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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C(02112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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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749780 | ||||||||
基金代码 | 021120 | ||||||||
公告日期 | 2024-03-29 | ||||||||
编号 | 3 | ||||||||
标题 | 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4年3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378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 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滚动运作期内不能赎回基 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 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 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九、基金的投资40 十、基金的财产46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4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六、侧袋机制65 十七、风险揭示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二十四、备查文件11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月月 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运作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后的第3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后的第6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就该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或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 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4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 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 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新加坡)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尚武(HAN 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经 理,中国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 梁晓钟(LIANG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 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 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 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 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 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7 年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David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士。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联席主任。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莱资本(Barclays 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 (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金开数科智能科技服务(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和上海陆金 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赵蓓青(ZHAO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 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 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X.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 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 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 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 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 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 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李建(LI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 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 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 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 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 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 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 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工 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 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 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海 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中 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中 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 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白洁(BAI Jie)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经理,董事(D),上 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固定收益分析员。2007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1年3月至2020年2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中银 理财7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任中银理财21天债券基金基金 经理,2014年9月至2023年5月任中银产业债基金(原中银产业债一年定开基金)基金 经理,2014年10月至2021年7月任中银安心回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2018 年2月任中银新机遇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任中银颐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9月至今任中银睿享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至今任中银悦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任中银富享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中银丰庆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今任中银信享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至2023年10月任中 银稳汇短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任中银添盛39个月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2月至今任中银欣享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今任中银恒泰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任中银嘉享3个月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今任中银恒 嘉60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20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 员从业资格。 林炎滨(LINYanbin)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信用经理。2016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21年8月至今任中银纯债基金 基金经理,2022年9月至今任中银季季享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中银顺泽回报 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至今任中银沃享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至今任中银恒嘉 60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3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研 究部总经理)、黄珺(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多 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施扬(风 控中台总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 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 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 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人事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 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6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7人,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 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 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3年6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119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 1832.08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 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 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基 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4年3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378号文件准 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后的第3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后的第6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就该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或赎回申请被确认 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公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 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 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 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 (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 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3、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20%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20%)=9,980.04元 认购费用=10,000-9,980.04=19.96元 认购份额=(9,980.04+5)/1.00=9985.0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05.99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 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如本基金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30天(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或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 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20%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提出赎回申请。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20%)=49,900.20元 申购费用=50,000-49,900.20=99.80元 申购份额=49,900.20/1.0500=47524.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524.00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500=8,695.6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8,695.6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到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到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到期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外,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 所述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 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 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现金类资产等的 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战术性资产配置为辅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 过战略性资产配置在较长时间框架内考察评判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 足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通过战术性资产配置在较短时间框架内考察各类资产的 收益能力,预测短期收益率,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 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 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4)信用债投资策略(含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 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信用债券池;然后基于 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不投资信用评级AA级及以下的信用债(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下同),信用债采 用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等短期信用债及没有债项评 级的信用债参照主体评级。其中,1)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0%-50%; 2)评级为AAA级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50%-100%。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 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 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 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 款基准利率,其能反映出本基金投资现金类资产以达到获得持续稳妥收益的目的。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衡量本基金比较基 准较为合适。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 人亦可采用,但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确保估 值结果的公允性;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 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的运作期起止日 与原份额的运作期起止日保持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 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 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证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 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我国债券和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七章。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暂停基金估值; (4)摆动定价; (5)实施侧袋机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 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 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 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 (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 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七)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 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 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请投资人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 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 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特定风险 1、滚动运作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 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则自 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滚动运 作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 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5、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 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 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五)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具体 缴纳方式,届时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可能通过本基 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账户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 税款申报缴纳。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基金管理人应对本基金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禁止等外部法律 法规的要求);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 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降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0359.079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3)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 4)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 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 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 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 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 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正本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 管人指定联系人。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将正本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 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 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1、基金管理人应对本基金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禁止等外部法律 法规的要求)。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 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 和托管人监管名章,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 定。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必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 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 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 实书、存单后,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存单正本。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 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 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终止与修改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021-38834788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具体 查阅和定制规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 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 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 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021-3883 4788,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 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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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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