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ETF(QDII)(15955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48619
基金代码 159557
公告日期 2024-05-17
编号 4
标题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5月22日
公告日期:2024年5月17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5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6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1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9
七、基金财务状况 ........................................................................................................ 20
八、基金投资组合 ........................................................................................................ 22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3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31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3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
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
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规定编制,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上的《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含国
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并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
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包含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
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下同),
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医疗保健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
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
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并以外币
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
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简称:嘉实恒生医疗保健ETF(QDII)
3、场内简称:恒生医疗指数ETF
4、基金代码:159557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5月15日基金份额总额:
236,894,955.00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5月15日基金份额净值:0.9962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6,894,955.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5月22日
10、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4日
证监许可【2023】172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于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4月29日公开发售。投资
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其中,办理网上现金认购
的日期为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4月29日,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4
年2月2日至2024年4月29日。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7、发售机构:
(1)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
理,具体名单如下: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渤海证
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
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
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
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
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
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
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
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
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
不分先后)。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山东、中信证券华南。
(3)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为236,870,000.0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
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24,955.00元人民币。本次募
集所有资金已于2024年5月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的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
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70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
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36,894,955.00
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
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5月7日
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5月7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36,894,955.00份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24】38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5月2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恒生医疗指数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557
6、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
易。
7、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请见《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6,894,955.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
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 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5月15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1,683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140,757.55份。
(二) 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5月15日,基金份额合计为236,894,955.00份,机构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5,217,03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48.64%;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1,677,92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51.3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4年5月15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 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融安泰山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0,005,444.00 33.77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874.00 3.17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884.00 2.96
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00,804.00 2.91
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00,582.00 2.11
6 马佳 4,498,306.00 1.90
7 赵晨凯 4,000,699.00 1.69
8 傅子昕 4,000,583.00 1.69
9 于栋良 4,000,430.00 1.69
10 徐贞雅 3,500,238.00 1.4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
12A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 5588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30%,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
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Smart 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
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
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
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
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
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
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
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
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公司共有1005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61人、硕士
学位725人、学士学位204人、其他15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胡勇钦
咨询电话:400-600-8800
6、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
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
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34只公募基金,覆盖主动权益、
固定收益、指数投资、量化投资、资产配置、海外投资、FOF、基础设施基金
等不同类别。同时,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和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王紫菡女士,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
国籍。2016年6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投资经理助
理、投资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2月27日任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4
月14日任嘉实中证500成长估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
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9月24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2024年1月
11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1月27日至2022年12月5日任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红利低
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
沪深3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20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21日至今任嘉实国证绿色电力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2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
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9月2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4日至今任嘉实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16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疫苗与
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11日至今
任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
12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4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3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年5月7日至今任嘉实恒生医
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
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
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2001
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
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
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
2023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
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
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
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
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
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
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
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
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
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
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基
金。
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
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
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
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
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
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
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
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
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
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
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
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
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
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原则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
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
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
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
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
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10)65338888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柴瀚英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5
月15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
下:
项 目 2024年5月15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32,879,344.86
结算备付金 24,885,682.90
存出保证金 52,448.13
交易性金融资产 129,559,233.97
其中:股票投资 129,559,233.97
债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其他资产 34,237.78
资产总计 287,410,947.6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51,290,029.13
应付管理人报酬 25,856.80
应付托管费 5,171.37
应付交易费用 87,929.67
其他负债 5,732.10
负债合计 51,414,719.0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36,894,955.00
未分配利润 -898,726.43
所有者权益合计 235,996,228.5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87,410,947.64
基金份额总额(份) 236,894,955.00
基金份额净值 0.9962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交易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截至2024年5月15日,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9,559,233.97 45.08
其中:普通股 129,559,233.97 45.08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7,765,027.76 54.89
8 其他资产 86,685.91 0.03
9 合计 287,410,947.64 100.00
(二)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29,559,233.97 54.90
合计 129,559,233.97 54.90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必需消费品 143,436.04 0.06
通信服务 - -
信息技术 - -
必需消费品 14,311,057.06 6.06
房地产 - -
工业 - -
金融 - -
原材料 - -
公用事业 - -
医疗保健 115,104,740.87 48.77
能源 - -
合计 129,559,233.97 54.90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
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BeiGene Ltd 百济神州有限公司 6160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45,300 13,063,780.24 5.54
2 CSPC Pharmaceutical Group Ltd 石药集团有限公司 1093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560,000 9,549,183.55 4.05
3 Wuxi Biologics Cayman Inc 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269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671,000 8,849,466.73 3.75
4 Innovent Biologics Inc 信达生物制药 1801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40,500 8,629,560.27 3.66
5 Sino Biopharmaceutical Ltd 中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1177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975,000 5,496,865.43 2.33
6 JD Health International Inc 京东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6618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95,400 5,358,441.01 2.27
7 Akeso Inc 康方生物科技(开曼)有限公司 9926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10,000 4,922,484.60 2.09
8 Sinopharm Group Co Ltd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99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35,200 4,824,034.91 2.04
9 Giant Biogene Holding Co ltd 巨子生物控股有限公司 2367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78,400 3,790,058.46 1.61
10 Hansoh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翰森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3692 HK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08,000 3,382,652.83 1.43
注:本表所使用的证券代码为彭博代码。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
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无。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无。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无。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无。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24年5月15日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448.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9,004.56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5,233.2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685.91
2、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3、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九、重大事件揭示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已于
2024年5月7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5月8日刊登《嘉实恒生
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
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
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
(三)《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
募说明书》;
(四)《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
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注册登记协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7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
裁;
(9)在购买本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了解并接受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就本基金海外投资运作、托管
所作出的各项安排,愿意接受本基金资产在境外投资运作、托管中可能产生
的法律风险、税收风险及《基金合同》所列明的其他风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及时足额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务规则;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
予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
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或证券经纪商以及证券登记机
构、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
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
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
者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制裁筛查等,并为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12)保存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
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
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
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
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
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
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
额和计票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联接基金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ETF联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ETF联接基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
接受ETF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
开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
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
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
场内实物申赎、场外申赎)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
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
见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
截止日期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
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特点
自行确定收益分配次数,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
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使用估
值汇率折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达
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达到1%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
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
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
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借贷费用、存托费、证券账户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
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
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
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以及为基金利益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的上市初费和年费;
12、因投资境外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
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将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
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的
税收按照投资目的地的税收规定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
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中国存托凭证、美
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
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ETF));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
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
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
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
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
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
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
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
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
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
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1、完全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
行相应的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
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成份
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3、境内外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
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境内外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
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
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
合。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方面,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
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的债
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
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
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
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换债券
定价模型、交易价格以及其转股价值,对可转换债券是否转股制定投资策略
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6、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
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股指期货也可以提
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金组合有较为充足的
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在股票期权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
取备兑开仓、delta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
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属或个券进行投资,并通
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组合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提前偿付
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同时,依靠纪律化的投资流程和一体化的
风险预算机制控制并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
8、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析
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
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9、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
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10、境外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
本基金具有相似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
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还可参与
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11、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
本,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
等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
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医疗保健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
整后的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指数编制机构终止指数协议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
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医疗保健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征相似。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3)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
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
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
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
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
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0)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1)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
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8)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
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对于上述第(3)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上述第(1)条、第(2)条、第(4)条第
1)-5)项及第7)-12)项,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
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交易对手违约、境外证券经纪机构破产等情形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向交易对手、境外证券经纪机
构主张权利,尽可能将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承销证券;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
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衍生工具、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
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
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境外债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9、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
12、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13、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进行估值。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
日计提利息。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15、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
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
午四点(伦敦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
1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
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
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
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对最终
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
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
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当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当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
身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需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4)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5)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
市场、指数编制公司或第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
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
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指
数编制机构终止指数协议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
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深圳交易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