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02018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40207
基金代码 020185
公告日期 2024-05-08
编号 1
标题 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14日证监许可【2023】2587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基
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
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在一年锁定持有
期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
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6、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为投
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
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笔追加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
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单个投
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兴业安康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
议》”)、《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11、本公告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规定报刊上,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人亦可通
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4、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持有
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旗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相关风险等级划分及其含义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不同基金管理人对于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及含义、各类资产的
基准配置比例可能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后续也可能采取其他方法对旗下目标风险策
略基金中基金的风险等级及其含义进行设置,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不同目标风险策略基金
中基金的风险等级及其含义、各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谨慎投资。此外,销售机构对本
基金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等级的表述可能不同,投
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特别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的产品风险评价,并按照销售机构
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及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
收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基金中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
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
度。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时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基金暂停估值、暂停申购赎回等方面的运作不同于其他开放式基金,面临一定的
特殊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
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
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QDII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
晚于一般基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将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等费用,相关费用的支付将增加投资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成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
“锁定持有期”,投资者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不得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
出业务,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
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
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简称: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基金代码:020185)
3、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
“锁定持有期”,投资者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不得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
出业务,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对转换
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
申请确认日次1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7、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运用目标风险策略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在严格控制下行
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求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具体定位为稳健目标风险型
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
(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
(FOF)。
9、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13、14层
联系人:王珏
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
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
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人。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金财产。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
别计费,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M<100万元
100万元≤M<300万元
3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认购费率
0.6%
0.4%
0.2%
按笔收取,1000元/笔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认购的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笔追加认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
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
不设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
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单个
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
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支。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根据自
的风险承受能力认购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1 2 3 4 5 6 1 2 3 4
类型
开户资料
证明材料
所需文件名称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承诺函(个人版)
投资者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兴业基金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涉及时提供)
投资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
投资者的银行储蓄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
提供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办理账户类业务有
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投资者签字。
(2)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需提供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投资者签
署的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1)需清晰看到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
(2)银行卡背面签名栏,需投资者签名。
份数
2 2 2 2 2 2 1 1 1 1
1 2 3 4
适 当 性 材

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申请开户、投资者类别转换时必
填)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1)投资者需填写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
并根据自身判定结果,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专业投资者证明材料如下: (a)、金融
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
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b)、具有 2 年
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
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
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
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获
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 2 2 2
注:其中银行储蓄卡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加盖投资者签章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银行转账凭证回单联;
(3)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注: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必须确认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所认购/申购基金产品的当前风险等级。请务
必于《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上勾选两者类别及相互之间的匹配度,并签署确认如出现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与所认购/申购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之间的不匹配情形时是否继续提交该交
易申请,不匹配的应当另行签署投资者确认书。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二)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日(周六、周日正常营业),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
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上的《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开户指南》以及《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
上直销交易指南》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直销
系统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进
行网上认购。
(三)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
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
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
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4)直销机构与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5)个人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为有效申
请;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效申
请;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
下一个工作日受理(本基金认购结束日除外)。
(6)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7)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
台匹配告知后签署《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2)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
柜台不匹配告知后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9
类型
开户材料
合 同 或 批
复函
证明材料
所需文件名称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版)》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产品版)》
填妥的投资者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兴业基金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机构、产品版)》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承诺函(机构、产品版》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产
品版)》
填妥的《针对开放式基金开户名称与银行账户名称不一致的
情况说明(机构、产品版)》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备案材料申请函》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填妥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若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基金账
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管理合同首末页的复印件或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
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若以信托公司设立某信托产品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信
托公司公章的该信托产品的设立证明文件(合同首末页或其
他书面文件)的复印件
若以保险公司设立某保险产品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单
位公章的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书面文件
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若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
的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若为企业年金,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
托管人基本资料;企业年金受托人开户授权委托书;企业年
金计划确认函;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证书;与受托人间的投资
管理合同首页及盖章页;与托管人间的托管协议的首页及盖
章页的复印件(上述材料均加盖托管人的托管部公章)
若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一般应由托管人
负责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托管人基本资料;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
的复印件;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
许可证的复印件;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QFII委
托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中
国证监会颁发的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上述材料均加盖托管人的托管部公
章)
出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
记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
出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
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负责人、被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出示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出示相应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并提供复
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机构投资者为公司,请额外出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
名单,股东名单应包括各股东持股数量的相关内容,并提供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提供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办理账户类有关的其它
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表
章)及账户经办人签章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表
章)及被授权签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表
章);
预留印鉴必须留一枚公章(可以是部门章)
和一枚私章(可以是经办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表
章)
加盖单位公章
如有,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为避免投资者重复提供相同开户材料,提高
开户效率,特提供开户材料备案服务。备案
规则主要采取“共性资料事先备案、个性资
料 单 独 提 供 ”的 原 则 进 行 业 务 办 理 。
如有需要,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非金融机构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
签字
涉及时,请提供
加盖单位公章
涉及时,请按要求提供
需体现证件的有效期
若已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无需提供这
两项
(1)银行账户证明须有银行的章并且能看清
账号、银行户名、开户行的信息
(2)需与《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
构、产品版)》中填写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
该账户即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等用途的资
金结算账户
需体现证件有效期
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如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
期货业务许可证、保险法人许可证、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证等
需体现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信息
需体现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
如需要时,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份数
2 2 2 2 2 2 2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 3 4
适 当 性 材

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申请开户、投资者类别转换时必填)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1)投资者需填写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并
根据自身判定结果,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专业投资者证明材料如下: a、经有关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
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
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
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
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
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
资经历。
2 2 2 2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及交易经办人签字《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
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及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
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
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
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4)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在本基
金发行截止日的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
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5)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转账单据
传真至本公司直销柜台。
(6)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7)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
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8)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
台匹配告知后签署《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2)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
柜台不匹配告知后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五、清算与交割
1、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
登记。
六、退款
1、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13层、14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3、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中的“9、销售机构”。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13层、14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王硕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