394,756,959.52 4.45
4 601021 春秋航空 5,762,333 318,887,508.22 3.59
5 600150 中国船舶 8,527,609 315,521,533.00 3.56
6 603477 巨星农牧 6,846,596 250,311,549.76 2.82
7 600519 贵州茅台 134,303 228,704,578.70 2.58
8 601899 紫金矿业 13,406,997 225,505,689.54 2.54
9 600026 中远海能 12,918,007 217,410,057.81 2.45
10 600763 通策医疗 3,145,725 188,428,927.50 2.1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3,025,327.55 3.4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52,918,442.62 2.8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40,206,802.14 7.2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43,232,129.69 10.6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306 23进出06 2,500,000 252,918,442.62 2.85
2 123107 温氏转债 1,561,055 192,618,362.60 2.17
3 127045 牧原转债 1,650,194 188,996,357.13 2.13
4 128136 立讯转债 1,451,370 157,676,637.98 1.78
5 128135 洽洽转债 595,058 67,328,367.26 0.7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
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5,871.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5,246,248.9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0,710,504.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6,462,624.97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107 温氏转债 192,618,362.60 2.17
2 127045 牧原转债 188,996,357.13 2.13
3 128136 立讯转债 157,676,637.98 1.78
4 128135 洽洽转债 67,328,367.26 0.76
5 127015 希望转债 33,587,077.17 0.38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7月25日,本次更新基金业绩截止日2024年3月31
日。
中欧新蓝筹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1.01-2019.12.31 59.13% 1.19% 22.76% 0.75% 36.37% 0.44%
2020.01.01-2020.12.31 42.77% 1.36% 17.81% 0.86% 24.96% 0.50%
2021.01.01-2021.12.31 3.39% 1.13% -1.27% 0.70% 4.66% 0.43%
2022.01.01-2022.12.31 -13.93% 1.16% -12.03% 0.77% -1.90% 0.39%
2023.01.01-2023.12.31 -12.87% 0.69% -5.50% 0.51% -7.37% 0.18%
2008.07.25-2024.03.31 470.62% 1.24% 55.48% 0.90% 415.14% 0.34%

中欧新蓝筹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1.01-2019.12.31 58.74% 1.19% 22.76% 0.75% 35.98% 0.44%
2020.01.01-2020.12.31 41.64% 1.36% 17.81% 0.86% 23.83% 0.50%
2021.01.01-2021.12.31 2.56% 1.13% -1.27% 0.70% 3.83% 0.43%
2022.01.01-2022.12.31 -14.61% 1.16% -12.03% 0.77% -2.58% 0.39%
2023.01.01-2023.12.31 -13.57% 0.69% -5.50% 0.51% -8.07% 0.18%
2017.01.13-2024.03.31 67.35% 1.08% 18.40% 0.70% 48.95% 0.38%

中欧新蓝筹混合E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1.01-2019.12.31 60.31% 1.19% 22.76% 0.75% 37.55% 0.44%
2020.01.01-2020.12.31 42.78% 1.36% 17.81% 0.86% 24.97% 0.50%
2021.01.01-2021.12.31 3.38% 1.13% -1.27% 0.70% 4.65% 0.43%
2022.01.01-2022.12.31 -13.93% 1.16% -12.03% 0.77% -1.90% 0.39%
2023.01.01-2023.12.31 -12.87% 0.69% -5.50% 0.51% -7.37% 0.18%
2015.10.12-2024.03.31 101.31% 1.13% 21.10% 0.73% 80.21% 0.40%

本产品于2020/10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投资标的。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
份额可分配收益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对场
外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照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波动性风险等。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同时,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
采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选择
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个
券到全部组合等风险源的全面风险管理,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及时
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组合;本基金将通过构建多样化组合并限制单只证券过高
持仓以避免个股/个券过度风险;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
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重点
股票的波动性、贝塔系数、风险价值、跟踪误差和债券的剩余期限、久期、凸性
等指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实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
组合;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制功能,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基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业绩和风险
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投资总
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训、科学考核、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只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
交易对手,只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避企业
债信用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其特有风险将主要来源于资产配置和股票选择的具
体实施过程: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主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结构,并通过记分卡评分决定是
否调整资产比例。该评分体系评估以下四个方面: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上市公司
盈利能力、股票市场估值和市场情绪。我们会建立一些模型,来评估这些方面的
变化。但实际上这些模型未必能非常全面地反映出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因此可
能导致资产配置比例在某些时候出现一定程度失误。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团队优势,积极审慎
地评估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全面衡量各种经济变量的影响。
2、股票选择风险
作为以“新蓝筹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本基金在进行股票选择时,
重点选择成长性突出,未来有持续成长能力同时估值合理的公司。具体来说,主
要包括以下三类企业:具有快速成长能力和竞争优势,有望成长为国内行业龙头
的企业;在可预期的发展时期内,将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能力和国际影响的大中
型企业;新近上市,已经具有行业龙头特征的国内大中型企业。由此可见,本基
金对于投资对象“新蓝筹”公司的选择标准重点在于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而
不仅仅局限于目前已具有蓝筹特征的上市公司,这一点与一般以蓝筹公司为投资
对象的基金存在一定差别。
基于本基金的上述股票选择特征,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应在分析自
身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特点和投资风格,选择适合自身投
资需求的基金产品。
同时,本基金在预测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时,由于影响上市公司成长能力的
因素众多,可能会发生预测方面的偏差。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循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石的自下而上
选股策略,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严格遵守基于“目标价位”的买
卖纪律,使得本基金投资于估值合理的个股,从而具有提供“下方保护”和“上
方增长”的优势。通过业绩和风险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下行风险和风
险价值,以评价个股或行业在投资组合风险中所占份额,从而避免无谓的风险集
中,实现股票选择过程中的有效均衡风险分散。
3、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
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
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
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
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
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建立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交交易报告以便投资总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发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
以修正。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它风险与对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节第2点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节第2点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60%;
(6)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6)、(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
放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本托管协议订立后,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
规定,本基金可以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30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合理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
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www.zofund.com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021-68609700或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zofund.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
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周五9:00—17:00)还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中心电话021-68609700或400-700-9700(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2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3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2月) 2023-12-20
4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2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4-01-22
6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8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0
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投
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
议》
4、《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5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