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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新锐产业混合A(09001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1852
基金代码 090018
公告日期 2015-07-03
编号 1
标题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51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0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日

《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基金合同
全文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文 媒体 媒介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前言 (三)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释义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刘卓
……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一)基金管理人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新增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
(2)通讯开会方式
……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方式
……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适中的品种。
基金的投资 (九)投资限制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新增 (九)投资限制
……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基金的投资 (十)禁止行为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禁止行为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资产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四)估值方法
……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更名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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