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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货币E(02113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39164
基金代码 021133
公告日期 2005-10-19
编号 3
标题 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释义
第三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五节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六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第七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节 基金的托管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第一节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阅读本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法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发售公告: 指《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1998 年12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订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 年6 月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 年6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8 月16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代销机构: 指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基金合同的生效: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的终止: 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的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终
止事由出现时,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
募集期限: 指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本基金份额的发
售时间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财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收益: 指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合同之日后发生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确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
者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2 亿份
(六)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的认购费用:无认购费
(九)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 发售期限
指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二)发售方式
基金通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四) 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在发售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网点的投资者首次对基金的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可以重复认购。
4、发售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数由认购金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第五节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以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募集满足以下条件:
1、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或超过200 人;
则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资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满,如果基金募集不能达到以上条件中的任一款,或者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募集,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届满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承担为基金募集产生之一切费用及债务。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有效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六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 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
4、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基金间份额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基金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1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投资者每次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和在登记注册机构保留的基金最小限额,具体数额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最新公告的文件为准)。
(2)基金管理人保留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权利,必要时予以实施。
(3)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生效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0。
本基金的基金间转换费率,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和收益归属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间转换该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基金转换前原持有基金的权益并办理转换后持有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暂缓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以上情形消除后,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基金间转换未受理部分不做延迟处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第七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嘉玉
注册地址:上海市武威路78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 号为公商务中心E 座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合法的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价格的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成立时间:1979 年2 月23 日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签字盖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的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行修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日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审议事项的修改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 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开会通知中公告审议事项、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等。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的;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相关权利人要求,变更基金名称中“湘财荷银”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3)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第十节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基金间转换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为了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实施稳健的投资风格和谨慎的交易操作。以价值分析为基础,数量分析为支持,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的程序,运用供求分析、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收益率和预期风险均低于股票、混合和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程序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流程。
首先采用MVS模型对包括宏观市场、价值、市场气氛等进行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并进行资产配置。之后在收益率和定价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个券选择,从而构建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构建建立在金融工程的组合测试基础上,并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和投资限制保证组合的收益:
1、资产配置
本组合的资产配置分为两层,即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主要指组合久期的配置范围,战略性资产配置一般每年/半年确定,每月进行跟踪,特殊情况发生时也可以临时调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久期并根据对各资产类别相对价值和价格变化的判断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波段操作。
2、个券选择
(1)收益率曲线分析法
我们认为对于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的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帮助我们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我们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2)优先选择流动性好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进行投资。并且,在关注组合中债券的流动性的同时,关注债券市场其他品种的流动性的变化,并适时地进行流动性换券。例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新发行的债券,因为新券的流动性相对较好。
3、组合构建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类属配置将基于对各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和走势预测,在基准资产分布的基础上增持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各类属的相对价值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资产类属的信用风险比较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考虑,国债的信用风险最小,金融债次之,企业债的信用风险最高。金融债则属于政策性质,由国家担保,因此金融债的信用风险也很小。在企业债投资中,本基金将只投资AAA级以上及政策允许投资的品种。
2)资产类属的流动性风险比较
不同类属的债券流动性风险差别较大,国债是目前国内最为活跃的交易品种。债券现券存量和二级市场的交易量的绝对数都比较大,也可以使得其保持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3)各类属收益的预期
a. 历史收益分析及未来收益预期
历史收益主要分析各类属指数收益率,未来收益主要分析到期收益率和未来利率变化。
b. 预测利差变化
利差是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补偿,利差的变化反映各类属相对价值的变化。
利差的变化有其时间性,利差变化将与该期间因收益率曲线平移效应导致的类属固定收益一起考虑,组合将超额持有利差变化和固定收益导致的总回报较大的类属。
利差分析主要集中于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的变化。对债券类属供需的变化也将引起利差的变化,本组合将重视分析影响各债券类属供需的因素,包括市场参与主体行为分析、税收、交易制度、其它投资机会的影响等。本基金将主要采用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管理模式来运作债券组合。
(2)收益率曲线配置
即在不同期限债券间进行的配置。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以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首先根据利率水平预期决定久期偏离度,然后根据对收益率的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决定集中、两端、梯形策略的应用。在该策略的使用中,将重视运用利率的期限结构理论,包括利率预期理论、流动性偏好理论及市场分割理论的具体运用,结合考虑利率的期限结构及其它影响各期限债券价格变化的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决定各期限品种债券的配置及调整。
(3)组合优化
根据我们自行开发设计的组合优化模型,在满足拟定组合收益和久期要求,整个类属债券组合久期相等、个券集中度、组合分散度等的条件下,得出最优资产配置方案,使得组合在未来期望收益一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
(4)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回购策略进行套利。
回购在债券投资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一方面逆回购可以代替短期债券,另一方面,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我们将精确计算回购操作的风险和收益,积极利用回购操作进行套利,获取收益。
(5)组合调整
1)市场短期失衡
当由于资金供给等原因导致市场发生短期失衡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对收益率水平短期波动的预期进行波段性操作。另外,由于市场的短期波动也可能会造成不同类属资产之间的利差波动,使我们可以有机会在不同类属之间进行波段性类属配置操作。
2)品种置换
由于新券上市之后,其流动性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未来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需要对投资组合中的个券进行调整。而同时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逐步接轨,我国的债券的投资品种也不断增加,新的投资品种也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我们也将相应在价值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组合的调整,参与新品种的投资。
4、投资执行
设置独立的交易部,基金经理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交易部递交投资计划书或发出交易指令。交易部经理收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或投资计划书后,将交易计划分配给具体交易员执行。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与绩效评估
进行债券回报评估与归因分析,首先将债券组合在某一阶段的资本损益和息票收入进行计算,然后将总回报分解,找出市场上的关键因子变化而带来的相应损益。
(1)衡量债券投资组合业绩,首先要考虑资金进入、流出后,连同债券价值及累积利息,计算组合的每日回报率。其次,采用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债券投资组合的基准,与组合每日回报率相减,得到组合的超额回报率。
(2)在对业绩进行衡量之后,对债券投资组合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 天;
2、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巨额赎回致使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将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的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运用基金募集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资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7、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33%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得超过0.25%的年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上述(一)4 至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 元。投资者当日分配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资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结转一次,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月结转时,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6、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日前一工作日(含节假日)的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7
1
( ) 365 10000 100%
7
i
i
R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分配方案实施前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2 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
3、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或备案,并在变更后两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的接管
(2)基金财产的清理
(3)基金财产的确认
(4)基金财产的评估
(5)基金财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分别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7、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

签订日
(后附签字页)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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