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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中证500增强C(00644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52077
基金代码 006441
公告日期 2024-05-22
编号 1
标题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信息全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五月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申请募
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同顺量化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7号),注册日期为:2020年3月
4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5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
险控制,力争实现长期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
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
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此
外,本基金以1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份额净
值跌破1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该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主要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
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
值排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
除排名后20%的证券;
(3)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前
50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http://www.csindex.com.cn/。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60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8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5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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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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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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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标的指数:指中证500指数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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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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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

5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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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19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武菲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凌,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席主任,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黄凌先生还
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证券业协会资管业务
委员会委员。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强,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
理、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安立路中心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军,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农业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研究
员、MBA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军先生还
担任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北京一手好粮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袁冬梅,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本科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
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袁冬梅女士还担任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殷剑峰,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社科院博士研究生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
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经济学家;兼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殷剑峰先生还担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
国现代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2、职工监事
赵亮,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国研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工程师、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规划师,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行政负责人、中央交
易员。
3、高级管理人员
金强,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方俊才,中国国籍,群众,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重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零售业务部总
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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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
察长。
王欢,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金融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部负
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负责人,并任财务部及综合
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张欣宇,中国国籍,群众,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九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技术服务部副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副总
裁,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鹏先生: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财期货分析师、LCM Commodities
研究员、CIBC World Market期权交易员、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副总经
理、中金睿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副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
化投资总监。2019年2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人、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年5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
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量化进
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量化
精选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中
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红利智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鹏,简历同上。
杨志武,伯明翰大学货币银行与金融学硕士。曾任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期权及场外衍生品部部门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投资经
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及权益投资部投资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理。2022年3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多元资产配置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艾翀,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数学博士。曾任北京首创期货金融创新部量化
策略和期权分析师,北京派朗科技金融工程部金融工程师,国金基金指数投资部及
量化投资三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北京创金启富基金投资研究部量化投资主
管,恒安标准人寿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2023年9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元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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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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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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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
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
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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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
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
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
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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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
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
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
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
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
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14年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获
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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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
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风
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
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2023年12月
31日,部门员工共计170人,具备3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80%以上。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
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
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
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
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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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
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
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
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
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
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
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
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
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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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
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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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19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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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朱琴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6)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陈卓
网址:www.bjr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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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6198
(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徐继军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9、025-52890919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闵若晗
网址:http://fi.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9)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网址:www.9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1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网址:www.xinland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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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网址:www.jinjiwo.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3-5811
(1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13)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湖滨路17号友山基金大厦26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帅
联系人:潘庆
网址:www.urain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8
(14)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李佳
网址:www.lux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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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杨峻
联系人:刘鸣
网址:www.t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17、4000-890-555
(1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1层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赵兴龙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17)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海航万邦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姚冬竹
网址:www.yitsai.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1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吕本泉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网址:www.jjmm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鲁育铮、赫崇喆
网址:www.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浩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2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733、400-032-5885
(2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27)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6层601-7室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6层60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马林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3-0358
(2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2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龙湖西宸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网址:www.puy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3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3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29层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王晨光
网址:www.z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3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于伟伟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3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海银金融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辉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34)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6-7531
(3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王彤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3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3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滢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3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66liantai.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39)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3001B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联系人:郭美玲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498989
(4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4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4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4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陆欣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4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网址:www.pytz.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4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4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4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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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董亚芳
网址:www.hgccp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4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沈晨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4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网址:http://jr.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5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网址:www.yiba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51)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
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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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江辉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5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张玉洁
网址:www.danjuanapp.com、danjuan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5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林丽
网址:www.ppw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7388
(54)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网址:www.zocaif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2666
(5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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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56)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张萌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5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5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5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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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网址:www.cms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6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刘秋菊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6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6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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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6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王仙鹤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6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周楷钰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17、4008-001-001
(6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6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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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如意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6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层,36层,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7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7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罗云立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7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彭淑娴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7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7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7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7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7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
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中心区登良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西南角中
国华润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李佩钊
网址:www.ciccw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7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8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8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8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北京市安定路
5号院3号楼中建国际财富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徐晓霞
网址:www.l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8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联系人:张爽爽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8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8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8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8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河沙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鲁文迪
网址:www.we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88)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6-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网址:www.ai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100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
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叶尔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张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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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0年3月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7号文件
准予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
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募集272,396,616.24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
为4,189户。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
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收取的销售费用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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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5月9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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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0年6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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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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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
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
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
下:
表1: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不含) 1.00%
100万(含)至500万元(不含) 0.6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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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将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
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将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表2: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6个月≤Y 0%

(注:1个月按30日计算)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表3: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30日≤Y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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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a.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1+1.00%)=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39,603.96/1.0400=38,080.73份
投资人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8,080.73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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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类或C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6,000.00×0.75%=795.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795.00=105,20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
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205.00
元。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6,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106,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假设赎回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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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内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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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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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
出前述约定比例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
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约定比例。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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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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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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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险
控制,力争实现长期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可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持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建仓期过后,一般情况下将保
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
2、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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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中证500指数为标的指数,基金股票投资方面将
主要采用指数增强量化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标
的指数的超额收益。
指数增强量化投资策略主要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组合投资策略,在对标的指数成
分股及其他股票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多因子分析模型和机器学习模型
构建投资组合,同时优化组合交易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实现超额收益。
(1)多因子模型和机器学习模型
本基金的多因子模型以中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行业及个股特性为分析框
架,综合测试各类因子在股票长期表现上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包括价值、动量、成
长、质量、分析师预期等几大类因子。采用机器学习模型对各类因子的效果进行建
模与评价,对各类因子赋予不同的权重,并对股票组合进行综合评价,构建出投资
组合。
公司将根据市场宏观环境、政策、预期等信息的变化,对模型结构进行动态调
整,以保证模型能够紧跟市场环境,最大程度发挥效果。
(2)风险控制与调整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需要控制跟踪偏离过大的
风险。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暴露度等因素的分析,对组合跟踪效
果进行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力求将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
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
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
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
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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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
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分
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选
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套期
保值的现货标的Beta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
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
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
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
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
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
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
收益的证券。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
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
7、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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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兼备股票与债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
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基本面研究、估值分析、可交换债券条款
分析,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交换债券
进行投资。
8、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将该债券转换为公
司普通股。可转换债券同时具备普通股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券不具备的股性。当
标的股票下跌时,可转换债券价格受到债券价值的有力支撑;当标的股票上涨时,
可转换债券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本基金将基于行业分
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进行投资可转换债券投资,以达
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
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
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
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持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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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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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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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5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市场代表性
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500
指数收益率的比例被设定为95%,同时加入了5%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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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5月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
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39,037,648.61 90.83
其中:股票 339,037,648.61 90.8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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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017,330.79 9.11
8 其他资产 213,606.91 0.06
9 合计 373,268,586.31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345,664.00 0.63
B 采矿业 22,916,567.00 6.16
C 制造业 229,453,190.27 61.6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122,392.00 3.53
E 建筑业 5,489,713.00 1.47
F 批发和零售业 4,844,527.00 1.3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072,703.00 1.90
H 住宿和餐饮业 1,514,412.00 0.4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39,882.00 5.41
J 金融业 16,925,623.24 4.55
K 房地产业 4,470,610.00 1.2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196,341.00 1.40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87,730.00 0.24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74,963.10 0.2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60,504.00 0.3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22,827.00 0.68
S 综合 - -
合计 339,037,648.61 91.08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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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余额。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余额。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138 顺络电子 242,500 6,469,900.00 1.74
2 600535 天士力 395,900 6,377,949.00 1.71
3 300558 贝达药业 149,200 6,105,264.00 1.64
4 600867 通化东宝 594,600 6,094,650.00 1.64
5 600707 彩虹股份 744,500 5,472,075.00 1.47
6 600497 驰宏锌锗 955,400 5,417,118.00 1.46
7 000729 燕京啤酒 564,800 5,190,512.00 1.39
8 688772 珠海冠宇 361,100 4,885,683.00 1.31
9 300383 光环新网 501,300 4,757,337.00 1.28
10 600637 东方明珠 657,000 4,730,400.00 1.27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余额。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余额。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无余额。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无余额。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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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无余额。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公司制度的规定。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13,606.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13,606.9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余额。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余额。
②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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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余额。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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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信建投中证500增强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72% 1.97% -2.45% 1.88% -0.27% 0.09%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3.89% 0.76% -7.01% 0.78% 3.12% -0.02%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8.77% 1.32% -19.30% 1.31% 0.53% 0.01%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9.07% 0.95% 14.83% 0.92% 14.24% 0.03%
2020年5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12月31日 30.53% 1.33% 14.86% 1.29% 15.67% 0.04%

中信建投中证500增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80% 1.97% -2.45% 1.88% -0.35% 0.09%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4.18% 0.76% -7.01% 0.78% 2.83% -0.02%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9.01% 1.32% -19.30% 1.31% 0.29% 0.01%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8.67% 0.95% 14.83% 0.92% 13.84% 0.03%
2020年5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12月31日 30.28% 1.33% 14.86% 1.29% 15.42% 0.0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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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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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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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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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的估值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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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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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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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等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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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
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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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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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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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需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所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指数供应商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照上述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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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
在季度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即不
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终止日所在季度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
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指数供应商上一季
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计提及支付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及时公告并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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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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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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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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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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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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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六)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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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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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
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
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
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
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
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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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
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
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
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可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股票、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
的流动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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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等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
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
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
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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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险
控制,力争实现长期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在运用量化选股模型(包括多因子
分析模型和机器学习模型)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因模型有效性等原因,其投资收
益率可能高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存在与标的指数的
收益率发生偏离的风险。
(2)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投资策略,以中证500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对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上述主要投资标的波
动会造成本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中证500指数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
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因此可能存在基金投资组
合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但因标的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
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
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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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届时本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由此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6)量化选股模型失效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量化选股模型构建股票组合,但并不基于量化策略进行频繁交易。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多个环节将依赖于量化选股模型,存在量化选股模型失效导致基
金业绩表现不佳的风险。
(7)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8)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
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
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
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9)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给本基金
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场利
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
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10)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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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损失。
(1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
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包括存托凭证
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
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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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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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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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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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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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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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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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赎回费率、增加新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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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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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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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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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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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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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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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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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除仲裁裁决另有决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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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19层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
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股票期权做市。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可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持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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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持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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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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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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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
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
银行进行监控。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需管理人主动提供)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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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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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
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
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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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应为本基金的验资工作
按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提供协助。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
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4、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商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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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
账对应关系。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
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
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
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
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
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
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不得泄露、擅自修改相关密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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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
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
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
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
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存款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
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
柜,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
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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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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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的估值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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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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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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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委托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
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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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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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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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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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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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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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金管
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及
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
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
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
地址、电话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
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银行卡信息等重要
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
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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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销售支持部负责监督投诉
的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fund108.com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cfund@csc.com.cn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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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17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
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
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2季度报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25日披露《关于调整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在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
份额限制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27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开展费率
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28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
册资本的公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8月31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
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中期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3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2月7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月22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4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2月28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和
合期货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年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4月22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
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fund108.com)进
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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