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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C(00152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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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3266 | ||||||||
基金代码 | 001525 | ||||||||
公告日期 | 2012-12-1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25307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12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 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证监许可[2012]1450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12年12月7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12年12月11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2,466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472,109,233.14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181,712.73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472,109,233.14 利息结转的份额 181,712.73 合计 472,290,945.87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 10,001,1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2.12%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明的认购费率于2012年12月3日通过代销机构共认购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1,100(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适用认购费率为1,000元/笔。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金,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12年12月12日 注:(1)《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从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用基金财产支付。 (2)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数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承诺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 10,001,100.00 2.12% 10,001,100.00 2.12% 3年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 基金经理等人员 - - - - -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10,001,100.00 2.12% 10,001,100.00 2.12% 3年 (3)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①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②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均为0; ③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按照具体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有关规定,及时查询交易确认情况。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和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查询交易确认状况。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将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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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成立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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