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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亚洲债券基金A7(人民币-H)类(96815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34238
基金代码 968152
公告日期 2024-04-22
编号 2
标题 中银香港亚洲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1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
中银香港全天候亚洲债券基金
2024年4月
发行人︰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BOCHK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发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中银香港全天候亚洲债券基金的重要资料。
?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并必须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亚洲债券
基金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 请勿仅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BOCHK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内地代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类别: 债券型基金
交易频率: 每交易日
基础货币: 美元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及计
价货币:
份额类别 计价货币
A1(美元)类 美元
A7(人民币-H)类 人民币
A9(人民币)类 人民币
C1(美元)类 美元
C3(人民币-H)类 人民币
C4(人民币)类 人民币
2
收益分配政策: A1(美元)类、A7(人民币-H)类及A9(人民币)类: 每月宣
布及支付收益分配(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收益分配可
从相关类别的资本或实际上从相关类别的资本中支付#。
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可能会导致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即时减少。
C1(美元)类、C3(人民币-H)类及C4(人民币)类: 目前不
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 同时从本基
金的资本中扣除/支付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导致可供
本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 因此实际上从本基金
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A1(美元)类: 1.25%*
A7(人民币-H)类: 1.25%*
A9(人民币)类: 1.25%**
C1(美元)类: 1.25%**
C3(人民币-H)类: 1.25%**
C4(人民币)类: 1.25%**
*经常性开支比率根据该等类别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之
前6个月期间的年化经常性开支计算, 并以相关类别在相
应期间的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示。该比率每年均可能
有所变动。
**由于该等类别是新成立的或在某段或整段相应期间并无
管理资产, 该等数字是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已发行及具有
类似收费结构的类别的可得资料而就各类别在12个月期间
内的开支及平均资产净值作出的最佳估算。实际数字可能
因该等类别的实际运营情况而不同, 且每年均可能有所变
动。
本基金财政年度终结日: 6月30日
3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A1(美元)类、A7(人民币
-H)类、A9(人民币)类、C1(美元)类、C3(人民币-H)类和C4(人民币)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最低赎回金额如下:
最低申购金额 最低持有额 最低赎回金额
A1(美元)类 1,000美元 1,000美元 1,000美元
A7(人民币-H)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A9(人民币)类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C1(美元)类 1,000美元 1,000美元 1,000美元
C3(人民币-H)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C4(人民币)类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
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中银香港全天候亚洲债券基金(“本基金”)是由香港法律监管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伞子
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任何亚太地区政府、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主要收
入来源于或主要业务或经济活动位于亚太地区的银行或公司所发行的、或以任何亚太地
区货币计价的固定收益证券, 提供中长期收益和资本增值。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国家及地区包括(但不限于): 澳大利亚、孟加拉国、中国内地、香港、
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澳门、马来西亚、蒙古、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
坡、韩国、斯里兰卡、台湾、泰国及越南。根据基金管理人在不同时期的评估, 尽管本
基金对于某些国家、地区、领域或行业的投资分配可能相对较多, 但本基金不会集中投
资于任何单一的国家或地区或特定行业或领域。
4
本基金旨在通过将其至少70%的最新可用资产净值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以实
现其投资目标, 该投资组合由亚太地区政府、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主要收入来源于或
主要业务或经济活动位于亚太地区的银行或公司所发行的、或以任何亚太地区货币计价
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票据及其他固定或浮动利率证券组成。
本基金可将其最多30%的最新可用资产净值投资于(i)亚太地区以外的政府、政府机构、
国际组织、银行或公司所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 包括债券、可转换债券、票据及其他固
定或浮动利率证券; (ii)集合投资计划(包括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并有资格通过合格境外
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的基金(“QFI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 但不包
括合成ETFs(即通过主要投资于衍生工具追踪某一指数的ETFs)及任何运用卖空及/或杠
杆策略的交易所买卖产品); (iii)权益性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包括中国A股和中国B
股)、ADRs(美国存托凭证)和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或(iv)在不利市场情况下, 为
管理下跌风险, 投资于现金、现金等价物、短期货币市场工具及银行存款。本基金可将
其最多10%的最新可用资产净值投资于非合格计划及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合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将其最多30%的最新可用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投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中国A股、中国B股、固定收益工
具及通过RQFII基金作出的间接投资), 合计最多将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于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或抵押支持证券的投资将不会超过其资
产净值总额的10%。本基金可将其最多10%的最新可用资产净值投资于参与票据。
本基金将其不少于5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投资级别债券, 并可将其超过30%的最新可用
资产净值投资于非投资级别的固定收益证券及/或未获评级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级
别”指标准普尔所给予的BBB-或以上、穆迪所给予的Baa3或以上评级或由任何国际认
可的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尽管有关评级机构提供的该等信贷评级可作为参考
基准, 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多项因素自行就信用质量进行评估。就此而言, 如果有关证
券本身并无信贷评级, 则可参考该证券发行人的信贷评级。如果证券及有关发行人均无
评级, 则该证券将被归类为未获评级。
本基金不会将其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任何被评为非投资级及/或未获评级的任
何单一主权国家(包括该国的政府、公共或地方机构)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本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订立货币远期合约、不可交割远期合约、掉期、信贷指数、金融
期货及期权合约。尽管有上文的明确披露, 本基金将不会为投资目的投资于任何衍生工
具。
基金管理人将不会代表本基金进行证券融资交易。倘若日后改变该项做法, 将会向香港
证监会寻求事前批准, 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的内地投资者发出通知。
5
衍生工具的使用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为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65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依据
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
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
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
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
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
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
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
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
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
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6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
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27、45 层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联系人: 戴荻
联系电话: 010-88006621
传真: 010-88000588
网站: www.bocim.com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通过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委托的其他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目前,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
另外, 本基金不向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销售。
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适时向内地个人投资者开放销售, 具体业务规则届时将由基
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
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
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7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
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
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
额数目所确定, 并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按四舍五入)。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
金所有。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基金份额的确认通常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但受限于内地销售
的技术条件,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余下
尾数去掉。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余下尾数去掉, 而
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vi.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8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
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 T+5 日
(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通常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 T+5
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
易日起一个公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公历月之内(取较后者)), 由基
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 并于 T+6 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
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 T+9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
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内地投资者应注意, 就以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 赎回
款受美元资金交收效率的影响可能晚于 T+9 日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
户。T+n 日中的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除此
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另外, 本基金不接
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
款。
v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
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
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
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d) 如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的 47%,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
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9
(e)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
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viii.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ix. 巨额赎回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经受托人批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
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量(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的方式)限制为本基金
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0%。届时, 相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 使得已在该交易日提出有
效申请, 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但是,
倘若申请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超过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 那么,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限制将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不公平,
经受托人批准, 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如果没有此项规定
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 并将于下一个紧接着的交易日及所有
后续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就此而言, 基金管理人具有相同权力), 直至原有赎回申请
完全得到满足。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须在该交易日后 7 天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
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
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内
地代理人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 不支持顺延处理。内地投资
者应就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的详细安排咨询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x. 份额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除
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 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伞子基金的另一子基金同
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
公告。
xi. 定期定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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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
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
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
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 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
资金。
预计 T+3 日 9:00 至 16:00, 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
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3日,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4日,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
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 T+5 日 9:00 至 16:00, 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
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
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6日,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
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11
预计T+7日前,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
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 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预计 T+9 日前, 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 就以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 赎回资金受美元资金交收效率
的影响可能晚于 T+9 日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 了解风险因素等资料。
市场风险
? 本基金为投资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可能因下列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
故投资者在本基金中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不保证偿还本金或作出收益分配。
集中风险 – 投资于亚太地区市场
?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亚太地区, 相比其他基础广泛的基金, 其投资组合可能并不多样
化。本基金可能须承受额外的集中风险。与具有更为多样化的资产投资组合的基金
相比, 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更为波动。
? 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更容易受影响亚太地区市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
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影响。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 本基金可能承受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涉及的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 新兴市场可能涉及在较发达市场的投资一般不会涉及的较
高风险及特定考虑因素, 例如, 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的不确定
性、法律及税务风险、结算风险、保管风险及可能具有较高的波动性。
货币风险
?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美元)以外的货币计价的证券。此外, 份额
类别可能会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本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因该等货币与
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以及汇率管制的变化而波动。
12
? 新兴市场的货币可能比主要世界货币更为波动。
与投资级以下或未评级债务证券有关的风险
?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投资级以下或未评级债务证券。相对于评级较高的债务证券, 该
等证券一般须承受较低的流动性、较高的波动性及较大的本金及利息亏损风险。
? 投资于该等证券亦可能承受较高的信贷风险。倘若证券发行人在支付利息或本金方
面发生违约, 本基金可能损失全部投资。
? 与评级较高的债务证券相比, 不利的事件或市场情况可能对非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
债务证券的价格造成更大不利影响。与发展较成熟市场的债务证券相比, 新兴市场
的该等债务证券亦可能承受较高的波动性及较低的流动性。
与债务证券相关的一般风险
? 信贷风险: 投资于债务证券须承受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即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及
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
? 与信贷评级有关的风险: 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受到若干限制, 且不时刻保证证
券及/或发行人的资信状况。
? 评级下调风险: 投资级别证券可能存在评级下调风险。如果评级下调, 违约风险可
能增高, 而本基金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不一定能够出售评级下调
的债务证券。
? 利率风险: 债务证券对利率变动敏感。一般而言, 该等债务证券的价格会在利率下
降时上升, 而在利率上升时下跌。较长期债务证券一般对利率变动更为敏感。
? 主权债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承受政治、社会和经济风险。
在不利情况下, 主权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意在到期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 或可
能要求本基金参与债务重组。当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时, 本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 估值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定。如果该等估值被证明为
不准确, 则本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 有关亚太地区市场的债务证券的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与发展较成熟的市场相比,
亚太地区市场的债务证券可能具有更大的价格波动及较低的流动性。在该等市场交
易的证券价格可能具有波动性。该等证券价格的买卖差价可能很大, 本基金可能会
产生重大交易成本。
股票投资/波动性风险
13
? 权益证券的价格可能波动。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众多, 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全球市
场的投资情绪、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及商业及社会条件改变。
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风险
?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基础集合投资计划可能不受香港证监会的监管。在投资于该等基
础集合投资计划时, 可能会涉及额外成本。不保证基础集合投资计划将一直具有足
够的流动性, 以满足本基金在任何时候提出的赎回申请。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风险
? 可转换债券为债券和股票的结合, 允许持有人在特定未来日期将其转换为发行债券
的公司的股份。因此, 与直接的债券投资相比, 可转换产品将受股票走势影响并且
具有较高的波动性。可转换债券投资须承受与传统债券投资相同的利率风险、信贷
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提前偿还风险。
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的风险
? ETFs份额/权益单位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对于其资产净值出现折价或溢价。
? ETFs与其理应追踪的指数可能脱节。
投资于REITs的风险
? 本基金所投资的REITs不一定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 房地产投资相对欠缺流动性, 这可能影响REITs因应市场条件的变化, 调整其投资
组合或将部分资产变现的能力。
? 本基金不会直接投资于房地产, 在本基金直接投资于REITs的情况下, 本基金层面
的任何收益分配政策或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不代表相关标的REITs的收益分配政策
或从该等REITs支付的收益分配。
投资于ADRs的风险
? 尽管ADRs的风险与其所代表证券的风险类似, ADRs也可能涉及更高的费用, 并且
其交易价格可能相较于基础证券有所折价(或溢价)。
人民币对冲类别风险及人民币风险
?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 并受到外汇管制及限制。
14
? 并非以人民币为本币的投资者可能会承担货币兑换成本并可能蒙受损失, 视人民币
兑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的汇率变动而定。
? 人民币计价的类别一般参考离岸人民币(CNH)而非境内人民币(CNY)进行估值。虽
然CNH与CNY均为相同的货币, 但它们在不同的市场交易。CNH的汇率不一定与
CNY相同, 而且走势方向可能与CNY不尽相同。
? 在特殊情况下, 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可能会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
汇管制及限制而延迟。
与对冲及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
? 不保证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任何货币对冲策略会全面、有效地减低本基金的货币风
险。
? 当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升值时, 对冲策略可能妨碍投资者从中获利。
与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有关的风险
? 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代表归还或提取部分投
资者初始投资款项或该初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任何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
收益分配, 或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收益分配, 将导致相关份额
类别的资产净值即时减少。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
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
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
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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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
到 47%, 基金管理人便有权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
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
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本基
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
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
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
地的销售。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
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
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
港基金的互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
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
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
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
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
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
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
16
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
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
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
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
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
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
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
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
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
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
险,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平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投资基金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可
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
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
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
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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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 过往业绩并非预示日后的业绩表现。投资者未必能收回全额投资本金。
? 基金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 收益会滚存再作投资。
? 上述数据显示A1(美元)类总值在相关年份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美元计算, 其中
反映出基金的持续费用, 但不包括基金可能向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 如某个年份没有显示相关业绩表现, 即表示当年没有足够数据用于提供业绩表现。
? 本基金发行日: 2016年
? A1(美元)类发行日: 2016年
? 基金管理人认为A1(美元)类(即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零售份额类别)是最合适的
份额类别代表。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全额收回投资本金。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内地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费用
在买卖本基金份额时, 内地投资者可能须支付以下费用。
7.1%
-1.5%
13.0%
4.6%
-9.0%
-16.0%
5.5%
-20.0%
-10.0%
0.0%
10.0%
20.0%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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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内地投资者须支付的费用
申购费 1%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
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
优惠。
转换费 不适用(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类别的基
金份额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
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此收费项目不
适用)
赎回费 无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中扣除, 内地投资者会受到影响, 因为内地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会因
而减少。
年度收费标准(占基金总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1%, 最高为2.5%*
受托人费用 根据基金资产净值决定费率 , 目前最高为每年
0.125%, 若调整则最高不超过0.5%, 最低为每月
2,500美元*
保管人费用 最高为每年0.3%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 可将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保管费调升至准许的最
高收费。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以了解详情。
其他费用
在买卖本基金时,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费用与
收费”的内容。
其他资料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或其他媒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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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A1(美元)类、A7(人民币-H)类及A9(人民币)类而言, 最近12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
(即从(i)可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关数额)将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bocim.com上。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 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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