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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恒利债券C(01983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33420
基金代码 019837
公告日期 2024-03-25
编号 7
标题 摩根士丹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摩恒利债券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摩根士丹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摩恒利债券C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3月22日
送出日期:2024年3月2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大摩恒利债券 基金代码 019836
下属基金简称 大摩恒利债券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9837
基金管理人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周梦琳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12年7月9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普通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回购杠杆放大策略、其它辅助策略等。 2、信用债投资策略(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在构建信用债投资组合时,本基金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券评级跟踪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投资于外部债项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上的债券(若外部债项信用等级为A-1或无债项信用等级,则主体信用等级应为AA+及以上)。 3、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交易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天 1.50%
N≥7天 0.00%
注:本类别基金份额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10%
销售服务费 0.20%
注:本基金其他运作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持有人大会费用等。本基金交易证券、基
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
因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
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
成的利率风险、债券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以及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
评级下调或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
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A、基差风险:国债期货的标的指数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
有风险之一,是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可能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B、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
求较高。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存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并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C、杠杆风险:由于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效应,因此放大了基金财产波动幅度。
D、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
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
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E、流通量风险:是指因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可能导致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
头寸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但仍面临
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
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
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E、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能
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因此,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
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
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5)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终止。
(6)受到强制赎回等相应措施的风险
出于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
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
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因而,基金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可能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被强制赎回、追加认购/申购被拒绝、因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风险。
2、本基金特有风险外的其他风险请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法规要求更新。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
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的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定期公告等披露文件。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客服电话:400-8888-668】
1.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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