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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成长优选混合C(02152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52175
基金代码 021528
公告日期 2024-05-22
编号 5
标题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5月28日起对旗下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本次修改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4年5月28日起,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的基金费率结构
  (一)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简称:财通成长优选混合A,基金代码:001480。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天≤T〈1年 0.5%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T:持有期限,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开始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拟新增加份额),基金简称:财通成长优选混合C,基金代码:021528。
  1、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50%
T≥30天 0
  (注:T:持有期限。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开始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按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各类基金份额最低交易限额
  1、投资人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均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任一类份额最低份额余额为5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5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公司将同时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完善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
3月15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
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
金各类别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销
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
转换规定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增加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
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
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
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
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
上述(2)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
见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
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
总份额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按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4%÷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同一
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
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注册登记
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
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
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
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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