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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安恒债券A(02052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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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795847 | ||||||||
基金代码 | 020521 | ||||||||
公告日期 | 2024-04-19 | ||||||||
编号 | 5 | ||||||||
标题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商安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商安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9 十七、违约责任............................................................................................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73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华商 安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内地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货币 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可 转换债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 可转换债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 b、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所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k、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l、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n、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o、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p、本基金仅在参与投资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除上述b、m、n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有异议时应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意见。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监督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必要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且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 要求,对投资人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 法规要求。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和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 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变更预留印鉴的通知后,再通知并 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 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 续。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期货经纪商开 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并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 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具 体根据签署的《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开立和管理。 基金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交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存款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 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 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 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 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 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 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财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 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指令的形式和授权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指示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形式包括电子 指令、授权指令和书面指令。 1、电子指令 电子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报文系统、网上托管服务平台(下称“网 银”)等电子系统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网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先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网上托管服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2、授权指令 授权指令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所设定 的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数据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公告等公开信息形成的指令。 具体适用条件、发送、确认和执行等相关要求均由双方根据业务需要另行协商确 定。 基金管理人拟采用授权指令的,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应类别授权指令 的书面授权,载明指令内容和执行程序。 3、书面指令 书面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纸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传真或者邮件 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书面指令的扫描件,并确保与指令原件内容一致。指令原 件与扫描件不一致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书面指令应作为应急方式,在电子指令、授权指令无法正常送达或形成时,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书面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指令的授权通知,列明预留印鉴样 本、有权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被授权人名单及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审批金额、 审批事项种类),并载明生效时间。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及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邮件确认。授权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授权通知载明的 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邮件确认的时间,则授权于基金托管人确 认时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管理人变更授权通知,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电子、书面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电子、书面指令须明确包含以下要素:用款 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资金用途等(以双方事先商定的为准)。基 金管理人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标的相关信息、证明用款事项的相关证明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同、发票等,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并确保其投资 交易与结算行为真实,且符合监管要求及本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未能随指令提 供证明材料,或基金托管人认为证明材料不足,进入异议处理程序。 (三)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于被授权人 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指令的审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书面指令后,须电话联系基金托 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指令无 法及时处理完成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电子指令自成功进入基金托管人系统并经双方确认时视为送达。一旦成功进 入基金托管人系统,均视为由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对电 子指令仅开展要素审核。 对书面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先根据授权通知,核验指令签发人信息及印鉴有 效性,授权核验不通过,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核验通过后,再进行要素审 核。 基金托管人对电子指令、书面指令的要素审核,仅指对指令要素的完整性以 及与“证明材料”的表面一致性进行验证。要素审核无误,方可确认指令有效; 要素审核不通过,或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指令违反《基金法》等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进入异议处理程序。 3.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审核确认指令有效后,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 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止时点至 少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指令无法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托管资 金专户内有足够的资金。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指令执行完毕后无需通过电话、电子数据等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答复确认。 4.指令的撤销与变更 对于基金托管人尚未执行的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基金管理人可以撤销,但 应提前与基金托管人沟通。双方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者邮件等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撤销指令的书面通知(下称“指令撤销通知”)。指令撤销通知须 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限内发出,载明指令撤销内容,并加盖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 鉴。基金管理人未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在协商时限内发送指令撤销通知的, 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及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发送指令撤销通知后电话联系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该指令 撤销通知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生效。如指令撤销通知载明的撤销内容与协商 结果不一致,或印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基金托管人不予确认,由此导致的相关 后果及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指令变更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四)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的异议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书面指令与电子指令存在疑义的,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须在双方协商的有效时间内答复,如未在有效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因异议处理导 致的指令执行延误,基金托管人亦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 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 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 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 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如有),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 备付金计收方式的,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 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划拨资金;基金托管人采用差异化比例最低备付金 计收方式的,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8:30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 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4、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的补券和清算交收责任 (1)基金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日发布的 T+2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并做好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券工作。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补足债券,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补券,基 金管理人须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进行补券及回复相关信息。 (2)若基金管理人T+2日未按要求完成补券,造成欠库的,需按基金托 管人通知要求完成补券,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账户管 理及资金结算业务相关规定,计算并交付欠库扣款和欠库违约金,履行资金 交收义务。 5、关于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特别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9:30之前在托管的资产托管专户或结算备 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1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风控资 金的交收,在T+1日14:00之前在托管的资产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 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2日交易资金的交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导致港股通交收失败,由此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特别的,对于基金参与港股通新增交易日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知晓港 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后的交收规则,理解相关结算风险。对于两地市场非 对称假期前(内地节假日但香港非节假日)的共同交易日(即新增交易日) 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履行资金提前到账义务,在T日16:30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资金划转指令,确保资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日交 易资金的交收。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 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及转换等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 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 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 日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 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 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含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相应类别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 以公布。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同时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和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以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 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清算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国债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 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以及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取。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代收后按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 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 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取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支取。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对相关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更换程序进行。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或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双方应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地点和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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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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