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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C(01539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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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42844 | ||||||||
基金代码 | 015394 | ||||||||
公告日期 | 2024-05-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6年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9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5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 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实施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 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4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7 九、基金的转换.......................................................71 十、基金的投资.......................................................78 十一、基金的业绩.....................................................90 十二、基金的财产.....................................................9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9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9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105 十八、侧袋机制......................................................112 十九、风险揭示......................................................11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3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2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6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4 二十六、备查文件....................................................165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科技 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童洁萍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高级经理、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玄武支行行长。 王贤家先生,董事,学士。现任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政总 裁、首席风险官。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交易员、澳门分行资金 部主管、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投资部副高级经理、外汇交易部高级经理、总行风险 管理部/内控案防办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 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 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伟麒(Chris Durack)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投资亚太区行政总 裁。历任施罗德投资澳大利亚董事兼产品及分销主管、香港行政总裁兼亚太区机构 业务主管、澳大利亚行政总裁兼亚太区联席主管等职。 章骏翔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现任施罗 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 控,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国安盛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等职。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 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梅津芝女士,监事长,学士。高级经济师、审计师。现任交通银行工会办公室 主任、企业文化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高级经理,交 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私人银行部总经 理。 林凯珊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内地及 中国香港法律部主管。历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科经理、的近律师 行律师。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副总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高级 专家。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上海)总 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 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 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银 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畲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华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 监、投资运营总监。 马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高级投资分析、副 高级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 究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芮晨先生:基金经理。内蒙古科技大学工学士。17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 2007年至2009年任深圳尚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副总监,2009年至2013 年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2013年至2014年任浙商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主办。201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 部基金经理。曾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5月18日至2020年 07月14日)、交银施罗德数据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08月16日至 2019年05月29日)的基金经理。现任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年05月05日至今)、交银施罗德启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1月30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马俊(副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崇(权益投资副总监、权益部一级专家、基金经理) 马韬(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04月28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 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 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 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 机APP,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范瑞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755-8208040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6)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1618888 联系人:朱瑛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9681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刘昭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3)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4)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5)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6)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7)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8)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9)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2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3)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4)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邮政编码:030600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25)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 (26)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电话:(021)021-23586603 传真:(021)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28)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9)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1688000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0)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8320851 联系人:胡芷境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31)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方式: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官网:www.wlzq.cn (32)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33)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4)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吕胜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36)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668 传真: 联系人: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37)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8)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一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一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电话:13709210036 联系人:赵东会 网址:www.kyse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39)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40)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9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曹梦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izq.com.cn (41)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815 联系人:谢武兵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2)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幢1号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幢1号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43)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4)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45)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6)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7)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9)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4)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55)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56)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7)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8)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9)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0)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1)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62)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3)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zzfund.com (6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65)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6)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67)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308号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8)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9)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0)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李丹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71)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2)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7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4)名称: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75)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6)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77)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8)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王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9)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0)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99-9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81)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82)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3)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转837 传真:025-56663409 联系人:孙平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84)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85)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86)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87)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8)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联系人:谭广峰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89)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90)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黎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91)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胡静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2)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8-8661-6229 传真:无 联系人:隋亚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93)名称:上海鉅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166弄中庚环球创意中心T2栋9层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电话:021-52265962 联系人:王世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2428 网址:www.jp-fund.com (94)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宋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5)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96)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97)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15112686889 传真:/ 联系人:白冰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28日证监许可[2016]199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29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 集580,877,371.0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628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5月5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6年6月6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22年3月16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 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 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 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份额的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1.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 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如下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36%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1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交易享有的交易费率优惠情况请见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 告或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 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 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上述“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1年 0.5% 1年(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5% 30日以上(含)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7,893.14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6%,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100,000-596.42)/1.0400=95,580.37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5,580.37份A类 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A类基金份额 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C类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 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2016年6月3日刊登公告自2016年6月6日起开通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业务,本基金2022年3月14日刊登公告自2022年3月16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 额并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 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五)定时不定额投资计划 自2017年1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定 投”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智定投业务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升级业务,基 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智定投业务, 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和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和/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和/或开 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2017年1月9日刊登公告自2017年1月12日起开放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 业务。本基金2022年3月14日刊登公告自2022年3月16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开通C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 转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转换 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 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含该 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换业务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 额限制。 基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 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 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保留余额时,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 赎回。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 保留余额且该账户当日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 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 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最 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 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计 算补差,若遇固定费用,则按实际产生补差费用收取。 4、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费率 优惠,优惠费率只适用于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无优 惠。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的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5、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转换费用收费方 式和费率进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不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为零) 对于涉及固定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MAX(0,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申购费用之差)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为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 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2.27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趋势前端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成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0=101,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1,000,000份,持有期一年半,转换 申请当日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交银趋势的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0份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趋 势前端A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1+0.5%)=5,072.09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1.0100=1,004,374.17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一年半,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该100,000份基金份额 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61.52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货币A级基金 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为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 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交银稳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2.27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主题后端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 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交银货币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先锋后端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货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三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8500元,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 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0=8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该100,000份基金份额 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61.52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货币A级基金 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份 (七)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2、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 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币、债券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 收费模式的限制。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元)。 4、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账户内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 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 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 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在转出 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以科技为创新驱动力、在产业竞争中掌握核心竞争优势的优质 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 金投资受益于科技创新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国家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和行业竞 争格局等因素,进行大类资产在各行业间的配置。本基金聚焦于具有科技创新优势 的行业和企业,深度挖掘依附于科技创新背后的新商业模式,重点关注以科技为创 新驱动力、在产业竞争中掌握核心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致力于占领科技创新 进程中的制高点。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重点关注直接受益于科技创新红利、或 在新科技、新技术推动下盈利水平长期显着提升的其他上市公司。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利用经交银施罗德研究团队修正后的投资时钟分析框架,通过“自上而 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 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 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 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行业配置 不同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 同时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 和预测方法,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 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本基金管理人认为科技改造人类生活,历史上科技的 发明,无数次的以跨跃的方式改变了人类的现有生存状态。本基金将密切跟踪科技 创新带来的投资新机遇,并积极把握以科技为创新驱动力、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的相 关行业带来的投资机会。 3、股票投资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 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的股票投资具体分以下几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公司,构建备选股 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如P/E、P/Cash Flow、P/FCF、P/S、P/EBIT等) 经营效率指标(如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 财务状况指标(如D/A、流动比率等) (2)价值评估 在公司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备选上市公司详实的案头分 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价值进行综合评估,构建 股票组合。其中,本基金重点关注以科技为创新驱动力、在产业竞争中掌握核心竞 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包括: 所处的细分子行业未来有大幅的成长空间的上市公司; 利用技术手段颠覆传统行业,迅速提高市场集中度的上市公司; 管理层优秀、可以前瞻性的预判科技的更新换代所带来的行业变革并坚决投 入,从而掌握行业制高点和供给稀缺性的上市公司; 管理层善于学习,可以在科技进步产业转型中,很好的把科技进步和企业的固 有资源禀赋结合的上市公司; 利用新技术创造性的发展出新型商业模式的上市公司; 其他受益于新兴产业或传统产业的科技改造,并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的上市 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所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 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 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 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 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 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 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 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 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受益于科技 创新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项第6)目、(19)、(20)项以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60%×沪深300指数+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 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 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 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权 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 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根 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 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4月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2024年01月01日至0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42,672,754.12 83.86 其中:股票 342,672,754.12 83.8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04,059.84 0.34 其中:债券 1,404,059.84 0.3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4,397,118.86 15.76 8 其他资产 170,778.90 0.04 9 合计 408,644,711.7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8,621,875.76 7.05 B 采矿业 77,970,762.69 19.20 C 制造业 109,808,304.61 27.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510,514.00 1.85 F 批发和零售业 15,542.28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537.09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7,663,891.70 24.05 J 金融业 1,047.68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750.21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674.5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013,756.00 5.18 S 综合 - - 合计 342,672,754.12 84.39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99 紫金矿业 1,591,000 26,760,620.00 6.59 2 601857 中国石油 2,231,700 22,049,196.00 5.43 3 300750 宁德时代 115,000 21,868,400.00 5.39 4 603979 金诚信 322,258 17,082,896.58 4.21 5 002371 北方华创 51,900 15,860,640.00 3.91 6 605296 神农集团 424,920 15,479,835.60 3.81 7 688111 金山办公 51,701 15,044,991.00 3.71 8 601567 三星医疗 507,300 14,458,050.00 3.56 9 603477 巨星农牧 359,000 13,125,040.00 3.23 10 600938 中国海油 413,200 12,077,836.00 2.9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04,059.84 0.3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04,059.84 0.3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650 博22转债 13,320 1,397,138.45 0.34 2 113059 福莱转债 50 5,584.32 0.00 3 123154 火星转债 13 1,337.07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9,788.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82.3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9,307.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70,778.9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650 博22转债 1,397,138.45 0.34 2 113059 福莱转债 5,584.32 0.00 3 123154 火星转债 1,337.07 0.00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交银科技创新灵活配置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35% 1.66% 2.77% 0.61% -1.42% 1.05% 2023年度 -10.24% 0.90% -5.02% 0.50% -5.22% 0.40% 2022年度 -16.41% 1.38% -12.04% 0.77% -4.37% 0.61% 2021年度 26.54% 1.71% -0.76% 0.70% 27.30% 1.01% 2020年度 62.14% 1.75% 17.63% 0.85% 44.51% 0.90% 2019年度 50.90% 1.59% 23.09% 0.74% 27.81% 0.85% 2018年度 -4.84% 2.01% -12.93% 0.80% 8.09% 1.21% 2017年度 -10.41% 1.07% 12.81% 0.38% -23.22% 0.69% 2016年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至2016年12月31日) 4.70% 1.50% 2.59% 0.51% 2.11% 0.99% (2)交银科技创新灵活配置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20% 1.66% 2.77% 0.61% -1.57% 1.05% 2023年度 -10.77% 0.90% -5.02% 0.50% -5.75% 0.40% 2022年度(自基金份额类别首次确认起至2022年12月31日) -1.89% 1.29% -2.77% 0.73% 0.88% 0.56%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300指数+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每日 进行再平衡过程。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5月5日至2024年03月31日) (1)交银科技创新灵活配置A 注:1、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 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自2022年3月16日起,开始销售C类份额,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于 2022年3月17日被确认并将有效份额登记在册。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3、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 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分别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 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九、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 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 值、实施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 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 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降低风 险,提高收益。如果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下跌,本基金将不能完全抵御两 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将出现下降。此外,本基金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 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创业板股票,创业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 限制,第六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六)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 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七)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 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八)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 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 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 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 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九)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 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具体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 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且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 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联系人:郭佳敏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 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受益于科技创新相关上市 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科技创新相关的证券库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证券库予以调整和更新,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范围对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受益于科技创 新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p、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q、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r、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s、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t、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u、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b、l、o项第vi目、s、t项以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 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建立完善的内 部流程防范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 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该损失不由托管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协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协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c、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d、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2)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3)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 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的优惠。具体优惠费率请参 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 告。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 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服务联系方 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5-16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5-18 3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5-26 4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5-26 5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5-26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6-02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6-21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05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平台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交易本公司旗下基金免收相关费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07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平台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交易本公司旗下基金免收相关费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08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管理费率和或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08 12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08 13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08 14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11 15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11 16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11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12 18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20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8-14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8-30 21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8-30 22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10-24 2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解散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12-29 24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1-20 2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2-08 2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3-29 27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3-29 2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3-30 29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4-2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交银施罗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 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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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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