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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康纯债债券C(02111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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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737740 | ||||||||
基金代码 | 021114 | ||||||||
公告日期 | 2024-03-27 | ||||||||
编号 | 4 | ||||||||
标题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对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简称及代码如下: 份额简称 博时裕康纯债债券A 博时裕康纯债债券C 份额代码 002206 021114 (2)基金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但相关费率有所差异,如下表所示: 费率结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管理费率(年费率) 托管费率(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申购金额(M) M<100万元 100万元≤M<300万元 3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Y<7日 7天≤Y<1年 1年≤Y<2年 Y≥2年 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0.80% 0.50% 0.30%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10% 0.05% 0.00% 0.30% 0.10% 0.00%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0.0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00% 0.10%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3)其他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修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质利益,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就前述修改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3月29日起生效,并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2、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原基金合同内容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61、A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金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费率水平、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 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 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费率水平、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第二十 四 部 分 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容 附件2:《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十 一 、 基 金 费用 原《托管协议》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 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 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 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 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 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 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 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 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 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 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 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拒绝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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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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