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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油气美元(00148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5263
基金代码 001481
公告日期 2015-06-17
编号 1
标题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美元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6月18日起增加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美元份额(代码:001481,简称:“华宝油气美元”),并自该日起开通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一、美元份额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
1、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需缴纳申购费,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美元) 申购费率
5万以下 1.5%
5万(含)至10万 1.2%
10万(含)至30万 1.0%
30万(含)至60万 0.5%
60万(含)以上 每笔200美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1年 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已开通美元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美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美元份额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必须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美元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人民币份额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美元份额由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登记。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美元份额与人民币份额之间不能进行转换,且美元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5、美元份额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此次仅在中国建设银行开通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开户、申购与赎回业务。
后续如增加办理美元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次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仅有中国建设银行。各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网点等信息,请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0美元(含申购费)。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
1、在“二、释义”中进行修订
(1)原为:“32.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修改为“32.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行为”
(2)原为“34.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修改为“34.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人民币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外人民币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美元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原为:“36.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帐户。记录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修改为“36.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帐户。其中,场外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美元份额记录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4)原为:“3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场内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修改为“3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原为:“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修改为“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原为:“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修改为“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7)原为:“59.元:指人民币元”
修改为“59.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8)增加如下释义并相应修改后续释义序号:
“6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9)原为:“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修改为“67.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2、在“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对“五、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进行修订
原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在“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中进行修订
(1)对“(一)基金上市”之“2.上市交易的时间”第3款进行修订
原为:“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修改为“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人民币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人民币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2)对“(一)基金上市”之“3.上市交易的规则”的第1点进行修订
原为:“(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最近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最近交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对“(一)基金上市”之“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进行修订
原为:“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人民币份额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4)对“(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进行修订
原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修改为“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5、在“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修订
(1)在“(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中增加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
(2)在“(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之“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中进行修订
原为:“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为“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在“(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进行修订
1)原为:“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原为:“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修改为“5.投资人办理场外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3)原为:“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修改为“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原为:“7.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可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修改为“7.‘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4)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进行修订
1)增加表述并相应修改后续序号:“1.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
2)原为:“1.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为“2.本基金分别计算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分别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原为:“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修改为“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4)删除表述:“8.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5)在“(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之“(1)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中进行修订
原为:“2)部分延期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修改为“2)部分延期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6)在“(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进行修订
1)原为:“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原为:“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7)在“(十二)基金的转换”中增加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8)对“(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进行修订
原为:“本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修改为“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人民币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人民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人民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6、在“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修订
1)在“(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中进行修订
原为:“19.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修改为“19.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在“(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中修订
原为:“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修改为“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在“(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中修订
原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基金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对“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之“(三)基金份额的登记”进行修订
原为:“1.本基金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人民币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修改为“1.本基金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人民币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人民币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美元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人民币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人民币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8、在“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之“2.差错处理原则”中修订
原为:“(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修改为“(4)基金份额净值(含人民币份额或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9、在“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收益分配原则”中修订
原为:“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对应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美元份额以美元进行现金分红,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10、在“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修订
(1)对“(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进行修订
原为:“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修改为“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对“(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进行修订
原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美元份额,并在中国建设银行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咨询相关事宜。
2、以美元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目前只能通过美元现汇账户办理相关申购等业务。投资者申购美元份额的,其赎回款、分红款及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将划往投资者申购时的美元现汇账户。
3、本基金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本基金开通了美元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4、本次调整方案所涉及的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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