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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回报混合A(002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1984
基金代码 002001
公告日期 2015-07-03
编号 1
标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对华夏回报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
容公告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订
在本部分增加如下释义:
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销售区域、销售费用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4、A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H类
份额有差异。
5、H类基金份额:指在香港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A类
份额有差异。
6、香港代表:指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
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二、对原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订
在本部分结尾处增加“(十)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H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权等。”
三、对原基金合同“十、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订
1、将(五)基金份额面值修订为:“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在(五)部分之后增加“(六)基金份额设置: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并
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
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和相关规则,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四、对原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1、在本部分开头增加一段描述为:“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
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
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2、对“(五)申购费、赎回费及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确定”的修订
将第2点修订为:“2. 本基金申购费可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对于A类份
额,任何一笔申购,前端申购费率、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对于H类份额,任何一笔申购,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3、在“(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第1点增加“(7)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
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的,可暂停香港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原第(7)点顺延至第(8)点。
五、对原基金合同“十六、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的修订
将本部分第一段修订为“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可由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H类
份额的转换业务。”
六、对原基金合同“二十九、争议处理”的修订
将本部分第1段修订为“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
释,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售、运作等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七、对招募说明书(更新)“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修订说明
1、在本部分开头增加一段描述为:“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
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
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2、增加(一)基金份额设置,原序号顺延。增加内容为:
“(一)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
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
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3、将原“(一)基金投资者范围”修订为“A类份额的投资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
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H类份额的投资者为:通过香港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
4、将原“(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第1段修订为“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
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特别地,对于H类份额,本基
金的开放日为内地沪深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简称“共同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为了保证申购赎回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在内地沪深交易所开市但香
港交易所休市的前三个共同交易日,H类份额目前暂不开放申购,将来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5、将原“(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中原第1点、第2点标题分别修订为“A类份额的申购费” 、“A类
份额的赎回费” ,增加第2点、第4点,内容分别为:
“2、H类份额的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H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和缴纳方式由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
“4、H类份额的赎回费
对于H类份额,不论其持有期,均收取赎回金额0.125%的固定赎回费,且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原序号顺延调整。
6、在原“(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中增加“(6)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
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的,可暂停香港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原第(6)点顺延至第(7)点。
7、在原“(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开头部分增加“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H
类份额的转换业务。”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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