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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B(15030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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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2990 | ||||||||
基金代码 | 150306 | ||||||||
公告日期 | 2015-07-07 | ||||||||
编号 | 3 | ||||||||
标题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养老A与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7月10日 公告日期:2015年7月7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15 八、基金投资组合 16 九、重大事件揭示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9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0 附件: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养老A与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5年6月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上的《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寿养老份额(简称“国寿养老”)、国寿养老A份额(场内简称“养老A”)与国寿养老B份额(场内简称“养老B”)。国寿养老A、国寿养老B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6、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寿养老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国寿养老A 份额与国寿养老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7、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国寿养老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国寿养老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国寿养老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国寿养老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寿养老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国寿养老A 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8、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寿养老份额与国寿养老A 份额、国寿养老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按照2份国寿养老份额对应1份国寿养老A份额与1份国寿养老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按照1份国寿养老A份额与1份国寿养老B份额对应2份国寿养老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5 年7月10 日开始办理。 9、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除外)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国寿养老A份额持有人。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份额将按一份国寿养老A份额获得新增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不定期份额折算: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当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 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国寿养老A 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国寿养老份额分别分配给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 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持有人。 当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别对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1、基金份额上市: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寿养老份额按1:1比例自动分拆成的国寿养老A 份额和国寿养老B 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2、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15年7月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76,524,524.25份,其中国寿养老份额170,816,000.25份,国寿养老A 份额52,854,262.00份,国寿养老 B 份额52,854,262.00份。 13、国寿养老份额净值为:0.989元(截至2015年7月3 日) 14、国寿养老A 份额参考净值:1.001元(截至2015年7月3 日) 15、国寿养老B 份额参考净值:0.977元(截至2015年7月3 日) 16、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交易代码:养老A(基金代码:150305)、养老B(基金代码:150306) 17、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总额:国寿养老A 份额52,854,262份,国寿养老B 份额52,854,262份(截至2015年7月3 日) 1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9、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10日 20、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63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同时募集。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销售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认购总金额276,499,677.90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5年6月2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24,846.35元,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帐户。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76,524,524.25份国寿养老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国寿养老份额为170,816,000.25份,场内认购的国寿养老份额为105,708,524.00份。场内认购的国寿养老份额按1:1 的比例自动分拆为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 份额,其中,国寿养老A 份额为52,854,262.00份,国寿养老B 份额为52,854,262.00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15年6月26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6月26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6月2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276,524,524.25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336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7月1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简称:养老A、养老B 5、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养老A 代码150305、养老B 代码15030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国寿养老A 份额52,854,262.00份,国寿养老B 份额52,854,262.00份(截至2015年7月3 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和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参考净值,并在基金上市交易时间进行净值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如有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5年7月3 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1,69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3,527.22份;国寿养老 A 份额为52,854,262.00份,户数198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66,940.72份;国寿养老B 份额为52,854,262.00份,户数198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66,940.72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国寿养老A 份额27,126,206.00份,占比51.32%;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国寿养老A 份额25,728,056.00份,占比48.68%。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国寿养老B 份额27,126,207.00份,占比51.32%;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国寿养老B 份额25,728,055.00份,占比48.68%。 (二)场内养老A 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养老A份额 所占比例 1 李怡名 12,500,243.00 23.65% 2 华泰证券-招行-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0,675.00 18.92% 3 华泰证券-中行-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000,290.00 9.46% 4 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000,097.00 9.46% 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00,058.00 5.68% 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58.00 5.68% 7 北京千石创富-建设银行-金锝7号资产管理计划 1,000,019.00 1.89% 8 沈战萍 900,061.00 1.70% 9 谷岭 550,043.00 1.04% 10 邵逸恺 500,068.00 0.95% (三)场内养老B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养老B份额 所占比例 1 李怡名 12,500,243.00 23.65% 2 华泰证券-招行-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0,675.00 18.92% 3 华泰证券-中行-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000,290.00 9.46% 4 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000,097.00 9.46% 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00,058.00 5.68% 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58.00 5.68% 7 北京千石创富-建设银行-金锝7号资产管理计划 1,000,019.00 1.89% 8 沈战萍 900,061.00 1.70% 9 谷岭 550,042.00 1.04% 10 邵逸恺 500,068.00 0.9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总经理:左季庆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耿馨雅 联系电话:4009-258-258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为尽快完成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成立后的基金能够合法、合规、诚信、高效运作,公司按照合理配置技能、有效激励、注重个人品格、强调相关从业经验等原则,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公司,从事基金管理工作。 本公司共设立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市场发展部、产品创新部、运营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10个部门。投资管理部和专户投资部通过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专户资产及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努力实现公司所管理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研究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组织、督导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和上市公司调研、数量化投资等研究工作,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支持;交易管理部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执行;市场发展部根据公司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面向公司公募基金产品及其他产品制订和实施年度市场营销、运营、维护计划,以最终达成公司的年度销售目标、提升公司的客户服务品质和公司产品知晓度;产品创新部负责新产品开发的战略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运营管理部根据公司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搭建并运行公司的整体运营职能,包括对基金的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会计处理、注册登记、基金清算等工作;监察稽核部根据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及各部门的合法合规情况,保证合规性,同时对公司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研究和监控,以达到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目标;信息技术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技术管理体系,规范信息技术操作流程,保障系统安全运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战略实现提供保障;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内部控制要求,为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并通过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政策,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员工,为公司的正常运作提供基础,除此之外还负责公司的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我公司共有员工78人,绝大多数员工具备多年的基金行业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验。无论从部门设置、部门人员分配、员工知识结构还是从技能与从业经验结构看,公司员工及在基金运作各环节的分配已足以保证未来基金守法诚信、规范运作。 目前,我公司已募集发行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500ETF及其联接基金、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共计10只基金。这样,本公司初步形成了风险水平从低到高的基金产品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基金经理,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副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级研究员,现任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注册资本:46.61亿元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2、主要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A类AA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专业的服务能力。招商证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58个城市设有超过100家营业部,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黄悦栋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悦栋、郭燕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5年7月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 期末余额 负债: 期末余额 银行存款 581,623.77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结算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6,950,898.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16,950,898.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2,629.52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4,525.90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6,000,000.00 应付交易费用 14,138.09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186.12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86,234.80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6,784.46 其他资产 3,019.86 负债合计 48,077.9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76,524,524.25 未分配利润 -2,931,639.6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73,592,884.58 资产合计: 273,640,962.55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73,640,962.55 注:截止2015年7月3 日,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276,524,524.25份,其中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89元,基金份额总额为170,816,000.25份;养老A 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1 元,基金份额总额为52,854,262.00 份;养老B 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0.977元,基金份额总额为52,854,262.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 2015 年7 月3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581,623.77 0.21% 股票市值 16,950,898.00 6.19% 债券市值 - - 权证市值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6,000,000.00 93.55% 其他资产 108,440.78 0.04% 合计 273,640,962.55 100.00% (二)截至2015 年7 月3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074,564.00 3.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12,196.00 0.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270,040.00 0.1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15,910.00 0.70% J 金融业 1,061,756.00 0.3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8,830.00 0.1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9,232.00 0.1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66,122.00 0.06%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87,910.00 0.1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64,338.00 0.75% S 综合 - - 合计 16,950,898.00 6.20% (三)截至2015 年7 月3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5,000 372,400.00 0.14% 2 002252 上海莱士 5,400 369,306.00 0.13% 3 601601 中国太保 13,000 356,980.00 0.13% 4 000538 云南白药 4,600 345,000.00 0.13% 5 601336 新华保险 6,600 332,376.00 0.12% 6 300017 网宿科技 5,949 309,348.00 0.11% 7 600276 恒瑞医药 7,400 308,210.00 0.11% 8 601888 中国国旅 5,000 305,450.00 0.11% 9 300003 乐普医疗 7,400 295,334.00 0.11% 10 600887 伊利股份 17,200 293,432.00 0.11% (四)截至2015 年7 月3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5 年7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截至2015 年7 月3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 年7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 年7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15 年7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5 年7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5 年7 月3日,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186.1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6,234.8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3,019.86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8,440.78 4、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5 年7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年6月26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电话、提示函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日 附件: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耿馨雅 联系电话:4009-258-25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设立日期:1993年8月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转让其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5)对于上述(4)、(7)、(8)、(9)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等相关内容。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情况适时配置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 (1)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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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上市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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