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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享利三年债券(00768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31338
基金代码 007680
公告日期 2024-03-21
编号 1
标题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年03月21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3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募集...................................................................................................................................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九、基金的投资...................................................................................................................................41
十、基金的财产...................................................................................................................................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六、侧袋机制...................................................................................................................................68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8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6
二十四、备查文件...............................................................................................................................87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8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04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日证监许可【2019】1173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9年8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模型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2)基金
在封闭期内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有效投资风险。由于本基金执行到
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新的封闭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现
金投资于投资策略中所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但当市场供求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3)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
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从而
对本基金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资产密切相关,因
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
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4)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
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
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
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
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最终赎回价格与封
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
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债券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
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6)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
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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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将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3月21日对本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
示、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二十
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内容暂未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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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享利三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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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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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基金交易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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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4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
前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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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并评估减值准备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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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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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加拿大丰
业银行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6%、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远洋先生,董事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夏先生于2002
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从事银行公司治理相关工作;2007年10月起,历任朝外支
行行长助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金
交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分行纪委书记等职务。其中于2012年12月至2014
年3月参与筹备中加基金并担任公司首任督察长。
李莹女士,董事,1996年1月加入北京银行,2016年9月至2023年8月担
任北京银行同业票据管理部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担任北京银行同
业票据管理部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同业票据部总
经理助理,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历任北京银行投行与同业部票据中心(室)、
同业与票据部票据中心(室)经理。自1996年1月至2009年8月,李女士先后
在北京银行北太平庄支行、计划财务部、同业部、投行与同业部从事相关工作。
Raquel Costa女士,董事,2019年8月加入丰业银行国际财富管理部门。她拥
有20多年的行业经验,包括在墨西哥领先的金融机构之一领导零售银行和财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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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业务的客户和核心银行业务。在此之前,Raquel女士在巴西和美国的另一家领
先金融机构工作了12年,并逐渐担任高级职务,包括大众富裕阶层部门高级副总
裁兼主管以及消费细分部门高级副总裁兼主管。
Rosemary Chan女士,董事,2014年加入丰业银行,目前担任全球财富管理内
部控制及监管事务高级副总裁。此前曾担任加拿大银行和全球财富管理合规高级
副总裁。Rosemary Chan女士拥有30多年的证券法律和监管经验,曾在全球性律
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律师,并在多家加拿大金融机构担任首席合规官。她还曾担任
加拿大投资行业监管组织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十年,该组织负责监督加拿大
的投资交易商和证券交易所。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于1998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2023年9月起担任北京银行金融
市场总监并兼任同业票据部总经理,2017年1月至2023年8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
运营中心总经理,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
2008年12月至2015年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年7月至2008
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
支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现任北京
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6年5月就职于农业
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任职员、
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自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总裁、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
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
刘显清先生,董事,1989年至2018年任职于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在财务处先后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总会计师等职
务,现任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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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6年始,杨
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
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
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
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
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等职务。
刘扬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理工部主任委
员,国务院学位办第七届统计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应用统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全国工业统计学教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委员
会副主任、北京大数据协会副会长、全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统计教
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评审专家。
2、监事会成员
希琳(Shirley 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拥有CIM、CIPM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
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年4月至2013年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
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加拿大丰业
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
相关业务;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法律合规与内控部总监、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主任。
郑楠先生,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民航信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任全球分销业务部国际业务负责人;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现任产品规划部总监、营销服务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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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远洋先生,董事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夏先生于2002
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从事银行公司治理相关工作;2007年10月起,历任朝外支
行行长助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金
交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分行纪委书记等职务。其中于2012年12月至2014
年3月参与筹备中加基金并担任公司首任督察长。
陈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1998年至2013年任职于北京银行信息技
术部;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
监、总监。自2019年6月28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凌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在办公室、特定资产管理部和专户子公司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具有较丰富的金融工作经验。自2020年10月16日起,任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庞智桐先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理学学士,中国科学院大学金融硕士。2017
年7月至2019年7月,任职于渤海证券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总部,担任债券投
资助理;2019年8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从事债券投研工作。
现任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2月1日至今)、中加心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2月1日至今)、中加科丰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3月18日至今)、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4年3月18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3月3日,杨旸女士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于跃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远洋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
总监闫沛贤先生,固定收益部主管张楠先生,主动权益投资部主管张一然先生,
集中交易部副总监于春玲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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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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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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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
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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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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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138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
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6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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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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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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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
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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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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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中心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
统。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
购及赎回等业务。
2、其他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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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日证监许可【2019】1173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于2019年8月8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9年8
月26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9,099,996,586.2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1.72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8月2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1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9,099,996,586.2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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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8月29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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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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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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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
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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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0.4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日 1.50%
Y≥7日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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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0%)=49,800.80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500=47,429.33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可得到47,429.3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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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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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收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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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采取相应措施。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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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
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
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
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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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
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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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
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
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同时,为避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
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
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
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
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
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
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
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
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
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
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
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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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
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将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
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
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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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认行使回售权或到期的时
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
有至到期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对所投资固定收益品种
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主要投资于剩余
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一般情况下,本
基金持有的债券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封闭期的建仓期内,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市场流动性、信用风险利差
等因素,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在债券投资上主要持有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同时,由于本基金将在建仓期内
完成组合构建,并在封闭期内保持组合的稳定,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
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
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
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
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持有到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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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成立后,在每一封闭期的建仓期内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买入剩余
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一般情况下,本
基金将在封闭期内持有这些品种到期,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
会发生变化。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
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
动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
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6)再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获得一些利息收入,对于这些利息收入,本
基金将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并持有
到期。如果付息日距离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这些利息进行流动性管理。
另外,由于本基金买入的债券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
闭期,因此,在封闭期结束前,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债券到期后将变现为现金资产。
对于该部分现金资产,本基金将根据对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
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等因素,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基金合同范围内约定的各类债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货币
市场工具,并持有到期,获取稳定的收益。
2、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
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及股指期货。
(2)除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以外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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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
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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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14)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0)、(11)、(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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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三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三年,期间投资者
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与封闭期同期对应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
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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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月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267,197,957.48 99.87
其中:债券 13,267,197,957.48 99.8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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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788,923.31 0.13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13,284,986,880.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06,815,309.76 11.0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260,382,647.72 134.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703,969,510.64 95.4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267,197,957.48 145.4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0406 22农发06 50,100,000 5,072,426,455.56 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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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20207 22国开07 28,700,000 2,887,296,070.40 31.66
3 019683 22国债18 10,000,000 1,006,815,309.76 11.04
4 2228045 22兴业银行04 7,000,000 706,735,659.60 7.75
5 2228046 22中信银行02 7,000,000 706,198,323.41 7.7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原银保监会处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原银保监会处罚。兴业银行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原银保监会处罚。国家开发银行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原银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
局处罚。中信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原银保监
会处罚。交通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原银保监
会、人民银行处罚。广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及原银保监会处罚。中国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原银保监会处罚。本基
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
求。其他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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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无。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0.95% 0.01% 1.31% 0.01% -0.36% 0.00%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15% 0.01% 3.89% 0.01% -0.74% 0.0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00% 0.01% 3.88% 0.01% -0.88% 0.00%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 2.20% 0.01% 3.88% 0.01% -1.6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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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21% 0.01% 3.88% 0.01% -1.67% 0.0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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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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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
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
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
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
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
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
放期等。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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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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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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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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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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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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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至少在每个自然季度分别进行
1次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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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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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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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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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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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或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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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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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1)本基金暂停或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2)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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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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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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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有效投资风险。由于
本基金执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新的封闭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
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中所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但当市场供求出现变
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
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
资产的流动性较差,从而对本基金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与基金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
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面对临时
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
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
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
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
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
债券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
收益。
(6)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下跌。
(二)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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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
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债券发
行人评级下降、债券发行人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况,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信用类的固定收益产品,例如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是
本基金将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
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对本基金买
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也会产生影响。
(四)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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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基金的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在开放期前夕,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原则上可完全变现;在开放期本基金将保
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对赎回要求,但是在管理现金头寸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
而无法完全满足投资人赎回要求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
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
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
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基金主要投资的标的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银行间市场发行上市,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
且本基金将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资质佳的债券,
尽量规避可能存在估值、信用风险隐患的债券,债券违约风险很低。
本基金属于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可能投资于部分流动性受限
的资产,基金持仓的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价值较低等,但是由于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在开放
期前夕,基金资产原则上可完全变现以满足持有人的赎回要求及监管机构、基金
合同有关流动性控制方面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对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后,结合基
金投资管理策略、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等,认可基金在定期开放的运作
管理下,拟投资的证券标的具有较高的信用资质,可按照预期本息兑付,应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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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人在开放期的赎回要求。
2、巨额赎回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大幅超过基金短期可变现资产的情
形下,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评估其流动性,如确认无法应对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要求,或资产立即处置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提请公司启动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如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举措仍无法有效应
对,则公司需进一步评估启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必要性及相应解决方案,解决
方案应覆盖基金资产变现的具体举措、当日确认赎回申请的份额及延期办理赎回
的比例、基金恢复正常赎回的时间安排等。巨额赎回解决方案的相关说明及可能
影响,公司将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减小流动性风险对基金投资运作的影响,基金合同规定
有不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某些情景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后,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管理。在赎回限制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将恢复赎回业务的正常办
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简易程序(具体内容可参考基
金合同)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如下所示:
1)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出现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针对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
例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受延期赎回的影响,投资者可能在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期间,提出赎回请求后,
赎回要求得不到满足。
2)在开放期内,基金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事项,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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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在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期间,受此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不能及时、足额的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收取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受此影响,对于申购后短期内需要
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需注意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及对基金投资收益的可能影
响。
4)暂停估值情形。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基金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一方面投资者所查询到的净值可能不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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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反映基金投资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在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况后,基金管理
人会根据合同约定,或视情况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机制
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大额
申购或赎回的申购净值或赎回净值可能发生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大额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出现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与
托管人协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要求,采取对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具体情况的相关说明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确定。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是一
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
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
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
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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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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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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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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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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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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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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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
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手机短信或电子邮
件形式寄送。份额持有人也可登录公司网站(www.bobbns.com)进入“账户登陆”
栏目,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所有联系方式,以基金管理人获得的
基金持有人信息为准)
2、基金开户确认书
对首次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在T+1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
形式向预留电子邮箱的客户发送开户确认书。如果基金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形式,
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提示:由于基金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
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
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公司官网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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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
等。
2、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3、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等。同时还可以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定制订阅持有基
金净值日报、基金交易确认通知等相关服务,以及修改个人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五)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4000095526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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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2-06
2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2-06
3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12-12
4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5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03-12
6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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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bbns.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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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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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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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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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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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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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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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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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及暂停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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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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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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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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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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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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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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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
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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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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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号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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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将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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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及股指期货。
(2)除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以外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
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但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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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14)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10)、(11)、(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
影响,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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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理
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拟更新和调
整的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充分履行监督和复核义务后,不承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导致交易对手名单
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更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前已与本次更新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未按时更新或调整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
合托管人要求的,均视为未按时更新或调整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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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履行前款项下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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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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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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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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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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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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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双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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