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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中证500指数增强A(02118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41039
基金代码 021185
公告日期 2024-05-09
编号 1
标题 中信保诚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1. 中信保诚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2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4]461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4年05月29日至2024年06月14日,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期货有限公司认购本基金。
5. 本基金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
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6.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
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8.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人民币,追加认购每
笔最低金额1,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调整。
9.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0.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12. 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4年05月09日《证券时报》上的《中信保诚中证5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
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销售机构在其各销售
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4.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5.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6.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购买事宜。
17.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 风险揭示: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风险,也
包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
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
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
他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资产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
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本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21185(A类);021186(C类)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份。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量化的方法进
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
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本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80亿元的,将提前结束募集。
自募集期第一天起至T日(含第一天),若T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本基金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80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将认购截止日提前至T日,自刊
登提前结束募集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
实现对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
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
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
认的结果为准。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2、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人还可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
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24年05月29日至2024年06月14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
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
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M〈 100万
100万 ≤ M〈 300万
300万 ≤ M〈 500万
M ≥ 500万
A类基金份额
1.00%
0.60%
0.30%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
认购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100,000(/ 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009.90/1.00=99,009.90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1.00=10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99,009.90+100.00=99,109.9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在基金
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9,109.90份。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4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40元,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0,000/1.00=4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0.00/1.00=4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0,000.00+40.00=40,04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为40,040.00份。
4、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
通知规定。
(2)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3)认购的数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人民币,追加认购每
笔最低金额1,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调整。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24年05月29日至2024年06月14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
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B.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C.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D.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E. 银行开户证明;
F. 预留印鉴卡;
G. 风险测评问卷;
H. 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妥的经投资人签字确认的《个
人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银行开户证明;
预留印鉴卡;风险测评问卷;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1)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
户。
A.中信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B.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C.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E.兴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 号:216200100101662848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直销资
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
理认购申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投资人
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24年05月29日至2024年06月14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
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
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B.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D.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E.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F.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G. 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多位经办人提交);
H. 预留印鉴卡;
I. 风险测评问卷;
J. 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K. 专业投资者证明文件(如有);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
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
明复印件;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多位经办人提交);预留印鉴卡;风险测评问卷;受益所有
人相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专业投资者证明文件(如有)。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
户。
A.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B. 中信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C.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E.兴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 号:216200100101662848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
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
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四、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
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
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497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
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朱嫣
电话:021-68649788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3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33层
负责人:金文玉
经办律师:毛慧、薛诗仪
电话:(021)60800909
传真:(021)60800999
联系人:毛慧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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