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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联接(LOF)C(5013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69510
基金代码 501306
公告日期 2024-06-11
编号 1
标题 关于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并相应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并相应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LOF);A类基金份额代码:501305,扩位证券简称:港股高股息LOF;C类基金份额代码:501306,扩位证券简称:港股高股息LOFC;以下或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28号)。本基金于2017年11月24日成立。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作出如下变更。
《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本公司旗下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4年4月24日正式成立。本公司决定于2024年6月12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的前述约定,将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简称: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联接(LOF),A类基金份额代码:501305,扩位证券简称:港股高股息LOF;C类基金份额代码:501306,扩位证券简称:港股高股息LOFC)。
届时,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将“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开计算,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此外,鉴于《基金合同》生效至今已满3年,本公司拟删去《基金合同》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等发起式基金相关内容,并根据上述修改、法律法规更新、完善表述及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司对《基金合同》、《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为<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前后对照表》。本次修订已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履行了适当程序。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自2024年6月12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
网址:www.99fund.com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自《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状态不变;其中,A类、C类基金份额仅办理场外份额的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8年1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本基金后,基金份额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特此公告。
附件:《<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为<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前后对照表》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为<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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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页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
(由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全文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三、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转型后的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已履行适当程序。
中国证监会对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六、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六、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一部分前言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删除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一部分前言 十、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第二部分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部分释义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释义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释义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释义 27、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5、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第二部分释义 28、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6、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第二部分释义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释义 34、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2、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第二部分释义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释义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存续期:指《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至《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释义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释义 6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释义 6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6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释义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释义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73、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为目标ETF
74、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TF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删除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新增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除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外,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募集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28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24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为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即本基金。
自2024年6月12日起,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转型为联接基金,《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8年1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本基金后,基金份额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删除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目标ETF交易。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删除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第1、2、3、5、6、7、8、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目标ETF交易。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删除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新增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删除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法定代表人:廖林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新增 (6)按照目标ETF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删除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 (12)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删除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 十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前述比例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等)、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若未来港股通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投资模式,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若未来港股通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投资模式,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通过港股通方式来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表现。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发生增发或配股、成份股停牌或因法律法规原因被限制投资、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等股权变动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基金申购赎回情况,调整股票投资组合,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不参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目标ETF的投资策略
(1)日常运作期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有如下两种方式: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赎对价进行申购赎回;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本基金主要以一级市场申购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在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每个交易日申购赎回情况及本基金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来决定对目标ETF的操作方式和数量。
1)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交付申购对价,并申购目标ETF的操作;
2)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目标ETF进行赎回;
3)在部分情况下,本基金将会根据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情况,适时选择对目标ETF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操作。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部分或全部替代。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除上述第(2)、(10)、(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1)、(2)、(10)、(17)、(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7)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收益率×95%(经估值汇率调整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的联接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通过投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新增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目标ETF基金份额、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 12、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删除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1万元,若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删除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删除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删除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删除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8、基金募集期延长; 删除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22、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十)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4年6月12日起生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更名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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