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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成长策略混合A(00918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41793
基金代码 009189
公告日期 2024-05-10
编号 1
标题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5月13
日起,增设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设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原有份额调整为A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自动转换为A
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21448”,基金简称为“华宝成长策略混合C”。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C类基金份额期限
小于7日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大于等于30日
赎回费率
1.50%
0.50%
0%
对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
二、C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者,
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
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公告当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或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
400-820-5050)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
附件:《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如下:
原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修 改
章节
第 一 部
分 前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金
的 基 本
情况
原基金合同表述
删除: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修订后表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新增: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
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新增: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
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廖林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新增: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新增:
(七)临时报告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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