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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联接(LOF)A(50130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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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69748 | ||||||||
基金代码 | 501305 | ||||||||
公告日期 | 2024-06-11 | ||||||||
编号 | 3 | ||||||||
标题 |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由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 ||||||||
信息全文 |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 (由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 来)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3 十、信息披露24 十一、基金费用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9 十五、禁止行为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2 十七、违约责任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6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中国证监会允 许上市的股票等)、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 工具(包括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若未来港股通 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投资模式,基金管 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 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需遵循的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a、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j、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k、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i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i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l、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m、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n、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 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o、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q、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r、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a、b、h、n、o、p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a 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n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便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 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 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对电 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等双方约定的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 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 形式发送的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 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并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 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 素,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 人在指令执行完毕后无需通过电话、电子数据等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答复确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 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 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正本与之前发 送的变更通知不一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 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 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9:3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 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1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风控资金的交 收,在T+1日14:0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 用于港股通T+2日交易资金的交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港股通交收 失败,由此给托管人、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特别的,对于基金参与港股通新增交易日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知晓港股 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后的交收规则,理解相关结算风险。对于两地市场非对称 假期前(内地节假日但香港非节假日)的共同交易日(即新增交易日)的交 易,基金管理人应履行资金提前到账义务,在T日16:3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资金划转指令,确保托管专户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日交易资金的交收。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 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 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 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 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 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三)资金、证券、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 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期货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 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 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 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6 内日上午12: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的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目标ETF基金份额、股指期货合约、股 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 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 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 币的中间价。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12)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1)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 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 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 月结束后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增 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 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参与融资及转融通、流动性风险分析的信息披 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清算报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根据《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支付。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 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 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对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 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进行。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 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 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章。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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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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