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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债券(FOF)(01518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58843
基金代码 015189
公告日期 2024-05-30
编号 1
标题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20日《关于
准予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151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存在各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
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的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
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
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
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
金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
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中基金、股票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
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
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
出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锁
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
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具体风险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
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
价”与“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
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
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0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4年1季度
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提示.........................................................................................8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7
第一部分绪言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智配瑞享
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
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中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
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锁定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生效后,
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
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
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
日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
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
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自
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
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比例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万向控股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向信
托股份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
事和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区块链实验室
负责人;上海分布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矩阵元技术
(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鉅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布沁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罗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董
事。历任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裁;蓝象智联(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王波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
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深圳市沙头角支行职员;工商银行深圳市分
行信贷业务处固定资产信贷科科员、信贷风险评估部工业企业评估室经理、信
贷管理部政策制度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室经理;深圳发
展银行珠海分行信贷执行官;渤海银行信贷监控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渤海
银行深圳分行风险总监、纪委书记;广发银行南方区域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
战略管理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万向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蒋龙先生,董事,北京大学情报学硕士,现任职务为通联数据股份公司总
经理,上海罗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联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总经理,历任微软亚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阿里巴巴高级
技术专家,通联数据股份公司首席科学家,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数据
负责人。
陶东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现任职
务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监察审计部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安徽省蚌埠市工业学校教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总公司人事部薪酬管理室
主任、人力资源项目经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寿险总经理,中国平
安人寿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运营中心(成都)总
经理,合众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中德安联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民生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兼
组织资源部总经理、储备干部、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临时负责人、
广西分公司总经理、安徽分公司总经理、江苏分公司总经理,监察审计部副总
经理。
李亚梅女士,董事,西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本科,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监,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橄榄树置业发展有限
公司监事,杭州艾赛免疫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监事,佑道生物医药(杭州)有限
公司监事,浙江养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母亲食品(安吉)有限公司监
事,养生堂有限公司监事,杭州养生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海南)
仿野生养殖有限公司监事,新疆养生堂基地果业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药业有
限公司监事,杭州交子茶业有限公司监事,浙江景宁关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
事,浙江彩虹鱼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关子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监事,
养生堂(安吉)化妆品有限公司监事,丹江口娇阳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监事,浙
江娇阳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养生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监事,杭
州万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安吉)农业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
(安吉)销售有限公司监事,浙江瑞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养生堂天
然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监事,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德清
莫干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母亲餐饮(杭州)有限公司监事,大兴安岭
养生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安吉优果果业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大兴安
岭林产品有限公司监事,杭州萱庭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杭州领知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历任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农夫山泉股份有限
公司销售大区会计、销售大区财务主管、销售大区财务经理、会计核算部副经
理、会计核算部经理、会计核算部副总监。
邱冠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现任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等职务。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民建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现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上市公司论坛主席;温州商学院副
校长;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
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学位
论文评审专家。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
理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
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或研究员;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多家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的内核专家委员。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浙江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
执行院长,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
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中
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现任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历任杭州市审计局
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龙
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大专,经济师。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
公司顾问。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
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顾问;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中央交易室总经理,曼彻斯特大学财会与金融硕士。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
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智能投资中心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智能权益投
资部部门总经理,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国际商务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冯艳娥女士,监事,北京大学材料化学本科,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首席工作会法律负责人,战略投资部副总经
理,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普星聚能股份公司董事,浙江禾连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历任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精算助理,友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分析员,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国际会计准则评估小组成员、量化风险负责人,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储备干部、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波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纪士鹏先生,督察长,致公党员,上海外国语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
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
察部高级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高级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注册登记经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金融审计部高级审计师。
鞠海洋先生,首席信息官,山东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历任浙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部门副总经理和开发主
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组投资助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开发工程师、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开发平台合作部开
发技术经理等。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肖爱华先生,浙江大学计算机应用硕士。历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投资部研究员、通联数据股份公司产品经理。现任FOF及多元资产管理部部
门总经理助理、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10
月13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钦振浩先生,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FOF研究员,上海好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研究员。现任FOF及多元资
产管理部基金经理、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
年12月15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管宇先生,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任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波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欧阳健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中共党员,中山大
学硕士。历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率及衍生品产品交易主管、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部门执行董事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部
门总经理。
胡羿先生,智能权益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助理,复旦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历
任东海证券自营衍生品投资部量化研究员、五牛基金权益投资部量化研究员、
雪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经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中央交易室总经理,简历同上。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智能投资中心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智能权益投
资部部门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靖宇女士,固定收益部部门副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广发
银行投资经理、国联安基金基金经理。
肖爱华先生,FOF及多元资产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中共党员,浙江大
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硕士。历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通联数据股
份公司产品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
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风控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
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独立行使职责。监察风控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
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
项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
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
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
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
运作的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
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
机联系,前者的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
大纲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风控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
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
提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风控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
评估。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
查,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
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
管银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
立独立的监察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
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和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朱巍
电话:0571-8765980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哲学硕士,正高级经济师。陆先
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
工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浙
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财通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兼任浙江省并购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浙
商总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荣森先生,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博士研究生、正高级
经济师。张先生曾任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
员、行长助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责人、党委书记、行长,江苏银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
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
银行立足浙江,放眼全球,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
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面构建“正、简、专、协、
廉”五字政治生态,大力发扬四干精神,练好“善、智、勤”三字经,坚持
“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践行善本金融理念,
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财富管理全新启航,大零
售、大公司、大投行、大资管、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综合协同发展,
打好打赢“化风险、扩营收、稳股价、引战投”四大战役,实施“客户基础、
人才基础、系统基础、投研基础”四大攻坚,持之以恒垒好经济周期弱敏感资
产压舱石,全面释放智慧经营生产力,开启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2023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637.04亿元,比上年增长4.29%;归属于本行
股东的净利润150.48亿元,比上年增长10.50%。截至2023年末,总资产3.14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9.91%,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72万亿元,比上
年末增长12.54%;总负债2.95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0.29%,其中:吸收存
款余额1.87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13%。不良贷款率1.44%、拨备覆盖率
182.60%;资本充足率12.19%、一级资本充足率9.5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22%,均保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342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浙江大本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海
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
“2023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我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87位。中诚信国
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
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数字化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
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
员共48名,估值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员18人。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
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
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
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
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
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62只,规模合计
4341.81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
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
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938
联系人:高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张楠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已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20日证监许
可[2022]151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募集期内,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530,036,832.08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23,517.36
份,两项合计共530,060,349.44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7月19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锁定持有期后,相应的基
金份额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1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相应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
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迟延、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详情请
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单日申购金额和单笔申购金额
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单日申
购金额和单笔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目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
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
计算,并在T+3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披露。
2、申购费率:
表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单位:元)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为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48.22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连续持有
时间为1年以上,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
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5000=15,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5,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是1.5000元,连续持有时间为1年以上,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5,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3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
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1、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其余当日非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产品,通过稳定的资产配置和精细化优
选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提供持续稳定
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是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中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基金选择相结合的主动投资
策略,资产配置包含了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基金优选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组合风险偏好的基础上,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属于中低波动
风险特征产品。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式,主要
运用动态的均值方差模型和美林投资时钟理论,配置流程分为战略资产配置和
战术资产配置两个步骤。具体配置步骤如下:
(1)战略资产配置决策
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决策主要参考均值方差理论。通过分析各类资产的
长期波动率及收益率,使用均值方差模型,确定各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以
满足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风险分散的优化配置目标,实现资产价值的稳
健增长。
(2)战术资产配置决策
本基金战术资产配置决策是根据市场变化对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结果的适时
调整,达到把握时变性投资机会的目标。本基金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决策主要依
据美林投资时钟理论,“美林时钟”中关于大类资产配置的逻辑如下:
复苏阶段:“经济上行,通胀下行”,此阶段由于股票对经济的弹性更大,
其相对债券和现金具备明显超额收益;
过热阶段:“经济上行,通胀上行”,在此阶段,通胀上升增加了持有现金
的机会成本,可能出台的加息政策降低了债券的吸引力,股票的配置价值相对
较强;
滞胀阶段:“经济下行,通胀上行”,在滞胀阶段,现金收益率提高,持有
现金最明智,经济下行对企业盈利的冲击将对股票构成负面影响,债券相对股
票的收益率提高;
衰退阶段:“经济下行,通胀下行”,在衰退阶段,通胀压力下降,货币政
策趋松,债券表现最突出,随着经济即将见底的预期逐步形成,股票的吸引力
逐步增强。
在美林时钟理论框架下,根据GDP、汇率、CPI、PMI、利率等各类经济指
标,对宏观经济进行中期和短期的分析,判断经济运行周期、产业发展景气度,
适当调整战略资产配置决策中各资产配置比例。
2、基金优选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决策下,本基金运用多维度的基金评价体系,结合定性调
研和定量分析,优选各个资产类别下的基金产品。
首先,通过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和其管理产品的风险情况等定量
指标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基金进入基金库,作为初始样本池。
其次,通过对基金库中基金经理的调研,进一步筛选投资能力突出的基金
经理,进入重点库。定性调研过程中,主要从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团队、
风险控制以及投资风格等方面考察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以及其业绩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并以报告的形式入库。
最后,通过对重点库中基金风格的持续跟踪,结合基金经理投资能力的分
析,筛选出不同市场风格中投资能力均突出的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形
成核心库。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精选
安全边际较高的个券,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
心、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
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
以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
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
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
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
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信用债,其中AAA级信用债占持
仓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50%,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50%。
(7)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
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4、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
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
期调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金依据
约定的投资范围,基于对上市公司的品质评估分析、风险因素分析和估值分析,
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①品质评估分析
品质评估分析是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企业的全面评估,对企业价值进行的有
效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品质评估分析包括财务品质评估和经营品质评估。
②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素分析,该分析主要从两
个角度进行,一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包括竞争引致的主营
业务衰退风险、管理风险、关联交易、投资项目风险、股权变动、收购兼并等。
另一个是利用统计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③估值分析
个股的估值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寻找估值合理和价值低估
的个股进行投资。这里本基金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折现模型、剩余
收入折现模型、P/E模型、EV/EBIT模型、Franchise P/E模型等估值模型针对不
同类型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另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
素对股票估值的影响,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
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
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
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的需要运用个券
选择策略、交易策略等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构、担保情况、资产池信用状况、违
约率、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信用风险等级、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
分析,形成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资产支持证
券的定价模型,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本基金通过
建立违约波动模型、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
评,从而形成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
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中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
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对于除第(2)、(3)、(4)、(16)、(20)、(21)项情形之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收益率×10%+中证债券型
基金指数收益率×9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内地所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走势的指数。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的样本空间为中国内地市场上
所有成立满三个月的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内地所有股票型
基金走势的指数。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的样本空间为中国内地市场上所有成立
满三个月的开放式指数或指数增强型基金、股票型分级基金(母份额)、ETF联
接基金(不含ETF、LOF)以及主动管理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衡
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也较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
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
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中基金、股票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后,需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27,902,052.89 83.89
3 固定收益投资 1,507,866.16 4.53
其中:债券 1,507,866.16 4.5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98,991.90 9.62
8 其他资产 651,276.69 1.96
9 合计 33,260,187.6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07,866.16 5.1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07,866.16 5.1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33 24国债02 15,000 1,507,866.16 5.1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03.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39,673.2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51,276.6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
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中基金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968114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R人民币 契约型开放式 1,747,452.41 2,045,043.56 6.97 否
2 007828 创金合信信用红利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1,580,631.14 2,001,079.02 6.82 否
3 000191 富国信用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1,371,727.80 1,746,758.18 5.96 否
4 968052 摩根国际债券人民币累计 契约型开放式 160,150.80 1,740,839.20 5.94 否
5 968050 摩根国际债券人民币对冲累计 契约型开放式 155,666.32 1,651,619.66 5.63 否
6 000032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1,315,396.90 1,491,397.01 5.09 否
7 003265 招商招坤纯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913,534.58 1,200,841.21 4.10 否
8 968118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M(对冲人民币) 契约型开放式 10,709.16 1,098,974.00 3.75 否
9 100050 富国全球债券(QDII) 契约型开放式 765,205.62 991,323.88 3.38 否
10 270048 广发纯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746,053.28 931,298.31 3.18 否

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5,982.05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24,855.62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346.54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59,887.60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13,309.63 -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
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
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
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
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
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
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其中申购费、
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
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3、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7.19-2022.9.30 -1.15% 0.09% -0.84% 0.13% -0.31% -0.04%
2022.10.1-2022.12.31 -0.03% 0.24% -0.32% 0.15% 0.29% 0.09%
2023.1.1-2023.12.31 -0.10% 0.19% 1.38% 0.10% -1.48% 0.09%
2024.1.1-2024.3.31 1.61% 0.10% 0.65% 0.17% 0.96%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3.31 0.31% 0.18% 0.86% 0.13% -0.55% 0.05%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收益率×10%+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
率×9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7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
期期末,本基金生效时间已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④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
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①至第③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外汇汇率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即期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8、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9、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并进行
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赎回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本基金所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或暂停公告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7、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
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及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
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投
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
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
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六)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无误导投资者、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
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
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
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
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
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
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
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特定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因素、政治环境、
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
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
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
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锁
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
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七、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以及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
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是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
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
冲击。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
制。
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
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采
取延期办理的措施。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中的“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中的“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
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
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
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
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
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中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存在各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
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各类资
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
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
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和
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
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
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和债
券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
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投资限制
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
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可能对本基金买入交易、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
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
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
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
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
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
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
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宜按
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
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不
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
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
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
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4、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
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6、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
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
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
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
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
风险更大。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着。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
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
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事项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
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
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有关证明文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及(或)表决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
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8133
传真:0571-87659865
联系人:邵骏超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是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中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中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
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对于除第(2)、(3)、(4)、(16)、(20)、(21)项情形之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且
该等取消或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
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
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
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并在更新后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
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
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
可的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年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④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
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①至第③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
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外汇汇率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即期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8)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提利息。
(9)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
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赎回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本基金所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或暂停公告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7、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监管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年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
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
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账务寄送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
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
单在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
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
提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
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
式,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
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7: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电话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
行回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
息和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告、动态等资讯
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网址:www.z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八、服务渠道
1、基金管理人网址:www.zsfund.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3、客户服务传真:021-60350919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zs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名称 时间
1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2/5/30
2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022/5/30
3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2/5/30
4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2/5/30
5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2/5/30
6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2/5/30
7 关于新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6/13
8 关于旗下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新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6/15
9 关于新增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6/20
10 关于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6/24
11 关于旗下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新增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6/24
12 关于旗下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新增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6/24
13 关于新增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7/5
14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2/7/20
1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2/8/3
1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2022/8/10
17 关于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8/22
18 关于新增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10/13
19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10/14
20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6
21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1/18
22 关于新增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2/27
23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年度报告 2023/3/30
24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4/20
25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5/30
26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5/30
27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7/20
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8/10
29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中期报告 2023/8/31

3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3/10/14
31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0/18
32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0/18
3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3/10/20
34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0/23
35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0/23
36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37 关于新增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11/27
38 关于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12/14
3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3/12/16
40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2/19
41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2/19
42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1/19
43 关于新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2/8
44 关于新增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2/26
45 关于新增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3/20
46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年度报告 2024/3/30
47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4/1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二)《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准予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注册的文件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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