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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合安迎混合C(01781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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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57574 | ||||||||
基金代码 | 017814 | ||||||||
公告日期 | 2024-05-29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所涉事项进行表决。 会议投票时间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4年5月2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4月18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4,507,467.6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8,971,062.76份的50.24%,达到本次大会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对《议案》的表决事项,4,507,467.6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具体费用如下: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1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25,000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本基金持续运作。 四、备查文件 1、《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公证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565号 申请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代理人:唐胜杰、栗媛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委托唐胜杰、栗媛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唐胜杰、栗媛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4年4月18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人网站及《中国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24年4月18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2024年4月20日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5月27日17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年5月28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在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唐胜杰、栗媛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张焕焕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507,467.6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8,971,062.76份的50.24%,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507,467.6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关于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大会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2024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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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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