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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腾亚洲收益基金M类(美元)-累积(96814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81851
基金代码 968149
公告日期 2024-04-02
编号 3
标题 高腾微基金-高腾亚洲收益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024年 4 月


高腾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高腾微基金-高腾亚洲收益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高腾微基金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 请详见《关于高腾微基金-高腾亚洲收益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高腾微基金-高腾亚洲收益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4 年 4 月


高腾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各方名录 ......................................................................................................................... 1
一. 前言 .........................................................................................................................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 3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3
2. 相关税收安排 ..................................................................................................... 6
3. 货币兑换安排 ..................................................................................................... 7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8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8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10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10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11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12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12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13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3
(9) 销售数据交换 ................................................................................................... 20
(10) 销售资金交收.................................................................................................. 21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22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 24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24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24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4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
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 25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25
1. 境外投资风险 ................................................................................................... 25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29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31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 32
2. 定期报告 .......................................................................................................... 32
3. 基金份额净值 ................................................................................................... 32
4. 收益分配构成信息 ............................................................................................ 32
5. 其他公告事项 ................................................................................................... 32
6.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33
7.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33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34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34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36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37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38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 38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39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39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41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 41
1. 登记服务 .......................................................................................................... 41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41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 41
4. 网上交易服务 ................................................................................................... 42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2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42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42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44
4. 收益分配政策 ................................................................................................... 46
5. 强制赎回 .......................................................................................................... 47
6. 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48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48
1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高腾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68 号
万宜大厦 21 楼 2105-07 室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毕万英
李宇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花园道 3 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 33 楼
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花园道 3 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 33 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鰂鱼涌
英皇道 979 号太古坊一座 27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内地代理人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2
一. 前言
高腾亚洲收益基金(“本基金”)是高腾微基金的子基金。高腾微基金是依据高腾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及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于 2018 年 10 月 3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信托契约”), 根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
金(“伞基金”)。本基金为伞基金下的一只子基金, 成立于 2018 年 10 月 3 日。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
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代表对伞基金或本基金的推介或认许, 也不代表对伞基金及本基金
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这并不意味着伞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也并非认许伞
基金或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66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高腾微基金-高腾亚洲收益基金基金说明书
(“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
的伞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
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高腾微基金的子基金方可向
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
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高腾微基金的资料, 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高腾微基
金的所有子基金, 基金说明书的附录一(“附录一”)载明特别适用于本基金的详情。同时, 本
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载明本基金的概要情况。
本关于高腾微基金-高腾亚洲收益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
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
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
明书(包括附件一、附件二及附录一)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3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 且不
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 “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香港”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
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
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
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
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确
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
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权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关于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的
相关协议。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 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语
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
书与基金说明书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 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
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
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
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4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 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
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 2018 年 10 月 3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 受香港法律管辖。此
外,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 受
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高腾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
存续至今,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从事
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等受规管活动。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 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 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
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17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 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第 VIII 部
第 77 条的规定, 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登记为信托
公司, 且受托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而中国工商银
行(亚洲)有限公司为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
的持牌银行。因此, 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下简称
“《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本基金的保管人为中国工
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是已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
可资格的持牌银行。基金保管人接受基金受托人委任, 保管本基金资产。
因此, 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受托人与保管人资质均符合香港证监会规
定。
5
(4) 基金类型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型为常规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 70%投资于由
亚太地区政府(包括任何超国家及主权/政府实体以及政府机构)及在亚太地
区注册成立或大部分业务位于亚太地区或大部分收入来自亚太地区的公司
所发行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 且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
托守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
制, 属《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债券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本基金于 2018 年 10 月 3 日在香港成立, 受香港法律管辖, 成立时间已满 1
年。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者
等值外币)。
本基金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 70%投资于由亚太地区政府(包括任何超国家及
主权/政府实体以及政府机构)及在亚太地区注册成立或大部分业务位于亚太
地区或大部分收入来自亚太地区的公司所发行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本
基金于中国内地在岸市场的投资合计将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20%。因此,
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
在每个香港营业日, 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如果百分比超过 47%, 管
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并有权
决定是否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如管理人决定暂停, 何时再恢复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由管理人届时酌情决定。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委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欧基金”)作
为关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代理人, 中欧基金于 2006 年 5 月 29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文批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6
资格,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或
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时,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
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的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
变更的, 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销售活动, 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
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的“税务”章节。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
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
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
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
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
收政策(“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 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
价所得,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
差价所得, 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7
ii. 利息及股息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 内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从
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计入
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内地投资者通过基
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应适用增值税税收政策。但目前内地对香港互认基
金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个人(如适用)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
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
收入, 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 按照香港现行印
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 内地现行有效的
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
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 就投资本基金而言, 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
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 除非税收政策继续给予税务暂免优惠, 否则有可能
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内地投资者的纳
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 M 类(人民币) – 累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 –
派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 –累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
份额、M 类(美元) – 累积基金份额及 M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 –
累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 – 派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 –累积基金份额
8
及 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M 类(美元)
– 累积基金份额及 M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在
申购 M 类(美元) – 累积基金份额及 M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时, 内地投资者应
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内地投
资者赎回 M 类(美元) – 累积基金份额及 M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时, 本基金将
以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
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 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
兑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欧基金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 并与内地代理人签署了《高腾亚洲收益基金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已取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
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
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过户代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
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基金
于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
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
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
9
i.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销售协议自行办理销售业务, 或在取得基金管
理人同意后委托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并与内地销售机构签
署双方销售协议(涉及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的所有有关事项应当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或与基金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签署三方销售协议。
ii. 受理内地投资者提出的与本基金内地销售事宜相关的任何投诉、主张及
要求, 其中与内地代理人职责、义务相关的, 由内地代理人负责处理并在
收到该等投诉、主张及要求之日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该等投诉、
主张及要求涉及本基金事务的, 内地代理人的处理方案需取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投诉、主张及要求, 内地代理人知情后应
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充分配合基金管理人调查此类投诉、主张及要求,
包括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相关的记录和信息。
iii.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协议的约定, 对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内地
销售机构在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管理
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方面情况进行监督监控, 并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评
估报告。如内地代理人发现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的内地销售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违规或其他任何异常情况的, 内地代理
人应在发现之日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处理方
案。
iv. 自行或转委托中登, 与基金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
金交收, 确保销售结算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v. 自行或转委托中登, 与基金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
务数据传输。转委托中登的, 销售业务数据传输遵守最新的中登业务规
则。
vi. 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协议,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示, 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 通过内地代理
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份额净值等各项信息
披露。
vii. 根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 与内地投资者进行通
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10
viii.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
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报告、解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ix. 根据代理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及销售协议的约定, 自行或促使内地代理人
委托的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
x. 担任本基金内地投资者所购买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根据信托契约、招募
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xi. 作为名义持有人就内地销售机构传递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向国
家税务局进行报送。
xii. 收到基金管理人暂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的通知后, 及时公告、暂
停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活动, 并通知其它内地销售机构。
xiii. 中国法律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
管理人授权后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
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
公示。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并开立交易账户, 以记录通
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目前,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
11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
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另外, 本基金不可向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及
下述人士销售:
(i) 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该等份额上市所在任何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 或
(ii)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
基金管理人产生他们原不应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原不应蒙受
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情况(不论该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有关人士,
也不论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联), 或基金管理人或
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的任何人士。
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适时向内地个人投资者开放销售, 具体业务规则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发布公告。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以下份额类别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 M 类(人民币) – 累积
? M 类(人民币) – 派息
? M 类(人民币对冲) –累积
? 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
? M 类(美元) – 累积
? M 类(美元) – 派息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
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M 类(人民币对冲) – 累积基金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中的
“(人民币对冲)”意为基金管理人会务求减少该等类别的类别货币(即人民币)
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 并且旨在提供与计值货
币为本基金的基础货币某一类别的回报一致的回报。有意投资该等类别的投
资者应注意, 回报可能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 其中包括类别货币与本基金
12
的基础货币之间的利率差距和交易成本。此外, 不能保证将获得理想对冲工
具或对冲技巧将达到预期效果。不能保证任何货币对冲策略将充分及有效地
消除基础货币与该等类别的类别货币之间的波动。投资该等类别会使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法享有本基金基础货币升值带来的利益。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 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
行申购和赎回。就 M 类(人民币) – 累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 – 派息基金
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 –累积基金份额及 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
额而言, 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进行申购, 赎回该等基
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M 类(美元) – 累积基金份额及 M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的计价货币为美元, 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
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 赎回 M 类(美元) – 累积基金份额及 M 类(美元) – 派
息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占申购金额百分比)
1.5%
转换费*
(占转出总金额的百分
比)
暂不适用(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且经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届时由管理
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赎回费*
(占赎回金额百分比)

*当投资者申购、赎回或转换(如适用)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可能需要面临价格
调整, 金额通常不超过相关资产净值的 1%。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的基
金说明书的“估值及暂停—调整价格”一节。为免生疑问, 价格调整不会计
入申购费或赎回费。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13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
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限
范围内, 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 同时
允许内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该等安
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 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 确保两地基金投
资者在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
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
香港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就本基金不时确定并于相关附录订明的其他一个
或多个日子, 但若由于悬挂 8 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 导
致香港银行在任何日子缩短营业时间, 则该日不视为营业日, 除非基金管理
人及受托人另行决定。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正文“定义”一节关于“营业日”
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
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
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
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
14
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
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
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
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
关事宜, 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在任何申请中可(及应受托人要求须)酌情接纳或拒绝受理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
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
担。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在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M 类(人民币) – 累积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0 元
M 类(人民币) – 派息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0 元
M 类(人民币对冲) – 累积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0 元
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0 元
M 类(美元) – 累积基金份额 10.00 美元
M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 10.00 美元
发售首日后, 上述各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
将参照该类别截至与该交易日相关估值日的估值时间的份额净值计算。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加上其估计适当的费用(如有), 以反映
(i)本基金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后可得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间值)
与该等投资的最后可得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及(ii)为本基金投资相等于份额
净值的款项时将产生的财务及购买费用(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税项、关
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转让费或登记费)。申购价将以截位
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该等进位调整后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本
基金所有。
15
当基金管理人希望发售先前已发行份额并已全部被赎回的某类别的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该等发售份额的价格为: (i)发售首日每份额申
购价, 或(ii)基金管理人决定的价格, 或(iii)参照本基金现有类别份额于相
关申购日的每份额申购价计算(并考虑到当时的市场汇率)。(如适用)
上述各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将参照该类别截至与该交易日相
关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的份额净值计算。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
能扣减其估计适当的费用(如有), 以反映(i)本基金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
最后可得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间值)与该项投资最后可得买入价之
间的差额及(ii)为本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满足任何赎回申
请时将产生的财务及出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收费、
经纪费、银行收费或转让费)。赎回价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该等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本基金所有。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
数点后 2 位, 差额部分归本基金所有或承担。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申购价
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应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例: 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M 类(人民币) – 累积基
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申购价为人民币 12.15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
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 + 1.5%)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 49,261.08 = 738.92 元
申购份额 = 49,261.08 / 12.15 = 4,054.40 份
16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并将结果以截位法
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赎回价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 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M 类(人民币) – 累积基金份额 1 万份, 赎
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申请日赎回价是人民币 12.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2.15 = 121,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1,500 元
v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
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
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
构(即中登)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于
T+5 日前(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
在正常情况下, 赎回款项通常于 T+5 日内(但无论如何在收到适当赎回
申请后一个日历月内, 除非进行的大部分投资所在市场受制于法律或监
管规定(如外汇管制), 致使在前述期间内支付赎回款项并不可行), 由受
托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于 T+6 日内, 内
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
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9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
的银行结算账户。赎回款项从内地销售机构账户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
算账户之间的划付产生的银行费用可能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具体以内地
17
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
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M 类(人
民币) – 累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 – 派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对
冲) – 累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M 类(美元) –
累积基金份额及 M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的最低首次申购额、最低后
续申购额、最低赎回量及最低持有量如下:
最低首次申
购额
最低后续申
购额
最低赎回量
(适用于部分
赎回)
最低持有量
M 类(人
民币) –
累积基
金份额
人民币 100

人民币 100

10 份基金份

以下二者中
价值较低者:
(1)人民币
100 元; (2)
10 份基金份

M 类(人
民币) –
派息基
金份额
人民币 100

人民币 100

10 份基金份

以下二者中
价值较低者:
(1)人民币
100 元; (2)
10 份基金份

M 类(人
民币对
冲) – 累
积基金
份额
人民币 100

人民币 100

10 份基金份

以下二者中
价值较低者:
(1)人民币
100 元; (2)
10 份基金份

18
M 类(人
民币对
冲) – 派
息基金
份额
人民币 100

人民币 100

10 份基金份

以下二者中
价值较低者:
(1)人民币
100 元; (2)
10 份基金份

M 类(美
元) – 累
积基金
份额
100 美元 100 美元 10 份基金份

以下二者中
价值较低者:
(1) 100 美
元; (2) 10 份
基金份额
M 类(美
元) – 派
息基金
份额
100 美元 100 美元 10 份基金份

以下二者中
价值较低者:
(1) 100 美
元; (2) 10 份
基金份额
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或某类别份额
少于该本基金或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申请视为就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或类别的所有份额而作出。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酌情决定豁免、更改或接
受低于最低赎回量或最低持有量的赎回量或持有量。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申购额、
最低后续申购额、最低赎回量、最低持有量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
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
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
19
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内地的
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以内地市场为主
要投资方向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
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或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时, 本基
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或
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7%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
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的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x. 巨额赎回
为保障内地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将于任何交易
日内赎回基金份额的价值(不论通过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的方
式)限制在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以内。在此情况下, 限额将按比例分
配, 使得已于相关交易日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提出有效赎回要求的内地
投资者按相同的比例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遇巨额赎回, 内地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的, 由于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目前不支持顺延处
理而未确认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在没有该限额
的情况下本会被赎回)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 并将于下一个交易日
及所有随后的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基金管理人就此具有相同权力), 直至
初始赎回申请已全部处理为止。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 基金管理人
20
须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xi. 基金份额的转换
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且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届时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
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定额投资
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且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届时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
告。
(9) 销售数据交换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 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 日 19: 30 前, 内地销售机构将 T 日申购、赎回申请发送至中登。
T 日(申请日)20: 00 起, 中登启动 TA 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 T 日申请数据
后, 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 并将内地投资者 T 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
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 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中登自 T 日 TA 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 2 个小时
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T 日 20: 00 后, 中登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
基金管理人收到 T 日申请数据后, 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登。
T+2 日 12: 00, 中登接收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确认数据。
21
T+2 日 13: 30 前, 中登接收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份额对账数据。
T+2 日 15: 00 前, 中登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
和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
登记处理, 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2日 15: 00前, 中登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
分红数据。
T+5 日前(包括该日),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
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
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 00 前, 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向内地销售机构支
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 T+3 日 9: 00 至 16: 00, 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
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
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3 日,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4 日,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
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
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22
T 日(申请日)15: 00 前,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 T+5 日 9: 00 至 16: 00, 受托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
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6 日,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
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7 日前,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内地销
售机构的账户。
预计 T+9 日前, 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
户, 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
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
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 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基金行情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登和内地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修改行情
数据, 中登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行情。如申请修改时,
中登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
23
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 中登在其能力范围内配
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该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 中登发现
差错的, 中登可向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
交易申请数据, 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发送正确的基金交
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 中登发现差错的,
在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
过户代理人尽量配合中登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
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 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
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应
协助中登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过户代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 可向中登申请删除原
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重新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
登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过户代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 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
的, 应及时联系中登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登系统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 过户代理人应在中登规定的时点内, 通过数据传输
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登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过户代理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 过户代理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登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
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登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
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 过户代理人应在中登规定的时点内,
重新向中登发送交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 如中登不能重新进行
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 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
24
登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金调帐处理。
如中登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 内地
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登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内地
代理人应配合中登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点“内地
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点“强制赎
回”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
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层、10 层和 16 层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联系邮箱: marketservice@zofund.com
联系人: 马云歌
联系电话: 021-68609602
25
传真: 021-68609601
网站: https: //www.zofund.com/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
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
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 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 参见基
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列的相关风险。除此之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
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 70%投资于由亚太地区政府(包括任何超国家及主权/
政府实体以及政府机构)及在亚太地区注册成立或大部分业务位于亚太地区或大
部分收入来自亚太地区的公司所发行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因内地投资者购
买的本基金为依据香港法律注册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工具, 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
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境外市场
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证券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 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
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 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26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 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
波动, 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 基金所投资市
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 境外市场可能会
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转让差价所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
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
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包括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证
券、或有可转换债券、“点心”债券、金融衍生工具、境外集合投资计划, 以
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
尽管本基金投资标的或投资方式受限于基金说明书所列明的投资限制, 本基
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i.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证券
本基金可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证券。投资者应注意, 相
对于较高评级但收益率较低的证券比较, 该等证券一般被视为具有较
高程度的对手方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并且价值可能会出现
较大的波动, 违约可能性也较高。若证券发行人及担保人(如适用)违
约, 或该等证券无法变现或表现欠佳, 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这些
27
证券的市场可能较不活跃, 从而令该等证券较难出售。这些证券较难
进行估值, 因此本基金的价格可能较为波动。
评级较低或未获评级的企业债券的价值可能会因投资者的看法而受
到影响。在经济状况似乎恶化时,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企业债
券的市值可能会因投资者对信用质量加剧的顾虑及看法而下跌。
ii. 或有可转换债券
或有可转换债券为混合资本证券, 当发行人的资本跌至某一水平之下
时吸纳损失。在预定事件(即触发事件)发生后, 或有可转换债券将可
能会因发行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而按折让价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份,
或促使本金投资及/或应计利息永久减记至零, 从而可能导致永久或
暂时损失投资本金款项。或有可转换债券属于高风险及高度复杂的工
具。或有可转换债券的票息可酌情支付, 且发行人有时也可能终止或
延迟支付。触发事件可能不同, 可包括发行公司的资本比率跌至低于
某一水平或发行人的股价跌至某一水平并维持一段时间。或有可转换
债券亦须承受其架构特有的额外风险, 包括触发水平风险、票息取消、
资本架构逆向风险、赎回延期风险、转换风险、估值及减记风险、市
值因不可预测因素而波动、流动性风险、行业集中风险、次级工具、
新产品且未经验证等风险。
iii. “点心”债券
“点心”债券市场规模仍相对较小, 更容易受波动性及流动性不足的
影响。如果新颁布的任何规则局限或限制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筹募人
民币的能力及/或有关监管机关撤销或暂停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自由化,
则“点心”债券市场的运作及新债发行可能会受到干扰, 导致子基金
的资产净值下跌。
iv. 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如这些工具并无交投活跃的市场,
对这些工具的投资可能缺乏流动性。这些工具性质复杂, 因此存在定
价错误或估值不当的风险, 而且这些工具可能无法始终准确追踪其旨
在追踪的证券、利率或指数的价值。估值不当可能导致须向对手方支
28
付的款额增加或本基金的价值降低。
这些工具还会面临发行人或对手方资不抵债或违约的风险。此外, 许
多衍生工具内置杠杆。这是因为该等工具带来的市场风险敞口显著大
于订立交易时已支付或已存放款项所承受的风险敞口, 所以即使是相
对较小的不利市场变动, 也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损失超过原始投资额。
v. 境外集合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投资于并非由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底层基金, 并将承受与底层
基金有关的风险。除本基金收取的费用及开支外, 投资者应注意, 投资
于该等底层基金涉及额外费用, 包括该等底层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收取
的费用及开支, 以及本基金认购/申购或赎回该等底层基金时应支付
的费用。此外, 尽管基金管理人已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且挑选并监控底
层基金, 不能保证 1)底层基金的流动性在任何时候均足以满足赎回申
请; 及 2)将能成功达成投资目标及策略。这些因素可能会对本基金及
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本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的关联人士管理的底层基金, 则可能会产生潜在利益冲突。
vi. REITs
投资于 REITs 将令本基金承受与直接拥有房地产相关的风险。这些
风险包括(其中包括)房地产价值可能下跌、与整体及地方经济状况有
关的风险、可能缺乏抵押贷款资金供应、过度建设、物业长期闲置、
竞争加剧、房地产税以及交易、营运及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开支增加、
分区法律变动、环境问题治理成本以及就环境问题导致的损害对第三
方承担的责任; 意外事故或征用损失、因自然灾害及恐怖主义行为导
致的不受保损害、租金限制及变动; 以及利率变动。
此外, REITs 的基础资产可能较为缺乏流动性。就本基金直接投资
REITs 而言, 本基金的任何收益分配政策或派息未必代表有关相关
REITs 的收益分配政策或派息。
REITs 的法律框架、其投资限制及其所面临的监管及税务制度将因其
成立所在的司法管辖区而有所不同。
对于欲申购或持有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而言, 内地投资者通过本基金进行境
29
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境外投资标的与内地通常的投资标的有重大差异的
各类风险, 内地投资者应详细阅读基金说明书正文“风险因素”一节以及附
录一“特定风险因素”一节中的关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投资风险的各项风险揭
示。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
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
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时, 本基金将
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的基
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 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销售活动, 并重
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在每个香港营业日, 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如果百分比超过 47%, 管
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并有权
决定是否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如管理人决定暂停, 何时再恢复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由管理人届时酌情决定。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
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
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0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
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
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营业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营业日和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
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
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
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
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
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
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
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
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
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
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
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
构与基金管理人、过户代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
31
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资金结算交收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按照约定
的业务流程进行, 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
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
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
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s: //www.zofund.com/)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规定报刊”)进行披露, 内地代理人将事先通过内地代理人
的网站(https: //www.zofund.com/)披露该等规定报刊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32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上述销售文
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其后的半年度报
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结算日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账目登载在内
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会计结算日为每年的为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的半年度会计结算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半年度账目登
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半年度会计结算日为每年的 6 月 30 日。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
介披露最新的份额净值。
在若干情况下, 本基金可能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
规定的情形而暂停确定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于宣布后立即通过内地代理人网
站进行公告; 如果属于长期暂停, 基金管理人将在暂停期间至少每月一次通过内地
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4. 收益分配构成信息
就派息类别而言, 过去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i)可分配收益净额及(ii)资本
中拨付的相对金额)的资料登载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5.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及中国法律规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约定及中国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
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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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 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
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 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
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
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
内地代理人的地址, 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
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份额净值可在内地
代理人网站(https: //www.zofund.com/)查询。
7.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高腾亚洲收益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
(4) 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如有)的副本;
(5) 招募说明书(由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组成);
(6)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高腾亚洲收益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办公时间在内
地代理人的前述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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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 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
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
记, 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 而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a)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b)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 基
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c)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其他各方提供资料, 以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d)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并接受基金
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
申购申请;
(e)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f)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可取消发行有关基
金份额, 而相关份额须被视为从未发行;
(g)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并有权决定对不同的
投资者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h)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
换费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转换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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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j)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发出所需的通知或得到所需的同意及/或香港证监会
事先批准(如有者)后更改信托契约约定的基金份额交易的所有条款;
(k)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
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l)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
(m)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
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而在向基金管理人的关连人士进
行任何转授的情况下则无需受托人批准), 尽管有上述转授, 基金管理人
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服务费及其他根据信托
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n) 在受托人委任合资格的公司继任且该公司签订相关契约的情况下, 并经
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批准的其他符合
资格的公司继任;
(o)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p)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和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
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a)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 及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
的方式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b)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 编制本基
金的账目和报告;
(c)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 在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信托契约, 并在支
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36
(d) 在本基金成立后, 在受托人同意下, 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审计师;
(e) 暂停确定基金任何类别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应创设或
发行或出售该类别基金份额;
(f)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本基金的交易和暂停确定其资产净
值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 并根据信托契
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有关通知;
(g)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h)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规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 基金
管理人不应就其履行职权而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
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i) 终止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j) 当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而得到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
产;
(k)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
港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并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
需要);
(l)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 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已遵守香港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a)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技巧、审慎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持续监控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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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托人委任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以持有信托的任
何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
(b)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
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a)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
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b) 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记入受托人帐下的方式登记基金资产;
(c)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 确保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办理基金
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购回及注销;
(d)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 确保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份额价值的方法, 足以
确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均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计
算;
(e)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 除非它们与基金说明书或信托契据或适用
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f)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g)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 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拥
有权益的比例, 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h)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 受托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但受托人仍应遵守香港《个人资料
(私隐)条例》的规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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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载的收益分配政策,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b) 除信托契约及适用法规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c)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
查文件;
(d)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a)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b)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c)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 应立即通知基
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
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
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
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
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
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
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依据信托契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此外, 持有 10%或以上已发行
份额价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果将于任何会议上提呈特
39
别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提前不少于 21 天获得通知; 如果将于任何会议上提
呈普通决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提前不少于 14 天获得通知。
除为通过特别决议举行的会议外, 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
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由委派代表出席)。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所需的
法定人数为代表已发行基金份额 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由委派代
表出席)。如果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未能达到法定人数, 则会议将延期
不少于 15 天。如果决定会议延期举行且就此另行发出通知, 所有亲自或委派代表
出席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法定人数。在投票表决时, 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
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拥有一票。若是联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排名首位者(亲自或委派代表)作出的投票将被接受, 排名先后
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顺序确定。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
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
利。具体程序包括: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
者进行公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投资
者进行投票, 投票时间、投票方式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 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
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基金将无限期存续, 除非根据信托契约所规定及下文所概述的方式之一提早终止。
伞基金终止的, 本基金同时终止。
40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受托人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终止伞基
金:
1.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为重组或合并目的按照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进
行自愿清算的除外)、破产或已就其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人且有关委任于 60 天内并
未撤销;
2.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事实上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 或作出受
托人认为会令伞基金名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3. 将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基金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或受托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
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不切实际或不明智;
4.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 且受托人在其后 30 日内并未委任其他合格公司
作为继任基金管理人﹔或
5.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不再担任受托人, 而基金管理人在 60 日内未能找
到合格公司担任继任受托人。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终止伞基金、本基金及/或任何份额类别(视
情况而定), 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就伞基金而言, 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发行在外的所有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
期少于 5,000 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 或就本基金而言, 根据本基金说明书本基金发
行在外的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于 5,000 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或相关
附录所列明的该等其他金额, 或就任何份额类别而言, 根据本基金说明书该类别发
行在外的该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于 5,000 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
或相关附录所列明的该等其他金额﹔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本基金及/或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不切实
际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运作伞基金、本基金或相关份额类别在经济上不再可行
的情况)﹔
3. 将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基金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
(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不切
实际或不明智; 或
41
4.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或本基金相关附录载述的其他情况。
任何终止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适用香港法律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基金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解释, 信托契
约并未排除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权。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同时兼任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
服务。中登将作为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
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信息材料, 如本基金的
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
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400-700-9700
内地代理人客服传真: 021-68609601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http: //www.zofund.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marketservice@zofund.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关于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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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的公示。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 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
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信息为准。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
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根据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即视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
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
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投资由亚太地区企业及政府实体所发行固定收益证券组成的
投资组合, 在中长期内提供定期收益及实现资本增值。
投资策略
本基金旨在通过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 70%投资于由亚太地区政府(包括任何超国
家及主权/政府实体以及政府机构)及在亚太地区注册成立或大部分业务位于亚太
地区或大部分收入来自亚太地区的公司所发行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 实现其
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通过债券通)投资在中国内地之外或在中国内地发行以人
43
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本基金于中国内地在岸市场的投资合计将不会超过其资产
净值的 20%。对中国内地在岸债券的总配置比例最多可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对离岸人民币债券(“点心债券”)的总配置比例将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而
对人民币资产的总配置比例最多可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0%。本基金可将不超过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城投债。“城投债”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
平台”)在中国内地在岸及中国离岸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这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是地方政府及/或其关联机构为公益性投资及基础设施项目筹措资金而成立的独
立法律实体。
亚太地区包括新兴市场国家/地区以及发达国家/地区。本基金可投资的地区包括但
不限于香港、中国内地、韩国、台湾、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印
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及巴基斯坦。本基金也在其他新兴市场或发达国
家/地区寻找相对价值机会。本基金最多可将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非亚太地区证
券。
基金管理人采用自下而上基本面研究及估值分析, 并结合自上而下宏观分析及严
格的风险管理, 为本基金挑选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旨在投资于广泛多元化的投资
组合, 这种投资组合通常需持有约 80 至 100 只债务证券, 且资产配置并无固定的
存续期、期限结构、国家/地区或行业比重。资产配置将取决于基金管理人自上而
下的宏观观点及所能获取的可观投资机会。同样地,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发行人及/
或担保人(如适用)的信誉(主要关注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如适用)的公司概况、杠杆、
流动性、管理团队及业务概况)以及发行结构和与市场价格与同类公司相比而言的
相关内在价值, 以挑选可供投资的债务证券。
该等债务证券横跨所有评级, 因此, 可能为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即债务证券
本身、其发行人及其担保人(如适用)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尽管如此, 本基金寻求
将其至少 5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本身或其发行人获穆迪或标准普尔等国际认可
信用机构评为至少 BBB-投资级别或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评为 AAA 级的债务证
券。若债务证券本身及其发行人没有信用评级, 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其担保人(如有)
的信用评级, 该评级将被视作债务证券的信用评级。
尽管由相关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会作为参考, 基金管理人将会根据各类因素,
包括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如适用)的财务杠杆、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性现金流、流
动资金头寸、行业前景、竞争地位以及公司治理, 对信用质量进行自行评估。
本基金将不会把其超过 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评级为非投资级别及/或未获评
44
级的任何单一主权国家/政府(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机关)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本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
资产配置:
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主要为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资本证券及优先股、可转换(包
括或有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及不可交换以及不可转换债务证券、定息及浮息债券、
零息及贴现债券、担保债券及由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券、可转让票据、商业票据、
在受规管市场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买卖的可变或固定利率存款证、短期汇票及
票据。本基金可将不超过 2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其中投资于或有可
转换债券的比例最多将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发生触发事件时, 或有可转
换债券可能会面临或有减值或或有转换至普通股的风险。
最多可将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5%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管理基金)以间接参
与于这些投资。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 则本基金可寻求投资于可能会为本基金产生额外收益
的其他资产类别,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及 REITs。该等工具合计将不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在特殊情况(例如, 市场崩盘或危机)下, 本基金可临时最多将资产净值的 100%投
资于现金资产, 以管理现金流及缓解下行风险。
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与本基金相关的证券借贷、回购及/或逆回购交易。该等交易的
合计预期比例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基金仅可将合计少于
25%的资产净值用于开展该等交易。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情况), 进
行此类交易的资产净值的实际比例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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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
付的管理费)(每年
占相关类别的资产
净值百分比)
现行每年 1%*(最高为 2%)
业绩表现费 无*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
受托人费用, 包括
行政管理费)(每年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
百分比)
现行最高为每年 0.1%*(最高为 2%)
保管人费用
(向保管人支付的
保管费)(占本基金
受保管投资的月底
市 场 价 值(如 不 可
获得, 则为票面价
值)的百分比)
现行最高为每年 0.025%*(最高为 1%)
成立费用
伞基金及本基金的成立费用约为 800,000 港元, 将由本基
金承担。成立费用将于本基金发行后首 5 个会计期间内(或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确定的有关其他期间内)予以
摊销。
一般开支
本基金将承担其直接应占的费用(包括下文所载者)。如果
有关费用并非为本基金直接应占的费用, 则该等费用将按
所有子基金各自的资产净值比例在子基金之间进行分配。
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投资及变现投资的费用、
保管人费用及开支、基金登记机构费用及开支及审计师的
费用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成立伞基金及本基金产生的开支及首次发行份额或份额类
别有关的费用、因编制补充契约或任何上市或监管批文而
招致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发出通知的费用、终止伞基金或本基金产生的费用、受
托人就其审阅及制作与本基金的营运有关的文件(包括年
46
度报表的存档及须向任何相关监管机构存档的其他法定资
料)所花费的时间及资源而收取的费用及开支以及编制及
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产生的费用(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公
布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份额的申购价及赎回价
产生的所有费用、编制、印刷及收益分配所有报表、账目
及报告的所有费用、编制及印刷任何销售文件招致的开支,
以及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审计师)认为须遵守任何政府或其
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指令的任何变更或新增
(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或与此有关或因遵守有关单位信托
的任何守则而招致的任何其他开支。
在伞基金及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 不得向本基金
收取任何广告或推广费用。
* 受托人费用及保管人费用合共计算的最低月费为 2,500 美元。
* 如果管理费、业绩表现费或受托人费用从现有水平有任何增加至最高水平, 则应
向内地投资者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公告。本基金(或其任何类别)的管理费、业
绩表现费或受托人费用的最高水平如有任何增加, 应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并经该本基金(或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决议的批准。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等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费用及开支”
一节及附录一“费用及开支”一节下的相关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目前拟定每月就 M 类(人民币) - 派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
额及 M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但
概不保证会定期进行收益分配, (如进行收益分配)亦不保证收益分配金额。
基金管理人亦可酌情决定是否从 M 类(人民币) - 派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和 M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应占资本中拨付收益分配及从中拨
付的金额。
如果 M 类(人民币) - 派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及 M 类(美
元) – 派息基金份额于有关期间应占可分配收益净额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
配, 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拨付该等收益分配。从资本拨付款项支付收
47
益分配相当于从投资者的原始投资中或从原始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中退回
或提取部分款项。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拨付款项的任何收益分配可能会导致有关
分配类别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过去 12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i)可分配收益净额及(ii)资本中拨付的相对金额)
的资料登载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但须取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 并向内
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就收益分配方式而言, M 类(人民币) - 派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
金份额及 M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仅支持现金分配。
就 M 类(人民币) - 累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 –累积基金份额及 M 类(美元)
– 累积基金份额而言, 不会向内地投资者作出收益分配。
5. 强制赎回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任何类别的份额在下列情况下由任何人士直接、间
接或实益拥有:
(a) 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该等份额上市所在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法律或规定; 或
(b)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
人产生他们原不应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原不应蒙受的任何其他金钱损
失的情况(不论该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有关人士, 也不论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
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联),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真诚行事并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
(i) 发出通知, 要求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通知日期起 30 日内将份额转让给不会
违反上述限制的人士; 或
(ii) 视为已收到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等份额的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已发出该通知,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i)自通知日期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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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转让相关份额, 或(ii)说明并使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确信(其判断为最终且具有
约束力)持有相关份额并无违反任何上述限制,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为已自该
通知日期起 30 日届满时就相关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另外, 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或某类别份额少于
本基金或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申请视为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或类别的所有份额而作出。
6. 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怀疑或获告知: (i)支付赎回款项可能
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违反或触犯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
律或法规; 或(ii)为确保伞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符合
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 拒绝付款是必要或适当的, 则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2)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i. 若本基金进行的大部分投资所在市场受制于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
制), 致使在以下较迟者后一个日历月内支付赎回款项并不可行: (i)有关
赎回日及(ii)过户代理人收到以指定形式填妥的赎回申请及受托人、基金
管理人及/或过户代理人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及信息当天。在该情况下,
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长支付的期限应考虑到在有关市场的特定情
况下所需要的额外时间。
ii. 如果份额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基金
管理人、受托人或过户代理人可延迟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iii. 在特殊情况下, 赎回款项的支付可能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
而延迟。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包括附件一、附件二及附录一)与本补充
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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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说明书(包括附件一、附件二及附录一)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
用于内地投资者, 主要包括:
(1) 查询或投诉
基金说明书在“致投资者的重要信息”章节载明了“投资者如对伞基金及
任何子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 可联系基金管理人”, 并提供了基金管理人的
联系信息, 以及“基金管理人将处理投资者的任何查询或投诉或转交予有关
人士处理, 并相应回复投资者”, 但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 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
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 明确了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
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
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
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
快处理。
(2) 本基金的销售对象
基金说明书的“致投资者的重要信息”一节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得向美
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及下述人士销售:
(i) 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该等份额上市所在任何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 或
(ii)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
基金管理人产生他们原不应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原不应蒙受
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情况(不论该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有关人士,
也不论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联), 或基金管理人或
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的任何人士。
目前,除上述销售限制外,本基金在内地暂时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对象及其详情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
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3)本基金内
地销售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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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份额设置
基金说明书附录一的“投资于子基金及赎回份额”一节中载明了本基金提
供 A 类(美元) - 累积基金份额、A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A 类(港元对冲)-
累积基金份额、A 类(港元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A 类(离岸人民币对冲) - 累
积基金份额、A 类(离岸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A 类(新加坡元对冲) -
累积基金份额、A 类(新加坡元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B 类(美元) - 累积基金
份额、B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B 类(港元对冲) – 累积基金份额、B 类(港
元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B 类(离岸人民币对冲) - 累积基金份额、B 类(离岸
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B 类(新加坡元对冲) - 累积基金份额、B 类(新
加坡元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I 类(美元) - 累积基金份额、I 类(美元) - 派息
基金份额、I 类(港元对冲) - 累积基金份额、I 类(港元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
I 类(离岸人民币对冲) - 累积基金份额、I 类(离岸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
额、I 类(欧元对冲) - 累积基金份额、I 类(欧元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I 类(新
加坡元对冲) - 累积基金份额及 I 类(新加坡元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供香港投
资者购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将会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 M 类(人
民币) - 累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 - 派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 –
累积基金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M 类(美元) – 累积基金
份额及 M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
因此, 基金说明书中关于供香港投资者购买的份额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
地投资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详情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
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
程序”之“(4)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4)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的“投资于伞基金”、“赎回份额”、“转换”、“费用及开支”
等章节以及基金说明书附录一中“投资于子基金及赎回份额”、“转换”、
“费用及开支”等章节说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安排, 包括最低首次/后续认
购/申购额、认购费/申购费、转换费、赎回费等, 以及各份额类别在香港申购、
赎回的相关流程的规定。由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不同于香港, 以
及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售惯例的不同, 该等内容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有关流程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
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
易及结算程序”之“(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及“(8) 基金的申购、赎
51
回与转换的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5) 转换
基金说明书及其基金说明书附录一中的“转换”一节规定了本基金在香港份
额转换的规则。但是, 由于内地销售相关规定以及销售结算流程与香港地区
不同, 该节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且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届
时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本基金在内地的转换规则请参见本补充说明
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
易及结算程序”之“(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6) 税务
基金说明书的“税务”一节“香港税务”分节总结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面临的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 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
的特别说明”第 2 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7) 报告及账目
基金说明书的“一般信息”一节“报告及账目”分节说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取得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账目(电子版本)及未经审计半
年度账目(电子版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在报告及账目的印刷本刊发后, 于
任何营业日的任何正常营业时间内,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索取, 或经
要求可寄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语言为英文。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就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途
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且报告语言为中文。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
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 2 点“定期
报告”。
(8) 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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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说明书的“一般信息”一节“公布价格”分节说明, 本基金在香港销售
的各类别的申购价及赎回价于每个申购日及赎回日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 www.gaotengasset.com。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之
第 3 点“基金份额净值”明确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最新份额
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
媒介披露。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一节“投票权”分节阐述了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法定人数、投票机制, 该等规则不适用
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基金份
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
约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
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第 2 点“内地投资者通
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10)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说明书的“一般信息”一节“转让份额”分节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但该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目前,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的规则。
(11) 可供查阅的文件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一节“备查文件”分节载明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
约、所有重大合约以及伞基金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经审计账目及
未经审计半年度账目(如有)的副本可于一般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
处免费查阅, 而其副本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53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
6 点“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则明确了本基金于内地可供查阅的
文件以及查阅方式。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 若内地投资者在阅读本补
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 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 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
适用。

高腾微基金
基金说明书
(于2024年4月重述)
2024年4月
致投资者的重要信息
重要提示: 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咨询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说明书包含有关高腾微基金(“伞基金”)及其子基金(“子基金”)的信息。伞基金是
根据受托人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高腾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0月3日订立的信托契约(“信托契约”)在香港法律下以伞型
单位信托的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 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并未遗漏会
导致其中所载陈述具有误导性的任何其他事实。然而, 在任何情况下, 分发本基金说明书及
产品资料概要或发售或发行基金份额, 并不表示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所载信息在
发布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仍是正确的。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可不时进行更新。
本基金说明书必须与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伞基金和子基金的最近可得年度报告及
经审计账目(如有)及任何之后的未经审计半年度账目的副本一并分发。子基金份额仅按本基
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如适用)上述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账目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账目所载
的信息发售。任何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提供或作出本基金说明
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并未载列的任何信息或陈述, 均应当作未经认可, 因此投资者不应加以倚
赖。
香港认可及核准
伞基金及子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
可不代表对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推荐或认许, 也不代表其对伞基金及子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
表现作出保证。这并不意味着伞基金或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也并非认许伞基金或子基金
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销售限制
一般: 基金管理人并未办理为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如该等司法管辖区需要采取
行动以获得该等批准)发售子基金的份额或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所需的手续。
因此, 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不得在未获认可发售或招揽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或任
何情况下用于发售或招揽。此外, 不得在未经认可再发售或转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 向任
何人士直接或间接发售或销售子基金份额以进行再发售或转售。收到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
资料概要, 并不构成在发售子基金份额是违法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子基金份额的发售。
美国: 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a) 份额并未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注册, 除了在并未违反该证券法的交易
中发售或销售基金份额外, 不可在美国或受其司法管辖的任何领地或属地或地区或
为美国人士(定义见该证券法S规例)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发售或销售基金份额; 及
(b) 伞基金及子基金未曾也将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注册。
高腾亚洲收益基金的M类份额将不会在香港发售。
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人士, 应知悉在其注册成立国家/地区、公民身份国家/地区、居留国
家/地区或居籍国家/地区的法律下其可能遇到的, 且可能与购买、持有或出售基金份额有关
的(a)可能税务后果; (b)法律规定; 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本基金说明书的部分信息是对信托契约中相应条文的概要。投资者应参阅信托契约, 以了解
进一步详情。
投资涉及风险, 投资者应知悉其投资可能蒙受损失。不能保证将会实现各子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者应在作出投资决定前阅读本基金说明书, 尤其是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及相
关附录内标题为“特定风险因素”一节。
谨请注意, 本基金说明书必须连同本基金说明书有关伞基金的特定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及/或
补编一并阅读。附录及/或补编载明了有关子基金的详情(当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的
特定信息, 以及适用于子基金的附加条款、条件及限制)。附录及/或补编的条文是对本基金
说明书的补充。
查询
投资者如对伞基金及任何子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 可联系基金管理人。如欲联系基金管理
人, 投资者可︰
? 致函基金管理人(地址为香港中环德辅道中68号万宜大厦21楼2105-07室); 或
? 致电基金管理人(电话号码为+852 3892 8900)。
基金管理人将处理投资者的任何查询或投诉或转交予有关人士处理, 并相应回复投资者。
进一步信息
投资者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aotengasset.com以获得有关伞基金及子基金的进
一步信息, 包括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年度及半年度报告以及最新资产净值。此网
站尚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目录
各方名录..........................................................................................................................1
定义 .................................................................................................................................2
伞基金..............................................................................................................................8
伞基金的管理及行政管理 .................................................................................................9
基金管理人 ...................................................................................................................9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10
保管人.........................................................................................................................11
认可销售机构..............................................................................................................11
其他服务提供商 ..........................................................................................................12
投资考虑........................................................................................................................13
投资目标及政策 ..........................................................................................................13
投资及借款限制 ..........................................................................................................13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13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13
风险管理政策.................................................................................................................16
风险因素........................................................................................................................18
投资于伞基金.................................................................................................................34
份额类别.....................................................................................................................34
初始发售.....................................................................................................................34
最低认购水平..............................................................................................................34
后续申购.....................................................................................................................34
申购价.........................................................................................................................34
认购费/申购费.............................................................................................................35
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额及最低后续认购/申购额..............................................................35
申请程序.....................................................................................................................36
付款程序.....................................................................................................................36
一般规定.....................................................................................................................37
发行限制.....................................................................................................................37
赎回份额........................................................................................................................38
赎回份额.....................................................................................................................38
赎回价.........................................................................................................................38
赎回费.........................................................................................................................38
最低赎回量及最低持有量 ............................................................................................39
赎回程序.....................................................................................................................39
赎回款项的付款 ..........................................................................................................39
赎回限制.....................................................................................................................41
强制赎回份额..............................................................................................................41
转换 ...............................................................................................................................43
转换份额.....................................................................................................................43
转换费.........................................................................................................................43
转换程序.....................................................................................................................44
转换限制.....................................................................................................................45
估值及暂停.....................................................................................................................46
资产净值的计算 ..........................................................................................................46
调整价格.....................................................................................................................48
暂停............................................................................................................................49
收益分配政策.................................................................................................................52
累积类别.....................................................................................................................52
派息类别.....................................................................................................................52
费用及开支.....................................................................................................................53
管理费.........................................................................................................................53
业绩表现费 .................................................................................................................53
受托人费用 .................................................................................................................53
保管人费用 .................................................................................................................53
调高费用的通知 ..........................................................................................................53
成立费用.....................................................................................................................54
一般开支.....................................................................................................................54
与关联人士的交易、现金回扣及软佣金.......................................................................55
税务 ...............................................................................................................................57
香港税务.....................................................................................................................57
其他司法管辖区 ..........................................................................................................58
一般信息........................................................................................................................59
报告及账目 .................................................................................................................59
公布价格.....................................................................................................................59
伞基金或子基金的终止................................................................................................59
信托契约.....................................................................................................................61
投票权.........................................................................................................................61
转让份额.....................................................................................................................61
反洗钱法规 .................................................................................................................62
利益冲突.....................................................................................................................62
传真指示.....................................................................................................................64
没收无人认领的款项或收益分配..................................................................................64
选时交易.....................................................................................................................64
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合规证明.............................................................................65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65
个人资料.....................................................................................................................65
备查文件.....................................................................................................................65
附件一 — 投资及借款限制 .............................................................................................67
附件二 —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79
附录一 — 高腾亚洲收益基金..........................................................................................81
1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高腾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德辅道中68号
万宜大厦21楼2105-07室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花园道3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33楼
基金管理人董事
毕万英
李宇
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花园道3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33楼
基金管理人的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鰂鱼涌
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一座27楼
2
定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附录” 载列有关子基金或其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的特定信息的附录,
随附于本基金说明书, 并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会计结算日” 每年的12月31日(或最后一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就任
何子基金选定并通知受托人及该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
年该等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伞基金首个会计结算日为2019年
12月31日
“会计期间” 从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视情况而定)成立日期或相关子基金的
会计结算日后的一日起计, 直至该子基金的下一个会计结算日
止的期间
“认可销售机构” 获基金管理人委任向潜在投资者销售若干或全部子基金份额
的任何人士
“基础货币” 就子基金而言, 指相关附录订明的子基金账户的货币
“营业日” 香港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不时确定并于相关附录订
明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但若由于悬挂8号台风信号、黑色暴
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 导致香港银行在任何日子缩短营业时
间, 则该日不视为营业日,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决定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类别” 指就子基金已发行的任何份额类别
“类别货币” 就子基金的某类别而言, 指相关附录所订明该类别的账户货币
“离岸人民币” 离岸(中国内地境外)买卖的人民币
“《守则》” 《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
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的“重要通则部分”及第
II节 —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或香港证监会发布的任
何手册、指引和守则(可不时修订)
3
“关联人士” 就公司而言, 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普通股本20%或以上, 或有
能力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全部投票权20%或以上的
任何人士或公司; 或
(b) 受符合(a)条所载一项或全部两项描述的人士控制的任
何人士或公司; 或
(c) 该公司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 或
(d) 该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在上文(a)、(b)或(c)条
所界定的其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
“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基金说明书” 经不时修订、更新或补充的本基金说明书(包括各附录)
“欧元” 欧元, 已加入欧洲货币联盟的欧盟成员国法定货币
“伞基金” 高腾微基金
“政府证券及
其他公共证券”
某政府发行的投资项目, 或某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投资,
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定息投
资项目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港元, 香港法定货币
“HKFRS”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募集期”或
“初始发售期”
就子基金或某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而言, 指基金管理人可决定
的该子基金或该一个或多个类别份额进行首次发售并于相关附
录(如适用)订明的期间
“认购价”或
“初始发售价”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于相关附录(如适用)订明在募集期/初始发
售期每份额的价格
“被转授投资
管理职能的机构”
已被转授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投资管理职能的实体, 其详
情见相关附录(如适用)
4
“募集期截止时间”或
“初始发售期截止时间”
子基金或某一特定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的最后一个
营业日香港时间下午5时整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不时确
定及于相关附录订明的营业日或其他日期的其他时间
“申购价” 在募集期/初始发售价结束后根据信托契约及下文“投资于伞
基金 — 申购价”所述计算的某一特定类别份额的申购价
“中国内地”或“内地” 中国的所有关税领土(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基金管理人” 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高腾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或可能不时获委任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实体
“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额” 就子基金份额或某类别份额作出的最低首次投资额, 详情载于
相关附录
“最低持有量”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持有任何子基金份额或某份额类别
的最低数目或价值, 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赎回量”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赎回部分份额而赎回的任何子基金份
额或类别份额的最低数目或价值, 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后续认购/申购额” 就子基金份额或某类别份额作出的最低额外认购/申购额, 详情
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认购水平” 在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时或之前收到的最低认购总额(如适
用), 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资产净值”或
“份额净值”
就子基金而言, 指下文“估值及暂停 — 资产净值的计算”一
节所概述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计算的该子基金资产净值, 或
(根据上下文需要)有关该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每份
额的资产净值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属于以下情形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a) 由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8.6条或8.10条认可; 或
(b) 在向公众开放的国际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名义上
市)及进行定期交易, 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跟踪、复制或反
映某项符合《守则》第8.6条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
5
基准; 或(ii)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
与《守则》第8.10条的内容一致或相当
“赎回费” 赎回份额时应付的赎回费(如有), 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赎回日” 就子基金而言或(根据上下文需要)就子基金的特定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
可不时决定的处理该子基金份额或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份额
的任何赎回申请的营业日或该等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详情载
于相关附录
“赎回截止时间” 就赎回日而言, 在该赎回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就一般情
况或就子基金或某一类别的份额不时销售所在的任何特定司
法管辖区而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营业日或日期必须收到该子
基金或有关类别份额的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 详情载于相关附

“赎回价” 赎回份额所依据的价格, 根据信托契约及下文“赎回份额 — 赎
回价”一节所述决定
“基金登记机构” 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登记机

“人民币” 人民币, 中国内地的法定货币
“REITs”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逆回购交易” 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 并同意在未来按
约定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销售及回购交易” 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并同意在未来按
约定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这些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市场” 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向国际公众开放及该等证券
进行定期交易的证券市场
“证券借贷交易” 子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手方的交易
6
“半年度会计结算日” 每年的6月30日(或6月最后一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就
任何子基金选定并通知受托人及该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每年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伞基金首个半年度会计结算日为
2019年6月30日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修订)
“新加坡元” 新加坡元, 新加坡法定货币
“子基金” 伞基金旗下分开投资及管理的独立资产组合
“认购费”或“申购费” 发行份额时应付的认购费/申购费(如有), 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申购日” 就子基金而言或(根据上下文需要)就子基金的特定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
不时决定的处理该子基金份额或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份额的
任何申购申请的营业日或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详情载于相关
附录
“申购截止时间” 就申购日而言, 必须在该申购日或基金管理人以及受托人可就
一般情况或就子基金或某一类别的份额不时销售所在的任何
特定司法管辖区而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营业日或日期必须收
到该子基金或有关类别份额的申购申请的截止时间, 详情载于
相关附录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2第155章)第2(1)条界定的认可机构, 或
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且其资产净值最少为
20亿港元或等值外币
“转换费” 转换份额时应付的转换费(如有), 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信托契约” 为成立伞基金而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订立的日期为2018年
10月3日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
“过户代理人” 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过户代理人的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或不时获委任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过户代理人的其他实体
“受托人” 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受托人的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或不
时获委任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受托人的其他实体
7
“基金份额”或“份额” 子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成为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美元, 美国法定货币
“估值日” 计算某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或份额净值或某份额类别资产净
值的各营业日, 且就任何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的各申购日或赎
回日(视情况而定)而言, 指该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 或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某特定子基金或份额类别
可不时决定并载于相关附录的其他营业日或日子
“估值时间” 于相关估值日最后一个收市的相关市场的结束营业的时间, 或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某特定子基金或份额类别
可不时确定并载于相关附录的估值日的其他时间或其他日子
的其他时间
8
伞基金
伞基金是一个根据信托契约以伞型基金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 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获得利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
文。
伞基金以伞型基金形式组建, 其现有子基金及/或其各份额类别的详情载列于相关附录。受
限于任何适用监管规定及批准, 基金管理人日后可全权酌情决定设立更多子基金, 或决定日
后就各子基金发行额外或多个类别。
各子基金根据信托契约成立为一个独立的信托, 且各子基金的资产将与其他子基金的资产
分开投资及管理, 且不得用于履行其他子基金的责任。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将载于相关附录。子基金内各份额类别将以其类别货币计价, 该类别货币
可能是该类别相关的子基金基础货币或相关附录订明的其他账户货币。
9
伞基金的管理及行政管理
基金管理人
伞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高腾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香港证监会发牌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中央编号: BFC246。就第1类受规管
活动而言, 基金管理人只可经营集合投资计划交易的业务。“集合投资计划”及“交易”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含义。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基金管理人负责
伞基金资产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可委任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 并将其有关特定子基金
资产的管理职能委托予该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 但须获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果基
金管理人就现有子基金委任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 将须向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且本基金说明书及/或相关附录将作出更新, 以加入该等委任
事宜。
基金管理人不应就根据香港法律施加于其的任何责任, 或因其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的情
况下, 就其职责而可能承担的任何责任而获豁免或获赔偿, 也不会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赔偿
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开支。
基金管理人董事
基金管理人董事详情如下:
毕万英
毕先生拥有超过24年资产管理行业经验。2013至2015年期间, 他在北京担任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副总裁, 也是该公司管理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及风险委员会的成员。
2007至2013年期间, 他还曾在北京担任嘉实基金管理的首席(投资)风险官。此前, 他曾在美
国的Vanguard及ING等不同公司担任多个职务。
李宇
李先生在全球对冲基金领域累积超过22年经验。他是Milvus Capital的创办人兼首席投资官。
此前, 他曾担任敦和资产管理股票投资主管及Millennium投资经理。他在2017年荣获一年期
海外金牛私募基金投资经理(股票对冲策略)奖项。
10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伞基金的受托人为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该公司根据《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29章)第
VIII部注册成立。受托人的主要活动是提供受托人服务。受托人独立于《守则》第4.7及第4.8
条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是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该公司为根据香港法例第155章《银
行业条例》第16条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持牌银行。
根据信托契约, 受托人应保管或控制全部投资、现金及构成各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其他资产,
以及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以信托形式代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这些投资、现金
及其他资产, 并且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受托人名义, 或以记入受托人账下的方式注册现
金及可注册的资产, 以及该等投资、现金及相关子基金的其他资产应按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
式处理, 以便安全保管。受托人可就任何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不时委任一名或多名
人士(包括关联人士)作为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次保管人、受委派代表、代名人或代理人, 并
且在受托人没有书面反对的前提下, 可以赋予任何该等人士委任次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
及/或受委派代表的权力。该等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次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受委派
代表或由受托人就相关子基金委任的任何人士的费用及开支, 应从相关子基金中支付。
受托人须(A)以合理的谨慎、技能与勤勉选择、委任和持续监督其获委任为保管及/或安全保
管伞基金的子基金所包含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共
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各自称为“联络人”); 及(B)使各联络人能令其确信该等联络人保持
合适的资格且有能力向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提供相关服务。如受托人已履行其在(A)及(B)款
所载义务, 受托人不应就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联络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
清算或破产负上法律责任。受托人仍应就身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联络人的任何作为或
不作为负责, 犹如其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受托人应尽合理努力追讨因联络人的任何违
约而导致的任何投资及其他资产的损失。
受托人不就(a) 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任何其他中央存管
或结算及结算系统与存放于该等中央存管或清算及结算系统的投资有关; 或(b)根据为某子
基金进行的借款而将转让于其的该等子基金的任何资产登记在其名下的任何贷款人或贷款
人委任的代名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根据信托契约, 受托人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受委派代表及代理人应有权就其在就子
基金履行其义务或职能或执行其职责及行使其权力时可能被针对或主张的或可能产生或遭
受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或目前或可能针对受托人施加的任何行动、法律程序、负债、成
本、索赔、损害赔偿、开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的开支)或要求获得赔偿,
包括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能代表任何子基金与其他服务提供商订立的协议产生的任何
责任所导致的任何行动、法律程序、负债、成本、索赔、损害赔偿、开支(包括所有合理的
11
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的开支)。受托人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受委派代表及代理人
应有权追索相关子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的资产, 但对任何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并无追索权。尽管
有上述规定, 受托人不应就根据香港法律(包括根据《受托人条例》)被施加的任何责任, 或在
其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的情况下, 因其职责而可能须承担的责任, 而获豁免或获赔偿,
也不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赔偿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开支。
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就伞基金及/或各子基金作出投资决策。受托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
以确保遵守载于“投资考虑”一节的投资及借款限制和载于相关附录与子基金有关的任何
特定投资及借款限制以及该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所遵守的条件, 除以上所
述外, 受托人不对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负责, 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作为基金登记机构)将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受托人也担任过户代理人, 负责向
伞基金及子基金提供过户代理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认购/申购、转换及赎回份额的申请。
除本基金说明书所载有关受托人信息的披露外, 受托人不负责编制或发行本基金说明书。
保管人
受托人已委任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为伞基金及子基金的保管人。
工银亚洲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中国工商银行是全球市值
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统称
“工银集团”)的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人民币16.5万亿元(约2.37万亿美元)。工银亚洲是工银
集团在中国内地境外的旗舰公司, 向机构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同时也是覆盖亚太的地区
中心。
根据受托人与保管人的托管服务协议(“托管服务协议”), 保管人将担任伞基金及子基金资
产的保管人, 保管人可能根据托管服务协议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次保管人或受委派代表持
有这些资产。
认可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名或多名认可销售机构推介、促销、出售及/或销售一个或多个子基金
的份额, 以及接收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份额的申请。
如果通过认可销售机构作出认购/申购份额的申请, 份额可能以经手认购/申购份额的认可销
售机构的代名人公司的名义登记。由于此种安排, 申请人将依赖其份额被登记在其名下的人
士代其行事。
投资者通过认可销售机构申请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份额, 应注意该等认可销售机构可
能就接收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指示实行较早的交易截止时间。投资者应留意有关认可销
12
售机构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能支付或与该等认可销售机构分摊其所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任何认购费/申
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及管理费)。为免生疑, 就伞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广告或促销活动而应
支付予认可销售机构的任何费用、成本及开支, 将不会从伞基金或子基金的资产中支付。
其他服务提供商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委任其他服务提供商就子基金提供服务。该等其他服务提供商(如有)
的详情载列于相关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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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考虑
投资目标及政策
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和特定风险, 以及其他重要详情, 均载于本基金说明书内有关子
基金的附录。
某些子基金并无固定的地域资产配置。子基金的预期资产配置(如有)仅供指示用途。为达成
投资目标,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例如某子基金的大部分所投资资产所在的市场出现经济衰退
或政治动荡, 或法律或监管规定或政策发生变动), 实际的资产配置可能与预期的资产配置
有显著不同。
若投资目标及/或政策出现任何重大变更, 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并至少提前一个
月(或香港证监会同意的该等其他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列是将任
何变更视为非重大变更而必须满足的总体原则及要求:
(a) 变更不构成相关子基金的重大变更;
(b) 变更后将不会使相关子基金的整体风险状况出现重大变更或显著增加; 及
(c) 变更不会严重损害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或权益。
投资及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载有关于基金管理人购入某些投资的限制及禁制以及借款限制。除非相关附录另
有披露, 否则每一子基金须受限于本基金说明书附录一所载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如有违反子基金的投资及借款限制, 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要适当地考虑相关子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合理期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纠正有关情况。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
如相关附录所披露,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子基金
可从事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 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相关子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且所涉及的风险已获适当减少及处理。关于子基金证券融
资交易的信息将载于子基金的年度报告。
在证券借贷交易中, 子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手方, 但该对手方须承诺
于指定的未来日期或在相关子基金要求时归还等值证券。子基金预计将保留对所借出证券
14
的实益所有权, 包括投票权及获得权益或其他收益分配的权利, 并将通常有权重新获得所借
出证券的记录所有权, 以行使该等实益权利。
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中, 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但须同意在指定的未来
日期按约定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这些证券。如果子基金订立销售及回购交易向对手方出售
证券, 其将因从事该交易而产生融资成本, 而该融资成本将支付予相关对手方。
在逆回购交易中, 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 但须同意在指定的未来日期
按约定价格向对手方返售相关证券。
如果子基金订立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及/或逆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 基金管理人
采取以下政策。
为管理与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有关的对手方风险, 子基金将仅与基金管理
人批准的对手方进行这些交易。基金管理人设有对手方遴选政策及控制措施, 以在相关交易
期间管理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一般而言, 基金管理人通常将寻求委任信用评级在BBB-级或
以上(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 或认可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任何其他同等评级)的对手方; 但在
某些情况下, 例如, 为了在特定市场达到更充裕的流动性, 及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符合相关
子基金利益, 则部分所选对手方的信用评级可能低于投资级别。基金管理人将监控并定期评
估对手方, 包括但不限于其财务状况、执行标准及提供的服务, 例如结算能力。
所收取的担保物在收到时必须至少相等于有关对手方的风险敞口。一般而言, 基金管理人基
于多项标准批准担保物: 担保物流动性、担保物的市场风险及价格波动、发行人信用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可接受的担保物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优质的可即时交易的资产, 例如, 美元、美
国国债及其他优质主权/企业债券等。在某些情况下, 较低质量资产可能符合资格, 而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保守的估值折扣政策。基金管理人将致力于多元化担保物组合, 以避免担保物集
中及对手方与所收取担保物有关联性。代表子基金为逆回购交易收取的担保物均须接受估
值折扣(估值折扣适用于担保物的价值或流动性降低的情况)。
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将于扣减各方(例如, 托管银行、国际结算组织或操作或管理该等交易的
机构)收取的任何费用后, 存入有关子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打算与基金管理人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或受托人进行任何回购
交易及逆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的详情(例如, 有关收益、直
接和间接成本、费用、获支付这些成本和费用的实体及这些实体与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
关系(如有)的信息)将于有关子基金的年度报告内披露。
请参阅相关附录, 以了解子基金可投资于这些交易的资产总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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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注意“风险因素”一节“证券融资交易相关风险”风险因素下所载的证券融资交
易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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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政策
一般风险管理政策
伞基金在落实其既定投资目标及政策的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及市场风险(进而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及市场价格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已采取一
系列风险管理政策, 致使其识别、评估及管理上述风险及所有对伞基金而言属重大的其他风
险(例如, 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独立运营, 监督这些各项风险的政策,
并定期或在情况突变时专门评估其能力及有效性。与伞基金风险管理有关的技术及程序概
述如下。
市场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使用充足及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和工具, 制定及维持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措施
及方法, 以量化及管理市场情况变化及价格变动对伞基金的影响。该等措施及方法包括(但
不限于)适当的风险指标(如风险价值)、敏感度分析及压力测试等。
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通过审视宏观经济前景、行业趋势及基本财务信息, 以持续评估伞基金对手方的
信誉。基金管理人已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 并通过对交易层面的信用风险与若干对手方及
发行人的整体风险敞口设定信用限额, 监控遵守政策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也寻求实现信用多
元化, 以避免集中风险及对手方与发行人有关联。
运营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对整个业务活动范围设有周密的运营程序、标准及内部控制, 包括投资、交易及
运营等, 以降低运营事故的机率或影响。此外, 基金管理人已实施全面及完善的业务连续性
计划, 以确保保存必要数据及持续进行或及时恢复服务和活动。
具体流动性管理政策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流动性管理政策, 使其能够识别、监控及管理伞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确
保伞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有助伞基金履行义务, 满足赎回申请。该等政策连同基金管理
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也致力使投资者获公平对待, 并在大规模赎回事件发生时保障剩余投
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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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政策考虑了伞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赎回政策、交易频率、执
行赎回限额的能力以及公平估值政策。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所有投资者获公平对待及充分知
情。
流动性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控伞基金所持投资的状况, 以确保该等投资与赎回政策相符, 并
将有助伞基金履行义务, 满足赎回申请。此外, 流动性管理政策包括有关在正常及特殊市场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为管理伞基金流动性风险而进行定期压力测试的详情。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不同的工具管理各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例如, 基金管理人可限制在一个
赎回日可赎回的份额、代表子基金借入款项以满足赎回申请、暂停子基金的估值及交易、
对份额的申购价及赎回价收取财政费用, 以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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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在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前考虑以下风险及相关附录所载与任何特定子基金有关的任
何额外风险。投资者应注意, 投资与否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投资者如对自身是否适合投资某
子基金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无法达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不能保证将会达成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尽管基金管理人有意实施旨在尽量减少潜在损
失的策略, 但不能保证这些策略将取得成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其于子基金的大部分或全部
投资。因此, 各投资者应该仔细考虑其是否能够承受投资于相关子基金的风险。
投资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各子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子基金的投资并非属于银行账户存款的性质, 故不
受可能保障银行存款账户的持有人的任何政府、政府机构或其他保证计划所保障。不能保
证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将于任何时期(特别是短期内)在资本增长方面实现增值。各子基金均须
面对市场波动, 以及所有投资的固有风险。任何子基金的份额价格及其所产生的收入可跌亦
可升。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经济环境及消费模式的转变、缺乏公开可得的投资及其发行人的信息, 以及投
资者预期等因素, 该等因素可能对投资价值带来重大影响。通常而言, 新兴市场的波动性往
往高于发达市场, 并可能面临大幅价格波动。因此, 市场走势可能会导致相关子基金的份额
净值大幅波动。份额价格及来自份额的收益分配(如有)可跌亦可升。
不能保证投资者将可获得利润或避免损失(不论是否重大)。投资价值及来自有关投资的收入
可跌亦可升, 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投资于子基金的原始金额。尤其是, 投资价值可能会受众
多不确定因素影响, 例如国际、政治及经济发展或政府政策变化。在股市下跌期间, 波动性
可能上升。在该等情况下, 市场价格可能长期与理性分析或预期不符, 并且会受到因短期因
素、反投机措施或其他原因而受大额资金流动的影响, 并因而可能会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
者造成不利影响。
股票投资风险
子基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权益性证券。投资权益性证券相比投资短期及较长期债务证券
可能带来更高回报率。然而, 投资权益性证券的相关风险也较高, 因为权益性证券的投资表
现取决于众多难以预测的因素。因此, 所投资权益性证券的市场价值可跌亦可升。影响权益
性证券的因素众多, 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市场风险、投资者情绪、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有关
发行人的独特因素, 及本地和全球市场的营商和社会状况的改变。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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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限制任何在相关交易所买卖的证券的交易; 暂停交易将导致子基金无法将持仓平仓, 继而
使相关子基金蒙受损失。
波动性风险
证券价格可能波动。证券价格的波动难以预测, 并受供求关系变动、政府贸易、财政、货币
及外汇管制政策、国家/地区及国际政治及经济事件, 以及市场的固有波动性等因素影响。子
基金的价值将因该等价格波动而受到影响, 尤其是在在短期内。
与小型及中型公司有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小型及/或中型公司的证券。投资于这些证券可能会令该子基金面临多种风险,
例如流动性较低、巿场价格波动较大、公开可得信息较少, 以及较易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
投资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价格相比较成
熟证券通常承受更大且更难以预测的价格变动。 基金管理人期望或能够参与的首次公开发
行通常存在交易机会不足或分配不足的风险。此外, 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投资或潜在投资相
关的流动性及波动性风险, 可能因缺乏该等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记录而难以评估。这些
风险可能会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与债务证券相关的风险
? 信用风险
投资于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涉及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如适用)的信用风险。发行人或
担保人(如适用)的财务状况遭受不利变动可能会令证券的信用质量下降, 从而令证券
价格的波动性上升。证券、其发行人或其担保人(如适用)的信用评级下调也可能影响
证券的流动性, 使有关证券较难出售。子基金的投资还须面临发行人可能无法及时支
付其发行的证券的本金及/或利息的风险, 或担保人(如适用)可能无法履行对其担保
的证券的义务的风险。如果子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及担保人(如适用)
违约, 子基金的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可能会以没有担保物担保的方式发售。在这些情况下, 相关
子基金将与有关发行人及有关担保人(如适用)的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具有同等地位。
因此, 如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适用)破产, 通过清算发行人及担保人(如适用)的资产
所得的收益会优先清偿所有有担保索赔, 如有余款才会支付予发行人发行的相关固
定收益工具的持有人。因此, 相关子基金作为无担保债权人, 将全面承担其对手方的
信用/资不抵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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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可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持有现金及存款, 而其所受的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的程度可能不尽相同。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资不抵债, 子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或甚至有可能损失全部资产。
? 信用评级风险
穆迪投资者服务、标准普尔及惠誉就债务证券授予的评级被公认为信用风险的“晴
雨表”。然而,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 信用评级须受限于某些限制, 且不能时刻保证证
券及/或发行人或担保人(如适用)的信誉。发行人或担保人(如适用)的评级很大程度倚
重过往的表现, 并且不一定反映可能的未来情况。评级机构并非总是能及时调整发行
人或担保人(如适用)的信用评级, 以反映可能影响发行人或担保人(如适用)履行其义
务的能力的事件。此外, 在各评级类别中, 证券信用风险的差别程度各不相同。
? 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风险
就中国内地评级机构授予评级的证券而言, 投资者须注意中国内地的信用评估系统
及中国内地采用的评级方法可能不同于其他市场。因此, 中国内地评级机构授予的信
用评级可能不同于其他国际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
? 信用评级下调风险
授予证券、发行人或担保人(如适用)的信用评级可能会依据近期的市场事件或特定
走势作出重新评估及更新。因此, 投资级别证券可能面临评级被下调至低于投资级别
证券的风险。同样, 具投资级别评级的发行人或担保人(如适用)的评级可能会因(举例
而言)发行人或担保人(如适用)的财务状况恶化而被下调。若证券或与证券有关的发
行人或担保人(如适用)的信用评级遭下调, 子基金在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
影响。受限于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出售这些证券。若投资
级别证券的评级被下调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 且该等证券继续由子基金持有, 则子基
金也会面临下段所概述的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
? 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证券。投资者应注意, 相对于较高评级但
收益率较低的证券比较, 该等证券一般被视为具有较高程度的对手方风险、信用风险
及流动性风险, 并且价值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 违约可能性也较高。若证券发行人
及担保人(如适用)违约, 或该等证券无法变现或表现欠佳, 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这些证券的市场可能较不活跃, 从而令该等证券较难出售。这些证券较难进行估值,
因此相关子基金的价格可能较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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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较低或未获评级的企业债券的价值可能会因投资者的看法而受到影响。在经济
状况似乎恶化时,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企业债券的市值可能会因投资者对信
用质量加剧的顾虑及看法而下跌。
?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债务证券的价值及整体金融市场。债务证券(例如债券)较容
易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以及如果利率变动, 该等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会下跌。一般而
言, 当利率下跌时, 债务证券价格上升, 而当利率上升时, 债务证券价格下跌。较长期
的债务证券通常对利率变动较为敏感。如果子基金所持债务证券的价值下跌, 子基金
的价值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 估值风险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面临定价错误或估值不当的风险, 即债务证券
定价不当的操作风险。挂牌或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主要依据来自于可向其获取数据
的独立第三方来源的估值。然而, 若在极端市场情况或第三方来源的系统出现崩溃等
可能无法提供独立定价信息的情况下, 该等债务证券的价值可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咨
询受托人后就此目的委任的为该项投资进行做市的公司或机构所证明的估值。在该
情况下作出的估值, 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断性的决定。
如果发生不利市场情况, 导致无法在有关估值时间从市场获得任何参考报价, 则有关
债务证券的最后可得报价可被用来估计公允市场价值。或者,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
人后, 可准许使用若干其他估值方法以估计该等债务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 包括使用
其他具有非常相似特性的债务证券的报价。由于流动性及规模限制, 该估值方法可能
不同于实际的平仓价格。如果估值被证实是不正确的, 这将影响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相比上市债务证券, 未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较难计算。未上市债务证券通常按其初始
价值(即相等于就购入未上市债务证券而从相关子基金支出的金额(在各情况下, 包括
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买开支))进行估值, 但任何该等未上市债务证券的价值须定期
由受托人批准的具有资格对该未上市债务证券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确定。该专业人
士可参考其他可比较未上市债务证券的价格, 从而对未上市债务证券进行估值。未上
市债务证券的买卖可能不透明, 而其价格可能不公开显示。存在该专业人士并不知悉
未上市债务证券的所有交易, 且使用的价格可能只是历史价格而无法反映有关债务
证券的近期交易状况的风险。在该情况下, 由于价格信息不完整, 未上市债务证券的
估值可能不准确。这将影响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计算。
? 未上市债务证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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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可能不在定期进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即
使债务证券上市, 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不活跃, 成交量也可能较低。在缺乏活跃的二
级市场时, 相关子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债务证券直至其到期日。如果收到大量赎回申请,
相关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让变现其投资从而满足该等申请, 而相关子基金可能
会因买卖该等证券而蒙受损失。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并非由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底层基金, 并将承受与底层基金有关的风险。除
该子基金收取的费用及开支外, 投资者应注意, 投资于该等底层基金涉及额外费用, 包括该
等底层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收取的费用及开支, 以及相关子基金认购/申购或赎回该等底层基
金时应支付的费用。此外, 尽管基金管理人已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且挑选并监控底层基金, 不
能保证1)底层基金的流动性在任何时候均足以满足赎回申请; 及2)将能成功达成投资目标
及策略。这些因素可能会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子基金投资于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的底层基金, 则可能会产生潜在利益冲突。有关情
况的详情请参阅“一般信息–利益冲突”一节。
借款风险
受托人在基金管理人的指示下可基于不同原因为子基金借入款项, 例如进行赎回或为相关
子基金购入投资。借入款项涉及更高的财务风险, 并可能使相关子基金面临更大风险, 如利
率上升、经济下滑或其投资的底层资产状况恶化等因素。不能保证相关子基金将能按有利
条款借入款项, 也不保证相关子基金的债务将将可随时由相关子基金处理或由相关子基金
再融资。
新兴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的某些国家/地区被视为新兴市场。对新兴市场的投资将容易受到国家/地区内
政治、社会或经济发展的任何变化的影响。许多新兴国家/地区历来出于政治不稳定的状态
中, 这可能对新兴市场证券的价值造成显著影响。由于新兴市场相比发达市场往往波动性更
大, 持有新兴市场的投资时会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
子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尚未完全发展成熟的新兴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 在某些情况
下, 可能会导致出现缺乏流动性的可能性。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规模不及较成熟证
券市场大, 成交量也显著较低。投资于该等市场将面临停市、外资限制及资本汇回管制等风
险。
也可能出现可能会对新兴市场的经济或子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的国有化、征收或
没收性赋税、外汇管制、政局变动、政府监管、社会不稳或外交发展的情况。此外, 在新兴
国家/地区可能难以取得及执行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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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市场基金的底层投资也可能变得缺乏流动性, 这可能会约束基金管理人变现部分或全
部投资组合的能力。子基金可能投资的某些国家/地区所适用的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
规范及披露要求可能不同于发达国家/地区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要求, 例如, 投资者可获得
的信息较少, 并且该等信息可能已经过时。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投资中国内地承受投资新兴市场一般须承受的风险及特定于中国内地的风险。
自1978年以来, 中国政府已实施经济改革措施, 强调权力下放及利用市场力量发展中国内地
经济, 从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型。然而, 许多经济措施是试验性的或史无前例的, 并可能须
接受调整及修正。中国内地的投资可能受政府政策变动、外币及货币政策的颁布及税务法
规的影响。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及法律架构仍在不断发展中。中国内地的会计准
则及惯例可能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重大差异。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结算及清算系统可能并
未接受完善测试, 可能面临较高的出错或低效的风险。
投资者还应知悉, 中国内地税务法律的变更可影响从相关子基金的投资可能产生的收入金
额, 以及可从相关子基金的投资予以返还的资本金额。税收相关法律会继续发生变化, 并且
可能存在冲突和含糊之处。
人民币货币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以人民币计价的证券, 并因此可能面临人民币货币风险。
自2005年起, 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人民币现时已转为参考一篮子外币以市场供求
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人民币兑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 获准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上下的窄幅区间内浮动。由于汇率主要基于市场力量, 人
民币兑其他货币, 包括美元及港元, 的汇率容易受外在因素影响而产生波动。
不能排除人民币加速升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 无法保证人民币将不会贬值。任何人民币的
贬值会对投资者于子基金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汇出中国内地实施限制, 可能限制中国内地境外人民币市场的深度
并降低子基金的流动性(如果子基金需要将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或将人民币兑换为其他
货币)或达到人民币变现要求(如需要)。此外, 根据现行法规, 人民币可在中国内地境外进行
兑换的汇率(就香港而言, 指“离岸人民币汇率”)可能有别于在中国内地境内的汇率(“在
岸人民币汇率”), 而有关差异可能因供求情况而增加。计算非人民币计价或结算资产的价
值及份额价格时, 基金管理人通常采用离岸人民币汇率, 而按此计算的子基金价值将受到离
岸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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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注意, 由于人民币受中限于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 因此人民币目前并非可
自由兑换的货币。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政策及资金汇出限制可能会有变化, 子基金或投资者
的持仓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在特殊情况下, 赎回款项的支付可能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
制及限制而延迟。
主权/政府风险
某些发展中国家/地区及某些发达国家/地区是商业银行及外国政府的特别大的债务人。投资
于由该等国家/地区的政府或其机构发行或担保的债务责任可能涉及高风险。政府主体按时
偿还到期本金及利息的意愿或能力可能受到其现金流量状况、其外汇储备规模、在到期付
款当日是否备有充足外汇及偿债负担占整体经济的相对比例等因素影响。
政府主体也可能会依赖外国政府、多边机构及其他海外机构的预期垫付费用, 以减低其债务
的本金及欠款。然而, 未能实施经济改革或未能达到所规定的经济表现水平或在到期时未能
偿还债务可能会导致这些第三方取消持续向政府主体借出资金的承诺, 这可能会进一步削
弱或减低该债务人按时偿还其债务的能力或意愿。
如发生违约, 主权/政府债务的持有人(包括子基金)可能会被要求参与该项债务的重组, 以及
向有关政府主体进一步贷款。此外, 子基金可投资于由主权/政府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
国家/地区的政府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如该主权国家/政府发生任何不利信用事件, 尤其是
如果主权/政府信用评级被调低或主权国家/政府违约或破产, 则子基金的业绩及价值可能会
下降。不存在破产法律程序可全部或部分收回因政府主体违约而拖欠的主权/政府债务。
集中风险
子基金可能只投资于一个特定的国家/地区/行业/资产类别。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就子基金可
能投资的证券的持有量及证券发行人数目而言可能不会高度多元化。该子基金可能因这些
证券的表现而受到不利影响或高度依赖这些证券的表现。投资者还应注意, 该子基金可能与
投资层面广泛的基金(例如全球或地区性股票或债券型基金)相比波动性更大, 因为该等子基
金比较容易受有限的持有量或其各自所在的国家/地区/行业/资产类别的不利状况造成的价
值波动的影响。
结算风险
新兴国家/地区的结算程序通常未发展完善及可靠性较低, 并且可能要求相关子基金在收到
出售证券的款项前先交割证券或转让证券的所有权。如果证券公司在履行职责时违约, 则子
基金可能会面临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如果子基金的对手方未能就该子基金已交割的证券
付款, 或基于任何理由未能履行其对该子基金的合约义务, 则子基金可能会产生重大损失。
另一方面, 在某些市场进行证券转让登记时可能会出现显著的结算延误。该等延误可能会导
致子基金因错失投资机会, 或子基金因此无法购入或出售某项证券而蒙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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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风险
子基金可能为安全保管当地市场的资产而在有关市场委任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如子基金投
资于保管及/或结算系统并未发展完善的市场, 子基金的资产可能会面临保管风险。如果保
管人或次保管人清算、破产或资不抵债, 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取回其资产。在具追溯效
力的法律应用及欺诈或所有权的不当登记等极端情况下, 子基金甚至可能无法取回其所有
资产。子基金在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所承担的成本一般高于在有组织证券市场所
承担的成本。
对手方风险
对手方风险包括对手方或第三方未能履行其对子基金所负的义务的风险。子基金在对债券、
期货及期权等进行投资时, 可能会面临对手方风险。如对手方未能履行其义务, 且使子基金
不能行使其对其投资组合中投资相关的权利, 则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下跌, 并且产生与证券附
带的权利有关的费用。子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货币及外汇风险
子基金也可发行以该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类别。子基金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以
其基础货币或相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报价的资产。该子基金的业绩将受该子基金所持资
产的货币与基础货币或相关类别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的影响。由于基金管理人旨在为该子
基金取得以基础货币计算的最高回报, 因此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会面临额外的货币风
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子基金可通过外汇交易在某程度上寻求抵消与该等敞口相关的风险。进行外汇交易的市场
高度波动, 而且高度专门化及涉及高技术性。在该等市场, 可以在很短时间(通常几分钟)内
出现显著变动, 包括流动性和价格变动。外汇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
及外国政府可能通过监管当地外汇市场、外国投资或特定外国货币交易而进行的干预。这
些风险可能会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外汇管制法规的任何变动可能会导致难以汇出资金。如果子基金无法就支付赎回份额款项
汇出资金, 则相关子基金的交易可能会被暂停。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 — 暂停”一节, 了
解子基金暂停交易的进一步详情。
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衍生工具(例如期权、期货及可转换证券)及存托凭证、参与权, 及可能通过与
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其他工具(例如参与票据、股票掉期及股票挂钩票据)(有时称为“结
构性产品”)进行投资。如这些工具并无交投活跃的市场, 对这些工具的投资可能缺乏流动
性。这些工具性质复杂, 因此存在定价错误或估值不当的风险, 而且这些工具可能无法始终
26
准确追踪其旨在追踪的证券、利率或指数的价值。估值不当可能导致须向对手方支付的款
额增加或相关子基金的价值降低。
这些工具还会面临发行人或对手方资不抵债或违约的风险。此外, 与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的
基金相比, 通过结构性产品进行投资可能会摊薄这些子基金的表现。此外, 许多衍生工具及
结构性产品内置杠杆。这是因为该等工具带来的市场风险敞口显著大于订立交易时已支付
或已存放款项所承受的风险敞口, 所以即使是相对较小的不利市场变动, 也可能会导致相关
子基金的损失超过原始投资额。
场外市场风险
与有组织的交易所相比, 场外(“场外”)市场(一般会买卖多种不同类别的金融衍生工具及
结构性产品的市场)所受政府监管及交易监督较少。此外, 提供给某些有组织交易所参与者
的保障(例如交易结算所的履约担保)未必能够向场外市场进行的交易提供。因此, 在场外市
场订立交易的子基金将面临其直接对手方不履行其在这些交易下的义务, 且子基金将因而
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
此外, 在场外市场进行买卖的某些工具(如定制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的流动性可能
不足。流动性相对较低的投资的市场相比流动性较高的投资的市场往往波动性更高。这些
风险可能会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对冲风险
基金管理人获准许(但无义务)使用对冲技巧(例如运用期货、期权及/或远期合约)以试图抵
消市场及货币风险。不能保证对冲技巧将完全有效地达到预期效果。对冲能否成功, 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 而对冲可能变得效率低下或无效。这可能会对相关子基
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子基金虽然可能订立该等对冲交易以寻求降低风险, 但未能预计的货币、利率及市场情况的
变动可能会导致子基金的整体表现变差。子基金可能无法在对冲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组合
持仓之间的实现完全相关性。该等不完全相关性可能会阻碍相关子基金进行计划中的对冲
或令相关子基金面临损失风险。
从这些对冲交易产生的任何开支(取决于当时的市场情况, 可能金额巨大)将由产生开支的相
关子基金承担。
与对冲及货币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
部分子基金可能发售货币对冲类别份额。有意投资该等类别的投资者应注意, 回报可能因各
种因素而有所不同, 其中包括类别货币与相关子基金基础货币之间的利率差距和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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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不能保证将获得理想对冲工具或对冲技巧将达到预期效果。不能保证任何货币对冲策
略将充分及有效地消除基础货币与相关类别货币之间的波动。投资货币对冲类别会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法享有子基金基础货币升值带来的利益。
流动性风险
子基金投资的某些市场, 与全球领先股市相比, 可能流动性较低, 并且波动性较大, 这可能会
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的价格出现波动。某些证券可能会难以出售或不能出售, 这会影
响相关子基金按这些证券的固有价值购入或出售的能力。因此, 这可能会对相关子基金及其
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估值的困难
代表子基金购入的证券其后可能由于与证券发行人、市场和经济状况及监管制裁有关的事
件而变得缺乏流动性。当子基金投资组合证券价值没有明显指示时(例如当买卖证券所在的
二级市场已变得流动性不足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估值方法以确定该等证券的公允价值。
此外, 市场波动性可导致子基金最近可得的申购价和赎回价与子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
出现差异。如果在基金管理人认为有需要调整子基金或份额的资产净值以更准确地反映子
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作出
有关调整。
子基金的投资估值可能会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断性的决定, 以及可能无法始终可以获得独
立定价信息。如证实该等估值不正确,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受限制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能会投资于就外资所有权或持有持有比例设立限额或限制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
国内地)的证券。在该等情况下, 相关子基金可能需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相关市场。在任何
一种情况下, 由于资金汇回限额、交易限制、不利税务待遇、较高的佣金成本、监管报备规
定及对本地保管人及依赖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等因素, 法律及监管的限制或限额可能会对该
等投资的流动性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税务及监管风险
法律、税务及监管上可能在日后发生变动。例如, 衍生工具的监管或税务环境不断演变, 而
其监管或税务的变更可能会对衍生工具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现行法律及法规的变动将导
致相关子基金可能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有所变更, 并且可能会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
不利影响。
终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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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被终止, 这些情况概述于“一般信息 — 伞基金或子基金的终止”
一节, 包括在任何日期, 就伞基金而言, 伞基金所有已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000万
港元或其等值货币, 或就子基金而言, 子基金已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000万港元
或其等值货币(或附录所披露的其他金额)。如子基金终止, 该子基金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比例分配其于子基金资产的权益。在该等销售或分配时, 相关子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的价值
可能会低于购入该等投资的初始成本, 从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损失。此外, 任何与相
关子基金有关且尚未全面摊销的组织开支(例如成立费用)将于当时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
证券融资交易相关风险
子基金从事证券融资交易将面临以下风险:
证券借贷交易相关风险
证券借贷交易可能涉及借入方未能及时退还已借出证券的风险。在此情况下, 相关子基金在
收回其证券方面可能出现延误, 并且可能会产生资本亏损。担保物价值可能会降至低于已借
出证券的价值。
销售及回购交易相关风险
子基金可就证券订立销售及回购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涉及信用风险, 以致子基金的对手方
可避免在破产或资不抵债程序中承担该等责任, 从而令相关子基金蒙受预料之外的损失。相
关子基金就某项特定销售及回购交易所产生的信用风险, 在一定程度上将取决于该子基金
对手方的责任是否获得足够担保物担保。若存放担保物的对手方未能履行责任, 则收回所存
放担保物时可能出现延误, 或由于担保物定价不准确或市场波动而使原本收取的现金可能
少于存放于对手方的担保物的价值, 导致相关子基金可能蒙受损失。
逆回购交易相关风险
子基金可进行逆回购交易。如果在逆回购交易中, 向子基金出售证券的卖方因破产或其他原
因而未能履行其回购底层证券的责任, 则相关子基金将寻求出售这些证券, 这可能会产生成
本或出现延迟。如果卖方破产, 并根据适用的破产法或其他法律进行清算或重组, 则相关子
基金出售底层证券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或子基金可能难以变现担保物。在破产或清算的情
况下, 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证实其在底层证券中的权益。
若存放现金的对手方未能履行责任, 则由于收回所存放现金时可能出现延迟, 或难以变现担
保物, 或由于担保物定价不准确或市场走势而使出售担保物所得款项可能少于存放于对手
方的现金, 导致相关子基金可能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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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如果卖方在逆回购交易中未能履行其回购证券的责任, 则相关子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以至于被迫清算其在市场上的持仓, 并且由于担保物定价不准确或市场波动而使出售底层
证券所得款项可能少于存放于对手方的现金。
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的相关风险
子基金订立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可向相关对手方收取或提供担保物。
尽管子基金可能仅接受流动性高的非现金担保, 但相关子基金仍面临无法清算为担保对手
方违约所提供担保物的风险。相关子基金还面临可能会因内部流程、人员及系统不足或失
败或外部事件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如果子基金向相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 则在对手方破产的情况下, 相关子基金可能会面临无
法收回担保物的风险, 或在相关对手方的债权人可获得担保物的情况下, 担保物可能需要一
段时间才能归还的风险。
子基金在证券借贷交易中收取的财务费用可用于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同样, 子基金收取
的现金担保也可用于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在这两种情况下, 子基金将面临再投资底层证
券发行人无力偿债或违约的风险。相关子基金将面临市场风险, 并且可能会因对其收取的融
资费用及现金担保进行再投资而蒙受损失。这些损失可能是由于所作投资的价值下降而引
起。现金担保投资价值的下降, 将减少相关子基金在证券借贷合同订立时向证券借贷对手方
将予退还担保物的金额。相关子基金须填补原先收取的担保物与可退还予对手方的款项之
间的差额, 从而使相关子基金蒙受损失。
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中, 相关子基金保留已出售予对手方的证券的经济风险及回报, 因此, 如
果该等证券的预定价格高于该等证券在回购时的价值, 该子基金必须以预定价格向对手方
回购该等证券, 因此该子基金将面临市场风险。如子基金选择将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中收取的
现金担保再投资, 还须面临该等投资产生的市场风险。
若子基金向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收取财务费用所产生的额外收入用于再投资, 则相关子基
金将承担有关该等投资的市场风险。
收益分配风险
收益分配可就派息类别进行。然而, 不能保证将作出收益分配, 也不保证存在收益分配分派
的目标水平。收益分配率高并不意味着正回报率或高回报率。
受限于相关附录所载披露, 收益分配可能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如果在相关期间可归属于
相关派息类别的可分配净收入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 则基金管理人可从子基金资
本进行收益分配。投资者应注意, 从资本支付收益分配等同于退还或提取部分原始投资额或
可归属于该金额的资本收益。收益分配将导致相关份额的资产净值即时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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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累积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无意支付收益分配。因此, 累积类别的投资可能不适合出于财
务或税务规划目的寻求收益回报的投资者。
跨类别负债
可就子基金发行多个份额类别, 而该子基金的特定资产及负债可归属于特定类别。如某类别
的负债超过其资产, 该类别的债权人可对归属于其他类别的资产有追索权。虽然出于内部会
计目的, 各类别均设有独立的账户, 但如果子基金资不抵债或终止(即该子基金资产不足以
支付其负债)时, 所有资产将用以偿还子基金的负债, 而非只限于贷记给任何个别类别的金
额。然而, 该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与偿还另一子基金的负债。
设立子基金或新份额类别
日后可能设立具有不同投资条款的额外子基金或额外份额类别, 而无须经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同意或通知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尤其是, 该等额外子基金或额外类别可能有不同的费
用条款。
不遵循HKFRS
子基金的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及账目将根据HKFRS编制。投资者应注意, 下文“估值及暂停
— 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所述估值规则可能不一定遵守HKFRS。根据HKFRS, 投资应按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买入价及卖出价分别被视作代表上市投资长仓及短仓的公允价值。然而,
根据下文“估值及暂停 — 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所述估值基础, 上市投资预计一般按最后
成交价或收盘价估值, 而非按照HKFRS规定的买入价及卖出价。
设立各子基金的成本将于基金管理人决定的摊销期间内予以摊销, 并于附录披露。投资者应
注意, 此摊销政策并不符合HKFRS。然而, 基金管理人已考虑该等不合规情况的影响, 并预
期此情况不会对子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此外, 基金管理人认为, 此政策对
初始投资者而言更为公平公正。
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471至1474条(下称
“FATCA”)将就向非美国人士(例如伞基金及子基金)作出的某些付款实施规则, 包括来自
美国发行人的证券利息及股息, 以及出售此等证券的总收益。除非有关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
干旨在令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家税务局”)能够识别在该等付款中拥有权益的美国人
士(按美国国内税收法的涵义)的规定, 否则可能需就所有此等付款按30%税率缴纳预扣税。
为避免向其支付的款项缴纳预扣税, 外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例如伞基金及子基
金)一般将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订立协议(“外国金融机构协议”)。根据该等协议, 外国金融
机构将同意识别身为美国人士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者, 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报告关于这些美
国人士投资者的某些信息。
31
一般而言, 如未签订外国金融机构协议或未另行获得豁免的外国金融机构, 将须就2014年7
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所有源于美国的“可预扣付款”(包括股息、利息及某些衍生付款)缴纳
30%的惩罚性预扣税。此外, 从2019年1月1日起, 来自产生美国来源股息或利息的股票及债
务责任的所得款项及本金返还等总收益将被视作“可预扣付款”。
香港政府就FATCA的实施与美国订立政府间协议(“政府间协议”), 并采用“模式二”的
政府间协议安排。根据此“模式二”的政府间协议安排, 香港的外国金融机构(例如伞基金
及子基金)须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及遵从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 以避免就其所收到的
可预扣付款缴纳30%的预扣税。
在香港遵从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的外国金融机构预计(i)一般无须缴纳上述30%预扣税; 及(ii)
无须就向非同意美国账户/不合作账户(即其持有人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及/或不同意向美国
国家税务局作出FATCA申报及披露的账户)作出的可预扣付款缴纳预扣税或关掉该等非同
意账户(前提是有关该等非同意美国账户/不合作账户持有人的信息及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
申报(如需要)), 但可能须就向不遵守该等协议的外国金融机构作出的付款缴纳预扣税。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 在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已成立的伞基金及各子基金已与美国国家税
务局订立外国金融机构协议, 并已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
伞基金及各子基金将竭力满足FATCA及外国金融机构协议项下的规定, 以避免缴纳任何预
扣税。如果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未能遵守FATCA或外国金融机构协议所施加的规定, 而伞
基金或该子基金因不合规而导致须就其投资缴纳美国预扣税, 则伞基金或该子基金的资产
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以及伞基金或该子基金可能会因而蒙受重大损失。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及/或文件, 不论实际上是否导致本伞基金或相
关子基金未能合规, 或导致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面临须缴纳FATCA项下的预扣税的风险, 基
金管理人代表伞基金及各相关子基金保留采取可供其运用的任何行动及/或作出一切补救
措施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i)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ii)在
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从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中作出
预扣或扣减; 及/或(iii)视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发出通知赎回其在相关子基金的所有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真诚及基于合理理由地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或作出任何该等补救。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FATCA对其本身的税务状况所造成的潜在影响, 咨询
其本身的税务顾问。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该条例”)已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该条例连同之后所作修
订为在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准(“自动交换信息标准”)的法律框架。自动交换
32
信息标准规定, 香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须收集与在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的账户持
有人及某些实体账户持有人的控制人有关的信息, 并向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报告相
关信息, 以供与该等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身为税务居民的这些须申报司法管辖区交换该等
信息。一般而言, 税务信息将只会与香港与其订有主管当局协定(“主管当局协定”)的司法
管辖区进行交换。
伞基金须遵守香港实施的自动交换信息标准的规定, 这意味着伞基金及/或其代理人须收集
并应向香港税务局提供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的信息。
香港所实施的自动交换信息标准规则规定伞基金及/或其代理人须(其中包括): (i)向香港税
务局登记伞基金作为“申报金融机构”的身份; (ii)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程序,
以识别任何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控制人(定义见该条例)是否被视为就自动交换信息标
准而言的“须申报账户”; 及(iii)向香港税务局报告这些须申报账户的信息。香港税务局预
计每年将向其申报的信息转交至与香港已签署主管当局协定的相关司法管辖区辖下的主管
机关。广义上, 自动交换信息标准拟规定香港的金融机构就以下各方作出申报: (i)与香港已
签署主管当局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实体; 及(ii)由该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
居民的个人(即控制人)控制的若干实体。根据该条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
于其姓名/名称、出生所在司法管辖区、地址、税务居住地、纳税人识别号、账户详情、收
益分配及账户结余/价值, 均可能向香港税务局申报, 并在其后与税务居住地所属相关司法管
辖区的主管当局进行交换。
投资于伞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伞基金, 即表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 其须向伞基金及/或其
代理人提供所需信息以开立账户, 以使伞基金能够遵守自动交换信息标准。此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了解, 其可能须向伞基金及/或其代理人提供额外信息, 以使伞基金遵守自动交换信息
准则。香港税务局可能会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申报及转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
(以及有关其的实益拥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间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与之相关的其他人士的
信息)。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提供任何所需信息, 可导致伞基金及/或其代理人采取可供
其运用的任何行动及/或作出补救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或
退出, 条件是有关人士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范围内真诚及基于合理理由行事。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自动交换信息标准对其目前或计划对伞基金的投资的
行政及实质影响咨询其各自的专业顾问。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为其本身及他人进行的整体投资活动, 可能产生各种潜在及实际
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可为本身及为客户, 投资于其权益与相关子基金所拥有
的工具不同或相悖的各种工具。请参阅“一般信息 — 利益冲突”一节, 以了解更多信息。
大量赎回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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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短时间内大量赎回, 相关子基金可能需以比较理想情况更快地将证券
及其他持仓平仓, 这可能会降低资产价值及/或干扰其投资策略。此外, 由于投资组合的相当
大比重在某一时间可能投资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变得不足的证券, 故可能无法将足够数量
的证券平仓以满足赎回申请。由于(其中包括)子基金利用特定投资机会的能力降低或收入开
支比率减低, 相关子基金规模减小会导致更难产生正回报或弥补损失。
价格调整风险
由于底层证券交易而产生交易及其他相关费用, 申购或赎回可能会对子基金的资产产生摊
薄效应。为降低其影响, 可能采取价格调整, 以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若作出调整, 投
资者将需要以较高的申购价(较低的赎回价)申购(赎回)。投资者应当注意触发价格调整的事
件的发生是不可预测的。无法准确预测需要作出此类价格调整的频率。调整可大于或小于
实际所发生的费用。若调整少于实际发生的费用, 差额将由相关的子基金承担。投资者还应
当注意, 价格调整并不总是或无法完全防止对相关子基金资产的摊薄效应。
鉴于上述情况, 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应被视为长期性投资。因此, 子基金只适合能够承受所涉
风险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参阅相关附录, 以了解特定于子基金的任何额外风险的详情。
34
投资于伞基金
份额类别
每个子基金可发售不同类别的份额。虽然可归属于子基金每个份额类别的资产将会形成一
项单一集合资产, 但每个份额类别可以不同类别货币计价或可设不同的收费结构, 因此某子
基金每个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可能会不同。此外, 每个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额、最
低后续认购/申购额、最低持有量及最低赎回量可能各有不同。关于可供认购/申购的份额类
别及适用最低金额的信息, 投资者应参阅相关附录。
初始发售
子基金份额或子基金某类别份额将于该子基金或该类别的募集期/初始发售期, 以认购价/初
始发售价首次发售, 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认购水平
发售份额类别或子基金以在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时或之前达到最低认购水平(如适用)为
条件。
如果某份额类别或子基金未达到最低认购水平, 或由于市场情况不利或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
人认为, 进行相关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发售不符合投资者的商业利益, 或并不可行, 则基金
管理人可酌情延长相关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募集期/初始发售期, 或决定不推出相关份额类
别或相关子基金以及与该子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在该情况下, 相关份额类别或
子基金及与该子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应视作未开始发售。
尽管如此, 即使未达到最低认购水平, 基金管理人仍有权酌情决定继续发行相关份额类别或
子基金的份额。
后续申购
募集期/初始发售期届满后, 份额于各申购日可供申购。
申购价
在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后, 子基金任何类别于申购日的每份额申购价, 将参照该类别截至
与该申购日相关估值日的估值时间的份额净值计算(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下文“估值及
暂停 — 资产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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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加上其估计适当的费用(如有), 以反映(i)相关子基金投资
的最后成交价(或最后可得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间值)与该等投资的最后可得卖出价之
间的差额及(ii)为相关子基金投资相等于份额净值的款项时将产生的财务及购买费用(包括
任何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转让费或登记费)。有关进
一步详情, 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 — IRS”一节。
当基金管理人希望发售先前已发行并已全部被赎回的某类别的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
决定该等发售份额的价格为: (i)该类别份额的认购价/初始发售价; 或(ii)基金管理人决定的价
格; 或(iii)参照同一子基金中现有类别份额于相关申购日的每份额申购价计算(并考虑到当时
的市场汇率)(如适用)。
申购价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该等进位调整后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相关子
基金所有。
认购费/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其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可就发行每一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认购费/申购费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按(i)该份额的认购价/初始发售价或申购价(视情况而定)或(ii)申请时
所收总认购/申购金额的某一百分比计算。认购费/申购费的最高费率为3%。认购费/申购费
(如有)的现行费率以及收取方式载于相关附录。为免生疑问, 就发行某子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认购费/申购费最高费率可比其他子基金低, 也可能就某子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收取较低的
认购费/申购费最高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上调认购费/申购费的费率, 前提是如果认购费/申购费费率上调后超过最
高费率, 则只有在此等上调(i)不会影响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有投资; 及(ii)将遵守《守则》
任何规定的情况下, 才能进行上调。
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一日就不同申请人或份额类别收取不同数额的认购费/申购费。认购费
/申购费将由基金管理人、其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保留或向其支付, 供其全权使用及受益。
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额及最低后续认购/申购额
适用于有关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任何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额及最低后续认购/申购额的详情
载于相关附录。
基金管理人可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不时酌情决定豁免、更改或接受低于最低首次认购/申购
额或最低后续认购/申购额的金额。
36
申请程序
如欲申请认购/申购份额, 请通过填妥规定表格向过户代理人提出申请。表格可邮寄至过户
代理人提供的营业地址或传真至过户代理人提供的传真号码(若以传真方式递交, 则须随后
寄回正本)。基金管理人及/或过户代理人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及/或信息。
如申请表格及结清购买资金于募集期/初始发售期截止时间或之前收到, 则份额将于募集期/
初始发售期结束后发行。如申请表格及/或结清购买资金于募集期/初始发售期截止时间后收
到, 则有关申请应结转至下一个申购日, 并按该申购日的申购价处理。
在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后, 过户代理人于某申购日的申购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申购申请将
于该申购日获得处理。
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委任的认可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份额。投资者通过认可销售机构
认购/申购时, 应留意适用的交易程序, 有关程序可向有关认可销售机构索取。尤其是, 认可
销售机构设定的交易截止时间可能早于申购截止时间。一般而言, 在认可销售机构所设交易
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要求将于下一个申购日处理。
付款程序
在募集期/初始发售期内以现金认购份额的款项及认购费(如有)须于募集期/初始发售期截止
时间前以结清资金支付。
在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后, 除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外, 就在有关申购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
收到的申请而言, 份额付款应在该认购日后的3个营业日内以相关货币的结清资金支付。如
果在上述时间前未收到结清资金付款, 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视申请为无效及被取消。然
而, 如果受托人提出要求, 基金管理人必须取消相关份额的发行。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不
会对申请人因该等取消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成本或开支负责, 且申请人无
权就该等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成本或开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索赔。在该等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要求申请人就所取消的每个份额向受托人(为相关子基金的账户)支付
于有关申购日的申购价超过取消当日所适用赎回价的金额(如有), 加上利息; 且基金管理人
及受托人有权为相关子基金的账户向申请人收取取消费, 以支付处理申请及其后取消申请
所涉及的行政管理成本。
份额的付款应以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支付, 或如果已就某子基金发行一个或多个类别, 则
某类别份额的付款应以该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经基金管理人的同意, 可以接受以其他可自
由兑换货币支付的款项。如所收到的款项以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以外的货
币支付, 则该等款项将兑换为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 费用由有关申请人承
担, 而兑换所得款项(经扣除该等兑换的成本后)将用于认购/申购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份额。
任何对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的兑换(视情况而定), 将按基金管理人考虑到可能相关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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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溢价或折价以及兑换成本后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汇率)进行兑换。在特殊情
况下, 例如汇率出现重大波动时, 可按溢价或折价兑换货币。货币兑换将视能否提供有关货
币而定。除根据香港法律所施加的任何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过失而违反
信托外,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过户代理人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不对任何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人士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货币兑换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所有款项应以直接转账或电汇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向子
基金转让认购/申购款项的任何费用将由申请人支付。
所有认购/申购款项均须来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不接受第三方付款。申请人须应基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提出的要求, 就款项来源提供充分证明。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并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或注册可进行第1类受规
管活动(证券交易)的任何香港中介机构。
一般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全部或部分的份额申请。
如果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不推出相关份额类别或相关子基金及与该
子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 则申购款项(或其余额)将于相关申购日起14个营业日
内, 不计利息并经扣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产生的任何实付费用及收费后, 以电汇方式退回
至原先付款的银行账户(风险及开支由申请人承担)或按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不时决定
的其他方式退回。除根据香港法律所施加的任何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过
失而违反信托外,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他们各自的受委派代表或代理人不就申请人因任何
申请被拒绝或延迟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对申请人负责。
伞基金发行的份额将以记名方式为投资者持有, 且不会发出证明书。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及
收到结清款项后将发出确认书, 并转交予申请人(风险概由有关人士承担)。
若中介机构或认可销售机构发出的成交单据出现任何错误, 申请人应尽快联系有关中介机
构或认可销售机构以作更正。
伞基金可发行零碎份额(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该等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
项将归相关子基金所有。
发行限制
若某子基金或某类别暂停确定资产净值及/或暂停配售或发行该子基金或类别的份额(进一
步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一节), 或在事先通知受托人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接
受申购该子基金或份额类别, 则该子基金或该类别的份额将不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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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
赎回份额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赎回日赎回其全部或部分份额, 但受限于相关附录所订明的
限制(如有)。除暂停确定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赎回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
份额外, 赎回申请一经提出,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同意不得撤回。
赎回价
在赎回日赎回的份额将按赎回价赎回。赎回价参照有关类别于与该赎回日有关的估值日的
估值时间的份额净值计算(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 — 资产净值的计算”
一节)。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扣减其估计适当的费用(如有), 以反映(i)相关子基金投资
的最后成交价(或最后可得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间值)与该项投资最后可得买入价之间
的差额及(ii)为相关子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满足任何赎回申请时将产生的财
务及出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或转让费)。有
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 — 调整价格”一节。
赎回价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该等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相关子基
金所有。
如果自计算赎回价之时起至将赎回款项由任何其他货币兑换为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相
关类别的类别货币期间内任何时间, 官方宣布该货币降值或贬值, 则应付给任何有关赎回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 可按基金管理人考虑该货币贬值或折旧的影响后认为适当的数额予
以减少。
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于赎回份额时酌情决定收取相当于下列两者其一的某一百分比的赎回费: (i)
每份额赎回价; 或(ii)与赎回申请有关的总赎回金额。赎回费的最高费率为1%。赎回费(如有)
的现行费率以及收取的方式载于相关附录。为免生疑问, 就赎回某子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最高费率可比其他子基金低, 也可就某子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收取较低的赎回费最高费
率。
基金管理人可将应付赎回费费率调高至或接近某子基金或某类别份额的最高费率, 但须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若经相关子基金或类别份额(视情况而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方式批准, 则可上调该子基金或类别份额赎回费的最高费率,
但须获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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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持有份额而应付的赎回费而言,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另有约定, 否则认购/申购时间较早的份额将被视为先于认购/申购时间较后的份额被赎回。
赎回费将从赎回份额应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赎回费将由基金管理人保留
或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供其全权使用和受益, 或如相关附录有所规定, 则由相关子基金保留。
如赎回费由基金管理人保留, 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将全部或部分赎回费支付给其代理
人或受委派代表。基金管理人有权就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别份额收取不同金额的赎回
费(但不得高于赎回费的最高费率)。
最低赎回量及最低持有量
适用于某份额类别或某子基金的任何最低赎回量及最低持有量的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子基金份额或某类别份额少于该子基金或类
别的最低持有量, 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申请视为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相关子基金
或类别的所有份额而作出。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酌情决定豁免、更改或接受低于最低赎回量或
最低持有量的赎回量或持有量。
赎回程序
如欲申请赎回份额, 请填妥指定表格后, 向过户代理人提出申请。赎回表格可邮寄至过户代
理人提供的办公地址或传真至过户代理人提供的传真号码(若以传真方式提交, 则须随后寄
回正本)。
过户代理人在某一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赎回申请, 将在该赎回日处理。
赎回申请一经提出,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同意不得撤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经手办理份额认购/申购的认可销售机构赎回份额。投资者通过认可销售机
构赎回时, 应留意适用的交易程序, 有关程序可向有关认可销售机构查询。尤其是, 认可销售
机构设定的交易截止时间可能早于赎回截止时间。一般而言, 在认可销售机构所设交易截止
时间后提交的任何申请将于下一个赎回日处理。
赎回款项的付款
赎回款项将通常以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 通过直接转账或电
汇转入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银行账户的方式支付(风险及开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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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进行第三方支付。与支付该等赎回款项有关的任何银行费用, 将由赎回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除与子基金有关的相关附录内另有指明外, 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并受限于适用外汇限制, 赎回
款项可以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若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则赎回款项可以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此外, 如
果因任何外汇管制或限制或监管规定或政策, 导致并无相关类别货币或相关类别货币不足
以支付赎回款项, 则基金管理人可不经相关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 以相关类别货
币以外的货币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赎回款项以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 则有关款项将从相关基础货币
或类别货币进行兑换, 兑换成本由相关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从相关基础货
币或类别货币进行的兑换, 将按基金管理人考虑到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兑换成
本后认为适当的现行市场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汇率)进行兑换。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汇率
出现重大波动时, 可按溢价或折价兑换货币。除根据香港法律所施加的任何责任或因受托人
或基金管理人欺诈或过失而违反信托外,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受委派
代表不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货币兑换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人
士负责。
赎回款项将尽快支付, 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以下较迟者后一个日历月内: (i)有关赎回日
及(ii)过户代理人收到以指定形式填妥的赎回申请及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或过户代理人可
能要求的其他文件及信息当天, 除非进行的大部分投资所在市场受制于法律或监管规定(如
外汇管制), 致使在上述期间内支付赎回款项并不可行。在该情况下, 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长支付的期限应考虑到在有关市场的特定情况下所需要的额外时间。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全权酌情决定延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支付, 直至
(a)(如果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提出要求)已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指定形式妥
为签署的赎回申请正本; (b)如赎回款项将以电汇方式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签名已被核实且获受托人或过户代理人信纳; 及(c)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示受托
人、基金管理人及/或过户代理人就核实身份目的而要求的所有文件或信息。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怀疑或获告知: (i)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致任何人士在
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违反或触犯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律或法规; 或(ii)为确保伞基金、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符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 拒绝
付款是必要或适当的, 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指令或指引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
订立的任何协议, 必须或有权从应付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项中作出预扣, 则有关
预扣金额应从原应支付予该人士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基于善意及
合理理由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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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根据香港法律所施加的任何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欺诈或过失而违反信托外, 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代理人无须因延迟收到变现相关子基金投资所得款项而导致拒绝或
延迟支付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信托契约还规定, 经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后, 可以实物形式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限制
若某子基金或某类别暂停确定资产净值及/或该子基金或份额类别暂停赎回份额, 则不可赎
回该子基金或该份额类别的份额(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 — 暂停”一节)。
为保障子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将在任何赎回日
赎回的该子基金份额的价值(不论通过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的方式)限制在相关子
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以内。在此情况下, 限额将按比例分配, 使得已于该赎回日就同一子
基金的相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提出有效赎回要求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相同比例赎回该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在没有该限额的情况下本会被赎回)将按照相同限
额顺延赎回, 并将于下一个赎回日及随后所有的赎回日获优先赎回(基金管理人就此具有相
同权力), 直至初始赎回申请已全部处理为止。
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要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于该赎回日起3个营业日
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强制赎回份额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任何类别的份额在下列情况下由任何人士直接、间接或实益
拥有:
(a) 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该等份额上市所在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
或规定; 或
(b)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会导致相关子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产
生他们原不应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原不应蒙受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情况(不
论该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有关人士, 也不论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
联),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真诚行事并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
(i) 发出通知, 要求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通知日期起30日内将份额转让给不会违反上述
限制的人士;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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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视为已收到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等份额的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已发出该通知,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i)自通知日期起30日内转让
相关份额, 或(ii)说明并使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确信(其判断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持有相关
份额并无违反任何上述限制,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为已自该通知日期起30日届满时就
相关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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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
转换份额
除相关附录另有注明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须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能施
加的限制)将与某子基金有关的全部或部分任何类别份额(“现有类别”)转换为同一子基金
可供申购或转换的任何其他类别的份额或另一子基金可供申购或转换的份额(“新类别”)。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 否则某一类别份额仅可转换为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的份额。
如果执行转换申请会导致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少于现有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或被
禁止持有新类别的份额, 则不会执行转换申请。
此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计划将其份额转换为另一类别或另一子基金的份额时, 则特定限额
或限制可能适用。有关限额或限制(如有)将载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在转换时就将发行的新类别的各份额收取以下项目某一百分比的转换费
(i) 新类别份额在截至确定申购价的估值日估值时间所确定的的每份额申购价; 或
(ii) 进行转换的总金额。
转换费的最高费率为2%。转换费(如有)的现行费率以及收取方式载于相关附录。为免生疑,
就转换某子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转换费最高费率可比其他子基金低, 也可能会就某子基金的
不同份额类别收取较低的转换费最高费率。
转换费应从再投资于有关新类别份额的子基金款项中扣除, 并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供其全权使用且受益。
如果转换费根据上文(i)段收取, 则现有类别的份额将按照(或尽量按照)以下公式转换为新类
别的份额:
N = (E x R x F)
S + SF
如果转换费根据上文(ii)段收取, 则现有类别的份额将按照(或尽量按照)以下公式转换为新
类别的份额:
N = (E x R x F - SF)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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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情形下﹕
N为将发行的新类别份额数目, 但少于新类别份额的最小零碎份额的款额应不予计入, 并由
有关新类别的子基金保留。
E为将从现有类别转出的份额数目。
F为基金管理人就新类别的有关申购日决定的货币兑换系数, 即现有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与
新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实际汇率。
R为于有关赎回日适用的现有类别每份额赎回价减去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任何赎回费的差
额。
S为适用于新类别申购日(该日与现有类别的有关赎回日为同一日或翌日)的新类别每份额
申购价, 但如果新类别份额的发行须满足该等发行的任何先决条件, 则S应为满足该等条件
当日或之后的新类别首个申购日所适用的新类别每份额申购价。
SF为转换费(如有)。
如果于计算现有类别每份额赎回价时起至自现有类别相关的子基金(“原始子基金”)转移
任何所需资金至新类别相关的子基金止期间的任何时间, 原始子基金任何投资用于计价或
正常交易的任何货币出现降值或贬值的情况, 则基金管理人在考虑该降值或贬值的影响后,
可酌情调低赎回价至其认为适当的水平, 而在此情况下, 将向任何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配售
的新类别份额数目应按照上述有关公式重新计算, 犹如经调低的赎回价一直是于有关赎回
日赎回现有类别份额所适用的赎回价。
转换程序
如欲申请转换份额, 请通过填妥规定表格向过户代理人提出。转换表格可邮寄至过户代理人
提供的营业地址或传真至过户代理人提供的传真号码(若以传真方式提交, 则须随后寄回正
本)。
过户代理人于现有类别适用的赎回截止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就赎回日认为合适的较后时间
(但须于有关赎回日的估值时间前)前收到有关该现有类别的转换申请, 将于该赎回日处理,
而于该时间之后收到的转换申请, 将于有关现有类别的下一个赎回日处理。未经基金管理人
同意, 转换申请不得撤回。
投资者也可通过认可销售机构提交转换申请。投资者通过认可销售机构提交转换申请时, 应
留意适用的交易程序, 有关程序可向有关认可销售机构索取。尤其是, 认可销售机构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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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截止时间可能会早于现有类别适用的赎回截止时间。一般而言, 在认可销售机构所设交
易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转换申请将于下一个赎回日处理。
投资转入新类别之日可能晚于将投资转出现有类别之日或发出转换指示之日, 这取决于相
关子基金的估值时间及汇出转换款项所需的时间。
转换限制
在相关子基金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任何时期(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 — 暂停”
一节), 或在事先通知受托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决定结束申购新类别份额的任何期间内,
不得转换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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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及暂停
资产净值的计算
各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各类别份额净值将根据信托契约于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计算。信托
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 上市投资
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买卖或正常交易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 但不包括非上市集合
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或商品)的价值, 应在基金管理人认为能提供
公平标准的情况下, 由基金管理人参考于估值时间或紧接估值时间之前在该投资挂
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认为属该项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
就该项投资的有关金额所计算及公布的最后成交价或收盘价酌情计算, 但:
(i) 如果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 主要证券市场以外的某证券市场的价格, 在所有情
况下均能就任何该等投资提供更公平的价值标准, 则可在咨询受托人后采用该
等价格。
(ii) 如果投资在多于一个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 则基金管理人应采用被
视作该项投资主要市场的价格。
(iii) 如果投资仅有单一外部定价来源可用, 则应从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能
认为适当的该来源处独立获取价格。
(iv) 如果任何投资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 但基于任何理由, 未能于任何
有关时间获取该证券市场的价格, 则该项投资的价值应由基金管理人可能就此
委任(或如果受托人有所要求, 则由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委任)为该项投
资做市的公司或机构核实。
(v) 如果无证券市场, 基于为该项投资做市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机构(及如有超过一
名做市商, 则以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能决定的特定做市商)所报的投
资价值作出的所有计算, 应参考该做市商所报的最后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
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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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附息投资直至进行估值之日(包括该日在内)的应计利息应计算在内, 除非该利
息已包含在报价或上市价中。
(vii) 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投资如无最后成交价或收盘价可用, 则该
项投资的价值将参考有关证券市场于估值时间或紧接估值时间之前所计算及
公布的最后可得市场交易卖出价与最后可得市场交易买入价之间的中间价或
以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酌情决定的方式确定。
(b) 未报价投资
并未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商品除
外), 其价值应为有关投资的初始价值, 并相等于相关子基金为购入该项投资而支出
的金额(在各情况下, 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开支的金额), 但任何这些未报价
投资的价值应由受托人所批准有资格对该项未报价投资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定期确
定。经受托人批准, 该等专业人士可以是基金管理人。
(c) 现金、存款等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票面价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
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应作出调整以反映该投资价值。
(d) 集合投资计划
任何集合投资计划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
常交易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除外)的价值, 应为计算相关子
基金资产净值同日的每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资产净值, 或如果该集合投资计
划并非在同一日进行估值, 则为该集合投资计划最后公布的每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
权益的资产净值(如果可得)或(如果上述资产净值不可得)于估值时间或紧接估值时
间前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后可得买入价。
如果无可得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 则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
价值应按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所决定的方式不时确定。
(e) 其他估值方法
尽管有上文(a)至(d)段的规定, 如果基金管理人考虑到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可
销售性及其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因素后, 认为需要对任何投资的价值作出调整或使
用其他估值方法, 以便反映投资的公允价值, 则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 可调整任
何投资的价值或允许使用若干其他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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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兑换为基础货币
并非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价值(无论是借款或其他债务、投资或现金的价值),
应按基金管理人经考虑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 以及兑换成本后, 认为在此情况
下适当的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汇率)兑换为基础货币。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汇率出
现重大波动时, 可按溢价或折价兑换货币。
(g) 依赖通过电子价格渠道等提供的价格数据及信息
受限于下文规定, 当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时, 可依赖通过电子价格渠道、机械化或
电子价格或估值系统所提供的有关任何投资价值的价格数据及其他信息或其成本价
或出售价, 或由任何估值师、第三方估值代理人、中介机构或获委任或认可提供子基
金的投资或资产的估值或定价信息的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估值或定价信息, 而无需
核实、进一步查询或承担责任, 即使所用价格并非最后成交价或收盘价。
(h) 委任第三方估值
凡委聘第三方对子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须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及勤勉尽责
的态度, 挑选、委任及持续监控该等第三方, 以确保该等实体具备适当且与该子基金
的估值政策及程序相称的知识、经验及资源水平。基金管理人应对该第三方的估值
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及定期审查。
投资者应注意, 根据HKFRS, 投资应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同时, 根据HKFRS, 买入价和卖
出价最能代表投资的公允价值。然而, 上文所述估值标准可能会偏离HKFRS, 因而可能会导
致估值与按照HKFRS所得的估值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上述不合规的影响, 并预计
这种情况不会对子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构成重大影响。如果相关子基金采用的估值标准
偏离HKFRS, 则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对年度财务报表作必要调整, 以使其符合HKFRS。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就任何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计算的任何类别的份额净值未能
准确反映该份额的真正价值, 则其可在咨询受托人后, 安排对有关类别的份额净值进行重新
估值。任何重新估值将按公平及公正的标准进行。
调整价格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加上财务及购买费用(请参阅上文“投资于伞基金 — 申购
价”), 而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扣除财务及出售费用(请参阅上文“赎回份额 — 赎
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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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仅在其不时决定的特殊情况下,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申购价及赎
回价作出调整。必要时, 基金管理人在对申购价或赎回价作出任何调整前, 将会咨询受托人
的意见, 而有关调整将仅在受托人并无异议的情况下作出。
需调整价格的特殊情况可能包括: (a)份额的净交易总额(净申购或净赎回)已超出基金管理
人不时预设的阈值; 及/或(b)出现可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极端市场
情况。在该等情况下, 有关子基金或有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可按某数额进行调整, 但不得超过
该等子基金或有关类别资产净值的1%。该调整(通常称为“摆动定价”)反映相关子基金可
能产生的交易成本, 包括但不限于经纪费、税费、政府收费, 及相关子基金所投资资产的预
计买卖差价。当出现异常市场现象, 在符合投资者最佳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临时将调整比
率提高至超出上述百分比。在该申购日或赎回日进行的所有交易都将采用经调整资产净值。
上调(下调)资产净值会导致投资者就每份份额支付的款项增加(获得的款项减少)。
由于在任何特定申购日或赎回日摆动定价仅可单向实施, 为弥补对相关子基金的重大摊薄,
对申购价或赎回价作出的调整也可能使得特定投资者相对于相关子基金的其他份额持有人
整体而言有利。例如, 如果投资者在某个申购日申购子基金, 而当日的申购价因相关子基金
的净赎回而下调, 则投资者可享受就申购支付较低的申购价(低于其本应支付的价格)的利益。
为免生疑,
(a) 作出任何调整前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将参照有关类别相同份额净值确定; 及
(b) 基金管理人无意就同一申购日及赎回日上调申购价及下调赎回价; 及
(c) 必须按公平及公正的标准对申购价或赎回价作出任何调整。
暂停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任何部分期间内, 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 并考虑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佳利益后, 可宣布暂停确定任何子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发行、
转换及/或赎回份额:
(a) 相关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资进行正常交易所在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休市(惯常的周
末及假日休市除外)或交易受限或暂停, 或一般用于确定投资价格或子基金资产净值或
每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任何方式发生故障; 或
(b) 由于任何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不能合理、迅速或公平地确定基金管理人
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立合约的投资的价格; 或
50
(c) 出现某些情况, 致使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 无法合理可行地变现为该子基金持有或
订立合约的大部分投资, 或无法在不严重损害有关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况下变现有关投资; 或
(d) 变现或支付该子基金大部分的投资或发行或赎回有关类别份额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金
汇入或汇出出现延误,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无法以正常汇率及时汇入或汇出资金;

(e) 通常用于确定该子基金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
价或赎回价的系统及/或通讯工具发生故障,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出于任何理由认为
无法合理或公平地确定或无法以及时或准确的方式确定该子基金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
的价值或该子基金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 或
(f)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须按法律或适用法律程序的规定作出该等暂停; 或
(g) 子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 且任何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占子基金大
部分资产)的变现被暂停或受到限制; 或
(h)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任何与该子基金运营有关的他们的受委派代表的业务运作基于
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基本中断或结束; 或
(i)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已决议或发出通知终止该子基金, 或执行涉及该子基金的
合并计划; 或
(j) 存在该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其他情况或情形。
如果宣布暂停, 在该等暂停期间
(a) 如果暂停确定资产净值, 则不得确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该子基金(或其类别)的份
额净值(尽管可能计算及公布估计资产净值), 而任何适用的发行或转换或赎回份额的申
请应同样暂停处理。如果基金管理人于暂停期间受到申购、转换或赎回份额的申请, 而
有关申请并未撤回, 则该等申请将视作已及时收到, 将于上述暂停结束后的首个申购日
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作出相应处理;
(b) 如果暂停配售或发行、转换及/或赎回份额, 则不得配售、发行、转换及/或赎回份额。
为免生疑, 在没有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况下, 亦可暂停配售、发行、转换或赎回份额。
暂停应于宣布后即时生效, 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结束为止, 但在(i)导致暂停的条件不复
存在; 及(ii)不存在其他情况导致准许暂停的首个营业日后的下一日, 均须终止暂停。
51
凡是基金管理人宣布执行暂停的, 其须于宣布后立即向香港证监会告知暂停一事, 且须在宣
布后立即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aotengasset.com上发布通知或以任何其他适当的方
式作出通知, 公告已宣布暂停一事。如果属于长期暂停, 则将在暂停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gaotengasset.com上发布通知及/或重要消息, 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作
出通知。此网站尚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52
收益分配政策
子基金采纳的收益分配政策载于该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子基金可发售累积收益的份额类别
(“累积类别”)或从该子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净额中拨付定期收益分配的份额类别(“派息类
别”)。
累积类别
无意就累积类别进行收益分配。因此, 可归属于累积类别份额的任何净收入及净变现资本收
益, 将反映在其各自的资产净值中。
派息类别
就派息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将按其可能决定的金额、日期及频率宣布和支付收益分配。然
而, 除相关附录另有注明外, 不保证将作出收益分配, 也没有设定收益分配的目标水平。
就派息类别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 应根据有关派息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基金管理人就
相应收益分配决定并通知受托人的记录日期所持有的份额数目, 按比例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之间分配。为免生疑, 只有在该记录日期名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
相应收益分配获得所宣布的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首次认购/申购申请中注明选择现金分配或可将收益分配用于申购相
关子基金有关类别的额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不少于7天的书面
通知以更改其收益分配选择。任何以现金支付的收益分配, 通常将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方式,
以有关派息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 风险及开支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允许进行第三方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修改收益分配政策, 但须取得任何必要的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53
费用及开支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于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计算及
累计, 并按该子基金(或该类别)于各估值日资产净值的某一百分比于每月月底支付, 费率载
于相关附录(最高费率为每年2%)。
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收取业绩表现费, 业绩表现费从相关子基金(或相关
类别)的资产拨付。如有收取业绩表现费, 将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内提供进一步详情, 包括应
付业绩表现费的现行费率及有关费用的计算基准。
基金管理人就其有权收取的任何费用保留免除或退还的权利(不论是部分或全部费用, 且不
论是就特定投资者或整体投资者免除或退还有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与其认为合适的任何
人士分享其所收取的任何费用。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有权按相关子基金于各估值日资产净值的某一百分比收取费用, 费率载于附录内(最
低月费(如有)载于相关附录内)。受托人费用于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计算及累计, 并于每月月
底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拨付。应付受托人的费用受限于每年2%的最高费率及(如适用)附
录披露的最低费用。
受托人还有权就担任基金登记机构/过户代理人收费, 以及有权收取与基金管理人不时协定
的各项交易、处理、估值费用及其他适用费用, 并就其在履行职责时适当产生的所有实际支
付费用(包括次保管费及开支)获相关子基金偿付。受托人费用包括适用的行政管理费。
保管人费用
保管费最多为每年1%(占相关子基金受托管投资的月底市场价值的百分比(如果不可得, 则
为票面价值))加上根据子基金所投资市场惯常所收取费率计算的交易费以及保管人产生的
实际支付费用, 分别从相关子基金资产拨付。该等保管费按月累计并于每月月底支付。保管
人将有权获子基金偿付其在履行职责时适当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调高费用的通知
如果管理费、业绩表现费或受托人费用从现有水平有任何增加至最高水平, 则应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的管理费、业绩表现费或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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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费用的最高水平如有任何增加, 应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并经该子基金(或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决议的批准。
成立费用
伞基金及初始子基金的成立费用为初始子基金附录所载的有关金额, 并将由初始子基金承
担。成立费用将于基金管理人确认及于相关附录披露的摊销期间内予以摊销。如果日后成
立后续子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伞基金的未摊销成立费用或其一部分重新分配给该
等后续子基金。
成立后续子基金产生的成立费用及款项将由与该等费用及款项有关的子基金承担, 并于相
关附录所披露的摊销期间内摊销。
投资者还应注意, 根据HKFRS, 成立费用应于产生时支出, 而摊销子基金成立费用并不符合
HKFRS; 然而, 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上述不合规情况的影响, 并认为其将不会对子基金的财务
报表造成重大影响。如果子基金采纳的会计基准偏离HKFRS, 则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对年度
财务报表作必要调整, 以使其符合HKFRS。
一般开支
各子基金将承担其直接应占的费用(包括下文所载者)。如果有关费用并非为子基金直接应占
的费用, 则该等费用将按所有子基金各自的资产净值比例在子基金之间进行分配。
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投资及变现投资的费用、保管人费用及开支、基金登记机构
费用及开支及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成立伞基
金及子基金产生的开支及首次发行份额或份额类别有关的费用、因编制补充契约或任何上
市或监管批文而招致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
用、终止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产生的费用、受托人就其审阅及制作与任何子基金的营运有
关的文件(包括年度报表的存档及须向任何相关监管机构存档的其他法定资料)所花费的时
间及资源而收取的费用及开支以及编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产生的费用(经基金管理人
同意)、公布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份额的申购价及赎回价产生的所有费用、编制、
印刷及收益分配所有报表、账目及报告的所有费用、编制及印刷任何销售文件招致的开支,
以及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审计师)认为须遵守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
指令的任何变更或新增(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或与此有关或因遵守有关单位信托的任何守
则而招致的任何其他开支。
在伞基金及相关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 不得向获认可的子基金收取任何广告或推
广费用。
55
与关联人士的交易、现金回扣及软佣金
经由或代表伞基金或子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须按公平原则进行, 且须符合相关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特别是, 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 子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
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他们的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主事人)之间进行任何交易。所有有关交易将
于伞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与相关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
理职能的机构、受托人或他们的任何关联人士有关联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时, 基金管
理人必须确保︰
(a) 该等交易应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
(b) 其以应有的谨慎态度选择这些经纪商或交易商, 确保他们在有关情况下具备合适资
格;
(c) 交易的执行须与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一致;
(d) 就某项交易向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支付的费用或佣金不得超过同等规模及性质
的交易按现行市场费率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监控有关交易以确保履行其义务; 及
(f) 伞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的年度报告须披露这些交易的性质及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
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量化利益。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将概不会保留来自经纪商或交
易商的现金或其他回扣, 作为将子基金的交易交由这些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的对价, 但可保
留以下段落所述的商品及服务(软佣金)。从任何这些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任何现金佣金或
回扣须为相关子基金而收取。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保留可经由或通过经纪商或
交易商进行交易的权利, 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
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订立合同安排。据此, 该经纪商或交易商将会不时向基金管理人、被转
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为其取得)商品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被
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无须就这些商品或服务直接支付任何款项,
而是承诺向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提供业务。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才可
订立该等合同安排: (i)按照该等安排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明显有利于相关持有人(作为一个整
体并且以持有人的身份进行考虑), 无论是在管理相关投资基金的能力还是其他方面为基金
管理人和/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提供帮助; (ii)交易的执行与最佳执行准则相一致,
而经纪费率不超过惯常向提供全面服务的经纪所支付的佣金比率; (iii)在伞基金或相关子基
金的年度报告内以声明的形式定期作出披露, 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
构收取软佣金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商品及服务); 及(iv)软佣金安排并非与
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该等商品及服务可能包括研究及顾
问服务、经济及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评核业绩表现)、市场分析、数据及报
价服务、上述商品及服务附带的电脑硬件及软件、结算及保管人服务以及投资相关刊物。
56
为免生疑问, 该等商品及服务并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用品或服务、一般办公
设备或场所、会籍费用、雇员薪金或直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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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了解其居民身份、居住地及注册地所在地区关于购买、持有及
赎回份额所适用的税项的法律, 并适时咨询有关意见。
以下概要属概括性质, 仅供参考之用, 并不意图详尽无遗地列出所有可能与决定购买、所有、
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份额相关的税务考虑因素。本概要并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 也不旨
在详尽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后果。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认购/申
购、购买、持有、赎回或处置份额在香港法律和惯例以及在他们各自司法管辖区法律和惯
例下的影响咨询其专业顾问。以下资料依据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香港生效的法律及惯例编
制。有关税务的相关法律、规则及惯例可能会更改及修订(而该等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因
此, 不能保证下文所载概要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以后仍继续适用。此外, 税务法律可能有不
同解释, 概不保证有关税务机关不会采取与下述税务处理相反的立场。
香港税务
伞基金/子基金
(a) 利得税:
由于伞基金及子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被视为集合
投资计划, 故伞基金及子基金的利润可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b) 印花税:
伞基金或子基金无须在发行或赎回份额时缴付香港印花税。
伞基金及子基金买卖香港股票(如有)时, 通常买卖双方各自须就对价款额或市场价值两
者中较高者按0.1%的税率缴纳香港印花税(即整笔交易须缴纳0.2%的印花税)。此外, 目
前须就任何份额转让文书支付5.00港元的定额税项。
“香港股票”指其转让须在香港登记的“股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
(a) 利得税:
按照香港税务局的现行惯例(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伞基金或
子基金的收益分配缴纳任何香港利得税。如果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份额进行的
交易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 而该等份额并非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资本资产,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就此所得的任何收益或利润缴纳香港利
58
得税(现行企业利得税率为16.5%, 个人或非法人企业的利得税率为15%, 而该等合格纳
税人的首次200万港元应税利润按一半税率予以纳税)。收益来源的确定及收入或资本
的收益分类取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定事实及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特定税
务状况咨询其专业顾问的意见。
股息及利息在香港均无须缴纳预扣税。
(b) 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发行份额或在赎回份额时缴付香港印花税。
如果通过注销份额的方式出售或转让份额, 或如果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转让份额, 而基
金管理人随后于两个月内转售份额, 则无须缴付香港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进行其他类型的份额买卖或转让, 则须就对价款额或市场价值两者
中较高者按0.1%的税率(买卖双方各自均须承担)缴纳香港印花税。此外, 目前须就任何
份额转让文书支付5.00港元的定额税项。
其他司法管辖区
关于可能适用于子基金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规定, 请参阅相关附录。
59
一般信息
报告及账目
伞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财政年度结算日为每年的会计结算日。
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账目(仅提供英文版)将于每年会计结算日后四个月内刊发。未经审计的半
年度账目(仅提供英文版)于每年半年度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刊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aotengasset.com取得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账目(电子版本)及未经审
计半年度账目(电子版本)。报告及账目的印刷本刊发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于任何营业日
的任何正常营业时间内,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索取。账目及报告的副本经要求可寄予
投资者。投资者应注意, 上述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并可能载有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
基金资料。
基金管理人拟采纳HKFRS编制伞基金和子基金的年度账目。但请注意, 根据“成立费用”
一节摊销伞基金的成立费用时, 可能会出现偏离这些会计准则的情况, 但基金管理人预期这
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严重问题。基金管理人可对年度账目作出必要的调整使其符合HKFRS,
并在伞基金的经审计账目列出对账附注。
公布价格
各 类 别 的 申 购 价 及 赎 回 价 还 于 每 个 申 购 日 及 赎 回 日 刊 登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gaotengasset.com。投资者应注意, 上述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并可能载有未获香
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资料。
伞基金或子基金的终止
伞基金将无限期存续, 除非根据信托契约所规定及下文所概述的方式之一提早终止。
由受托人终止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受托人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终止伞基金:
(a)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为重组或合并目的按照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进行自愿
清算的除外)、破产或已就其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人且有关委任于60天内并未撤销;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事实上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 或作出受托人认
为会令伞基金名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c) 将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基金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或受托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
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不切实际或不明智;
60
(d)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 且受托人在其后30日内并未委任其他合格公司作为继
任基金管理人; 或
(e)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不再担任受托人, 而基金管理人在60日内未能找到合格
公司担任继任受托人。
由基金管理人终止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终止伞基金、任何子基金及/或任何份额类别(视
情况而定), 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a) 就伞基金而言, 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发行在外的所有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
于5,000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 或就任何子基金而言, 根据本基金说明书该子基金发行
在外的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于5,000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或相关附录所
列明的该等其他金额, 或就任何份额类别而言, 根据本基金说明书该类别发行在外的该
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于5,000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或相关附录所列
明的该等其他金额;
(b)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子基金及/或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不切实际或
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运作伞基金、子基金或相关份额类别在经济上不再可行的情况);
(c) 将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基金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
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不切实
际或不明智; 或
(d)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或子基金相关附录载述的其他情况。
如以通知方式作出终止, 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
此外, 子基金或份额类别可由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视情
况而定)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 于特别决议所规定的日期予以终止。如果将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上提呈有关特别决议, 应至少提前二十一天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在伞基金、子基金或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后所持有的任何未领款项或其他现金,
可在应付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时向法院缴存, 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支付该款项产生的任
何费用。
61
信托契约
伞基金根据香港法律通过信托契约而设立。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
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
信托契约载有在某些情况下各方获得补偿及免责条文。信托契约中明确给予受托人或基金
管理人的任何补偿保证不影响法律容许的任何补偿保证, 是附加于法律容许的任何补偿保
证。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获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所施加或因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而
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 亦不应就该等责任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负担的补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人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以了解进一步
详情。
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此外, 持有10%或以上已发行份额价值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果将于任何会议上提呈特别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会提前不少于21天获得通知; 如果将于任何会议上提呈普通决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会提前不少于14天获得通知。
除为通过特别决议举行的会议外, 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由委派代表出席)。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代表已发
行基金份额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由委派代表出席)。如果于会议指定举行时
间后半小时内未能达到法定人数, 则会议将延期不少于15天。如果决定会议延期举行且就此
另行发出通知, 所有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法定人数。在投票表
决时, 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
拥有一票。若是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排名首位者(亲自或委派代表)作出的投票将被接受, 排
名先后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顺序确定。
转让份额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 份额可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如属公司法团, 则须由其代表签署或
盖章)一般格式的书面文书进行转让。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可能要求或基于任何法律(包括任何反洗钱法律)所需的
已妥为盖章的转让文书、任何必需声明、其他文件应提交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受让人的
姓名/名称就有关的基金份额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前, 转让人将继续被视为该等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每份转让文书必须仅与单一类别的份额有关。如果转让任何份额会引起转
让人或受让人持有的份额价值低于相关附录所载有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量(如有), 则不得进行
该项转让。
62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相信将受让人的姓名记入(或促使记入)名册或确认任何份额转让
将导致(或可能导致)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有关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洗钱或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或法规), 则可拒绝
将受让人的姓名记入(或促使记入)名册或确认有关转让。
反洗钱法规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防止洗钱义务的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通过过户代理人)可
能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的身份及申请款项的付款来源。视每项申请的情况而定, 如有以下情
况, 则无需进行详细核实:
(a) 申请人通过以其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作出付款; 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作出的申请。
如果上文提述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设于获认可为具备充分反洗钱规例的国家时才适用。
然而,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过户代理人保留可要求所需资料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付款来
源的权利。
如果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核实身份或认购/申购款项的合法性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或过户代理人可拒绝接纳申请及有关认购/申购款项。此外, 如果份额申请
人延迟或未能出示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过户代理人可延
迟支付任何赎回款项。如果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过户代理人怀疑或得知(i)有关付款可能
会导致任何人士违反或触犯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律或规例; 或
(ii) 若拒绝支付任何赎回款项对于确保伞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过户代理人或其他服
务供应商遵守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被认为是必要或适当的, 则他们
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有关款项。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受托人及保管人(如有)及其各自关联人士
可不时为与任何子基金具有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客户担任受托人、行政管理人、过
户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可能不时需要的其他职能或以其他方
式牵扯其中。因此, 上述任何人士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可能与伞基金及子基金产生潜在利益
冲突。在该情况下, 各上述人士须时刻考虑其对伞基金及子基金承担的义务, 并尽力确保以
投资者的利益为前提, 公平地解决有关冲突。已实施合规程序及措施(例如职责区分, 以及不
同汇报渠道及“中国墙”)以尽量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须确保
公平分配所有投资机会。
63
基金管理人也可担任与子基金拥有类似投资目标、投资方针和投资限制的其他基金的投资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或管理其他投资基金或账户或
为其他投资基金或账户提供投资建议, 而子基金也可能购买或出售该等投资基金或账户所
投资的资产。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均无任何义务向任何子基金提供任何其所知悉的投资
机会或就任何该等交易或其从任何该等交易收取的任何利益向任何子基金报备(或与任何子
基金分享或通知任何子基金), 但将在伞基金与其他客户之间公平分配有关机会。如果基金
管理人将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
份额, 则该子基金所投资计划的管理人必须豁免其就相关子基金作出的该等投资而有权为
本身账户收取的任何认购/申购费用或原始费用及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保留本身及其关联人士的权利, 由本身或为其他基金及/或其他客户与任何子基
金进行联合投资, 但任何该等联合投资的条款必须不优于相关子基金目前进行投资所依据
的条款。此外, 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能为其本身或为其客户持有及买卖任何子基
金的份额或任何子基金所持有的投资。
在不时适用的限制和要求的规限下,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能委任的任何被转授投资管
理职能的机构或任何他们各自的关联人士, 可与任何子基金(作为主事人)进行交易, 但有关
交易必须以真诚方式进行, 并按磋商后所得的最佳条款根据公平原则进行, 且须符合相关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能委任的被转授投资管
理职能的机构或他们的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主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 仅可在获得受托人事先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所有这些交易必须在子基金的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管理人及所有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可代表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
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包括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管
理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客户账户订立交易(“交叉交易”)。 交叉交易只会在以下情况下
执行: 买卖决定符合双方客户的最佳利益且符合双方客户的投资目标、限制及政策; 交叉交易
按照公平交易条款以现行市值执行; 进行该交叉交易的原因已于交易执行前记录在案; 且向
双方客户披露了交叉交易。
在进行下列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遵守“费用及开支”一节“与关联人士的交易、现金
回扣及软佣金”项下的相关规定:
(a) 任何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该子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有关联
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的交易; 及
(b) 经由或通过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的交易, 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
/或他们的任何关联人士与经纪商或交易商订有安排, 据此, 经纪商或交易商将会不时向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为其取得商品或
服务, 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无须就该等商品
或服务直接支付任何款项。
64
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向伞基金及子基金提供的服务不应被视为独家提供, 受托人及其关联
人士各自应可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 但不得使提供给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服务受损,
受托人可就上述任何安排保留所有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 供其本身使用及受益。如果受托人
及其关联人士在向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或任何方式进行其业
务的过程中(除非根据信托契约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或按当时有效的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
所要求)得知任何事实或信息, 则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不应被视为须通知伞基金、任何子基
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相关方或有任何义务向伞基金及子基金披露。受托人
及其关联人士均无义务向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或伞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说明由此产
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包括上文所述情况)。
如果构成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现金存放于有关子基金的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
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即接受存款的持牌机构), 则这些现金存款的存放方式须
符合相关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并考虑到根据正常及一般业务过程就类似类型、规
模及年期的存款按公平原则磋商所得的现行商业利率。
传真指示
投资者应注意, 如其选择以传真方式或这些其他方式发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则须
自行承担该等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接收失败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 对于因未能接收
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发出的任何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或有关申请模糊不清而引起
的任何损失, 或任何因真诚地相信该等传真指示是由获适当授权的人士发出而采取的任何
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伞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过户代理人及其各自的代
理人及受委派代表概不负责, 即使发出该传真的人士能提供传送报告显示已发出有关传真。
因此, 投资者应为其自身利益而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过户代理人确认其申请是否已收妥。
没收无人认领的款项或收益分配
如果任何赎回款项或收益分配自相关赎回日或收益分配日(视情况而定)六年届满仍无人认
领, (a)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声称通过或根据信托或以信托方式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人
士将丧失对该等款项或收益分配的任何权利; 及(b)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款项将成为相关子
基金的一部分, 除非该子基金已终止(在该情况下, 该等款项应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进
行缴存, 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出该支付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选时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认可与选时交易有关的做法, 并在其怀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该等做法时, 保
留拒绝受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作出的任何申购或转换份额申请的权利, 并采取(视情况而
定)必要措施以保障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65
选时交易应被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利用时差及/或确定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方法的瑕
疵或不足, 在短时间内系统地申购、赎回或转换份额的一种套利方法。
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合规证明
每名投资者(i)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 须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提供就伞基金或
子基金因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且可接受的任何表格、认证或其他必要资料: (A) 避免缴纳预
扣税(包括但不限于FATCA下规定的任何预扣税), 或使之符合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从中收
取付款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优惠预扣税率或备用预扣税率的资格; 及/或 (B) 履行美国国内
收入下, 以及美国国内收入法下颁布的美国财政规例的汇报或其他义务, 或履行任何司法管
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的任何义务, (ii)将根据
其条款或后续修订, 在情况发生变化时更新或更替有关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 以及(iii)将在
其他方面遵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所施加的任何申报义务(包括与自动交换资
料标准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 以及未来的立法可能施加的该等义务。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根据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 伞基金、相关子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他们的任何认可人
士(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所允许)为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可符合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与自动交
换资料标准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或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
于FATCA项下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协议), 可能须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关、
监管机关或税务或财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家税务局及香港税务局)申报或披露有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些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所在司法
管辖区、税务居所、税务识别号(如有)、社会保障号码(如有)及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量、
账户结余/价值以及收入或出售或赎回所得款项的信息。
个人资料
根据香港法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规定,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各自的任何受委派代表(各称为“资料使用者”)仅可为拟收集资料的相关目的收集、持
有、使用伞基金及子基金个人投资者的个人资料, 并应遵守私隐条例所载个人资料保护原则
及规定, 以及不时发布的监管香港个人资料使用的所有其他适用规例及规则。因此, 各资料
使用者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 确保所收集、持有及处理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 以免在
未经认可或意外情况下被查阅、处理、删除或用作其他用途。
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的副本可于一般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而其副本可在支付合
理费用后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66
(a) 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
(b) 所有重大合约(根据相关附录规定); 及
(c) 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经审计账目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账目(如有)。
67
附件一 — 投资及借款限制
1.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若为子基金购入或新增证券可能导致子基金与其投资目标不符或者会导致以下结果
的, 则不得持有该等任何证券:
(a)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对任何单一实体(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投资或
所承担的风险敞口总值, 超过相关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 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风险敞口。
为免生疑问, 本附件一第1(a)、1(b)及4.4(c)款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限制及限额
将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 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 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
证金。
本1(a)款的规定也将适用于本附件一的第6(e)及(j)款的情况。
(b) 在本附件一第1(a)及4.4(c)款的规限下,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集团
内的实体或就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 则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风险敞口总
值, 超过相关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20%: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的风险; 及
(iii) 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风险敞口。
就本附件一第1(b)及1(c)款而言, “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是指根据国际公认会
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本1(b)款的规定也将适用于本附件一第6(e)及(j)款的情况。
68
(c) 子基金在同一实体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中存入的现金存款价值, 超过相关子基
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20%, 在以下情况下可超过20%上限:
(i) 在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所持
有的现金; 或
(ii)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项目变现所得的现金, 而在此情况下将现
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 或
(iii) 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额及持有作支付赎回款项及其他
付款责任的现金, 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对该计划造成沉
重的负担, 及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就本1(c)款而言, “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付或子基金有权提取且与
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子基金持有的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普通股(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有关普通
股合计)超过该单一实体发行的普通股的10%。
(e) 子基金投资于未在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的
价值, 超过该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5%。
(f) 子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值超过该子基金最
近可得资产净值的30%(但子基金可将其所有资产投资于最少6种不同发行类
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 如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
不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期、利率、担保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 则即使这
些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人发行, 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子基金所投资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并非合资格计划(“合
资格计划”的列表由香港证监会不时规定)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其份额或
权益单位的投资价值合计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 及
(ii)子基金投资于属合资格计划(“合资格计划”的列表由香港证监会不时规定)
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每项底层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 超过其最近可
得资产净值的30%, 除非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底层计划的名称及关键
投资资料已于该子基金的销售文件内披露),
但:
(A) 不得投资于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为投资目标的
任何底层计划;
69
(B) 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 则
这些投资项目不可违反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
则》第8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层计划(《守则》第8.7条所述的对冲基
金除外)、合资格计划(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100%), 及
符合本附件一第1(g)(i)及(ii)款所载的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若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 则就底层计划而征收认购/
申购费用及赎回费须全部加以豁免; 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 不得就底层计
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或就对任何底层计
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 否则本附件一第1(a)、(b)、(d)及(e)款所规定的分
布规定不适用于子基金在其他集合投资计划中的投资;
(bb)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 否则就本附件一第1(a)、(b)及(d)款的规定而
言及受其规限, 子基金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中的投资将被视为上市证券。
尽管如此, 子基金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须受本附件一第1(e)款规
限, 而且子基金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相关投资限制应贯彻地采用;
(cc) 本附件一第1(a)、(b)及(d)段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REITs的投资, 本附件一
第1(e)及(g)(i)段的规定则分别适用于对非上市REITs(即公司或集合投资
计划)的投资; 及
(dd) 若子基金投资于基于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 就本附件一第1(a)、(b)、(c)及
(f)款所列明的投资规限或限制而言, 无须将这些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
合并计算, 前提是指数符合《守则》第8.6(e)条的规定。
2.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止
除非《守则》另有明确规定, 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
(a) 投资于实物商品, 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
是否设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别情况给予批准;
70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 但
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REITs的权益);
(c) 进行卖空, 除非(i)相关子基金交付证券的责任不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ii)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活跃交易; 及(iii)卖空交
易是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及法规进行;
(d) 进行任何证券的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
(e) 除本附件一第1(e)款另有规定外, 放贷、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 或直
接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有
关联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 符合本附件一第5.1至5.4条所列规定的逆回购
交易, 不受本2(e)款所列限制的规限;
(f) 购买任何可能使相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
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仅限于其于该子基金中
的投资;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发行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 而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
或高级职员但单独拥有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总面值0.5%以上, 或共同拥有5%
以上;
(h) 投资于任何将对其作出催缴通知的证券, 除非有关证券的催缴款项可由子基金
的投资组合用现金或类现金的资产全额缴付, 而在此情况下, 这些现金或近似
现金的资产的数额并不属于为遵照本附件一第4.5及4.6条而作分开存放, 用以
保障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或或有承诺。
3. 联接基金
子基金若为联接基金, 可将其总资产净值的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集合投资计划
(“底层计划”), 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a) 有关底层计划(“主基金”)必须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b) 如果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
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该联接基金承担并须支付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
士的认购费/申购费用、赎回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整体总额不得因此
而提高;
71
(c) 尽管本附件一第1(g)款的(C)条款项另有规定, 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
划, 但须遵从本附件一第1(g)(i)及(ii)款及第1(g)款的(A)、(B)及(C)项条款的所列
明的投资限制。
4.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4.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 4.1 条而言, 若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
所有准则, 一般会被视作为了对冲目的而取得: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获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这些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 但应参照同一资产类
别, 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 且涉及相反的持仓; 及
(d) 在正常市况下, 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 按需要调整或重新部署对冲安排, 以
使有关子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4.2 子基金也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但与这些金融衍生工
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50%, 但在
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守则》、手册、准则及/或指引所准许或香港证监会不时准
许的情况下, 可超过该限额。为免生疑问, 对于根据本附件一第 4.1 条为对冲目的而
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风险敞口, 则将不会计入本第
4.2 条所述的 50%限额。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
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进行计算。
4.3 除本附件一第 4.1 及 4.4 条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 但这些金融
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 连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 合计不可超过
本附件一第 1(a)、(b)、(c)、(f)、(g)(i)及(ii)款、第 1(g)款的(A)至(C)条款以及第 2(b)
款所列明适用于这些基础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4.4 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市场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 并遵
守以下的条款: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
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及
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72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获香港证
监会接纳的其他实体;
(c) 除本附件一第1(a)及(b)款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
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近可得的资产净值的10%, 但子
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的风险敞口可通过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
(如适用)而降低, 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
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计算; 及
(d) 金融衍生工具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 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估
值代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视情
况而定)通过设立估值委员会或委聘第三方服务等措施, 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
实的估值。子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平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
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 估值代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 并定期
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4.5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
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 确保有关
子基金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充分的交割保障。就本第 4.5 条而言, 用作保障
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 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
产权负担规限、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
类现金资产, 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目的。
4.6 除本附件一第 4.5 条另有规定外, 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
或有承诺, 便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获得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 子基金无论何
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 以供履行付款责任; 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 子
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 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
人如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予买卖, 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
替代资产以作为交割保障, 但这些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
以供履行交付责任, 前提是子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 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估
值折扣, 以确保所持有的这些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4.7 本附件一第 4.1 至 4.6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说明书而
言, “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指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73
5. 证券融资交易
5.1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 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该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
利益, 且已适当减轻及处理所涉及的风险, 并且该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为持续地受
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5.2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100%的担保, 以
确保不会因这些交易产生无担保的对手风险敞口。
5.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
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 应退还予该子基金。
5.4 仅在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包含子基金有权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
部现金(视情况而定)或终止其所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时, 子基金方可订立该证券融资
交易。
6. 担保物
为限制本附件一第4.4(c)及5.2条所述就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 子基金可向有关对手
方收取担保物, 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 — 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交易性, 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
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定价透明的市场上买
卖;
(b) 估值—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量 — 担保物具备高信用质量, 但是如果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
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时, 则该担
保物应即时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 应对担保物施加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 — 担保物要适当地多元化, 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
及/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为符合本附件一第1(a)、1(b)、1(c)、1(f)、1(g)(i)及
(ii)款及第1(g)款下(A)至(C)条款以及第2(b)款所列明的投资限制及限额, 子基
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被考虑在内;
(f) 关联性 — 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
资交易对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 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就此而言, 由
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 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
行的证券, 都不应用作担保物;
74
(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 — 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
知识, 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 — 担保物由受托人或正式任命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持有;
(i) 强制执行 — 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
追索, 即可随时取用或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 —为相关子基金收取的担保物的任何再投资应受以下规定规限: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
则》第8.2条获认可, 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
且香港证监会接纳的货币市场基金, 并须符合《守则》第7章所列明适用于
有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就此而言, 货币市场工具指通
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 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据、短期票据
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优质时, 最低限度必须考虑有
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状况。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不可出售、再作投资或质押;
(iii) 通过现金担保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应符合本附件一第7(b)及7(j)款所列
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被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 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
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 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包括(i)收益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
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 (ii)由特别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
体发行的证券; (iii)证券化产品; 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有关伞基金及/或子基金的担保物政策的进一步详情, 于附件二披露。
7. 货币市场基金
在行使与子基金(属于根据《守则》第8.2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相关的投资权力时,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附件一第1、2、4、5、6、
9、10.1及10.2段所载的核心规定(连同以下修订、免除或额外规定)得到适用:
75
(a) 在以下所载条文的规限下, 货币市场基金只可投资于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
场工具(即: 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 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据、
短期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资产支持证券(例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以及根据
《守则》第8.2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同的方式
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货币市场基金;
(b)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届满期不可超过60天, 及其加权平均有
效期不可超过120天, 且不可购入超过397天才到期的工具(或如果购入政府
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则其余下届满期不可超过两年)。就以下目的而言:
(i) “加权平均届满期”是货币市场基金所有相关证券距离届满期的平均时
限(经加权处理以反映每项工具的相对持有量)的计量方法, 并用以计量该
货币市场基金对货币市场利率改变的敏感度; 及
(ii) “加权平均期限”是货币市场基金所持有的每项证券的加权平均剩余有
效期, 并用以计量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但是为了计算加权平均期限, 在一般情况下, 不应允许因重设浮动票据或浮息
票据的利率而缩短证券的届满期, 但若是为了计算加权平均届满期则可允许
这样做;
(c) 尽管本附件一第1(a)及1(c)款另有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由单一实体所发行
的工具及同一发行人持有的任何存款的总价值, 不可超过该货币市场基金的
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 但以下情况除外:
(i)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由一个实体发行的工具和存款的价值, 如果该实体
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则可增至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25%, 所持工
具的总价值不超过该实体的股本及非分配资本储备的10%; 或
(ii) 货币市场基金可将最多30%的最近可得资产净值投资于同一发行中的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或
(iii) 相关货币市场基金因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任何少于
1,000,000 美元的存款或按该货币市场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等值存款;
(d) 尽管本附件一第1(b)及1(c)款另有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通过工具及存款投资于
同一集团内的实体的总价值, 不得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20%, 但:
76
(i)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相关货币市场基金因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
投资的任何少于1,000,000 美元的现金存款或按其基础货币计算的等值
存款;
(ii) 如果实体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而有关总额不超过该实体的股本及非
分配资本储备的10%, 则有关限额可增至25%;
(e)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根据《守则》第8.2条获认可或者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
致相同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价值, 不可
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
(f) 货币市场基金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持有的投资的价值, 不可超过其最近可得
资产净值的15%;
(g) 除本附件一第5及6段另有规定外, 货币市场基金可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
回购交易, 但须遵从以下附加规定:
(i) 货币市场基金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下所收取的现金款额合共不可超过其最
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
(ii) 向逆回购协议的同一对手方提供的现金总额不得超过货币市场基金最近
可得资产净值的15%;
(iii) 只可收取现金、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作为担保物, 及就逆回购交易而言, 担
保物亦可包括在信用质量方面取得良好评估的政府证券; 及
(iv) 持有的担保物连同货币市场基金的其他投资, 不得违反本附件一第7段其
他规定所载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h) 货币市场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i) 货币市场基金的货币风险应获适当管理, 并非以相关货币市场基金的基础货
币计价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产生的任何重大货币风险应进行适当对冲;
(j) 货币市场基金的最近可得资产净值须至少有7.5%属每日流动资产, 及至少
15%属每周流动资产。就此而言:
(i) 每日流动资产指(i)现金; (ii)可在一个营业日内转换为现金的金融工具或
证券(不论是因为到期或通过行使要求即付的条款); 及(iii) 可在出售投资
组合的证券后一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额; 及
77
(ii) 每周流动资产指(i)现金; (ii) 可在五个营业日内转换为现金的金融工具或
证券(不论是因为到期还是通过行使要求即付的条款); 及(iii) 可在出售投
资组合的证券后五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额。
8. 指数基金
8.1 在行使其与某一子基金有关的投资权力(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制或对应某项金融指
数或基准(“相关指数”), 从而提供或取得与相关指数的表现吻合或相应的投资结果
或回报(“指数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须确保本附件一第 1、2、4、5、6、9.1、10.1
及 10.3 段的核心规定与下文第 8.2 至 8.4 条所载的修订或例外情况一并应用。
8.2 尽管本附件一第 1(a)款另有规定, 指数基金可将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0%以上投
资于由单一实体发行的成分证券, 但:
(a) 该等成分证券只限于占相关指数的比重超过10%的任何成分证券; 及
(b) 指数基金持有的任何该等成分证券不会超过这些成分证券在相关指数中各自
占有的比重, 但如因为相关指数的组成出现变化才导致超过有关比重, 及此超
过有关比重的情况只属过渡性及暂时性的, 则不在此限。
8.3 在下列情况下, 本附件一第 8.2(a)及(b)款的投资限制将不适用:
(a) 指数基金采用的代表性抽样策略, 并不涉及按照成分证券在相关指数内的确实
比重而进行全面复制;
(b) 有关策略在指数基金的相关附录中予以清楚披露;
(c) 指数基金持有的成分证券的比重高于有关证券在相关指数的比重, 是由于落实
代表性抽样策略所致;
(d) 指数基金的持股比重超过在相关指数内的比重的程度, 受限于该指数基金在咨
询香港证监会后合理地确定的上限。指数基金在确定该上限时, 必须考虑到相
关成分证券的特性、其在相关指数所占的比重及相关指数的投资目标, 以及任
何其他合适的因素;
(e) 指数基金依据第8.3(d)款订立的上限, 必须在指数基金的相关附录内予以披露;

(f) 指数基金必须在其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内披露, 是否已完全遵守指数基金依据
本附件一第8.3(d)款自行施加的上限。
78
8.4 如获香港证监会批准, 本附件一第 1(b)及(c)款的投资限制可予修订及可以超出本附
件一第 1(f)款所述的 30%限额, 及尽管本附件一第 1(f)款另有规定, 指数基金仍然可
以将其全部资产, 投资于不同发行中的任何数量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9. 借款及杠杆
各子基金的预期最大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9.1 如为子基金借入款项将导致当时为相关子基金所有借入款项的本金超过相当于相关
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 10%的金额, 则不得就子基金借入款项, , 但对销借款不视
为借款。为免生疑问, 符合本附件一第 5.1 至 5.4 条所载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及销售
及回购交易不属于就本 9.1 条所述目的的借款, 也不受本 9.1 条所规限。
9.2 尽管本附件一第 9.1 条另有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可借入款项(但仅可临时借入), 以应
付赎回要求或支付营运费用。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产生杠杆
9.3 子基金也可以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实现杠杆化, 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
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即预期最高衍生工具净敞口)载于相关附录。
9.4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 为投资目的而取得而将在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层面产
生递增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转换为其基础资产的等值持仓。衍生工具净敞口根据香
港证监会的规定及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计算。
9.5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及/或投资价格突然变动), 实际杠杆水平可能会高于相关预
期水平。
10. 子基金名称
10.1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则在正常市况下, 子
基金最少须将其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证券及其他投资, 以反映子基金所代表的特
定目标、投资策略或地区或市场。
10.2 货币市场基金的名称不可使人觉得该货币市场基金相当于现金存款安排。
10.3 指数基金的名称必须反映指数基金的性质。
79
附件二 —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
基金管理人就子基金订立证券融资交易及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收取的担保物采用担保
物管理政策。
子基金可向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收取担保物, 以降低其对手方风险
敞口, 但须遵守附件一中适用于担保物的投资限制及要求。
担保物的性质及质量
一般而言, 基金管理人基于多项准则批准担保物: 担保物流动性、担保物的市场风险及价格
波动、发行人信用风险、距离担保物到期日的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可接纳的担保物通常包
括(但不限于)现金及优质的可即时交易的有价资产, 例如, 美元、长/短期美国国库券及其他
优质主权/企业债券等。基金管理人将致力于分散担保物组合, 以避免风险承担集中于一个
实体, 并确保对手方与所获担保物之间并无重大关联性。代表子基金所获担保物均须接受估
值折扣(详情请参阅下文)。
选择对手方标准
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必须为受持续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对
手方必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这些实体通常位于经合组织成员国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内
(也可能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外)且受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督。
基金管理人设有对手方选择政策及控制措施, 以管理相关交易期间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一般
而言, 基金管理人通常将寻求委任信用评级在BBB-级或以上(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 或认可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任何其他同等评级)的对手方; 但在某些情况下, 例如, 为了在特定市场
达到更充分的流动性, 及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符合相关子基金利益, 则部分所选对手方的信
用评级可能低于投资级别。基金管理人将监控对手方并定期就以下项目进行评估, 包括但不
限于其财务状况、执行标准及提供的服务, 例如结算能力。
担保物估值
所获担保物按照“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所述的估值政策, 每日基于市价进行估值。
担保物的可执行性
担保物(受限于抵销或对销(如适用))可在任何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子基金完全执行, 而无须对
对手方进一步追索。
估值折扣政策
80
已制定书面的估值折扣政策, , 细化了子基金收取的各资产类别的政策, 以减少对手方的风
险。估值折扣考虑到担保物资产价值或流动性状况可能随着时间而变差, 而对担保物资产
的价值所作出的折让。适用于所提供的担保物的估值折扣政策将与对手方协商而定, 并将
根据相关子基金所收取资产的类别而有所不同。估值折扣应在经适当考虑受压期间和市场
波动后, 按照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市场风险来确定, 以涵盖为了将交易平仓而进行清算时
担保物价值可能的最高预期跌幅。估值折扣政策考虑到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价格波动,
以及担保物的其他具体特点, 包括(除其他特点外)资产类别、发行人的信用、剩余期限、价
格敏感度、授予选择权、预计在受压期间的流动性、外汇影响, 以及被接受作为担保物的
证券与有关交易涉及的证券之间的关联性。
担保物的多元化及关联性
担保物必须充分多元化。子基金就担保物发行人承担的风险将根据附件一所载就单一实体
及/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的风险的有关限制受到监控。
所收取的担保物必须由独立于相关对手方的实体发行。
现金担保再投资政策
子基金不得出售、质押或再投资其所获的任何非现金担保。
在附件一中适用于担保物的限制的规限下, 子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
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则》第8.2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若
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货币市场基金。
可将子基金所获现金担保的最多100%用于再投资。
担保物的安全保管
子基金基于所有权转让从对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现金资产(无论就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衍生
工具交易), 应由受托人或联络人持有。如果不存在所有权转让, 则不适用。在此情况下, 担
保物将由与担保物提供方无任何关联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
根据《守则》附录E的规定, 各子基金担保物持有情况的说明将于其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内
予以披露。
基于所有权转让安排由子基金提供的资产将不再属于子基金。对手方可全权酌情决定使用
这些资产。以所有权转让以外的方式提供予对手方的资产, 应由受托人或联络人持有。
81
附录一 — 高腾亚洲收益基金
本附录(构成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并应与基金说明书其余部分一并阅读)有关伞基金的子基
金高腾亚洲收益基金(“子基金”)。
主要条款
释义
除本附录另有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附录所用词汇应具有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相同涵
义。
“基础货币” 美元
“类别货币” 下文“投资于子基金及赎回份额”表格中所列示的货币
“赎回日”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不
时确定受理子基金份额或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份额的任
何赎回申请的各营业日或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赎回截止时间” 有关赎回日香港时间下午4时整, 即必须在此之前收到子基金或份
额类别的赎回申请的时间, 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
子基金或有关类别的份额不时销售所在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而
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或其他营业日或日子
“子基金” 高腾亚洲收益基金
“认购/申购日”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不时
确认受理子基金份额或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份额的任何
认购/申购申请的各营业日或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认购/申购截止时间” 有关认购/申购日香港时间下午4时整, 即必须在此之前收到子基
金或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申请的时间, 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
一般情况或子基金或有关类别的份额不时销售所在的任何特定司
法管辖区而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或其他营业日或日子
“估值日” 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或子基金某一份额或份额类别的资产
净值的各营业日, 及就任何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的各申购日或赎
回日(视情况而定)而言, 指该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 或基
82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就一般情况或某特定份额类别确定的其
他营业日或日子
投资考虑
投资目标 子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投资由亚太地区企业及政府实体所发行固定
收益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 在中长期内提供定期收益及实现资本
增值。
投资政策及策略 子基金旨在通过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70%投资于由亚太地区政府
(包括任何超国家及主权/政府实体以及政府机构)及在亚太地区注
册成立或大部分业务位于亚太地区或大部分收入来自亚太地区的
公司所发行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 实现其投资目标。子基金也
可(通过债券通)投资在中国内地之外或在中国内地发行以人民币
计价的债务证券。子基金于中国内地在岸市场的投资合计将不会
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对中国内地在岸债券的总配置比例最多
可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对离岸人民币债券(“点心债券”)的
总配置比例将低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30%; 而对人民币资产的总
配置比例最多可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50%。子基金可将不超过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城投债。“城投债”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中国内地在岸及中国离岸债券市场发
行的债券。这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及/或其关联机构为
公益性投资及基础设施项目筹措资金而成立的独立法律实体。
亚太地区包括新兴市场国家/地区以及发达国家/地区。子基金可投
资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中国内地、韩国、台湾、澳大利亚、
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及
巴基斯坦。子基金也在其他新兴市场或发达国家/地区寻找相对价
值机会。子基金最多可将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非亚太地区证券。
基金管理人采用自下而上基本面研究及估值分析, 并结合自上而
下宏观分析及严格的风险管理, 为子基金挑选债务证券。基金管理
人旨在投资于广泛多元化的投资组合, 这种投资组合通常需持有
约80至100只债务证券, 且资产配置并无固定的存续期、期限结
构、国家/地区或行业比重。资产配置将取决于基金管理人自上而
下的宏观观点及所能获取的可观投资机会。同样地, 基金管理人将
基于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如适用)的信誉(主要关注发行人及/或担
保人(如适用)的公司概况、杠杆、流动性、管理团队及业务概况)以
83
及发行结构和与市场价格与同类公司相比而言的相关内在价值,
以挑选可供投资的债务证券。
该等债务证券横跨所有评级, 因此, 可能为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
级(即债务证券本身、其发行人及其担保人(如适用)未获评级)的债
务证券。尽管如此, 子基金寻求将其至少5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本
身或其发行人获穆迪或标准普尔等国际认可信用机构评为至少
BBB-投资级别或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评为AAA级的债务证券。
若债务证券本身及其发行人没有信用评级, 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其
担保人(如有)的信用评级, 该评级将被视作债务证券的信用评级。
尽管由相关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会作为参考, 基金管理人将
会根据各类因素, 包括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如适用)的财务杠杆、利
息保障倍数、经营性现金流、流动资金头寸、行业前景、竞争地位
以及公司治理, 对信用质量进行自行评估。
子基金将不会把其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评级为非投资级
别及/或未获评级的任何单一主权国家/政府(包括其政府、公共或
地方机关)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子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
资产配置:
子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主要为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资本证券及优
先股、可转换(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及不可交换以及不可
转换债务证券、定息及浮息债券、零息及贴现债券、担保债券及由
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券、可转让票据、商业票据、在受规管市场或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买卖的可变或固定利率存款证、短期汇票及
票据。子基金可将不超过2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其中
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券的比例最多将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发生触发事件时, 或有可转换债券可能会面临或有减值或或有
转换至普通股的风险。
最多可将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5%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管
理基金)以间接参与于这些投资。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 则子基金可寻求投资于可能会为子基
金产生额外收益的其他资产类别,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及REITs。该
等工具合计将不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5%。
84
在特殊情况(例如, 市场崩盘或危机)下, 子基金可临时最多将资产
净值的100%投资于现金资产, 以管理现金流及缓解下行风险。
投资及借款限制、使用
衍生工具
子基金受限于基金说明书中“投资及借款限制”所载投资及借款
限制。
子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可达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50%。
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与本基金相关的证券借贷、回购及/或逆回购交
易。
该等交易的合计预期比例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且在任何情
况下子基金仅可将合计少于25%的资产净值用于开展该等交易。
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情况), 进行此类交易的资产净
值的实际比例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管理该等交易的政策于“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以及
逆回购交易”一节披露。投资者还应参阅“风险因素”一节所述
相关风险。
有关就证券融资交易而收取的担保物的担保物管理政策, 请参阅
基金说明书附件二。
特定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审阅及考虑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载全部风险因素, 并特别留意以下风
险因素:
- 与债务证券相关的风险
-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 新兴市场风险
-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人民币货币风险
- 主权/政府风险
- 集中风险
- 对手方风险
- 货币及外汇风险
- 对冲风险
85
- 与对冲及货币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
- 收益分配风险
- 证券融资交易相关风险
以下额外风险因素适用于子基金:
可转换债券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为股债混合工具, 准许持
有人在未来指定日期将其转换为发债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在转换
前, 可转换债券具有不可转换债务证券的一般特点, 并须承受与可
比纯粹债券投资相关的相同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
提早还款风险。然而, 虽然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或股息收益率往往低
于质量相当的不可转换债务证券, 但可转换债券的价格通常会随
相关股票的价格波动而变化。因此, 可转换债券的波动幅度比普通
债券投资高, 资本亏损的风险也较大, 投资者对此应有心理准备。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也可能会因发行人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或财务
状况转变而受到影响。子基金也可能面临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及资不抵债风险。另外, 可转换债券可能设有提前赎回条款及具有
其他可能会导致赎回风险的特征, 而子基金的价值及业绩表现也
有可能因而遭受不利影响。
投资者还应注意与债务工具投资相关的利率风险。详情请参阅基
金说明书正文中“风险因素”一节下“利率风险”所述的风险因
素。
或有可转换债券风险 或有可转换债券为混合资本证券, 当发行人的资本跌至某一水平
之下时吸纳损失。在预定事件(即触发事件)发生后, 或有可转换债
券将可能会因发行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而按折让价转换为发行公
司的股份, 或促使本金投资及/或应计利息永久减记至零, 从而可
能导致永久或暂时损失投资本金款项。或有可转换债券属于高风
险及高度复杂的工具。或有可转换债券的票息可酌情支付, 且发行
人有时也可能终止或延迟支付。触发事件可能不同, 可包括发行公
司的资本比率跌至低于某一水平或发行人的股价跌至某一水平并
维持一段时间。或有可转换债券亦须承受其架构特有的额外风险,
包括:
触发水平风险: 触发水平各异并决定对转换风险的承受程度。基金
管理人可能难以预测须将债务转换为股本或将本金投资及/或应
计利息减记至零的触发事件。触发事件可包括: (i)发行银行的核心
86
一级/普通股权一级(CT1/CET1)比率或其他比率下降; (ii)在发行
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 某监管机关随时对某机构主观确定为“不
可行”, 即确定发行银行需要公众支持, 以避免发行人无力偿债、
破产或以其他方式展开其业务, 并要求或促使将或有可转换债券
转换为股本或减记; 或(iii)某国家/地区机关决定注资。
票息取消: 某些或有可转换债券的票息由发行人全权酌情支付, 发
行人亦可基于任何原因随时取消支付, 且情况可持续一段时间。酌
情取消支付并非违约事件, 且不可能要求恢复票息支付或支付任
何过往未付的款项。票息支付也可能须获得发行人的监管机关批
准, 并且可能在可分配储备不足的情况下暂停支付。由于有关票息
支付存在不明朗因素, 因此或有可转换债券可能有所波动, 而其价
格在暂停支付票息时可能急跌。
资本架构逆向风险: 与传统资本等级制度相反, 投资或有可转换债
券的子基金可能蒙受资本损失, 而股本持有人却不会, 例如, 当或
有可转换债券的高触发/减记的损失吸纳机制启动时。此举与资本
架构中股本持有人预期首先蒙受损失的正常次序相反。
赎回延期风险: 某些或有可转换债券以永续投资工具形式发行, 且
仅可在主管监管机关批准后按预定水平赎回。不能假定该等永续
或有可转换债券将于赎回日期赎回。或有可转换债券属于其中一
种永久资本。投资或有可转换债券的子基金未必于赎回日期(甚至
于任何日期)可按预期收取本金返还。
转换风险: 特定或有可转换债券之间的触发水平各有不同并决定
对转换风险的承受程度。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难以评估或有可转
换债券在转换后的表现。如果转换为股本, 则基金管理人可能受子
基金的投资策略规限而被迫出售这些新普通股。鉴于触发事件有
可能属于压低发行人普通股价值的事件, 因此被迫出售可能会导
致子基金蒙受若干损失。
估值及减记风险: 或有可转换债券一般提供或被视为复杂性溢价
的具吸引力收益率。或有可转换债券的价值或因该资产类别在相
关合格市场的估值过高的风险增加而需要调低。因此, 子基金可能
失去其全部投资价值或可能须接受价值低于原有投资的现金或证
券。
市值因不可预测因素而波动: 或有可转换债券的价值无法预测, 并
87
将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i)发行人的信誉及/或该发行
人的适用资本比率的波动; (ii)或有可转换债券的供求情况; (iii)整
体市况及可用流动性; 及(iv)影响发行人、其特定市场或金融市场
整体的经济、金融及政治事件。
流动性风险: 在若干情况下, 可能难以寻找到准备投资于或有可转
换债券的买家, 故子基金可能须接受以大幅折价出售债券。
行业集中风险: 或有可转换债券由银行及保险机构发行。投资或有
可转换债券可能加剧行业集中风险。由于投资或有可转换债券, 相
比遵循更为多元化策略的基金, 子基金的表现可能更容易受到金
融服务业整体状况的影响。
次级工具: 或有可转换债券将在大多数情况下以次级债务工具的
形式发行, 以在转换前提供合适的监管资本处理。因此, 如果发行
人在转换前清算、解散或结业, 则或有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例如
子基金)对发行人有关或来自或有可转换债券条款的权利及申索,
一般劣于发行人的所有非次级义务持有人的申索。
新产品且未经验证: 或有可转换债券的结构属于创新结构, 尚未经
过验证。在受压环境下, 这些工具的相关特征受到验证时, 其将如
何表现尚不确定。
城投债风险 城投债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 这些债
券通常不获中国内地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担保。如果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拖欠支付城投债的本金或利息, 则子基金可能会蒙受重
大损失, 且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点心”债券(即在中国
内地以外地方发行但以
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市场
风险
“点心”债券市场规模仍相对较小, 更容易受波动性及流动性不
足的影响。如果新颁布的任何规则局限或限制发行人通过发行债
券筹募人民币的能力及/或有关监管机关撤销或暂停离岸人民币
市场的自由化, 则“点心”债券市场的运作及新债发行可能会受
到干扰, 导致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下跌。
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通相关的风险
由于某些债务证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量偏低导致市场
波动及可能缺乏流动性, 在该市场上交易的某些债务证券的价格
可能会因而大幅波动。因此, 投资于该市场的子基金须承受流动性
及波动性风险。这些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较大, 子基金可能因而招
致重大交易及变现成本, 甚至可能在出售这些投资时招致亏损。
88
如果子基金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 子基金也可能面临
与结算程序及对手方违约相关的风险。与子基金进行交易的对手
方可能会违反其通过交付相关证券或通过价值支付进行交易结算
的义务。
对于通过债券通投资而言, 相关开户程序须通过离岸保管代理人
进行, 故子基金须承受开户程序违约或出错的风险。
通过债券通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亦须承受监管风险。这些制
度的相关规则及法规可能会变更, 并且可能具有潜在追溯效力。如
果相关中国内地当局暂停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开户或交易活
动, 则子基金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在
此情况下, 子基金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通过债券通交易是通过新开发的交易平台和操作系统进行的。概
不保证这些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一直适应市场的变化及发展。如
果有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 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可能会中断。因
此, 子基金通过债券通交易(并进而实施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可能会
受到不利影响。此外, 子基金通过债券通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时, 可能会面临指令下达及/或结算系统固有的延误风险。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投资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将令子基金承受与直接
拥有房地产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其中包括)房地产价值可能
下跌、与整体及地方经济状况有关的风险、可能缺乏抵押贷款资
金供应、过度建设、物业长期闲置、竞争加剧、房地产税以及交
易、营运及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开支增加、分区法律变动、环境问
题治理成本以及就环境问题导致的损害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意
外事故或征用损失、因自然灾害及恐怖主义行为导致的不受保损
害、租金限制及变动; 以及利率变动。
此外, REITs的基础资产可能较为缺乏流动性。就子基金直接投资
REITs而言, 子基金的任何收益分配政策或派息未必代表有关相
关REITs的收益分配政策或派息。
REITs的法律框架、其投资限制及其所面临的监管及税务制度将
因其成立所在的司法管辖区而有所不同。
本节中的中国内地税务概要为概述性质且并未涵盖关于投资于
子基金的所有中国内地税务后果。本概要并非旨在被任何纳税人
89
中国内地税务考虑 用于,亦不得被任何纳税人用于规避根据中国内地税法或任何其
他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对该纳税人征收的税项。本概要旨在
支持子基金的推介或宣传。每名纳税人应基于其特定情况咨询独
立税务顾问的税务意见。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税务制度,境外投资中国内地证券及债券市场
的金融产品一般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扣所得
税(“预扣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及印花税(“印花税”)。
1) 中国内地税项概览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税收
居民企业”)须就其全球所得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内地拥
有“实际管理机构”的境外企业亦被视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指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及财产实施实质性
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在中国内地设有机构或营业场所的非税收居民企业须就该机构
或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内地的所得,以及来源于中国内地以外
但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下,“机构或场所”被界定为在中国内
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或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及营业机构、
办事机构、开采自然资源、提供劳务、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以
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或场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经
常代表非税收居民企业签订合同、储存及交付货物等的营业代理
人亦将被视为在中国内地设立的机构或场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标准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在中国内地并无机构或场所的非税收居民企业仅须就来源于中
国内地的所得纳税。除非根据税收条约或税收安排降低适用税
率,来源于股息、利息及其他来源于中国内地的被动收入的收入
总额适用10%的单边优惠税率缴纳预扣所得税。
子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不打算以导致本基金会被视为中国内地税
收居民企业的方式运作,亦不打算在中国内地设立机构或场所,
但不能保证实现这一点。然而,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有可能不同意
90
该评估,或中国内地税法的变化亦可能影响子基金的中国内地企
业所得税身份。
若子基金在中国内地并未设有实际管理机构、机构或营业场所,
则子基金一般将被视为非税收居民企业。
一般而言,除非根据中国内地税收法律法规或相关税收条约/税
收安排降低/豁免缴税,境外投资者就来源于股息、利息及持有及
出售中国内地被投资公司的股份所实现的转让差价所得总额,应
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
增值税
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就交易中国内地金融产品(包括交易股票或股
票挂钩证券)取得的收入及来源于中国内地的利息收入,应按照
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
根据于2022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在中
国内地缔结或书立的某些应税凭证以及在中国内地买卖证券须
缴纳印花税(下文第2)部分“印花税”一节所载的买卖中国内地债
券投资除外)。
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缔结但在中国内地使用的应税凭证亦须
缴纳印花税。
2) 通过债券通投资中国内地债券
- 转让价差收入
预扣所得税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税法,并无对于境外投资者通过买卖中国内地
债券获得的转让价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预扣所得税待遇的具体
规则或法规。在实践中,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采取积极行动,
就境外投资者通过买卖中国内地债券取得的转让价差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预扣所得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于2017年11月出台的《境外商业类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业务流程》,境外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中
国内地债券投资取得的转让价差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预扣所得
税。然而,尚不清楚该豁免将持续多长时间。
91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惯例,境外投资者买卖中国内地债券取得的转
让价差收入无需缴纳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预扣所得税,除非中
国内地税务机关未来发布的具体税务规则另有规定。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70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机构通过中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债券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
目前,买卖中国内地债券投资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因此无需
缴纳中国内地印花税。
- 利息
预扣所得税及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1月22日联合发布的34号
公告,境外投资者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预扣所得税及
增值税,前提是该债券利息收入并非由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的
机构或场所取得,且与该机构或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然而,尚不确定该临时豁免在到期后是否会进一步延期。
3) 其他资产类别的投资
现行税法可能没有全面涵盖对于从新资产类别取得的收入的税
收待遇。现行的税收政策可作为参考。然而,关于投资其他资产
类别的税收待遇有待监管机构及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基金管理人采纳并考虑了独立专业税务建议,并根据该建议决定
子基金将不会就中国内地债务证券已实现及/或未实现的转让价
差收入及/或利息收入作出税项拨备。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拨备方案。若实施任何新的中国内地税务
法规/政策或现有税务豁免政策未被授予或被撤销或废止,基金
管理人可酌情就相关收益或收入作出额外中国内地税项拨备,并
为子基金预扣中国内地税项。
与子基金通过债券通作出投资取得的收益或收入而征收的中国
内地企业所得税、预扣所得税、增值税及印花税相关中国内地税
务责任及/或税项金额,最终可能向子基金收取并由子基金承担。
92
鉴于以上所述,子基金保留就该等收益或收入作出中国内地税项
拨备并为子基金预扣中国内地税项的权利。相应地,子基金的价
值及盈利状况可能会受到影响。
另外亦应注意,中国内地税收法律、法规、规则/解释及执法在未
来可能出现变化并追溯适用。子基金可能必须就基金管理人作为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承担的任何中国内地税款向基金管理人
作出补偿。
投资者应就其投资于子基金的中国内地税务状况自行寻求税务意
见。
93
投资于子基金及赎回份额
A类
(美
元)—
累积
A类
(港元

冲)—
累积
A类
(离岸
人民


冲)—
累积
A类
(新加
坡元

冲)—
累积
A类
(新加
坡元

冲)—
派息
B类
(美
元)—
累积
B类
(美
元)—
派息
B类
(港元

冲)—
累积
B类
(港元

冲)—
派息
B类
(离岸
人民
币对
冲)—
累积
B类
(离岸
人民
币对
冲)—
派息
B类
(新加
坡元

冲)—
累积
B类
(新加
坡元

冲)—
派息
I类
(美
元)—
累积
I类
(美
元)—
派息
I类
(港元

冲)—
累积
I类
(港元

冲)—
派息
I类
(离岸
人民


冲)—
累积
I类
(离岸
人民
币对
冲)—
派息
I类
(欧元

冲)—
累积
I类
(欧元

冲)—
派息
I类
(新加
坡元
对冲)
—累

I类
(新加
坡元
对冲)
—派

A类
(美
元)—
派息
A类
(港元

冲)—
派息
A类
(离岸
人民
币对
冲)—
派息
类别
货币
美元 港元 离岸
人民

新加
坡元
美元 港元 离岸
人民

新加
坡元
美元 港元 离岸
人民

欧元 新加
坡元
以下金额以各类别的相关类别货币列示。
最低
首次
认购/
申购

100 1,00
0
1,00
0
100 1,00
0,00
0
10,00
0,00
0
10,00
0,00
0
1,00
0,00
0
100,
000
1,00
0,00
0
1,00
0,00
0
1,00
0,00
0
100,
000
最低
后续
认购/
申购

100 1,00
0
1,00
0
100 100,
000
1,00
0,00
0
1,00
0,00
0
100,
000
10,0
00
100,
000
100,
000
100,
000
10,0
00
最低
赎回

100 1,00
0
1,00
0
100 10,0
00
100,
000
100,
000
10,0
00
10,0
00
100,
000
100,
000
100,
000
10,0
00
94
最低
持有

100 1,00
0
1,00
0
100 10,0
00
100,
000
100,
000
10,0
00
10,0
00
100,
000
100,
000
100,
000
10,0
00

* A类可向全体零售投资者发售; B类仅可供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及管理账户或基金
管理人的关联人士(如果投资者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或以私募方式发售的份
额进行认购/申购; I类可向机构及专业投资者发售。
在首次发行时, I类(欧元对冲)—累积及I类(欧元对冲)—派息的认购价将为每份额10欧元(不包括认购
费)或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相关其他价格。在募集期内认购的份额概不收取认购费。
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有权将子基金某一类别的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子基金另一类别(如提供)可供申
购或转换的份额或转换为另一子基金可供认购或转换的份额。某一类别份额仅可转换为另一子基金
同一类别的份额。
货币对冲类别
名称包含“(对冲)”的份额即为货币对冲类别份额。
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务求尽量减少子基金类别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 并且旨在提供与计
价货币为子基金基础货币某一类别的回报一致的回报。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中“与对冲及货币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分节所载风险因素,
了解相关风险。
收益分配政策
目前拟定每月就派息类别份额(名称后缀为派息)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但概不
保证会定期进行收益分配, (如进行收益分配)亦不保证收益分配金额。
基金管理人亦可酌情决定是否从相关派息类别应占资本中拨付收益分配及从中拨付的金额。
如果相关派息类别于有关期间应占可分配收益净额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 则基金管理人可
酌情决定从资本拨付该等收益分配。从资本拨付款项支付收益分配相当于从投资者的原始投资中或
从原始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中退回或提取部分款项。涉及从某一子基金的资本拨付款项的任何
收益分配可能会导致有关派息类别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i)可分配收益净额及(ii)资本中拨付的相对金额)的资料, 可向基金管
95
理人索取, 亦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otengasset.com。投资者应注意, 上述网站未经香港证监
会审阅, 并可能载有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资料。
基金管理人可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但须取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 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
通知。
就累积类别份额(名称后缀为累积)而言, 不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收益分配。
费用及开支
投资者应付费用:
类别 A类 B类 I类
当前水平 当前水平 当前水平
认购/申购费*
(占认购/申购额百分比)
最高为3% 无 最高为1%
赎回费*
(占赎回额百分比)
无 无 无
赎回费将由子基金保留。
转换费*
(占转换总额百分比)
无 无 无
*当投资者申购、赎回或转换(如适用)子基金份额时, 可能需要面临价格调整, 金额通常不超过相关资产净值的
1%。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的“估值及暂停——调整价格”一节。为免生疑问, 价格调整不会计
入申购费或赎回费。
子基金资产应付的费用及开支:
类别 A类
当前水平
B类
当前水平
I类
当前水平
管理费
(每年占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百
分比)
每年1% 无 每年0.3%
业绩表现费 无 无 无
96
受托人费用(每年占子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比)
最高为每年
0.1%
最高为每年
0.1%
最高为每年
0.1%
保管人费用(占子基金受保管投
资的月底市场价值(如不可获得,
则为票面价值)的百分比)
行政管理费
最高为每年
0.025%
最高为每年
0.025%

计入受托人费用
最高为每年
0.025%
受托人费用及保管人费用合共计算的最低月费为2,500美元。
成立费用 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成立费用约为800,000港元, 将由子基金承担。成
立费用将于子基金发行后首5个会计期间内(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
计师后确定的有关其他期间内)予以摊销。
一般开支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一般开支”一节。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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