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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ETF(15932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69581
基金代码 159322
公告日期 2024-06-11
编号 2
标题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6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平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ETF
(场内简称:黄金产业ETF)
159322
交易型开放式
2024年6月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平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2024年6月14日
2024年6月14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
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
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3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
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
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
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3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
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券商为: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或在本公
司官方网站公示。
6、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
其他对价。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详情请见申购赎回清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和现金,则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
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
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
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
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
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和/或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
金替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港股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
用净额结算;对于本基金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及其现金替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港股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
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深市、沪市、港
市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深市、沪市、港市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
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深市、沪市
成分股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深市、沪市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港股成份股的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
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
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
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
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对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
等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组合证券、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组合证券、
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
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
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
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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