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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新鑫先锋混合C(00151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4988
基金代码 001515
公告日期 2015-02-28
编号 1
标题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073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1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15年3月2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3月2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金额最低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金额不限,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通过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含申购费)。
3、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0%。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前端收费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万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 1.20%
100≤M<500 1.00%
500≤M<1000 0.3%
M≥1000 每笔1000元
注:1、M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N<30天 1.50%
30天≤N<90天 1.00%
90天≤N<1年 0.50%
1年≤N<2年 0.20%
2年≤N<3年 0.10%
N≥3年 0
注:1、N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2、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五楼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5.1.2 网上交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5.1.3 场外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 12月 29日《证券日报》上的(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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