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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精选行业混合发起式A(01875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48408
基金代码 018750
公告日期 2024-03-29
编号 1
标题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精选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及公司业务需要,提高山西证券精选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18750,C类份额基金代码:018751)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证券精选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山西证券精选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4年3月29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山西证券精选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的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查阅本基金最新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73、0351-95573)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揭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附件:
  《山西证券精选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
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
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
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
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
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
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投资的
资金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
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 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
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
在知悉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 及时告知基金
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 承诺积极履
行反洗钱职责, 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
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
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
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
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 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
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
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
﹝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
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18﹞164号) 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
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
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
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
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
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
控制权结构、 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
并在知悉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
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
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
属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
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
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
人;不位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被联合国及相关国
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期货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
利。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
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
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
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证券资
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
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
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
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
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
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
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
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
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六、指令的
发送、确认
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
前,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
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
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
真、邮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纪机构, 并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
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
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
中披露相关内容。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纪机构,并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构签订证券交易单元委托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就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
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
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
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资金划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
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
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 场外交易的
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
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
在T+0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
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 如因基
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运作
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
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
托管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
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证券资金账
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
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
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的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
为券商结算模式。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
关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
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
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
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
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
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
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
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
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
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
资金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
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
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
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
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
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
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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