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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债券C(02039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50513
基金代码 020396
公告日期 2024-05-20
编号 5
标题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11日证监许可[2023]
278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规性风险,以及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0天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管理人不办理投资者相应基金份额的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开始开放赎回且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期
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
根据本基金运作规则,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由于周末、法定
节假日等非工作日原因,投资者从提交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到该笔份额得
以有效确认可能跨越数天,相应的投资者从提交申购申请到该笔份额可以
申请赎回的时间也可能远长于7天。投资者应当在熟悉并了解本基金运作
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九、基金的投资................................................................................................49
十、基金的财产................................................................................................5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6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六、侧袋机制................................................................................................78
十七、风险揭示................................................................................................81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4
二十三、备查文件..........................................................................................125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双月享60
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双
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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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5、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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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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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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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1、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0天的最短持有期。
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红
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
62、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
每份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或转换转入份额
而言)
63、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的第60天。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
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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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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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
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
融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
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
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
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
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tthieu Lefebvre先生,法国ESSEC商学院金融技术专业硕士、法国
巴黎多芬纳大学硕士。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与控制部成员、执
行办公室成员、企业发展主管、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主管等职。现任安联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业务职能单位负责人,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王琤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工学博士。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
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
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
记等职。现任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志明先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金
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
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正大光明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投资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斌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管理
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
司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
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
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Uwe Michel先生,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
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Allianz SE
常务副总裁兼亚洲业务部负责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涓女士,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职工监事。
朱敏菲女士,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资
深行政经理、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
用部处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
业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并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太
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个分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
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
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
务所副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联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
关系负责人、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
席营运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
运营官。
4、基金经理
万莉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广州商业银行债券交易员,长信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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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中融基金(原道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主管、基金经理。
2018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现金管理部总经理。2019
年2月起担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起兼任
国联安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兼任
国联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7月兼任
国联安恒鑫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
月起兼任国联安恒悦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5
月至2023年10月兼任国联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3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鸿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4年1月起兼任国联安月享3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洪阳玚先生,学士学位。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助理、
风控员。2018年7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助理、现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起兼任国联安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11月至2023年3月兼任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至2024年2月兼任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
月至2024年2月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2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鸿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3年7月起兼任国联安恒悦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4年1月起兼任国联安月享3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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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委
会主席
邹新进(基金经理)
韦明亮(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杨子江(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固收投委
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邹新进(基金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欢(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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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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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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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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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
自律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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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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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
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
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
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
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
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
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
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
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
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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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
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
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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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
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
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3月31
日,招商银行集团总资产105,087.52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3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4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
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
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
工19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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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
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
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
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
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
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
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
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
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
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
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
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
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
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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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
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
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
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
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
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
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
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招商银
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
长,2015年1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
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
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
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
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
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
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
助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
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
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
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
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223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
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
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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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
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
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
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
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
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
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
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
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
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
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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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
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
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
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
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
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
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
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
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
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
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
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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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
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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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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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郭劲扬
经办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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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23年12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3]278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0天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者该基金份
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或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的第60天。若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
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
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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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
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
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
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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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20%
1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认购利息分别为2元和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1: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利息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20%。
净认购金额=10,000/(1+0.20%)=9,980.04(元)
认购费用=10,000-9,980.04=1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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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9,980.04+2.00)/1.00=9,982.0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20%,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可得到9,982.04份A类
基金份额。
认购2:认购金额1,000万元,认购利息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1,000元,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2,000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
2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2.00)/1.00=10,002.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费
用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可得到10,002.00份C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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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许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
额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
/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
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
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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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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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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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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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
日)办理该等最短持有期届满的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转换转入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的赎回/转换转出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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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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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
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
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
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
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
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4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有60天的最短持有期
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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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
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两笔申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金额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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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申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申购份额=9,960.16/1.1200=8,89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可得到
8,893.00份A类基金份额。
申购2:申购金额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
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可
得到8,927,678.57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
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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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800.00-0=10,8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10,8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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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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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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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若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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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
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在基金
份额折算前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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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
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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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
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
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
究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
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
行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
告,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
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
个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
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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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对未来利率变动的预测,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
用风险状况,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和调整参与
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宏观经济形势、财
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
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走势,综合判断未来利率
变动。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利率预测分析,动态调整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预测
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测市场利
率将进入上升通道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剩余期限。在目标久期的
执行过程中,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配置的管理,
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
的流动性、收益率水平、信用等级及信用利差等因素的研究判断,“自上而
下”在各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类属配置,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投资价
值。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
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
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5、信用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周期及行业发展状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信用债券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和管理水平等因素,重点分
析企业财务结构、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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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票息率、选择权
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相对投资价值,选择具有相对价值且信用
风险较低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评级须在AA+(含
AA+)以上,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
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的评级
管理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其中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用
债资产比例不超过50%,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比例不低于50%。
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如果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
债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及时调整至符合约
定。
6、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
控。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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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2)、(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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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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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2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以2001年12
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
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
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
币存款基准利率,其能反映出本基金投资现金类资产以达到获得持续稳妥
收益的目的。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取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
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
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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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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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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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同业
存单、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
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
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
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
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
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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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
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
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
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
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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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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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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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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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
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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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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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
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
务规则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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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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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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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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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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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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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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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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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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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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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
标。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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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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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
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各类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
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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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
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
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
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
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
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
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和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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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
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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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
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
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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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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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投资
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
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
所延迟。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中“(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
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若本基金使用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
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6)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
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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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
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
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
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
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
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
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
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
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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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包括:(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
风险;(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
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
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
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2、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风险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
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
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
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
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
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
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60天,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
转换转出。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本基金管理人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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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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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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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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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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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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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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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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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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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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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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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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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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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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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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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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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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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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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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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
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
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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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
同意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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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
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
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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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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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前述投资限制中第(2)、(9)、(1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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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
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
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
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
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
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
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
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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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
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
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
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
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
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
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
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
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
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
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
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
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
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
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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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
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
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
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
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
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
存款,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
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
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
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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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
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
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
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
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
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
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
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
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
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
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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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
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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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
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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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
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
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
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
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
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
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
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
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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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按约定
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
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
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
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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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
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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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
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或者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
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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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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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
号(神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
息定制服务申请。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息,投资
者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为投资者发送
所定制的信息。短信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信
息;邮件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客服中心于每月1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信息定制服务内容。
(三)客服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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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
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APP(名称:国
联安基金),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
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
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
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
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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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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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双月享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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