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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养老指数增强(168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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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2936 | ||||||||
基金代码 | 168001 | ||||||||
公告日期 | 2015-07-0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指数分级(场内简称:国寿养老) 基金主代码 1680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06-26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07-10 赎回起始日 2015-07-10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07-10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寿养老 养老A 养老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8001 150305 15030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是 否 否 注: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场内简称“国寿养老”)、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场内简称“养老A”)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场内简称“养老B”)。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础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A类份额、B类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基础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只能在场外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 2 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定期定额投资。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中心)申购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份额,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中心不设交易级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或交易级差。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国寿养老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场外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是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30% 50 万≤M<100 万 0.15% M≥100 万 每笔3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2、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50 万 1.00% 50 万≤M<100 万 0.50% M≥100 万 每笔3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3.2.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国寿养老份额时,每次对国寿养老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4.2.1 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元 注:N为持有期限,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4.2.2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适用投资者范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仅限于开通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5.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5.3 重要提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前,请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仔细阅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等文件。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以上述业务规则和协议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直销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传真:010-50850777 客服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gsfunds.com.cn,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官网网站。 6.2其他销售机构 1、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进行查询。 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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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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