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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中创100ETF(15994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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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75879 | ||||||||
基金代码 | 159942 | ||||||||
公告日期 | 2015-06-19 | ||||||||
编号 | 2 | ||||||||
标题 | 关于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创100 基金主代码 15994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5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申购起始日 2015年6月25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6月25日 注:(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认购结果。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无 5.1.2 场外代销机构 无 5.2 场内销售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7.1.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7.1.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7.2、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7.3、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7.4、本公告仅对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4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的《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5、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7.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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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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