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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锐升债券C(01473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35018
基金代码 014733
公告日期 2024-04-26
编号 1
标题 德邦锐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德邦锐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德邦锐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001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7、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实行限量销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8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8、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9、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德邦锐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服热线400-821-7788或021-36034888和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咨询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14、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销售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服热线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3)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7)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请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①投资范围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现金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该类资产总体上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②投资限制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③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部分,可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③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基金可能暂停申购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⑤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⑥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德邦锐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基金代码:014732
  A类份额简称:德邦锐升债券A
  C类份额基金代码:014733
  C类份额简称:德邦锐升债券C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调低销售服务费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198号万硕大厦A栋25楼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人:姜梦思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二)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平台及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情况”中的“(十一)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200万元 0.4%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注:M为认购金额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以上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00)/1.00=99,453.58份
  即: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99,453.5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以上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直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i.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1、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时间:募集期间每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
  A.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及《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C.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D.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远程交易委托协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E.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代办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F.若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还需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复印件或工作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复印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水),如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则可提供由工作机构出具的在职证明、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专业投资者声明书(专业自然人)》;
  G.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普通投资者及个人专业投资者)》;
  B.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D.普通投资者(不属于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申请认购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还需额外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申请书》及《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3)认购资金的缴付:
  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专户。
  A.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账号:310066726018170166900
  B.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吴淞路支行
  账号:1001197819200053442
  C.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大连路支行
  账号:121910244310802
  D.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普陀支行
  账号:31001511980050031801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该笔提交的申请失败。请确保认购资金在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专户后重新提交认购申请。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达指定直销专户的;
  E.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对登记机构确认的无效认购,基金管理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2、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时间:募集期间每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
  A.填写合格并加盖公章、法人章和经办人签章的《账户开户/销户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
  B.加盖公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还应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印章);
  C.加盖公章的银行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D.加盖公章、法人章的《账户类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
  E.加盖公章、法人章、经办人签章《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F.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控制人或机构授权人签字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G.填写合格并加盖公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H.加盖公章及预留印鉴的《预留印鉴卡》;
  I.加盖公章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J.加盖公章的法人、经办人、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K.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L.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B.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C.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D.普通投资者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加盖公章、经办人签章的《普通投资者购买前风险警示函》;普通投资者(不属于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申请认购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还需额外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申请书》及《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E.普通投资者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无法购买高于其风险等级的产品。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认购资金的缴付:
  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专户。
  A.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账号:310066726018170166900
  B.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吴淞路支行
  账号:1001197819200053442
  C.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大连路支行
  账号:121910244310802
  D.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普陀支行
  账号:31001511980050031801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该笔提交的申请失败。请确保认购资金在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专户后重新提交认购申请。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达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E.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对登记机构确认的无效认购,基金管理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二)网上直销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1、开户及认购时间:募集期间24小时接受开户、认购申请。工作日17:0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时,需验证身份信息,阅读风险提示函,并签订网上直销协议。新用户第一次登录时,系统将要求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
  (2)认购流程:
  A.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基金账号或交易账号办理认购业务;
  B.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的流程请参见本公司网站所公布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公告。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被实时扣除,则该笔提交的申请失败。请确保银行账户有足额资金后重新发起认购申请。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C.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对登记机构确认的无效认购,基金管理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四、非直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各自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支。
  八、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198号万硕大厦A栋25楼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情况”中的“(十一)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198号万硕大厦A栋25楼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吴培金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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