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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中证芯片产业ETF(1593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33646
基金代码 159310
公告日期 2024-04-25
编号 4
标题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4月30日
公告日期:2024年4月25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7
六、基金合同摘要.................................................................................................................11
七、基金财务状况.................................................................................................................11
八、基金投资组合.................................................................................................................13
九、重大事件揭示.................................................................................................................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18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9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天
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芯片产业ETF
3、基金代码:159310
4、2024年4月23日基金份额总额:233,981,080.00份
5、2024年4月23日基金份额净值:0.9972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3,981,080.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4月30日
9、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
国投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
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国信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湘财证券、万联证券、东吴证券、方正证券、浙商证券、华安证券、东
海证券、中泰证券、国金证券、恒泰证券、华金证券、中金财富、东兴证券、国
盛证券、西部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财达证券、南京证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
24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24】199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周六、周日
和节假日不受理)进行发售。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233,967,744.00
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13,336.00元人民币(含计入基金资产的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资金产生
的利息)。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24年4月17日全部划至本基金托管人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托管账户。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于2024年
6月21日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73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33,981,080.00份,
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基金份额0.00份,占基
金份额总量的0.0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
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
量的数量区间为0.00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于2024年4月18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4月18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33,981,080.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307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4月3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芯片产业ETF
5、基金交易代码:15931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3,981,080.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4月23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731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5,171.0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4月23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55,387,06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3.67%;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178,594,01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6.33%。
(三)截至2024年4月23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深圳前海玖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玖瀛5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12,000,583.00 5.13%
2 上海证券-国君资管3 189FOF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上海证券护 航FOF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10,000,194.00 4.27%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4,683.00 3.42%
4 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申优江龙贰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2,533,472.00 1.08%
5 龚华平 2,460,730.00 1.05%
6 北京昊青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昊青致远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2,000,097.00 0.85%
7 张岩 1,932,414.00 0.83%
8 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申优金星3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1,587,372.00 0.68%
9 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申优北极星6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31,844.00 0.61%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 1,049,079.00 0.4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总经理:高阳
信息披露负责人:童建林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注册资本:5.143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20408K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充足的人员配
置。
本基金管理人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资研究、市场营销、风控合规、基金运营、
技术保障等部门。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
作;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产品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风控合规主要负责公司
及业务全流程合规保障、风险控制等工作;基金运营和技术保障主要负责会计估
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上述部
门的设置为基金运作等各环节做好充分准备。
4、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有员工703人,其中97%以上具有
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高管9人,投研体系169人、市场营销部门199人、基
金运营部50人、技术研发部167人、风控合规内审部37人、产品部8人、品
牌市场部11人,大数据中心8人,人力财务综合45人。
5、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文批准,于2004年11
月8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5.143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天津,在北
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川、浙江设有分公司,并在北京设有子公司。自成立
以来,始终秉承“稳健理财,值得信赖”的理念,坚持为投资者带来优质的基金
产品和理财服务。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含专户和子公司产
品)资产管理总规模11863.88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资管规模11652.54亿元;
专户规模171.48亿元;子公司产品规模39.85亿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
共管理191只公募基金,业务范围涵盖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现金管理、
衍生品投资等。
6、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心龙先生,光学工程专业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8月加
盟本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历任天弘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2023年06月)、天弘中证科创创业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7月至2022年08月)、天弘中证科创
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5月至2024年01
月)、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08月至2024年04月)、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4年04月)。现任本公司基金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天弘中证新能源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
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
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
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4月23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上
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之一。光
大证券先后于2009年8月18日和2016年8月1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788.SH/06178.HK),是一家A+H股上
市券商。受益于光大集团的协同效应和品牌优势,光大证券各业务条线均衡发展,
各业务板块相互协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品链,主要业务居行业前列。
2、主要人员情况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托管本基金相适应的业
务人员。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配备有专门的托管运营团队,平均从业年限10年
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100%,其中硕士研究生占比60%;人员来自托
管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法律、
信息技术、审计等,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多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
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经济师、期货从业等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光大证券于2020年6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光大证券资产托
管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经验丰富的专业
服务团队,安全高效的核心业务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运作模
式,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披露,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林佳璐
联系人:林佳璐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24年04月23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213,544,450.12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28,064,162.10
其中:股票投资 28,064,162.1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债权投资 -
其中: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其他投资 -
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13,336.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109,883.70
资产总计 241,731,831.92
负债和净资产 本期末 2024年04月23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8,375,630.42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5,936.32
应付托管费 1,593.62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9,560.45
负债合计 8,402,720.81
净资产:
实收基金 233,981,080.00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651,968.89
净资产合计 233,329,111.11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41,731,831.92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4年4月23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064,162.10 11.61
其中:股票 28,064,162.10 11.6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3,544,450.12 88.34
8 其他资产 123,219.70 0.05
9 合计 241,731,831.92 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128,511.07 11.2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35,651.03 0.8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064,162.10 12.03
2.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501 韦尔股份 26,500 2,471,920.00 1.06
2 300604 长川科技 87,100 2,306,408.00 0.99
3 300346 南大光电 76,000 1,729,760.00 0.74
4 688200 华峰测控 16,200 1,611,900.00 0.69
5 688981 中芯国际 38,210 1,570,813.10 0.67
6 002371 北方华创 5,100 1,544,586.00 0.66
7 300666 江丰电子 36,300 1,501,368.00 0.64
8 688041 海光信息 17,991 1,288,515.42 0.55
9 688012 中微公司 8,460 1,136,178.00 0.49
10 603986 兆易创新 12,800 953,600.00 0.41
3.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
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336.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109,883.70
8 合计 123,219.70
11.4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4年4月19日发布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公司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
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相关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
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应符合法定最低要求;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
的调整等);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且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定最
低要求。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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