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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纯债债券A(3710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59537
基金代码 371020
公告日期 2024-05-31
编号 2
标题 关于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信息全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开会方式)已于2024年5月29日在上海计票。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46,957,335.0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85,147,802.51份的55.15%,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数(单位:份)
同意 46,957,335.00
反对 0
弃权 0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及基金管理人的两名代表出席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计票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法律意见。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30,000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5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事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意按照《关于修改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修改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修改:
  将《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修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为实施上述事项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有关事宜,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订。《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相应必要的修订。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关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关于修改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对《基金合同》的“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具体内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亦将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必要修订。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实施调整后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具体生效时间为2024年6月4日。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1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3668号
  申请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委托代理人:戴振敏,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4月18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4月19日、4月22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5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43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孙楚玥的监督下,由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戴振敏、刘晓桐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5月28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6,957,335.00份,占2024年4月19日权益登记日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85,147,802.51份的55.1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6,957,335.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
2024年5月29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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