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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日添金B(00387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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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54426 | ||||||||
基金代码 | 003875 | ||||||||
公告日期 | 2024-05-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信息全文 |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14日《关于准予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50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 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因本基金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 会成本的风险,因收益分配处理的业务规则造成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 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 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因投资人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而被拒绝的 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 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第 十部分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0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4年1季 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目录...........................................................3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27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29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0 第一部分绪言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日添金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有关问题的规定》:指《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浙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 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1、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2、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4、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5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7、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60、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19 联系人:郭梦珺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向信托股 份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云锋 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区块链实验室负责人;上 海分布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通联支付网络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矩阵元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上海鉅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布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上海罗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创源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董事。历任深圳证券管理办 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蓝象智联(杭 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独立董事;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王波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 学硕士,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深圳市沙头角支行职员;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信 贷业务处固定资产信贷科科员、信贷风险评估部工业企业评估室经理、信贷管理 部政策制度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珠 海分行信贷执行官;渤海银行信贷监控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渤海银行深圳 分行风险总监、纪委书记;广发银行南方区域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战略管理部 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蒋龙先生,董事,北京大学情报学硕士,现任职务为通联数据股份公司总经 理,上海罗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联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司),总经理,历任微软亚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阿里巴巴高级技术 专家,通联数据股份公司首席科学家,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数据负责人。 陶东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现任职务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监察审计部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历 任安徽省蚌埠市工业学校教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总公司人事部薪酬管理室主 任、人力资源项目经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寿险总经理,中国平安人 寿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运营中心(成都)总经理, 合众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中德安联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民生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兼组织资源 部总经理、储备干部、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广西分公 司总经理、安徽分公司总经理、江苏分公司总经理,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 李亚梅女士,董事,西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本科,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总监,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橄榄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杭州艾赛免疫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监事,佑道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监 事,浙江养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母亲食品(安吉)有限公司监事,养生 堂有限公司监事,杭州养生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海南)仿野生养 殖有限公司监事,新疆养生堂基地果业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监事, 杭州交子茶业有限公司监事,浙江景宁关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彩虹鱼 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关子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安吉) 化妆品有限公司监事,丹江口娇阳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娇阳生物医疗科 技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养生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监事,杭州万泰生物技术有限 公司监事,养生堂(安吉)农业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安吉)销售有限公司监 事,浙江瑞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养生堂天然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监事, 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德清莫干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母亲餐饮(杭州)有限公司监事,大兴安岭养生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安 吉优果果业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大兴安岭林产品有限公司监事,杭州萱庭品牌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杭州领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历任四川长虹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会计,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大区会计、销售大区财务主管、销 售大区财务经理、会计核算部副经理、会计核算部经理、会计核算部副总监。 邱冠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 职务。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民建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上市公司论坛主席;温州商学院副校长;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 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学位论文评审专 家。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浙江省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 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或研究员;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多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 总部的内核专家委员。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浙江大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 院长,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湖 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 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现任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 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龙力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大专,经济师。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顾问。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 有限公司总经济师、顾问;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中央交易室总经理,曼彻斯特大学财会与金融硕士。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 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智能投资中心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智能权益投资 部部门总经理,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国际商务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冯艳娥女士,监事,北京大学材料化学本科,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民 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首席工作会法律负责人,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 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普星聚能股份公司董事,浙江禾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历任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精算助理,友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国际会计准则评估小组成员、量化风险负责人,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储备干部、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波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凯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纪士鹏先生,督察长,致公党员,上海外国语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 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 高级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高级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运营部注册登记经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融 审计部高级审计师。 鞠海洋先生,首席信息官,山东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历任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部门副总经理和开发主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组投资助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开发工程师、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开发平台合作部开发技术经 理等。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赵柳燕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日添金 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10月12日—至今)、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10月12日—至今)、浙商惠隆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10月12日—至今)、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9月8日—至 今)、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月25 日—至今)、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7月28 日—至今)、浙商兴盈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1月3日 —至今)的基金经理;历任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0月22 日—2023年3月15日)、浙商惠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6月29 日—2022年12月8日)、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4月7日 —2021年9月9日)、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4月7日—2021 年9月9日)、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4月7日—2021年9 月9日)、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4月7日—2023年7月 13日)、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20日—2023年11月3 日)、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0月26日—2023年12月4 日)的基金经理。 牛冠群先生,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商务硕士。曾任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3年6月8日—至今)、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6 月8日—至今)、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7月13日—至今)、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9月1日—至今)和浙商惠睿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3年7月13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2017年2月17日至2020年4月8日任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爱民先生,2018年1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任浙商日添金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吕文晔先生,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任浙商日添金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波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欧阳健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中共党员,中山大学 硕士。历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率及衍生品产品交易主管、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部门执行董事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部门总 经理。 胡羿先生,智能权益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助理,复旦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历任 东海证券自营衍生品投资部量化研究员、五牛基金权益投资部量化研究员、雪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经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中央交易室总经理,简历同上。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智能投资中心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智能权益投资 部部门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靖宇女士,固定收益部部门副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广发银 行投资经理、国联安基金基金经理。 肖爱华先生,FOF及多元资产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中共党员,浙江大学 计算机应用专业硕士。历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通联数据股份公 司产品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 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风控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 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 行使职责。监察风控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 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 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 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 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 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 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 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风控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 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 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风控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 估。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 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 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 的监察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 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 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 同比降低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70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269.91亿元,基金份额 合计23391.76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938 联系人:高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张楠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基 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 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0.01元;其他销售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0.01元;其他销售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0.01元;其他销售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0.01元;其他销售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直销机构:0.01元;其他销售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0.01元;其他销售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单一账户内保留的最低份额 直销机构:0.01 份;其他销售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0.01 份;其他销售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已暂停A类、B类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业务,并自2021年2月 19日起在同时销售A类、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开通两类份额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2月19日发布的《浙商日添金货币市 场基金调整B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最低数额限制、暂停自动升降级、 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相互转换业务的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调整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50号文批准注册,募 集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 认购份额为200,147,780.59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0份,两项合计共 200,147,780.59份基金份额。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管 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 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的相关描述。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不同份额类别的份额限制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的相关描述。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3、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举例一: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 其可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未出现征收1%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 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 中扣除;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 其对应收益将按比例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 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举例二: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1,000,000.00份基金份额,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1,001,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1,001,000.00元。 举例三: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 10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100,000.00份基金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00,000.00元;其剩余基金份额为901,000.00份。 举例四: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999,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999,000.00元。 举例五: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00.00份基金份额,申请部分赎 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0.00×(10,000.00/1,000,000.00)]×1.00=9,99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00.00份基金份额,申请部分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9,990.00元。 出现征收1%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 取强制赎回费用。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终 止基金合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情形下除外)。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的研究与预判,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 主动管理投资策略,争取在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较高的资产组合 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国 际资本流动和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 化情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 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并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 等级债券品种,防范违约风险。其次,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将根据拟合收益率 曲线的实际情况,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 动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此类低估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 (3)久期策略 久期是衡量组合相对于利率变化敏感性的重要指标。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 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资金供求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以确定基金组合的久期目标。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 下降时,本基金将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基金组合久期;当预 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 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缩短基金组合久期,以规避组合跌价风险。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 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即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 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 (5)现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市场资金 面变化情况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组合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 上争取更高收益。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相关产 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 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 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本基金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9)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1)、(5)、(11)、(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人民币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0,439,895,494.27 61.10 其中:债券 10,439,895,494.27 61.1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57,332,049.54 16.7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58,690,836.93 22.00 4 其他资产 29,285,638.23 0.17 5 合计 17,085,204,018.9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5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020,554,768.43 13.4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9.67 13.4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3.4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6.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9.4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4.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合计 113.01 13.41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违规超过240天的 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76,317,234.69 4.4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74,904,730.63 3.82 4 企业债券 92,445,014.18 0.6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53,814,929.39 5.01 6 中期票据 484,222,079.35 3.22 7 同业存单 8,433,096,236.66 56.00 8 其他 - - 9 合计 10,439,895,494.27 69.3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03207 23农业银行CD207 3,000,000 296,822,454.24 1.97 2 230206 23国开06 2,100,000 213,868,028.14 1.42 3 210207 21国开07 2,000,000 205,183,142.09 1.36 4 112303060 23农业银行CD060 2,000,000 199,764,087.35 1.33 5 112304055 23中国银行CD055 2,000,000 199,437,330.04 1.32 6 112403036 24农业银行CD036 2,000,000 199,160,934.99 1.32 7 112372931 23齐鲁银行CD049 2,000,000 199,156,483.01 1.32 8 112408099 24中信银行CD099 2,000,000 199,151,934.81 1.32 9 112421021 24渤海银行CD021 2,000,000 198,613,426.39 1.32 10 112494890 24徽商银行CD034 2,000,000 197,914,643.64 1.31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9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4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23% (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间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042.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29,259,595.58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9,285,638.23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 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浙商日添金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01 -2017.12.31 4.1806% 0.0012% 0.3797% 0.0000% 3.8009% 0.0012% 2018.1.1 -2018.12.31 3.4220% 0.0018% 0.3500% 0.0000% 3.0720% 0.0018% 2019.1.1 -2019.12.31 2.4978% 0.0004% 0.3500% 0.0000% 2.1478% 0.0004% 2020.1.1 -2020.12.31 2.0429% 0.0012% 0.3510% 0.0000% 1.6919% 0.0012% 2021.1.1 -2021.12.31 2.2660% 0.0013% 0.3500% 0.0000% 1.9160% 0.0013% 2022.1.1 -2022.12.31 1.8404% 0.0015% 0.3500% 0.0000% 1.4904% 0.0015% 2023.1.1 -2023.12.31 2.0134% 0.0015% 0.3500% 0.0000% 1.6634% 0.0015% 2024.1.1 -2024.3.31 0.5103% 0.0012% 0.0873% 0.0000% 0.4230% 0.0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3.31 20.3419% 0.0023% 2.5679% 0.0000% 17.7740% 0.0023% (2)浙商日添金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01 -2017.12.31 4.4532% 0.0012% 0.3797% 0.0000% 4.0735% 0.0012% 2018.1.1 -2018.12.31 3.6700% 0.0018% 0.3500% 0.0000% 3.3200% 0.0018% 2019.1.1 -2019.12.31 2.7429% 0.0004% 0.3500% 0.0000% 2.3929% 0.0004% 2020.1.1 -2020.12.31 2.2947% 0.0012% 0.3510% 0.0000% 1.9437% 0.0012% 2021.1.1 -2021.12.31 2.5175% 0.0013% 0.3500% 0.0000% 2.1675% 0.0013% 2022.1.1 -2022.12.31 2.0855% 0.0015% 0.3500% 0.0000% 1.7355% 0.0015% 2023.1.1 -2023.12.31 2.2576% 0.0015% 0.3500% 0.0000% 1.9076% 0.0015% 2024.1.1 -2024.3.31 0.5709% 0.0012% 0.0873% 0.0000% 0.4836% 0.0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3.31 22.4926% 0.0023% 2.5679% 0.0000% 19.9247% 0.002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2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期末,本 基金生效时间已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票据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有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 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 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 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 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投资者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 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含第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 份额; 6、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 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按比例结清。若当 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 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 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 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 款申报缴纳。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 日)未结转份额(如有)。 365/77?????R???i ?1+?1??100%????? 10000??????i=1??某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 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类别发生变更;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无误导投资者、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九、本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特定的风险、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 离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因素、政治环境、 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 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 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 险,甚至影响基金净值。 2、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部分债券品 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由于基金 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 净值出现损失。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 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八、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份 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面临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邮政编码:310012 成立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某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本基金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9)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1)、(5)、(11)、(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 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基 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委托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体现如下条款或目的相同的类似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 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或目的相同的类似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 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 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票据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有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 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 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 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 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 险承担责任。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含第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估值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账务寄送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在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产 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 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提 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 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 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 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告、动态等资讯类 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网址:www.z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基金管理人网址:www.zsfund.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3、客户服务传真:021-60350919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zs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1/29 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6/11/29 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16/11/29 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6/11/29 5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11/29 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16/11/29 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12/2 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12/9 9 浙商基金2016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7/1/3 1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7/1/17 1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7/1/17 12 2016年12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2017/2/17 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2/17 14 关于增聘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7/2/20 15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3/23 1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2017/4/21 17 浙商基金关于机房改造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6/30 1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6/30 19 浙商基金2017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7/7/1 2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7/8 2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 2017/7/15 2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1期) 2017/7/15 2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2季度报告 2017/7/21 2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7/7/25 2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警惕冒用浙商基金名义进行销售的公告 2017/7/25 2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8/29 2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9 2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风险等级评价说明 2017/9/25 2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名录 2017/9/25 3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10/13 3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10/25 3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10/26 3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3季度报告 2017/10/26 3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7/10/28 3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11/2 36 浙商基金关于机房改造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11/10 3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11/14 38 浙商基金关于数据中心改造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11/25 39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12/22 4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7 4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影响告投资者通知书 2017/12/29 42 浙商基金2017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8/1/2 43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1/12 4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债券投资、交易及相关工作人员信息的公告 2018/1/12 45 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2期) 2018/1/15 4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渠道调整的公告 2018/1/15 4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1/17 4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8/1/18 49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8/1/18 5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4季度报告 2018/1/19 5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2018/1/29 5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8/2/23 5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8/2/24 54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8/3/15 55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3/23 5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8/3/29 5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8/3/29 58 关于根据流动性规定要求修改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3/29 59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 2018/3/30 6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3/30 6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8/4/9 6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第1季度报告 2018/4/23 6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8/5/3 64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8/5/16 6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2018/5/29 渠道调整的公告 6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8/6/7 67 关于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公告 2018/6/20 68 浙商基金2018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8/6/29 69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6/29 7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 2018/7/16 7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期) 2018/7/16 7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8/7/19 73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7/20 7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8/7/25 75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8/10 76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站和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8/18 7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8/8/25 7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8/28 79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8/28 80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8/9/5 8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8/9/8 82 浙商基金网上交易暂停开户的公告 2018/9/14 8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8/9/22 8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2018/10/24 85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8/11/29 86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站和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12/7 87 浙商基金2018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9/1/2 88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1/11 89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1/22 9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销售机构为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2019/1/28 9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9/1/30 9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9/2/21 9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3/8 9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基金在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3/13 95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9/3/21 9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2019/3/28 9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9/4/9 9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4/18 9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4/25 10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9/5/9 101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 2019/5/9 公告 10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5/15 103 浙商基金网上交易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5/17 10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5/27 10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ST信威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5/30 10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6/3 10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6/18 10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 2019/6/24 109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1期) 2019/6/24 11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6/26 111 浙商基金2019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9/6/30 112 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相关人员信息 2019/7/8 1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基金在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7/19 11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9/7/19 115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8/23 11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8/26 11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8/26 11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平台关闭农行网银直连接口的公告 2019/8/29 11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功能的公告 2019/9/17 12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9/24 12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9/9/30 12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9/10/15 12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4 12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0/24 12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1/1 12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2/3 12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13 12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13 12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12/13 13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12/14 13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12/14 13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20/1/17 13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1/18 134 关于《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2020/1/21 135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更正) 2020/1/21 13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20/1/22 13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3/24 13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3/26 13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20/3/31 140 关于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0/4/9 14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4/13 14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4/13 14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4/21 14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4/22 14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4/22 14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暂停代销渠道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5/7 14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5/25 14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5/25 149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5/27 15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5/27 151 关于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摘要的更正公告 2020/5/27 152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20/6/13 15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2020/7/2 15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0/7/21 155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0/8/4 15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0/8/28 15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020/8/31 15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0/9/17 15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2020/10/13 理的公告 16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10/15 16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10/15 16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0/10/22 16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16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0/11/17 165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0/11/23 16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1/22 16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1/1/26 16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1/2/2 169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开放代销渠道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2/10 17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调整B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最低数额限制、暂停自动升降级、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相互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2/19 17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调整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1/2/19 17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2/23 17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2/23 17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1/3/12 17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3/26 17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3/30 17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1/3/30 17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4/9 17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相互转换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1/4/13 18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4/21 18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5/25 18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5/25 18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7/21 18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1/7/23 18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聘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1/8/26 18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1/8/27 18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8/31 18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国庆节假期前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9/24 189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10/27 19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新增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12/28 19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12/31 19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1/21 19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春节假期前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1/26 19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2/15 195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3/31 19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4/22 19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2022年五一假期前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4/28 19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5/25 199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5/25 20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7/21 201 关于旗下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E通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8/18 20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8/31 20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国庆节假期前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9/27 20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10/10 205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6 20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2/11/2 20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1/3 20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1/3 209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B 类份额 2023 年春节假期前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18 21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1/18 21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19 2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19 21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3/30 21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4/20 215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2023年五一假期前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4/25 21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5/4 21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5/25 21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5/25 219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B 类份额 2023 年端午假期前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 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6/20 22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7/20 22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恢复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7/25 2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8/10 22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8/31 22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3/9/2 225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3/9/5 226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9/5 22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023 年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前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9/25 228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229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4 年元旦假期前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12/26 230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1/19 231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春节假期前暂停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4/2/3 232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3/30 233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清明节假期前暂停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4/4/2 234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4/19 235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五一假期前暂停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4/4/25 23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5/1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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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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