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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混合A(01391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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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793157 | ||||||||
基金代码 | 013916 | ||||||||
公告日期 | 2024-04-19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中融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中融成长先锋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成长先 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84号), 注册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 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风险,还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基 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 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主要对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 示、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 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等 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18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6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8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9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10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0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6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8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9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0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 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成长先锋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 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 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或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或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 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一 年的最短持有期。即:对于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 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 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63、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起,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0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王瑶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 7.5亿元 股权结构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5%,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4.5%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英证券董事长、国联证券(香港)董 事长、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协会员监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上交所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计准则委员会资本市场委员会 委员、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A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 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 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 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里昂证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 业协会创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兼任金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湖北美尔雅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 履行总裁职务。兼任国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职 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公司督察长、总经 理。 王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华英证券董事、国联资管监事。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中信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人力 资源总监;上海恺讯咨询公司资深合伙人。 赵雪芹女士,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 家、总裁助理。曾任职于山东经济学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 融学兼职教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院长。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 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 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 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 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40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曾在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宋欣宇先生,监事,理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负责人、国联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赵丹婷女士,监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曾任职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代任总裁,简历同上。 闫军先生,联席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年6月 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自2023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联席总裁。 曹健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 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副总裁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 长。 刘鲁旦先生,副总裁,金融学博士。曾任德意志银行分析师;塞克基金高 级研究员、交易员;摩根斯坦利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摩根基金管 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债券投资总监。202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 司董事总经理,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 区域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渠道经理、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市 场部经理。2018年7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等, 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审计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经理;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2016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督察长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年8月 加入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甘传琦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7月至2017年3月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4月加入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联席 总经理。现任本基金(2022年04月起至今)、国联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年06月起至今)、国联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02月至2020年09月)、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02月至2018年11月)、国联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09月至2020年09月)、国联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0年03月起至今)、国联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0年08月至2023年11月)、国联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国联产业趋势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0年12月至2023年04月)、国联行业先锋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1年02月至2023年04月)、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1年11月起至今)、国联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01月 至2023年03月)、国联研发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03月起至今) 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刘鲁旦先生,公司副总裁;柯海东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郑玲女士,公司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钱文成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王玥女 士,固收投资一部总经理;潘巍先生,固收投资二部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 收投资三部总经理;崔帅帅先生,固收交易部总经理;沙月女士,固收研究部 总经理;刘斌先生,多策略投资部FOF投资负责人;甘传琦先生,权益投资部 联席总经理;赵菲先生,多策略投资部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 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 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 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 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 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 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 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 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75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1018只,QDII基金5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巩京博、徐冉 网址:www.glfund.com 2)名称: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交 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 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trade.glfund.com/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2)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3)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4)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6)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8)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9)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10)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联系人:王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024)95346 11)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12)名称: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13)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400-818-6666 14)名称: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15)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 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16)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17)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18)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19)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20)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21)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客服电话:956066 22)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23)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客服电话:95321 2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25)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396 26)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27)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28)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 期A栋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 29)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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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85)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86)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87)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88)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89)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90)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91)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2-888 92)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93)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94)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95)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96)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 8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818-5585 97)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98)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99)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100)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服电话:400-027-9899 101)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102)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4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03)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104)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网址:www.gl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马靖云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治华、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21年9月3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3184号文,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 于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 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 转换转入确认日(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不存在对应日 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起,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A、C两类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 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变更收费方 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4月15日。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 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1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十二、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认购 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A类基金份额 100万元(含)-300万元 0.8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6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8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6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若投资人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 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 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00)/1.00=9,886.4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 额为9,886.42份。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 认购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50.00元,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4月19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 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2年5月27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和程序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单笔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 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若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 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在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 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 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500=43,478.26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3,478.26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即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精选成长先锋主题中具 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个股,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成长先锋主题相 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成长先锋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成长先锋”主题是指符合经济发展趋势或产业升级转型方 向,产业地位突出、商业模式优异、竞争优势显着、发展潜力清晰、公司治理 良好、规模持续增长等高成长特征的优质成长型企业。 在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上述企业往往具有先锋带头作用,能在同行业中 形成较强的示范效应,对其他企业具有一定号召力和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 区和该行业做出贡献。 成长股投资核心因素是对成长性的判断,本基金的投资方法是基本面景气 度投资。成长股特征可以用定性和定量的指标加以衡量。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 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 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 方面的优势等; 2)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 技术等; 3)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 4)商业模式优势,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 独特的商业模式将支持公司的快速发展。本基金将从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可复 制性、可持续性及盈利性等角度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 是否可以维持公司销售规模和盈利的持续性增长; 5)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 市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 式;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 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当前价格表现以及基本面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筛选估 值合理且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股票, 纳入本基金股票备选库: 1)成长指标:商业模式较为成熟的公司,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行业 中排名前50%或上一年度公司利润增长率在行业中排名前50%;处于转型早期、 发展早期的公司,应满足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过去3年中国 GDP平均增速的2倍或其核心业务在未来具备较大成长潜力。 2)质量指标:商业模式较为成熟的公司,过去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或过 去三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不低于行业平均;处于转型早期、发展早期、重组上市 的公司,条件可相应放宽。 定量分析基于数据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对企业成长潜力的分析存在片面 性,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案头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 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与定量分析相互补充,如果存在可能会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和实质性影响的事件,或者基金管理人利用其 它股票定价模型分析确定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筛选进入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2、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 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 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 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从行业发展周 期、行业景气度、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发展速度、行业发展趋势与市场空间等 多维度进行评估,结合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筛选长期符合社会未来发展方向、 中短期景气度较高的行业进行配置。 (2)个股选择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自下而上地精选具有较 大成长空间、良好公司治理、以及估值相对合理的成长先锋主题上市公司进行 投资。 1)较大的成长空间 从行业空间、商业模式、行业壁垒等三方面因素展开分析,优选成长空间 巨大的投资标的。其中,行业空间上,行业较快的增长且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 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成长空间;商业模式上,不同的商业模式决定了行业发 展中不同的价值分配,优选在商业模式中具有更强话语权与价值分配权的上市 公司;行业壁垒上,较高的行业壁垒有利于行业集中度提升,从而提升优质企 业的溢价能力。 2)良好的公司治理 通过考察股东结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家与管理层三个方面,挖掘公司 治理完善良好的企业。其中,股东结构上,着重考察股东背景、股权变更情况、 关联交易、独立性等方面;激励约束机制上,重点考察股权激励、管理层与股 东利益的一致性等方面;企业家与管理层上,致力于寻找中国优秀的企业家以 及其管理的企业。 3)合理的估值 合理的估值带来安全边际。估值指标上,通过现金流贴现(如DDM、DCF) 等模型计算绝对估值,同时考察PE、PB、PEG、EV/EBITDA等相对估值指标,选 择价值被低估、或者估值水平相对合理、与成长性相匹配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 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成长先锋主题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 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债券投资策略 安全性和流动性是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时的主要关注因素。本基金通过深入 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综 合考虑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 具组合。 6、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 利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 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 益。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 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 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 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 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通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对国 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隐含波动率水平、套期保值的稳定性 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流动性好、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 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 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 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9、参与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 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成长先锋主 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9)、(17)、(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500指数由全部A股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名 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一批 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 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 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 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 袋机制”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128,655,267.75 92.55 其中:股票128,655,267.75 92.55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7,606,479.45 5.47 其中:债券7,606,479.45 5.47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 2,667,417.31 1.92 合计 8其他资产88,421.84 0.06 9 合计 139,017,586.35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 6,183,814.19元,占净值比例4.4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 A农、林、牧、渔业300,320.00 0.22 B采矿业1,351,987.00 0.98 C制造业106,906,048.56 77.26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9,507,133.00 6.87 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405,965.00 3.1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N--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O--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讯业务6,183,814.19 4.47 合计6,183,814.19 4.47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88556 高测股份 251,514 9,806,530.86 7.0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数量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 (张)值比例(%) 1 019703 23国债10 75,000 7,606,479.45 5.5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 局2023年12月08日发布对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深建罚 [2023]2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海事局2023年02月27日发布对深圳新宙 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海事罚字(2023)010700006111)。前述发行主体 受到的处罚未影响其正常业务运作,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38,867.83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49,554.01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88,421.8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混合A净值表现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②-④ 率①率标准差 ②率③ ④ 过去三个月-1.06%1.06%-3.37%0.69%2.31%0.37% 过去六个月-16.37%1.11%-7.40%0.70%-8.97%0.41% 过去一年-16.40%1.06%-6.57%0.68%-9.83%0.38% 自基金合同 -23.24%1.23%-9.44%0.85%-13.80%0.38% 生效起至今 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混合C净值表现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②-④ 率①率标准差 ②率③ ④ 过去三个月-1.25%1.06%-3.37%0.69%2.12%0.37% 过去六个月-16.71%1.11%-7.40%0.70%-9.31%0.41% 过去一年-17.06%1.06%-6.57%0.68%-10.49%0.38% 自基金合同 -24.28%1.23%-9.44%0.85%-14.84%0.38% 生效起至今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 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 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 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 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 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第三 方估值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 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则最短持 有期按照份额对应的原确认日计算,不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重新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 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或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八)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 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其他相关公告。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 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 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作为主要投资于成长先锋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 成长先锋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风格集中度 比较明显,不仅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还受投资主题的行业、风格 风险影响。当该主题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市场 平均表现。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 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 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 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 平仓的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5)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 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 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 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 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6)港股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 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 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 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 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 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 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 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 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7)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 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 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 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 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 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 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 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 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 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 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 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 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 易价格波动。 ④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 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 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9)参与融资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将遵 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 (10)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 于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 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 转换转入确认日(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风险。 (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除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单一投资者或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投资者持有 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 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 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投资标 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理, 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 性风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 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 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 时,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 序,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 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 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 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 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 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 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成长 先锋主题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成长先锋主题相 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成长先锋主 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在参与期权交易之前,管理人应提前告知托管人,并给与托管人系统调试 的时间。在此之前,管理人应审慎开展期权交易,确保相关交易符合上述规定。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9)、(17)、(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 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 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第三 方估值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 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 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 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 认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 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 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 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 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 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 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 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 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 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gl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s@gl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9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上海 证券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网上交易及直销柜台汇款交易业务银行账户的公告 2023-09-28 - 2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3-12-22 - 3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2-22 - 4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4-01-12 - 5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4-10 - 6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4-10 -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文件 (二)《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融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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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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