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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国证汇铭债券C(02073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53961
基金代码 020737
公告日期 2024-05-24
编号 3
标题 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2024 年 1 月 22 日《关于准予国新国
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31 号) 准予募集注
册。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基金管理
人” ) 保证《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属于债券
型基金, 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一般
风险、 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般风险包括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导致的市场风
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 税收风险等, 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 部分。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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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参与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该投资存在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与创设机构相关的风险、 偿付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特定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 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债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的0%-20%。 债券市场的变化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基金净值表现因
此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定期评估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 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
站。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等业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和“风险揭示” 部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重要提示........................................................................................................................2
目 录............................................................................................................................4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34
第九部分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的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7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8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41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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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国新国证汇
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
同》 ” ) 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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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新国证汇铭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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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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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新国证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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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 元: 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
54、 C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认购/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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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55、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
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 包括: (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1、 信用衍生品: 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 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 信用保护买方: 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 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 信用保护卖方: 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 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 名义本金: 亦称交易名义本金, 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
的金额,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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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河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
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杨铭海
设立日期: 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00,000元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59315659
联系人: 李美玉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6名成员, 其中1名董事长, 1名董事, 4名独立董事。
杨铭海先生,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国家农业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
营业部, 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国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同) 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现
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专职委员,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邹煜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 中
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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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总部、 营销管理部、 柜台交易市场部、 财富管理业务总部。 现任国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执委会委员。
李军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学博士, 历任山东兖州矿
务局会计, 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组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
长、 处长, 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 北京华正均
略管理咨询公司顾问。 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才华先生, 独立董事, 南开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 全国人大代表, 历任北
京市交电公司干部,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干部,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
师, 北京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市律师
协会会长、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史军先生, 独立董事,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纺织工业部政策研究
室干部、 财务司干部、 物资局干部, 中国纺织原材料公司、 广州技术贸易中心
经理,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广州公司经理,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办公室和市场
信息部经理, 北京兴亚图商贸公司总经理, 中博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中国纺织物资(集团) 总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纺织物资(集团) 总
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服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正局级
专职监事。 现退休。
罗扬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丹佛大学国际关系与国际经济专业硕士, 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副处级干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执董
办高级顾问,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
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兼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总部国际部主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中国执董办副执行董
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 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董事总经理、 投委会委员、 采购委员会主任委员、 预算委员会委员, 三峡南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 诚信合规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
会观察员、 融资委员会观察员。 现退休。
(二)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1名。
闫小青女士, 股东代表监事,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学士, 历任普华永道会
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高级审计师、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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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华融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部副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和党委组织部部长。
现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委组织部部长。
(三) 高级管理人员
张勋民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代任总经理, 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国
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财会处员工、 副科级行员、 正科级行员, 国家开发银行
评审三局评审五处副处长,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 安徽分公司总经理、 专职审议委
员,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新研究院资深研究员。 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代任总经理、 兼任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张鹏先生, 督察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北京证监局机构
一处主任科员、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副总
经理级) 。 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毕子男先生, 首席投资官, 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东北
证券公司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金融与产业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国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市场研究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 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赵天智先生, 首席信息官, 清华大学工学博士。 历任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咨询顾问, 毕博管理咨询(上海) 有限公司咨询经理, IBM研究院资
深研究员, 银联智策顾问(上海)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国新国证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蕊,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 13年证券从业经验。 2022年7月加入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7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总部业务创新主管、 创新业务组组长、 投资经理。
王铭扬, 北京交通大学理学博士, 6年证券从业经验。 2022年1月加入国新
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北京师范大学物理学系访问学者、 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智能金融业务量化研究员、 智能研发部总监。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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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共有6名成员, 其中1名主任委员, 5名委员。
毕子男先生, 主任委员, 简历同前。
黄诺楠女士, 委员, 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 历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 现任国新国
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国新国证融泽6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范贵龙先生, 委员, 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
险管理师(FRM)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客户经理、 国
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金融部研究员、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研究部研
究员、 资产管理二部投资经理助理、 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 国新国证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
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FOF部(二级部) 负责人、 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的基金经理。
蒋晓锋先生, 委员, 中国农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就职于财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总部, 曾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现任国新国证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国新国证融泽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桑劲乔先生, 委员, 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国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交易员、 投资经理、 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现任国新
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国新国证荣赢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国新国证鑫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国
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国新国证鑫和利
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洪磊先生, 委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福田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员工、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汽车行业分析师、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大机械组组长、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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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 现任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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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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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
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 正直诚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设置的各部门、 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
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
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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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
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
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
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 有效性。
4、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 董事会、 监事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
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
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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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
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
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与合
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
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
/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
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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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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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 )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景在伦
成立日期: 1996年11月1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22]154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8.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徐芷萌
电话: 0532-88251243
(二) 发展情况
青岛银行成立于1996年11月, 2015年12月3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19年1
月16日在深圳证交所上市, 为山东省首家上市银行、 全国第二家A+H上市城商
行。
近年来, 青岛银行资产规模稳健扩张, 目前总存款突破3000亿元, 总资产
超5000亿元, 管理总资产超7000亿元, 为山东资产规模最大的区域性法人银
行; 盈利能力不断增强, 2022年实现净利润31.67亿元; 资产质量稳步提升, 不
良贷款率1.21%。 从监管指标来看, 青岛行各项监管指标均满足监管标准。 资本
实力充足、 盈利能力稳健向好, 资产质量和风险抵御能力也在不断提升, 监管
指标持续优化。
多年来, 青岛银行以“创新金融, 美好银行” 为发展愿景, 取得了稳健持
续的发展, 资产规模、 净资产水平和创利能力屡创新高。 同时, 青岛行在全省
拥有175家营业网点, 16家分行, 4800多名员工。 先后成立山东首家科技支行、
文创支行、 港口支行等特色支行, 是山东资产规模最大的区域性法人银行。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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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行近年来综合实力、 社会和监管认可度不断提升, 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陀螺” 评价中, 居城商行前列; 连续多年跻身世界银行500强, 中资银行100
强; 是全国唯一连续六年蝉联“五星钻石奖” 的城商行; 20-22年连续三年入选
新一代“青岛金花” 培育企业, 连续14年得到银保监会的最高评级。
青岛银行积极探索特色鲜明、 高质量发展的发展之路, 董事会下设七大专
门委员会, 打造规范化、 市场化、 特色化的公司治理制衡机制和运行机制。 公
司治理、 风险管控、 IT 建设等经营管理能力持续提升, 初步形成“治理完善、
服务温馨、 风管坚实、 科技卓越” 的发展特色。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成立于2020年7月, 下设产品市场中心、
运营管理中心、 投资监督中心、 综合管理中心、 内控稽核室等处室, 从架构与
职责上实现前中后台分离、 职能健全、 分工科学、 风险可控, 能够确保稳健、
高效、 安全的开展业务。 现共有员工18人, 清算、 估值核算、 信息披露、 投资
监督等核心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22]1544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 建立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断完
善,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托管业务实现发展战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青岛银行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行内管理层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资产托管部在各业务中心、 各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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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资产托管部内控稽
核室在部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中心, 对资产托管业务
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
制。 各业务中心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
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覆盖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中心
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体现“内控
优先” 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资产托管部设置内控稽核岗, 其实施内部控制的
检查、 评价, 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中心,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适应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各岗位在制度与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
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 制衡性原则: 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 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 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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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度建设: 青岛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的机构设置、 托管资
产保管、 资金清算、 估值核算、 投资监督、 信息披露、 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定了
一系列规章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及业务流程, 确保托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2) 托管项目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按照行内审批流程, 论证托管项
目可行性及风险点, 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 处理和传递程序。
(3) 资金清算风险控制: 资金清算实行双人双岗双责制度, 实行严格授权
和分级审核制度; 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和科学、 高效的操作流
程, 确保资金清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会计核算风险控制: 会计核算遵守双人双岗双责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 制定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制度、 核算业务流程, 正确办理账务核算, 准确
反映资金往来活动。
(5) 信息披露的风险控制: 严格履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未经授权不对外
披露托管资产有关信息。
(6) 业务信息和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托管业务办公场所, 包括运营管理中
心、 投资监督中心、 资料室等进行物理隔离, 实行门禁制度; 在部门内设置24
小时录像监控和电话实时监听系统。
(7)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 建立并执行电子信息数据和业务数据的按时
保存、 按日备份、 定期备份、 异地存放制度; 出入机房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
入记录, 确保计算机硬件、 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建立和健全网络管理系
统, 有效地管理网络的安全、 故障、 性能、 配置等, 对接入互联网实施有效的
安全管理, 对重要数据实施防火墙保护措施。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
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
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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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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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中国(河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
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杨铭海
客服电话: 400-819-0789
传真: 010-59315600
联系人: 齐慧
联系电话: 010-59315672
网址: www.crsfund.com.cn
( 2 ) 国 新 国 证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 网 址 :
www.crsfund.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河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
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杨铭海
设立日期: 2019年3月1日
联系电话: 010-59315631
联系人: 王阳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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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和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陆奇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仅提供验资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 马剑英
联系人: 王珊珊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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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募集。
一、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 并及时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六、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
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八、 认购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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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确定
并公告。
2、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3、 认购数量限制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在基金募集期内, 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 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4、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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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
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表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计算公式如下:
1) 认购A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 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 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 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
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 认购费率为0.60%, 假定
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 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 =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 /1.00=99,453.58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有效认购
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 可得到99,453.58份A类基金份额。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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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购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元, 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
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 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00) /1.00=100,050.00份
即: 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 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100,050.00份。
6、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
日) 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 请参阅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
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
某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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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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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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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购、 赎回或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
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如遇登记公司系统故障、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
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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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
购费) 。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该类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
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不得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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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1份(如该基金交易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全部该类基金份额) ; 若某笔赎回或
转换转出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该类基金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或转换转出。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
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 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
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具体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表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日 0.00%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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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或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
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 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
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 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 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申
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 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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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 =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 可得到95,390.72份A类基金份额。
(2) 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 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5天, 赎回
适用费率为1.5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 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5天, 赎回适
用费率为1.5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40天, 赎回
适用费率为0.0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00元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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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1,480.00× 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40天, 赎回适
用费率为0.0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40天, 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0.00%,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其可
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40天, 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0.00%,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
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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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款“(1) 全额赎回” 或“(2) 部分延期赎回” 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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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9、 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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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生上
述第4、 7、 8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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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届时, 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四、 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申购和赎回, 或者
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过户、 质押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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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的转让、 折算和定期定额投资计

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三、 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因尾数处理产生的损
益不视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影响)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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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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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的收益性、 安全性、 流动
性, 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 追求持续、 稳定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 、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 、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债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0%-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一)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等因
素, 重点关注各类资产的未来收益变化情况, 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收益分析评
估开展大类资产配置。 同时关注较为长期的影响资产收益波动的因素, 并根据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
(二) 债券投资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 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 以中长期利率
趋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 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动
态调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 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
分析, 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1、 久期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相应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在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
上,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
测试, 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将上升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
2、 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
及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 确定最优的
期限结构。
3、 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各类
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
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 信用类证券(含信用债、 资产支持证券) 的投资策略
信用类证券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
对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信用利差方面,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
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
势。 发债主体信用状况方面, 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办法,
对所持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获取数据不仅限于经营和财务数
据, 同时看重外部支持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本基金对进入债券库中的信用类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证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
建立相应的债券库。 具体操作上,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 采用
指标定量打分制, 对发行人进行综合打分评级, 并动态跟踪发行人的状况, 建
立相应预警指标, 及时对信用类证券库进行更新维护。 同时, 本基金结合适度
分散的投资策略, 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降低信用类证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类证券, 信用评级需在AA+级(含) 以上。 本基金投
资于评级AA+的信用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信用类证券资产的50%, 投资于评级AAA
的信用类证券比例不低于信用类证券资产的50%。 以上评级为债项评级, 若无债
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 依照其主体评级。 评级信息参照基金管
理人选定的资信评级机构发布的最新评级结果。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 如果
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5、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评估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对应的正股价值、 纯债
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 选择具有较高性价比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构建
投资组合。 正股价值分析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
债券发行人行业前景、 竞争优势、 成长能力、 财务情况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
估值水平判断投资价值; 纯债价值分析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到期收益率
水平、 债底保护程度、 信用利差情况等判断投资价值; 内嵌期权价值分析方
面,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 二叉树、 Monte-Carlo模拟
等定价模型进行量化分析, 充分挖掘价值低估的投资标的。 此外, 本基金管理
人也将动态采用事件驱动分析、 条款博弈分析、 盘面技术分析等手段把握可转
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短线投资机会, 增强投资回报。
6、 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
益的操作方式。
7、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
差别, 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级差。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三)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 本基金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有政策驱动的、 推动经济
结构转型的新的增长点和产业中, 以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为主, 重点关注公司
以及所属产业的成长性与商业模式。
1、 行业选择与配置
行业的选择与配置方面, 重点关注三个问题: 经济运行所处的周期、 产业
运行周期、 行业成长空间。 顺应经济结构转型的变化, 寻找推动经济增长的新
的驱动力, 重点关注行业所处的成长周期, 行业的增速以及未来的空间。
2、 竞争力分析
就公司竞争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 策略的实施支
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的现有竞争优势, 并判断公司
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 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本基金强调通过核心
竞争力判断上市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潜力。
3、 管理层分析
管理层的表现对上市公司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由此,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分
析中尤其强调对管理层的经营纪录以及管理制度的考查。
4、 财务指标分析
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 对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 回报率相对于资本成本
的差异和公司的财务稳健性进行判断。
5、 估值比较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
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 就估
值倍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 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
价水平。
6、 交易策略
通过详实的基础研究以及后续追踪, 合理确定投资标的交易价格区间, 减
少交易的随机性。
(四) 回购策略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
资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 从而获得杠杆放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大收益。
(五) 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交易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
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等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六)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 以风险对冲为目的, 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 本
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
资, 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 期限以及信用风险敞口等。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或当市场通行的债券信用评
级体系规则等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
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债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2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4)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持有的信用衍生
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
整;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 (10) 、 (11) 、 (14) 情形之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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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
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收益率*95%+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
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市值大、 流动性好的300只股票组
成, 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者中债综合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综
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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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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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 信用衍生品、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1、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2、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3、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4、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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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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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并加计
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对
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7、 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 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定公允价值。
9、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10、 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1、 税收: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不属于估值差错,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3、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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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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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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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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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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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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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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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0%,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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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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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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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 ) 和《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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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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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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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等
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
项;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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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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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 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交易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 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
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三)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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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2、 不可抗力;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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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并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 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 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
换; 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 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 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 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 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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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
五、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 可转让、 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 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 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 处置特定资产、 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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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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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 再投资风险
债券、 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 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财产所投资证
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 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
化。
(6) 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等资产价格可能下跌, 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免。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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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2、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等, 一般情
况下, 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
资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
出债券或其他资产。 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
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
期办理、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 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情形
时, 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延期
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
的风险。
(3)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 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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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之“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和“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的
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可用时间将后延, 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之“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 一方面
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之“四、 估值方法” 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 投资者
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相关内容。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 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 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 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
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
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 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 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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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 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
适用的税率等进行调整。 届时, 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 可能会因此
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 该等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
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 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
者的收益, 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 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
金资产的收益影响, 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 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
明确事项, 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 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
定存在差异, 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 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二、 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债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的0%-20%。 债券市场的变化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基金净值表现因
此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固定收益
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此外, 由于本基金
还可以投资其他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
幅度的波动, 产生特定的风险, 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2、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
包括: 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为了更好的防
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制
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切实维护基金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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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行情时, 可能会使投资者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 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衍生品, 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
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信用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 是指由于信用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是指信用衍生品某些特定品种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或信
用衍生品交易时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可能由于无法找到交易对手而难以将
其变现。
(3) 与创设机构相关的主要风险: 是指创设机构在经营管理中, 受到自然
环境、 经济形势、 国家政策和自身管理等有关因素的影响, 使其经营效益恶化
或流动性不足, 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 可能使信用衍生品的本
息不能按期兑付。 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内, 可能出现由于创设机构经营情况变
化, 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设机构的信用级别, 从而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
价格波动, 使信用衍生品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4) 偿付风险: 是指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 创设机构可能出现
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 从而影响信用衍生
品的结算。
(5)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
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 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4、 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 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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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进入清算期间基金名下持仓不得主动
增加, 可变现资产应及时变现。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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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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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 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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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增加、 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转让、 质押等业务规
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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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规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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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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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 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 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一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0%,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 、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 、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股票、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权益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债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2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4)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持有的信用衍生
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
整;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 (10) 、 (11) 、 (14) 情形之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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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
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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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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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进入清算期间基金名下持仓不得主动
增加, 可变现资产应及时变现。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港澳台立法) 管
辖并从其解释。
九、 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河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
心企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法定代表人: 杨铭海
成立日期: 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00,000元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邮政编码: 266100
法定代表人: 景在伦
成立日期: 1996年11月1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22]154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8.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银行业务;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文件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 、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 、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债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0%-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债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2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4)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持有的信用衍生
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
整;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 (10) 、 (11) 、 (14) 情形之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
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
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
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
得再发生新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
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及损
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净
值信息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 严格测算与
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存款银行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存款银行。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
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
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
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 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2、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
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 的内容
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
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
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 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凭证传递、 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
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
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扫描件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扫描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不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人或从基金托管人处支取, 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
自上门办理。 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
的调换、 延误、 丢失、 损毁等责任。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 存单后, 基金托管人
保管证实书、 存单正本, 基金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 并按以上1) 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 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 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
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
复。 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 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业务章/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扫描件上加
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
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
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存款协议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书》 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须至少于提前支取
日前五个工作日告知基金托管人, 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 执
行。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 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
产” 定义存在不同。 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请参照基金合同的“释义” 部
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如因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导致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
管责任, 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
限制要求,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若基金托管人此
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值、 应划付的认购款、 资
金划付时间。
(4) 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
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 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若基金管理人不
提供或提供后经基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可能存在无法消除的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解决。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任何责
任。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
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
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不限于电子邮件、 传真件及其他通讯工具)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
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二)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并保证数资料和制度的真实、 完整、 准确。
(十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以电话
或书面(不限于电子邮件、 传真件及其他通讯工具)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 及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下对基金管理人的上述
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五)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运作, 分账管
理, 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
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保管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在标准市场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等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代理办理开户、 销户、 变更等基金托管银行
账户业务,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银行账
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 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
管人印章。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现金红利、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该基金托管银行账户进行。
2、 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因场内
投资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的三方存管账户除外;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资金结算账户和持有人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
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五)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
提供所需资料等。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 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 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三方存管
账户,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 证
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银行账
户, 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七)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财产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银行账户作为赎回款、 分红款指
定收款账户。
3、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回执等资料加盖经授权的基金管理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八) 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账户, 并授权基金托
管人选择具有三方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产品三方存管账户, 办理相关银期
转账业务。
(九) 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其预留印鉴须包含基金托
管人印鉴。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
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 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 并不得用于转
让和背书。 ”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协议内容达成一致, 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 存单后, 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 存单正本,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上述定期存款投资进行查
询查复,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行予以配合。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 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
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存款
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人或从基金托管人处支取, 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基金管
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理。 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 延误、 丢失、 损毁等责任。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
存单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 存单正本, 基金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
实性负责。
(十)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一)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二)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等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或未发送原件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
或复印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 以传真件或复印件为准。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净值错误
造成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 托管人予以免责。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
(四)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为准, 由此基金净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 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如果
基金招募说明书发生重大变更的信息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基
金托管人不掌握相关信息的, 无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在有需要时,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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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
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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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进入清算期间基金名下持仓不得主动
增加, 可变现资产应及时变现。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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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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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持有人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 申购赎回
变更登记、 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 、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
户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 或者通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及网
站进行查询。
2、 基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
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信对账单, 或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服服务热线、 手机短信等通
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
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 方式和内
容。
三、 信息查询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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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
息; 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等信息; 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信息。
四、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 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 服务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热线
电话: 400-819-0789
传真: 010-59315600
2、 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 www.crs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rsfund.com.cn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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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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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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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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