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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债券D(02143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43784
基金代码 021433
公告日期 2003-08-21
编号 1
标题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者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
   资基金,统称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4号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 融通债券基金为开放式债券投资基金,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与深证100指数的跟踪误差,力求实现   对深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回报。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采用深证100指数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融通蓝筹成长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内在投资价值的优质蓝筹公司和具有很强的核心竞争优   势、业绩能够持续增长或具有增长潜力的成长型公司。通过组合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   净值的稳定增长,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 融通债券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   债(包括可转换债券)等。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投   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融通蓝筹成长基金严格限定将相当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符合蓝筹成长投资标准   的投资对象;同时将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的进一步优化。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
  税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认购费
   基金的认购费用可在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时收取,称为前端认购费用;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时收   取,称为后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认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费 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
  赎回费 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3%
  转换费 转换金额的0.2%,再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补差费
  最低认购金额 代销网点1,000元,直销网点10万元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代销网点1,000元,直销网点10万元
  最低申购金额 代销网点1,000元,直销网点首次申购10万元(直销网点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此限)
  基金单位净值 T日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基金赎回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会计期间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将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本公司销售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康达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类型:固定收益型
  风险收益特征:属于相对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投资目标: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强调通过债券组合优化配置策略,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策略:以组合优化为基本策略,利用收益曲线模型和债券品种定价模型,在获取较好的稳定收益的基础上,捕捉市场出现的中短期投资机会。
  业绩比较基准: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编制的银行间债券综合指数作为业绩评价基准。
  基金产品风险:存在利率变动引起的系统性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使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开发和购买的风险控制以及基金绩效评估体系(包括跟踪误差分析、VaR分析、流动性分析和管理、业绩的归因分析等)。
  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类型:被动型股票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风险和预期收益率接近市场平均水平。
  投资目标: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与深证100指数的跟踪误差,力求实现对深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回报。
  投资理念: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致力于实现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的有效跟踪。
  投资策略:以非债券资产90%以上的资金对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进行股票指数化投资。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50%,采用复制法跟踪深证100指数,对于因流动性等原因导致无法完全复制深证100指数的情况,将采用剩余组合替换等方法避免跟踪误差扩大。
  业绩比较基准:75%×深证100指数 + 25%×银行间债券综合指数
  跟踪误差:股票投资部分相对于深证100指数的日跟踪误差不超过0.5%
  基金产品风险:存在深证100指数由于代表性问题而偏离深圳证券市场平均回报的风险;存在基金在跟踪深证100指数时由于流动性风险、交易成本和深证100成份股调整导致的跟踪偏离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使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开发和购买的风险控制以及基金绩效评估体系(包括跟踪误差分析、VaR分析、流动性分析和管理、业绩的归因分析等)。
  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类型:平衡型股票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力求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投资目标:组合投资,资本增值,为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理念: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把握未来,业绩成长和价值低估是股价上涨的根本动力。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蓝筹上市公司和成长型上市公司,分享稳定的投资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蓝筹股投资和成长型投资的比例关系,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进行调整,不论对蓝筹上市公司或成长型上市公司的投资均不得低于股票投资总额的30%。
  投资策略:在对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重视仓位选择和行业配置,同时更重视基本面分析,强调通过基本面分析挖掘个股。
  基本选股标准:蓝筹股选择标准为:行业地位突出;主营业务鲜明;业绩稳定,财务状况健康;业绩稳步增长或市值权重较大。
  成长股选择标准为:所属行业发展迅速;公司业绩快速增长或具有高成长潜力;公司股本扩张能力较强;市值规模较小。
  业绩比较基准:75%×国泰君安指数 + 25%×银行间债券综合指数。
  基金产品风险:存在绝对收益率在某一阶段单边市场中逊色于某些单一风格基金的可能性;上市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给基金投资的品种选择带来风险;对宏观经济增长的预期发生偏差,可能会带来入选的蓝筹股和成长股代表性不强、包容性不足的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使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开发和购买的风险控制以及基金绩效评估体系(包括VaR分析、流动性分析和管理、业绩的归因分析、均值-方差分析)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系列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的解释权归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所设立的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统称
  基金或成分基金: 泛指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
  融通债券基金: 指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指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 指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系列基金契约: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系列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本系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系列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认购: 指本系列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成分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成分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成分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基金持有人将某成分基金的基金单位转换为其他成分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元: 人民币元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登记过户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系列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4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总经理:冯立新
  电话:(0755)82950511
  传真:(0755)82950679
  联系人:邹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0288
  (二)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A、直销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总经理:冯立新
  电话:(0755)82950511
  传真:(0755)82950679
  联系人:邹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0288
  B、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2、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联系电话:010-67597114
  3、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4、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兆民
  联系电话:0755-82080714
  5、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65229422
  联系电话:010-65226699--2055
  联系人:吴杰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7、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800-820-0108;(010)6518675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吉大区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7555888-875、895
  联系人:肖中梅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830794
  传真:021-53831026
  联系人:高莉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0591-7541476
  联系电话:0591-7541476
  联系人:潘峰
  12、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客户服务热线:027-65799883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联系人:任蕙
  1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胡关金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800-810-8868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0570
  1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盛宗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系列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康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傅洋
  联系人:娄爱东 王琪
  经办律师:娄爱东 肖钢
  联系电话:(010)85262828
  传真:(010)8526282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 陈玲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等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二)发行和销售场所
  本系列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系列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3年8月26日到2003年9月26日,本系列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项第(一)条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系列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前述成立条件,本系列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本系列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系列基金之发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代销网点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但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五)认购费用
  基金的认购费用可在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时收取,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时收取。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1、前端认购费用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的0.9%;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的1.2%;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的1.3%。
  2、后端认购费用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的后端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后端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5%;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后端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6%。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认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认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认购款项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认购融通债券基金5,000元,若认购利息为3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0.9%=45元
  净认购金额=5000-45=4955元
  认购份数=(4955+3)/1.00=4958份
  即投资者认购缴纳5,000元,获得4,958份融通债券基金的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认购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5,000元,若认购利息为3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2%=60元
  净认购金额=5000-60=4940元
  认购份数=(4940+3)/1.00=4943份
  即投资者缴纳认购款5,000元,获得4,943份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认购融通蓝筹成长基金5,000元,若认购利息为3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3%=65元
  净认购金额=5000-65=4935元
  认购份数=(4935+3)/1.00=4938份
  即投资者缴纳认购款5,000元,获得4,938份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认购融通债券基金(或者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或者融通蓝筹成长基金)5,000元,若认购利息为3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5000+3)/1.00=5003份
  即投资者缴纳认购款5,000元,获得5003份融通债券基金(或者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或者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基金份额。
  七、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系列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三只成分基金各自的净认购金额都超过2亿元人民币,并且各自的认购户数都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三只成分基金依法即可成立,同时本系列基金成立。如果某只成分基金无法达到成立条件,则所有成分基金不成立,本系列基金不成立。本系列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系列基金不成立时,本系列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某成分基金的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某成分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该成分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中连续一年仅剩下一只基金,未能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系列基金,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系列基金包括三只成分基金,分别为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在基金成立并进入申购与赎回期后,投资者持有的成分基金的基金份额可按照各自的单位净值互相转换,需支付一定的补差费和转换费。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时间
  1、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与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转换的原则
  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相互转换,由于各成分基金的认购、申购费率结构不一致,需支付一定的补差费和转换费。
  1、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5、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6、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按其初始持有本系列基金的时间连续计算。
  7、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8、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9、由于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的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基金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10、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11、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补差费。
  12、在基金转换时,按笔收取固定费率的转换费。
  13、基金份额记录其历史转换情况,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从低申购费率基金转入高申购费率基金时,补差费率累计不超过最高申购费率与最低申购费率的差额。
  1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申请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5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系列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在直销网点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但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系列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3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或转换。
  3、每只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在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可将持有人的基金单位强制赎回。
  4、投资者每次最低转换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转换最低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最迟在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费和赎回费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时收取,称为前端申购费用;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时收取,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单位时收取。
  1、前端申购费用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2%;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5%;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6%。
  2、后端申购费用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8%;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9%。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3、三只成分基金各自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3%,随着持有份额的时间递减。
  基金名称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 持有时间<1年 0.3%
证100指数基金融通蓝 1年≤持有时间<3年 0.15%
筹成长基金 持有时间≥3年 0%

  4、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九)转换费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转换费率和补差费率如下表所示: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换费率 补差费率
债券基金 深证100指数基金 - 0.3%
深证100指数基金 蓝筹成长基金 - 0.1%
债券基金 蓝筹成长基金 0.2% 0.4%
蓝筹成长基金深证100 指数基金债券基金- 0
深证100指数基金 债券基金 - 0

  补差费率累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转换费率为0.2%,补差费率为0。
  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十)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入份数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五:某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申购融通债券基金5,000元,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5,000×1.2%=60元
  净申购金额=5000-60=4940元
  申购份数=4940/1.200=4116.67份
  即投资者申购缴纳5,000元,获得4,116.67份融通债券基金的基金份额
  例六:某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申购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5,000元,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5,000×1.5%=75元
  净申购金额=5000-75=4925元
  申购份数=4925/1.200=4104.17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5,000元,获得4,104.17份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
  例七:某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申购融通蓝筹成长基金5,000元,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5,000×1.6%=80元
  净申购金额=5000-80=4920元
  申购份数=4920/1.200=4100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5,000元,获得4,100份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基金份额。
  例八:某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申购融通债券基金(或者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或者融通蓝筹成长基金)5,000元,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5000/1.200=4,166.67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5,000元,获得4,166.67份融通债券基金(或者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或者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 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与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之较小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与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之较小值)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九:假定T日某只成分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缴纳了前端申购费用的基金单位,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元
  例十:假定T日某只成分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的基金单位,持有期2年,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9%,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1.000×0.9%=90元
  赎回费用=12,000×0.15%=18元
  赎回金额=12,000-90-18=11,892元
  例十一:假定T日某只成分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的基金单位,持有期3.5年,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300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45%,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 = 10,000×1.200×0.45%=54元
  赎回费用=12,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54-0=11,946元
  3、转入份数的计算
  基金的转换份数计算如下,其中,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日转出基金单位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 T日转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十二:假定T日转出基金的单位净值为1.200元,转入基金的单位净值为1.050元,转换费率为0.2%,适用的补差费率为0.4%,投资者将10,000份转出基金的份额转换为转入基金的份额,则:
  转换金额=10,000×1.2000=12,000元
  转换费=12,000×0.2%=24元
  补差费=12,000×0.4%=48元
  转入份数=(12,000-24-48)/1.050=11360份
  4、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7、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十)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成分基金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某成分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该成分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该成分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成分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成分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该成分基金的转出申请按赎回比例确认。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该成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成分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成分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某成分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成分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登记过户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成分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
  (十四)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系列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总经理:冯立新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文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成立的中国第二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主要设立以下业务部门:监察稽核部、市场拓展部、研究策划部、基金管理部、基金交易部、登记清算部、信息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有员工60人,其中57%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经营业绩
  本系列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成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关注本系列基金的后续公告。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基金,1只开放式基金,基本情况如下(其中基金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截止2003年8月19日):
  投资者需注意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预期的业绩表现,不同基金之间的业绩或许并不具有可比性,上述基金的业绩表现只作参考。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孟立坤先生,1962年生,中共党员,工学博士。1995年起曾就职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级)。
  董事刘承运先生,1947年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1996年7月至今任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董事沈国兴先生,1964年生,硕士研究生,现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历任四通集团总裁金融办公室主任、四通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董事;1996年至今,任四通集团公司副总裁、执行副总裁,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董事庹启斌先生,1965年生,博士研究生,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委托管理总部总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00年至今,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委托管理总部总监。
  董事李晓良先生,1966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在读,现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历任湖南省湘银实验银行理事兼总会计师、珊瑚办事处副行长、长沙市商业银行湘银支行行长兼党支部书记,2000年11月至今,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独立董事孙潭镇先生,1960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管理研究室主任、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义相先生,1964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信息部副主任、证券交易监控系统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7年以来,任瀚蓝投资顾问公司(中英合资)董事长,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公司筹备总顾问,现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曹凤歧先生,1945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企业管理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组副组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独立董事强力(曾用名强亚利)先生,1961年生,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二系(经济法系)副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金融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
  监事李文方先生,1968年生,大学本科。1993年5月至今就职于河北省证券公司,历任公司驻上交所交易员、交易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等职。
  监事程燕春先生,1966年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具有12年金融从业经验。长期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城东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监察室案件检查处正科级监察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负责人、监管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
  董事、总经理冯立新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在读博士生。曾就职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中农信公司基金部淄博基金董事会秘书、资金处负责人;1993年至2001年任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信息部副经理、市场监察部经理、市场监察副总监、上市部总监。
  董事、副总经理吕秋梅女士,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张涵先生,1964年生,大学本科,具有10年证券投资经验。历任深圳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上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
  督察员吴冶平先生,1962年生,硕士,经济师,具有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
  2、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
  徐荔蓉先生,融通债券基金基金经理,30岁,硕士学历。6年证券从业经验,1年基金管理经验。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副总监、基金通乾基金经理助理。
  张野先生,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40岁,工商管理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2年基金管理公司从业经验。历任杭州新希望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易万军先生,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基金经理,32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10年证券从业经验,4年基金管理公司从业经验。历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武汉代表处股票自营负责人,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交易员,上海华源集团恒盛投资管理公司投资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监。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单位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A、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B、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包括: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等。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应建立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各部门应本着合理、高效、尽可能减小错误发生的可能性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
  基金投资运作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集中交易室,所有基金投资必须在集中交易室完成。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督察员制度
  公司设督察员一人,全权负责监察、稽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工作。督察员由董事长提名,提交董事会通过。督察员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督察员可列席公司会议,对公司的各项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守法规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报告。
  4、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的监察稽核职责:
  监察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负责调查、评价投资决策与执行情况;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负责公司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监察稽核部的监察稽核权限:
  监察稽核部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核查实物资产;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有形隔离和无形隔离,亦指通称的防火墙或中国墙;有权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提供报表、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经总经理同意,有权参加公司业务会议;监察公司员工遵守执业行为准则,保密制度的情况,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监察部对被审部门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请被查对象注意,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
  5、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财务与公司财务在管理内容、办法、岗位设置与人员安排上进行严格的区分。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益,增加公司的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提高基金运作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主要内容:编制财务计划;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和营运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积金、公益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收入、支出,基金费用的提取和支付;管理税金解缴、基金收益分配和公司利润分配;制定完善财务制度、负责财务分析、编制财务决算。
  6、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制度是为建立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收录用,劳动合同,职位设置与职务任免,岗位聘任制度,人事考核,考勤制度,薪资福利,教育与培训,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和档案管理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在全行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稽核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的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监控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安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监控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监控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每两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二、基金持有人
  同一成分基金的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单位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与其它基金合并;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当基金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仅涉及某成分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该成分基金10%以上(不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当基金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仅涉及某成分基金时,或者对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中仅涉及某成分基金的事项,只需达到该成分基金的基金单位的同等比例(比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单位比例的要求),就可视为满足会议有效或决议通过对基金单位比例的要求。
  仅涉及成分基金的事项包括:成分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等的变更;成分基金名称变更;终止成分基金;提高成分基金的管理费率或托管费率。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变更基金转换费率以及在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后,根据转换原则变更补差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系列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系列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或者当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仅涉及某成分基金时,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该成分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本系列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额的30%(不含30%);或者当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仅涉及某成分基金时,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该成分基金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该成分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份额的30%(不含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 基金管理人按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所有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不少于本系列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或者当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仅涉及某成分基金时,所有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该成分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不少于该成分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的30%(不含3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小于本系列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额的15%(不含15%);或者当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仅涉及某成分基金时,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该成分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少于该成分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的15%(不含15%)。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基金管理人按本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系列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或者当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仅涉及某成分基金时,所有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该成分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不少于该成分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的15%(不含15%);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与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议事内容中仅涉及成分基金的事项包括:成分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等的变更;成分基金名称变更;终止成分基金。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通常须经参加会议的本系列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但对于仅涉及某成分基金的事项,一般决议只需且必须经参加会议的该成分基金持有人所持该成分基金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②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通常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本系列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但对于仅涉及某成分基金的事项,特别决议只需且必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该成分基金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三、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交易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755-83160288,该电话可转人工坐席。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十四、基金的投资
  第一部分 投资目标、范围、理念、原则和决策
  A、融通债券基金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风格
  主要投资于低信用风险和中低流动性风险的债券组合,而利率风险则根据组合优化的需要分布在高中低等不同的风险等级上。
  (三)投资理念
  强调通过债券组合优化配置策略,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首先,宏观经济影响着利率走势,成为影响债券市场的最主要因素;市场存在失效部分,收益率曲线显示出一些规律性的特征,成为辅助债券投资的切实可用的工具。因此,采取给定久期的组合优化策略存在操作基础。
  其次,投资主体进一步增加,规模扩大,其投资需求的多样化将直接促进投资策略的多样化;债券品种由单一转向多样化,产品的丰富导致策略的复杂。因此,投资策略由简单逐渐变为复杂,市场的投资策略将由简单买入持有或者短线投机发展到组合优化、组合对冲等策略。
  (四)投资范围
  限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券)等。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组合优化为基本策略,利用收益曲线模型和债券品种定价模型,在获取较好的稳定收益的基础上,捕捉市场出现的中短期投资机会。根据投资决策的过程,具体如下:
  1、总体资产配置自上而下
  利率是债券市场的主导因素,本基金将在宏观研究的基础上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形成债券投资决策的最根本依据;利率期限结构对未来利率的变动具有重要参考和预测功能,本基金将基于实时的期限结构变化,给出利率变动预警信号。总体资产配置中将根据宏观经济和期限结构的有关研究成果,设定债券组合的久期,控制整体的利率风险。此外,结合市场特征,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指标,对银行间国债市场、银行间金融债市场、交易所国债市场和交易所企业债市场给予不同的久期进行资产分配。
  本基金将保留适量的现金以应付赎回或开展逆回购,以便获得较高的收益。
  2、 类属配置组合优化
  在总体资产配置之下,对类属配置采取给定久期的凸度优化、收益率优化、交易量优化等多种优化组合策略,最终优化的比例是一个多目标规划的结果。
  债券市场存在无效之处,本基金将结合收益曲线模型和收益率优化模型把握市场出现的短暂机会,提高组合的投资收益。
  3、单个品种合理定价
  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合理的定价,基于对每个品种的绝对和相对定价,进行债券品种的投资价值分析。
  4、风险控制之下追求收益最大
  目前我国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利率风险,本基金将通过组合的久期管理来控制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然后通过凸度优化和收益率优化等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可转债的投资风险主要来源于股价的波动,在投资可转债的总体比例上,本基金将根据VaR风险控制模型进行调控。在可转债品种的选择上,本基金将主要通过股票定价模型和行业研究员对股票的评级等综合判断其股票投资价值,力争实现较高的收益。
  (六)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宏观、债券以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模型的基础上完成最终的投资策略报告,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修改批准后,交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监督,并由基金经理进行具体实施。
  2、进行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将根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资产在每个市场进行合理地配置,为每个债券组合设计合理的久期,并根据基金投资风格对每个市场组合进行不同的风险设置。
  3、 建立投资组合
  运用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初始比例,然后根据市场的变动情况及时对组合进行调整。但是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越整体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
  4、组合监控与调整
  组合监控与调整的理由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市场失效,例如出现了极具吸引力的短线买入或者卖出机会;二是风险控制的需要,由专门的风险监控小组对持仓和交易进行监控,基金经理或者风控小组发现组合局部或者整体风险超标时,基金经理应立即对组合进行调整。
  5、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
  风险监控小组每日对债券组合进行监控,出具风险监控报告,同时还将定期对融通债券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短处,为未来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七)投资组合
  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成分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B、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
  (一)投资目标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与深证100指数的跟踪误差,力求实现对深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回报。
  如果深证100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相应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本基金致力于实现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的有效跟踪,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三)投资范围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和债券。
  (四)投资策略
  以基金非债券资产90%以上的资金对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进行股票指数化投资。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50%,相对于深证100指数的日跟踪误差不超过0.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足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五)投资决策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投资决策涉及的主体有: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基金经理、研究策划部(金融工程小组)、基金交易部以及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等。
  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分析、利率和通货膨胀分析、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公司的研究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利用模型进行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初步决定下一阶段的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指数投资和债券投资组合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6、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风险进行评估,定期提交组合跟踪误差和风险监控报告。在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时,通知基金经理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8、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六)投资组合
  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成分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成分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C、融通蓝筹成长基金
  (一)投资目标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内在投资价值的优质蓝筹公司和具有很强的核心竞争优势、业绩能够持续增长或具有增长潜力的成长型公司。通过组合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把握未来,业绩成长和价值低估是股价上涨的根本动力,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蓝筹上市公司和成长型上市公司,分享稳定的投资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蓝筹股投资和成长型投资的比例关系,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但不论对蓝筹上市公司或成长型上市公司的投资均不得低于股票投资总额的30%。
  (三)投资范围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融通蓝筹成长基金严格限定将相当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符合蓝筹成长投资标准的投资对象;同时将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的进一步优化。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贯彻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状况、资本市场的运行周期确定风险收益互补的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2、行业资产配置
  在蓝筹成长型投资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经济的把握以及对行业运行周期的认识,确定股票资产在不同行业的投资比例。
  3、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GDP增长等因素。
   4、股票选择
  本基金为蓝筹成长型基金。其股票投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蓝筹股投资,另一部分为成长型投资。对蓝筹上市公司或成长型上市公司的投资均不得低于股票投资总额的30%。
  本基金投资的蓝筹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 行业地位突出,收益稳定,属于相对成熟、稳定的行业;
  ● 业绩优异,盈利能力强,由于投资回报高而具备投资价值;
  ● 股本较大,市值以及权重较大、市场地位突出;
  ● 市场形象良好,这源自于稳定可观的公司收益及投资回报,良好的股价走势(慢牛特征、抗跌性较强)等等。
  本基金投资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 公司发展前景好,主营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有充分的成长空间,销售增长率或收益增长率高;
  ● 公司是中小型公司,有优于同行其他公司的某种竞争优势;
  ● 公司具有高成长潜力,已建立并形成较好的发展基础;
  ● 公司处于技术(方法)革新时期,有较强的管理层,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基金交易部、监察稽核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和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作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决定本基金下一阶段的仓位和资金分布,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6)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六)投资组合
  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成分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第二部分 对有关限制的描述
  (一)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系列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系列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系列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系列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系列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系列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系列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三)基金建仓期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各成分基金的建仓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为六个月。
  十五、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系列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基金产品的风险以及风险控制
  A、融通债券基金
  存在因利率变动引起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把握形成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测,降低利率系统性风险。
  B、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
  存在深证100指数由于代表性问题而偏离深圳证券市场平均回报的风险;存在基金在跟踪深证100指数时由于流动性风险、交易成本和深证100成份股调整导致的跟踪偏离风险。本基金将进行被动型的股票投资,并通过多项风险控制工具降低跟踪风险。
  C、融通蓝筹成长基金
  1、本基金在投资风格上属于平衡型基金产品,虽然在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方面具有长期优势,但也存在其绝对收益率在某一阶段单边市场中逊色于某些单一风格基金的可能性。风险防范措施: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与理财优势,正确预期市场发展趋势,平衡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将这一风险最小化。
  2、品种选择风险。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蓝筹股和成长股,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期,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以及行业背景变化较大,因此处于这一特定阶段的上市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给基金投资的品种选择带来风险。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数理统计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提高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轨迹及可能的经营业绩预测的准确性。
  3、本基金对蓝筹成长品种的定义及选择是建立在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稳定增长以及这种增长的不均衡性基础之上的,如果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内,这一预期发生了不稳定偏差,可能造成入选股票的代表性不强、包容性不足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宏观经济研究与预测能力,平衡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三)声明
  1、本系列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系列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系列基金的销售外,本系列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六、基金资产
  各成分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基金资产独立,各自计算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它资产等。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持有人申购基金单位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各成分基金的资产互相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成分基金,以各成分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成分基金专用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原则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估值增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系列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应当进行赔偿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成分基金均独立核算,基金的持有人对其持有的成分基金的收益享有分配权,同一成分基金的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成分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该成分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成分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该成分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系列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不足一份基金单位的,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A、融通债券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B、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C、融通蓝筹成长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各成分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变动或基金托管人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按正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单位净值的;
  6、 重大关联交易;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提前终止;
  10、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暂停期间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其它重大事项。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公开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系列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本系列基金中连续一年仅剩下一只基金,未能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系列基金,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分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成分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依法终止该成分基金;
  2、成分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十三、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本系列基金或者成分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清算程序
  1、本系列基金或者成分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时,清算小组应对成分基金的资产进行独立清理、核算和分配。
  (三)清算费用
  1、本系列基金的清算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由各成分基金根据其在清算开始之日的净值按比例分摊。
  2、成分基金的清算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系列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系列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形成各成分基金的剩余资产,基金持有人就其所持有成分基金的剩余资产按所持基金单位的比例进行分配。
  2、成分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本系列基金或者成分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自律承诺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附:基金契约摘要
  第一部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是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统称。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系列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系列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系列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一、(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遵守基金契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订立《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4、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6、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7、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8、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9、按本系列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持有人应遵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契约, 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本系列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契约的效力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系列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契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契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修改《基金契约》应当经过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系列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契约的修改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系列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本系列基金中的各成分基金全部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
  本系列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本系列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系列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8月21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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