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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创新股票M人民币(对冲)累算(96807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44541
基金代码 968078
公告日期 2024-05-11
编号 2
标题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产品资料概要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创新动力股票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发行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创新动力股票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数据。
? 本概要是基金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必须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创新动力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并阅读。
? 请勿单凭本概要作出投资决定。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 常规股票型
交易频率: 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
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计
价货币:
M 人民币(对冲)- 累算: 人民币
M 人民币(对冲)- 分派: 人民币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 M 人民币(对冲)-累算: 2.10%
M 人民币(对冲)-分派: 2.10%
基础货币: 美元
收益分配政策: “M 人民币(对冲)-分派”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于每一自然季
度为截至该自然季度底(即, 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最后一个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已登记份额持有人宣布、决定进行
收益分配(然而, 不保证收益分配比例)^
“M 人民币(对冲)-累算”类别: 不会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收益及/或资本中支付收益分
配, 或从总收益中支付收益分配, 而同时在本基金的资本中记入/从本
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使得本基金用作支
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益增加, 而因此本基金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
益分配。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财政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创新动力股票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最低投资额: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
首次申购: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 人民币 1,000 元
#经常性开支比率是以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开支占相应期间的平均资产
净值的百分比显示。有关数据可能会按年变动。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创新动力股票基金(“本基金”)是在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下以单位信托基
金形式组成的子基金。东方汇理香港组合是受香港法律管辖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本基金于
2020 年 2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03 号文注册在内
地公开销售。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按照突破性创新营业模式设立或从突破性创新营业模式中全
部受益或部分受益的公司的股份,从长远来看达到超越环球股票市场的表现。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目标,是通过至少以其资产净值的 75%投资于创建新市场(例如通过新产品、服务
、解决方案或销售渠道创建新市场)的公司的多元化证券投资组合,以达到投资目标,该等
公司是基金管理人认为能够挑战并可能超越现有营业模式的公司(称为“突破性创新公司”)。
这些公司基于不同的营业模式发展而成,而非基于在相关行业建立且更为常用的营业模式发
展而成。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突破性创新公司可通过创新而从上述结构性改变中受益,并可
从不同的经济行业划分识别出来,例如健康护理、互联网经济、科技、工业、环保、非核心
消费品、金融等。突破性创新公司被视为具有革新行业的潜力及重大的社会影响,可突破其
行业的传统经营方式。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资产净值的 100%投资于股票及等同股票的证券(例如美国存托凭证、全球
存托凭证)。
视市场情况而定,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资产净值的 25%投资于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最
多只可以其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实物资产交易所交易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 A 股, 但不得超过其资产的 10%。
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及基
金说明书中标题为“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的条文许可下,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例如
权证、期权及期货)作对冲或投资用途。
除本基金不得以超过其非现金资产的 10%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外,对于本基金可以其资产净
值投资于任何一个国家、地区或行业的比例,并未设定任何限制。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及自
下而上的混合模式。
本基金不会进行证券融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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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运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以其最近可获得的资产净值的 50%为限。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20 年 2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03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依据信托契
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
可在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
销售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的子基金方可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
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
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
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
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
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名义持有人
本产品资料概要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
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
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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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
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
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本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说明书及其补充说
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
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金超
联系人: 黄涛
联系电话: 021-61095588
网站: www.abc-ca.com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具
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
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 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
售机构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内地销售机构
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例如不同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
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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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上述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
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处理。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
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
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
及相关事宜, 以及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ii.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均为每份额人民币 1.00 元。
发售首日后,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
用)和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应为该类别的份额净值, 即以该类别于该交易日的估
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所确定, 并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任何调整数额应由本基金保留。
iii. 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可采用截位法调整至小数点后 2 位, 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
予以保留。
iv. 内地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足额申购款和申购费用, 否则申购不
成立。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日的申请截
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
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向内
地销售机构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
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 T+3 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
一个月内, 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开
立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自赎回款项划至本基金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后通常情况
下将于 T+7 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香港的托管账户划付至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正常期限受延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 n 为交易
日。
v.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与受托人商议后, 将本基金于任何交易日赎
回的份额数目(不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限制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
的 10%以内。在此情况下, 此等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于所有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使上述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所持份额申请赎回而后获得赎回的比例均相
同。如果要求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多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 但基金管理人如认
为应用上述限制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分严苛或不公平, 该等份额可被全部赎回。在内地
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任何未赎回(但本来应已经赎回
)的份额将顺延赎回, 但仍须受相同的限制, 并且将在随后下一个交易日及所有以后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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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管理人对此具有相同权力)优先处理, 直至原有赎回要求获得全部兑付为止。如赎
回要求因此需要顺延, 基金管理人将在该交易日起 7 日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尽管有
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
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处理。
vi.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在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基金份额的转换
业务之前,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可以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
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
进行转换。本基金亦不可以与其它任何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若本基金以后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 届时由基金
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vii.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具体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及/或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
详细业务规则,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
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
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受
托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了解风险因素等资料。
1. 一般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会因下文所述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投资
者在本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可偿还本金。
2. 集中风险:本基金的投资可能会集中于特定的国家、地区或行业。与具有较多元投资组合
的基金相比,本基金的价值可能较为波动。
3. 股票、市场及波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例如通过美国存托凭证、全球
存托凭证), 故本基金须承受股票投资相关的一般市场风险, 即股票市值可能会上涨, 也可能
会下跌。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众多,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情绪、政治环境、经济环境, 以及当
地和全球市场业务和社会状况的转变,及与发行人有关的特定因素。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
暂停或限制买卖任何在有关交易所买卖的证券,暂停将导致无法进行平仓,投资者的投资
价值有可能蒙受重大损失。市场波动性高及市场潜在的结算困难亦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买
卖的证券价格大幅波动,从而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有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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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投资于突破性创新公司有关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于不同的营业模式发展而成,
而非基于更为常用的营业模式发展而成的突破性创新公司。这些公司所采用的营业模式未
必拥有经验证为成功及可行的历史,其中一些公司可能尚在发展初期,而且营运规模较
小、营运历史不长。因此,其业务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亦较为波动,故其稳定性
及抗衡市场风险的能力可能会较低。因此,与采用较传统及稳健的营业模式的公司相比,
这些公司的市场波动性和周转率相对亦较高。遵循突破性创新模式的公司起步时盈利能力
较低,本基金投资于其中可能会蒙受损失。适用于突破性创新模式的法律法规仍在演变
中,对这些公司采用的营业模式可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价值。
5. 中小型公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型公司。由于中小型公司具有较高的失败或破产风
险, 其股份也欠缺流通性, 对中小型公司的投资将涉及较高程度的风险。投资于中小型公司
的股份很可能由于不利的经济发展而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6. 货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报价的全部或部分相关资
产。另外, 某类别的基金份额可能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因此,本基金的表
现及资产净值可能受到这些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及汇率管制变更的不
利影响。由于本基金承受货币风险,本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7. 与收益分配政策有关的风险: 就“M 人民币(对冲)-分派”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从本基金的资本中及/或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此情况相当于退还或提取
投资者部分原有的投资或任何归属于该原有投资的资本利得。上述收益分配可能导致本基
金份额净值即时减少。此外, 投资者的回报取决于相关投资所产生的股息收入及本金回报,
每年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自然季度向截至该自然季度底(即, 三月、六月、九月
及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已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宣布、决定进
行收益分配。然而, 本基金不保证收益分配率, 一律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
对冲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因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即人民币)与本
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利率差而受到不利影响,导致从资本中及/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
(以适用者为准)的收益分配额增加,因而导致出现与其他非对冲份额类别相比有较大的
资本侵蚀情况。
8. 与人民币类别有关的风险: 人民币目前并非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的供应及将外币兑换为人
民币均受中国当局的外汇管制政策和限制所规限。在特殊情况下,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及/或收益分配可能会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而有所延误。因此, 在收到大量人民
币类别赎回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认为没有足够的人民币可以供本基金进行货币兑
换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延迟支付人民币类别的赎回要求。在任何情况下, 对于在
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正式赎回要求, 赎回所得款项将在不迟于收到赎回要求的有关交易
日之后的一个日历月支付。
计算人民币类别的价值时将采用香港的离岸人民币(“CNH”)。CNH 兑中国内地在岸人民
币(“CNY”)的汇率可能出现溢价或折价, 并可能出现幅度较大的买卖差价。虽然 CNH 和
CNY 是同一货币, 但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市场买卖。因此, CNH 与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 其走
势方向也未必一致。 CNH 与 CNY 的差异可能对投资者有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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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计算出来的人民币类别的价值将浮动不定。人民币汇率可能上涨也可能下跌。并非以
人民币为主的投资者须承受外汇风险,不能保证人民币兑投资者的基础货币(例如港元)
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投资者在本基金的人民币类别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
并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例如香港)的投资者在投资于人民币类别时可能须将港元或其
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其后,投资者也可能须将人民币赎回款项(于出售基金份额时收
到)及所收取的人民币收益分配(若有)再兑换为港元或其他货币。在这些过程中,当收
到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人民币收益分配(若有)时,如人民币兑港元或其他货币贬值,投
资者将产生货币兑换费用并可能蒙受损失。
9. 对冲风险: 每个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将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对冲其计价货币, 在尽最
大努力的基础上, 以使对冲类别的表现接近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为目
标。对冲的效果将反映在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但并没有责任运用对
冲技巧试图抵销市场风险。然而, 概不保证基金管理人运用的对冲技巧会充分而且有效地达
到理想的结果和效用。此外, 对冲类别的波动可能高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
对冲策略将限制对冲类别从基础货币兑对冲类别计价货币升值时可能取得的潜在收益中受
益,投资者须承担有关对冲费用,对冲费用可能不少,取决于当时的市场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
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受托人会计算以确保本基金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 50%。受托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内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百分比并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
果上述百分比达到 45%, 内地代理人便可立即通知各内地销售机构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的申请。
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上述百分比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代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将有权独立酌定采用尽量公平的安排,原则上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
交的申购申请以确保上述百分比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若届时法律法规、操作指引、中
国证监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适度突破 50%上限,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意见的前提下比照前述原则办理。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
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
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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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
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
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
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
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可能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
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与本
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和交易时间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
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
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
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 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内
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
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
人及/或受托人若有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
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行使向基金管理人及/或
受托人的索赔权利,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
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
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
人、受托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
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
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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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6.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
别于在香港销售的基金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
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
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投资基金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非由
相关参与主体(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投资者的权
益记录不及时或错误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取回投资本金。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可能须缴付以下费用。
33.3%
-11.8%
33.3%
58.1%
0.7%
-41.6%
30.2%
22.4%
-8.7%
27.7%
15.9%
21.8%
-18.1%
23.8%
-60%
-40%
-20%
0%
20%
40%
60%
80%
100%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普通类别美元 - 累算 参考指数
? 过往业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
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 本基金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
作为比较基准,收益会滚存再作投资

? 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普通类别美
元-累算份额类别是由基金管理人选取
为代表份额类别。
? 上述数据显示本基金份额类别总值在
有关历年内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
美元计算,当中反映出本基金的持续
费用,但不包括本基金可能向投资者
收取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 如年内没有显示有关的业绩表现,即
代表当年没有足够数据用作提供业绩
表现之用。
? 本基金的参考指数为“MSCI World Net
Total Return 指数(净股息再投资)”
? 基金成立日期﹕2016 年
? 类别成立日期﹕2016 年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创新动力股票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费用 金额
申购费 3%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 4.5%。
转换费 不适用
赎回费 无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 1%。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
本基金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收费将从本基金中扣除, 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而减少。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1.65%(最高为 2.00%)
受托人费用 0.0875%(最高为 1.00%)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行政管理费 没有
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
维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前 20 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年度维持费为
1,500 美元, 就其后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每年应付给作为基金登记机
构的受托人 100 美元。
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可能须缴付其他费用。本基金也将承担基金说明书所述直接归属于本基
金的费用。
其他信息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均会计算资产净值。本基金最新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
人网站(http://www.abc-ca.com/)、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 过去十二个月的收益分配成分资料(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相对值)
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abc-ca.com/)查阅。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 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也不作出任何陈述。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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