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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浩益混合A(00969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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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65505 | ||||||||
基金代码 | 009691 | ||||||||
公告日期 | 2024-06-05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二号) | ||||||||
信息全文 | 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4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5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9日证监许可【2020】 99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8月11日。 根据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自 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自2022年2月11日起,本基 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由“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相应变更为“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以及由某 些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 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 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 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 来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 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预期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 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 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 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18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期间,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也不 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 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6月4日披露的《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公告》进行更新,相关费率调整自2024年6月5日起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3年2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2023年6月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6月4日,除非另 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本报告 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浩益 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 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自2020年 8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自2022年2月11日起,本基金转为 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由“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相应变更为“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自2022年2月11日 起指转换后的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浩益 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18个月,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 该日)至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 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向勇,董事长,硕士研究生,28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 年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 任科员。2004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7月至2024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2024年3月起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代任公司总经理。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 会计师。1996年9月至2004年7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 督检查局。2004年8月至2011年6月任职于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 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 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 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一处处长。2011年7月至2021年6月 任职于海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 记、财政厅厅长。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任职于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 合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历任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 兼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年4月起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 往中国建投董事。2023年11月起任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 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SOFIPA SpA任金 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 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 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 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 总监。2013年6月-2019年3月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和 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总经理。2019年4月-2023年12 月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和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董事长。2024年1月1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HOLDING S.p.A.董事长和GENERALI ASSET MANAGEMENT S.p.A.SGR (GENAM)副董事长。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 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 保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 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 任福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福建省 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 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 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 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12月 起任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 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 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 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 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 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 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 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 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 硕士生导师。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 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 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 2005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 “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 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 2018年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年3月至2016年 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CEC工作期间,至 2016年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 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 月,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 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 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2月至2015年 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 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在建设 银行咸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年7月至2002年4月在北 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年4月至2007年4月在北京市 未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7年4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国建银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 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3年2月至2020年4月在中国投资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在中国建银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22 年6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年8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24年4月 起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 国投资分析师。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 2022年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 司财务部员工。1999年7月至1999年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部员工。2000年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 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 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 年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 至2018年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 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 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 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 金经理,2021年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资总监(权益),2019年4月至 2020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7月至2008年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 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 部总监。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周向勇,简历同上。 张玮,硕士研究生,24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年至2004年,在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年至2007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年至2015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至2019年2月在敦 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年3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6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8月至2001年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年5月至2006年2月任职 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3月至2014年12月 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 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担 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30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年 3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茅利伟,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杉杉青骓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加入国 泰基金,拟任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任国泰聚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7月起兼任国泰鑫享稳健6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8月起兼任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3年10月起兼任国泰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4年1月起兼任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 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4年5月起兼任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由樊利安担任基金 经理,自2024年5月29日起至今由茅利伟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 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 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 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简历同上 执行委员: 张玮:简历同上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 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 执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 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 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 员工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 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 开发、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 算等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 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 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 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 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 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 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 标和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 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 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 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 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 业务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 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 系,以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 保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 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 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 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07,398.3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 资本充足率17.0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1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 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 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 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9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 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 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 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 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 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 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 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 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 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 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 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 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 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 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 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 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 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 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 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 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 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 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 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 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 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 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行 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 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 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 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 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 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 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 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任本行行 长助理。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 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 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 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 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265只证券 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 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 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 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 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 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 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 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 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 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 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 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 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 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 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 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 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 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 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 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 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 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 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 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 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 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 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994号文《关于准 予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 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本基金封闭期为18个月,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 该日)至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 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8月1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 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期间,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 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封闭期已于2022年2月10日届满,本 基金自2022年2月11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详细内容请参阅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2月10日发布的《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含定投)、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份,若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 一起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但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 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20%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或等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0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00% 在确定赎回适用的赎回费率时,以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 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T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为1.20%,假设T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 得到的A类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400=9,501.3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1.2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501.37份 A类基金份额。 例:T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 T日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00=9,615.3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615.38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60天后全部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 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2000×0.50%=6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2000-60.00=11,940.00元 即投资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60天后全部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1,940.00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20天后全部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 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2000×0.50%=6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2000-60.00=11,940.00元 即投资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20天后在全部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 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1,940.00元。 3、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即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该等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条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45%,港股通 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 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 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 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制定股票、债 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主要从公司 的盈利能力、自由现金流状况、估值水平、行业地位等角度,同时结合事件 驱动分析策略,综合评价个股的投资价值,选择低估值、安全边际较高的个 股进行投资。 (1)价值投资策略 价值投资策略是通过寻找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根据 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特征,综合运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 (P/S)、(P/E)/G、EV/EBITDA和自由现金流折现等估值指标,精选价值 被低估的行业龙头公司进行投资。 (2)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事件驱动的投资机会,包括公司资产重组、 资产注入、兼并收购、股权变动、再融资、管理层变动、股权激励计划、新 产品研发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方向、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 的事件进行合理细致的分析,选择基本面向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 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公司以 及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 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 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 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 券资产。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 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 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 过资产配置、合约选择,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谨慎地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 指期货实现组合风险敞口管理的目标。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 进行跟踪监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 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 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4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 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3)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本 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0)、(11)项和第(5)项第5)目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 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 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0% 其中: (1)沪深300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 操纵;沪深300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 响力;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 统一指数; (2)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 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 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3)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 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 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 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2023年7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580,935.61 19.03 其中:股票 16,580,935.61 19.03 2 固定收益投资 47,043,677.91 53.99 其中:债券 47,043,677.91 53.9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345,000.00 13.0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134,916.10 13.93 7 其他各项资产 23,941.09 0.03 8 合计 87,128,470.7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189,995.00 2.90 C 制造业 12,536,517.64 16.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66,935.00 0.3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8,253.00 0.4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23,947.97 0.56 J 金融业 609,204.00 0.8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6,083.00 0.3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580,935.61 21.9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603 盛达资源 88,500 1,069,965.00 1.42 2 688531 日联科技 4,593 682,106.43 0.90 3 301035 润丰股份 8,600 675,702.00 0.89 4 000333 美的集团 9,400 553,848.00 0.73 5 688036 传音控股 3,731 548,457.00 0.73 6 688121 卓然股份 13,804 516,269.60 0.68 7 600519 贵州茅台 300 507,300.00 0.67 8 688503 聚和材料 4,934 481,065.00 0.64 9 601058 赛轮轮胎 36,200 412,318.00 0.55 10 300274 阳光电源 3,200 373,216.00 0.4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988,096.63 6.6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2,735,386.31 43.3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8,114,966.12 10.7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05,228.85 1.5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7,043,677.91 62.2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55753 19南建02 50,000 5,248,209.59 6.94 2 149668 21徐工02 50,000 5,159,151.51 6.83 3 185339 22张科01 50,000 5,067,100.27 6.70 4 163445 20浦创01 50,000 5,056,132.06 6.69 5 149888 22鲲鹏02 50,000 5,054,995.89 6.6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541.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99.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941.0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205,228.85 1.59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 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1、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06% 0.26% 2.73% 0.20% 0.33% 0.06% 2021年度 12.36% 0.29% 2.81% 0.23% 9.55% 0.06% 2022年度 -4.31% 0.28% -1.17% 0.26% -3.14% 0.02% 2023年上半年 -0.49% 0.19% 2.08% 0.17% -2.57% 0.02% 2020年8月1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0.27% 0.27% 6.54% 0.23% 3.73% 0.04% 2、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82% 0.27% 2.73% 0.20% 0.09% 0.07% 2021年度 11.69% 0.29% 2.81% 0.23% 8.88% 0.06% 2022年度 -4.88% 0.28% -1.17% 0.26% -3.71% 0.02% 2023年上半年 -0.80% 0.19% 2.08% 0.17% -2.88% 0.02% 2020年8月11日至2023年6月30日 8.37% 0.27% 6.54% 0.23% 1.83% 0.04%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8月11日。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 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 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 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 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8、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 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封闭期内以及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 作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的;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国债期货投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融资业务参与情况公告 如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 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 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 适用于主袋账户。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 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 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 造成的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 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 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 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 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 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 状况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 币贬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 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 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 术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 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期间,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 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 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 排投资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其余资产可投 资于债券等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 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 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在充分把握市场行情与投资机会的前提下,适当进 行分散投资,以实现相对均衡的配置,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 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 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 险。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 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 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巨额赎回情形下可采取以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可以根据“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即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未超过20%的部分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 的部分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等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7日;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 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 期办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五)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 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 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 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 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 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 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 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其他风险。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3、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18个 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期间,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也 不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 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 带来损失。 5、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 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预期的价格 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 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 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 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 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 能会被退市;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市公司 股票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 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公司为初创型 公司,公司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 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比例为20%, 可能产生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科 创板股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 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股 票,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公司,在公司经营及盈 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 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 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 政策影响。 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 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风险。 8、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 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 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 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 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 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 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 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 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 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 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 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的发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45%,港股通 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 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4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 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3)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本 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 为准。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 上述第2点下第(2)、(10)、(11)项和第(5)项第5)目情形之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 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 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 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 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 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 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 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 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 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 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 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 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 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 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 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 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 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 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 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 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 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 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 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 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 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 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 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 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 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 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 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 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 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 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 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 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 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 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 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 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 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 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 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 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 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 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 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 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 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 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 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 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 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 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 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 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 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 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 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 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 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 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 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 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 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 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 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 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 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 表的编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 算。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 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 15-20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2/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7/1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9/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及总经理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9/28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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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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