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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红利智选混合A(02079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56302
基金代码 020799
公告日期 2024-05-27
编号 3
标题 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1月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9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
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8
第一部分绪言
《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红利智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58、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认购/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祖国明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
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战略
合作部总经理。
张杰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历任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
公司董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
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高阳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
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
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
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长聘副教授、助
理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
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
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京津冀区域总部副总经理。
刘佳女士,监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经理,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监事、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2008年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内控合规部高级合规
经理、部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于洋先生,监事,博士。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研究员、投资研究部总
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级
产品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阳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本公司总经理。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
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
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
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
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
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
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经济学家。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
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
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
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刘荣逵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北京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北京
淘宝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基础平台技术部高级技术专家,北京思德泰科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总监,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商城业务部高级技
术总监,2022年7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助理。2018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杨超先生,金融数学与计算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年1月
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01月至2022年05月)、天弘国证消费1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至2022年07月)、天弘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至2021年08月)、天弘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8月至2021年06
月)、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03月至2021年06月)、天弘中证科技1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0年10月至2022年07月)、天弘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2月至2022年05月)、天弘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8月至2022年09月)、天弘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至2021年08月)、天
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2月至2021年
06月)、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9月至
2022年05月)、天弘新华沪港深新兴消费品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06月至2023年09月)、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07月至2022年08月)、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年06月至2019年12月)、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6月至2020年08月)、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6月至2019年09月)、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9月至2022年05月)、天弘恒
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22年05月至2023年05月)、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7月至2023年02月)、天弘多利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天弘
华证沪深港长期竞争力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1月至2023年02
月)。现任本公司指数与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天弘中证10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新能源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经理,天弘创
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宏观研究部、
混合资产部部门总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集团总
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94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
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
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
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
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
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
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
《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
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
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
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
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
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
华奖“托管创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
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
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
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
行行长,2015年1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招商
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
8月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
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
商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
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
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
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
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
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
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
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2、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林佳璐
联系人:林佳璐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已于2024年1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189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的分类办法及规则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18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
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 1,0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可
得到99,059.9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
息为50元,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可得到100,050.00份
C类基金份额。
(3)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含该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是否
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
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认购
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
最低认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0.01元。
(3)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
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0.01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
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
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同一交易日投资
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天 1.50% 1.50%
7天≤T<30天 0.75% 0.50%
30天≤T<180天 0.50% 0.00%
T≥180天 0.00%

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持续持有期大于30天(含)但少于90天的,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
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大于90天(含)但少于180天的,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
入基金财产。对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60=97,258.10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7,258.10份A类基金份额。
例4: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37.50
元。
例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1500=23,000.00元
赎回费用=23,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23,000-0=23,000.00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23,0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
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
于基金合同界定的红利主题相关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规律的研究,结合政策变化,综合运用定性与定量工具,
判断经济周期运行位置及未来发展方向,合理调整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具体投向兼具稳定分红能力和核
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1)红利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管理人将满足以下前两项中任一项且同时满足第三项特征的股票作
为符合红利主题的公司,构建基础股票池:
①在过去两年中,至少有一年实施现金分红且现金分红率(现金分红/净利润)
或股息率(现金分红/市值)处于市场前50%;
②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③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未来随着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对红利主题的界定范围
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上述红利主题界定的标准进行
调整。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红利主题股票投资机会,通过量化的广度投资和自下而上的
个股精选方法,重点挖掘低波动率、高分红、高景气度的行业和公司,力求获得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在基础股票池中,综合考虑股票的估值、成长性、
盈利能力、营运质量、事件性因素、价量特征等因子,综合考量上市公司的投资
价值和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周期后,优选投资价值高且处于景气周期中的个
股用于构建股票组合。本基金管理人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并对
模型和模型所采用的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力
求获取长期稳健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合约流动性
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本基金采取套期保
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为主要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趋
势的判断,通过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对国债期货和现
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
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
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6、融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
基金合同界定的红利主题相关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规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
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
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中证红利指数以沪深A股中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
及流动性的100只股票为成分股,采用股息率作为权重分配依据,以反映A股
市场高股息率股票的整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名称,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
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
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
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等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基金参与融资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
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与之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请详见“第九部分基
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
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
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
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6)实施侧袋机制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
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投资的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
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
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
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
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五)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如下: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
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
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本基
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
货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本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
规定,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
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
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
差风险。
(六)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
净值的波动性。
(八)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如下特有
风险:
1、市场风险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
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
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
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3)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
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
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
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
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
债,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4)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
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
潜在损失。
2、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
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
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
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证
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
约,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九)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
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
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
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十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十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十四)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十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十六)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包括由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为托管人结算模式,或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转换为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若本
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
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商,并签订证券经纪服
务协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
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
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大会公告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
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
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
与融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
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红利主题相关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基金
合同界定的红利主题相关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规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
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
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
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
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
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4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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